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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绵陽高新法院枉法偏袒樊华物业[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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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院(2020)川0792民初2162号民事判决书严重枉法偏袒樊华集团!
    樊华物业和樊华开发商均属樊华集团子公司,出售房屋物业公司交钥匙时说:先把钥匙接着,有什么质量問題,会立刻处理,结果等了一年多都不处理,有很多很多的业主都存在质量问題至今都未处理(理由已过质保期),弱勢群體的业主只能以拒交物管費来抗議!
据了解2020年起訴了几佰户业主,问題:
1、时效问題。2012年8月至2020年7月相隔整整8年才才起诉,法院为什么会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远远过了诉讼时效;其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原告没有提供法律另有规定的证据。
要求高新法院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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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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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7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你好!你所反映的关于(2020)川0792民初2162号民事案件判决存在问题,经核实,现回复如下:
       1.诉讼时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在物业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仍然处于履行状态,约定的业主物业服务费缴纳义务为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是物业服务费的实际缴纳方式,依法应当从合同的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2.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关联性问题以及物业公司未公布管理费用收支账目问题。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关联性问题不影响物业公司作为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地位。另外,如您认为物业公司所提供的物业服务不符合相关规定,可以另行主张权利,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但不能因此拒交物业服务费。您要求调取该物业公司“资金流水”一事,因该案已审结完毕,可另案主张。
       感谢你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如你掌握有案件其他问题线索,欢迎你向绵阳高新区人民法院督查室反映。绵阳高新区人民法院督查室工作电话:0816-3227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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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8-25 13:0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枉法裁判往往都是他们这样智造的:先是不依照法律条款判案,就给当事人东说西说,讲歪理,瞎扯淡

 楼主| 发表于 2023-6-1 09:2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时效问题:如果处于履行状态,还用得着打官司???

 楼主| 发表于 2023-4-3 15:0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又叫“同时履行抗辩权”?????????

 楼主| 发表于 2022-11-7 12:5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真会扯犊子!
请展示证据:最后一期是什么时候履行的?

发表于 2022-10-2 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这么想我也是醉了

发表于 2022-9-30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偶尔有点搞笑

 楼主| 发表于 2022-8-8 08:2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不答复:你院为什么不依法调取物业公司未依法公布物业费收支明细呢?

 楼主| 发表于 2022-8-5 08:1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你院说:物业费是分期付款,“分期履行是物业服务费的实际缴纳方式,依法应当从合同的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证据显示:2012年8月交钥匙时为最后一期履行付款,这“时效”是哪部法律规定的啊?

 楼主| 发表于 2022-7-27 08:4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7-19 08:2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7-18 08:3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你院枉称:“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关联性问题不影响物业公司作为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地位。”
——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难道法官“不懂”法吗?还是利益驱使故意枉法???为什麼不依法调取资金流?
要求答復!!!

 楼主| 发表于 2022-7-15 08: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高新法院怎麼解釋?

 楼主| 发表于 2022-7-10 06:2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你院枉称:“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关联性问题不影响物业公司作为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地位。”
——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难道法官“不懂”法吗?还是利益驱使故意枉法???

 楼主| 发表于 2022-7-7 08:0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高新法院答復:
时效问題和物業費是分期付款呀?

 楼主| 发表于 2022-7-4 07: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枉法裁判,你們装哑巴!不回復!

 楼主| 发表于 2022-7-1 09:1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6-30 08: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答復就是“理曲词穷”的枉法裁判!

 楼主| 发表于 2022-6-29 07:0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承办法官或“冒号”收了多少“好處”费?

 楼主| 发表于 2022-6-29 07:0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回復:时效问題?
1、你們认定为分期付款,一共分了多少期?我准备一次性付清,共应付款多少?
2、期间整整8年未交物业管理費,“诉讼时效仍然处于履行状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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