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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安暴力拆迁 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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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广安市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山·渠江怡景”楼盘建设和广安市广安区规划和建设局滨江大道市政道路建设工程拆迁中,在没有任何征收文件、手续和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本人位于广安市广安区渠江北路43号两证齐全的两栋合法房屋于2010年以来被不明身份人员采取了驱赶租户、破坏水电设施、阻断道路通行、掩埋房屋、拆除围墙、门窗、砸烂砸毁房屋两侧几乎所有墙壁等暴力、毁坏性措施(其中,2010年7、8月份以来阻断道路通行、掩埋房屋、拆除围墙、门窗、砸烂砸毁房屋墙壁),致使我的两栋房屋(1000平方米)破烂不堪,岌岌可危,无法继续使用,给我造成了极其严重的财产损失。周围几百户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极易演绎出更可怕的悲惨事件。
    我于今年1月和5月分别通过正规渠道向有关部门作过反应,至今没有得到任何回应。恳请有关部门和领导给以关心和过问,纠正和制止违法犯罪,依法严惩犯罪分子。还公民以公道,还法律以公正!

    中纪委发出通知制止和纠正违法强拆

    中央纪委、监察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网2011.03.24)  《通知》指出,今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  《通知》强调,要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畅通被征地拆迁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渠道,妥善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要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通知》要求,切实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国务院发出紧急通知制止暴力拆迁
        
    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2010年5月15日)第四条规定:“各地要立即对所有征地拆迁项目组织一次全面排查清理,重点检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策是否落实等情况,限期整改排查清理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以及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党政领导的责任。”
        
        国家新出台的《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禁止暴力拆迁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本人观点  
   
     国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表明拆迁要在人家自愿的情况下依法进行。但是,近年来,广安有的地方的“拆迁”却演变成利益的争夺,在一场场利益争夺战中,往往被拆迁的百姓以“失败”和“吃亏”而告终…甚至与“暴力”挂钩,与血腥挂钩,衍生了一次次暴力事件,演绎出一场场悲剧。
   暴力拆迁,已不断滋生着腐败;暴力拆迁,已彻底扰乱了百姓安定的生活;暴力拆迁,已重度损毁政府形象,削弱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暴力拆迁,极易诱发恶性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这次中纪委、监察部发出的通知要求“坚决制止和纠正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群众利益”。不难看出,中纪委的《通知》,态度严肃而坚决。中纪委的《通知》,是给各地党政部门发出的,是给各级党政领导发出的。就是说,今后再发生“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就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就要追查幕后“猫腻”:“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中纪委《通知》可谓力度不小。但是,在巨大利益的“吸引” 、“诱惑”和“驱使” 下,仍然会有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仍然会有人顶风违纪、挑衅法律、铤而走险,往“枪口上”撞。此时,就考验中纪委《通知》的真正威慑力了……
    无论党政领导还是老百姓,我们都要对党忠诚、与党同心,不要执迷不悟,我行我素。中纪委是党的纪律检查最高权力机构,谁以权谋私、欺压百姓、与民争利,就会应验陈毅元帅常讲的那句话:“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机未到;时机一到,统统报销!”现在,政治法庭的传票来了,欺压百姓的人终究会慢慢等待审判。我坚信党、坚信政府!
    我将拭目以待!为公平正义而斗争!!!
        
                                            四川广安市万金山被拆迁户
                                                 2011年6月2日
        
附施行暴力的现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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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0 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支持楼主,抵制暴力拆迁!:@:@:@:@

发表于 2011-12-18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这里漫天要价的也不少!所以你要把数据拿出来大家看看合理不合理?
发表于 2011-12-18 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1-12-16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伟人故乡有这样黑暗的事?居然有人敢顶风抗拒国家三令五申的政策法规?如果真是这样,怎么不直接去北京上访?我还不信,他的背景大的过被查处的原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

发表于 2011-12-16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应该反省了!你那么多房子,又住不完,干脆捐献给国家嘛!还要那么多钱钱干嘛用?不过,要是你要依法维权,也不是不可以的,总体上即使国家多给你10万8万的,摊到每个老百姓身上也不过是几毛钱。

发表于 2011-12-16 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关注,两者博弈,谁分胜负?

