巴中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四章 建 筑 间 距
第十六条 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日照、采光、通风以及与周围环境关系和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相邻居住建筑、主采光面相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为:
(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建筑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少于新建建筑高度的0.6倍,新建区不小于新建建筑高度的0.8倍;
(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5米(含45米)的建筑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在8层建筑间距的基础上对超过8层部分高度旧城改造区按0.3倍计算,新区按0.5倍计算。
(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不大于24米,面宽大于45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挡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距离
(一)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挡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5米,下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3米。
(二)高度大于6米的挡墙应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得小于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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