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案承受人致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杨继院长的信
我是贵院(2019)川1521执恢179 号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人(执行标的为60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我依法查封和冻结了被执行人谭世金和云焕萍夫妇的房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法律规定第一条,即有可供财产执行的案件执行期限仅为半年的规定,即本案包括评估,拍卖三次,时间不能超过半年。而本案已执行了8年,被执行人的房产却没有依法评估,拍卖,特让我纠结和不解的是,被执行人还有养老金可执行,但却至今没有依法执行到被执行人一文钱给我。
故我弱弱地请求,恳望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立即实现!因为我已高龄并有病,等不起了!
致信人:孙定刚
2024年5月7日
附贵院(2019)川1521执恢179号裁定书一份
此信发出后,错案承受人的错案仍在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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