发表于 2011-12-16 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sdfs
发表于 2011-12-15 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
发表于 2011-12-15 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

发表于 2011-7-26 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1-7-25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你转发到天涯论坛去,让网友们给你出出主意

发表于 2011-7-24 23: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央的政策在地方顶屁用,除非将土地的买卖权收走,几十爷子就不得这样干了。为什么?没有了利益驱动噻!

发表于 2011-6-15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唉我也是万金山被拆迁户,个中的酸甜苦辣自己知道,伟大的政府啊!!!!!!我们生活在和谐的社会—————还担心会放过坏人吗?

发表于 2011-6-13 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还用说,没政府支持,谁敢乱拆。到北京去,或者请华西都市报先来报道

发表于 2011-6-13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找外地律师告吗、怕什么,只要不怕死一定搞定。他们有钱总怕死的,如果是我的话就同他们搞到底,大不了死吗、搞死他们全家怕什么.

发表于 2011-6-13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制日报》6月11日以《辽宁海城“软暴力”拆迁使怪招———不同意拆迁就撤销房产证》为题,报道了辽宁省海城市的违法拆迁现象。  记者进一步采访发现,海城市为了规避今年初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拆迁条例),还有另一个怪招,即不是依照新拆迁条例进行评估补偿,而是直接将被拆迁户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便裁定先予执行。
  财政局起诉要求立即拆除
  海城市西柳镇的被拆迁户王守林于1999年3月18日与海城市西柳粮库签订了《协议书》。根据该协议,粮库出地、王守林出资,双方联建房屋。
  上述建筑今年2月被海城市纳入了拆迁范围,包括王守林的5个门市点。按照新拆迁条例的规定,本来应该进行评估,作价补偿。没想到,海城市财政局却于5月19日,直接将王守林诉至法院,请求确认1999年的协议无效,所涉王守林房屋立即拆除。
  王守林认为财政局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对于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海城市财政局在诉状中的说法为:自2004年10月,海城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与海城市财政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西柳粮库的资产为国有资产,西柳粮库土地为国有划拨仓储用地。财政局是该财产的管理机关,因此,西柳粮库无权处分国有资产。
  在财政局的诉讼请求中,要求王守林立即拆除的还包括与粮库土地无关、王守林在取得使用权证土地上自建的13座房屋。这13座房屋中有3座已取得房屋权证,建筑面积4723.24平方米;10座没有取得房屋权证,建筑面积2072.54平方米。
  “这13座房屋完全是自建房产,与粮库、财政局无任何关系,财政局凭什么对这些房产也提出拆迁的请求?”王守林百思不得其解。
  财政局在诉状中的解释为:“为了城乡规划,被告所有的房屋应依法从拆迁区域范围内迁出,被告无理由拒不迁出。由于被告王守林的行为,已构成妨碍,重影响了城乡规划的落实。为维护城乡规划的整体利益……”
  一周内法院裁定先予执行
  财政局将王守林诉到法院后,王守林曾委托律师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王守林提交管辖异议申请的当日下午,海城法院便下达裁定,驳回了其管辖异议申请。
  正在王守林就驳回管辖异议裁定,准备向鞍山中院上诉之际,海城市人民法院于今年5月26日向王守林下达了一份先予执行的裁定,裁定将王守林在拆迁区域内的13座房屋和5个门市点全部拆除。
  从财政局5月19日起诉,到法院5月26日下达先予执行裁定,前后只有一周时间。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利民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在法院驳回管辖异议的裁定尚未生效前,受理案件的法院应该中止对案件的审理,因此,无权就案件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
  最高院:拆迁案不得先予执行
  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针对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恶性事件屡屡发生的现象,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下发通知,对人民法院在涉及到有关拆迁的相关法律问题作出了明确要求。通知中特别提到,“必须严格控制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对涉及征地拆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必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
  针对海城市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有关问题,记者在几天前曾专门发函给鞍山中院和海城法院,要求两个法院对上述问题作出解释。然而,截至记者发稿前,仍没有接到两家法院的正式答复。
  记者在发稿前获悉,5月30日,海城法院曾派人到王守林家,称财政局已经提出撤诉申请,法院下达了准许撤诉的裁定,并让王守林的妻子李彩霞在一份送达回证上签了字。“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准许原告撤诉的裁定应该给被告一份,然而令人生疑是,法院让我签完字后,并没有把准许财政局撤诉的裁定留给我家一份。”李彩霞对记者说。

发表于 2011-6-12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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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2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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