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营山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申请条件:凡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绝对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因灾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在患急性心肌梗塞、急性重症肝炎或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尿毒症、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急性脑中风、癌症、严重意外创伤、白血病、危及生命的良性肿瘤及恶性肿瘤、重度股骨头坏死、精神病、红斑狼疮、先天性心脏病、严重传染性肝炎、强直性脊柱炎、其他重大疾病的对象,住院费用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外,还超过3000元以上的就可申请医疗救助。 办理程序:(1)被救助对象在患规定的救助病种住院医疗终结后3个月内,由本人书面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如实提供户口簿、城乡低保证明的复印件、医院诊断书、出入院证明、经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2)村(居)委会对申请大病医疗救助人员的申请及相关证明进行逐项调查,符合条件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3)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开支等资料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填写《营山县城乡医疗救助申请表》,签署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 办理时限:每月研究一次 所需资料:个人书面申请,户口簿、城乡低保证明的复印件、医院诊断书、出入院证明、经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 办理地址:营山县民政局低保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8219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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