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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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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3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自《阆中吧》
交心
公元二千零二十年十一月十六日“保护阆中古城专家委员会” 成立了,当天阆中古城老百姓欢呼声不断,终于有一群专家来保护阆中古城了。
在这里我给保护阆中古城的专家们交心:
《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自2004101日起施行。你们在十六年后来保护阆中古城,为什么?
《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古城重点保护区内禁止新建工业企业和与古城建筑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
与古城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工业企业,应予以改造、拆除或搬迁。第二十条 古城建设控制区内一切建筑应与重点保护区的建筑风貌相协调。
建设控制区的建筑群体布局、高度、形体、色彩风格,不得影响古城的传统空间风貌,对妨碍视线走廊的多层、高层建筑和破坏重点保护区历史环境的建筑应有计划地予以降层改造或者拆除。
那么,近几年在阆中核心保护区所建的与古城建筑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古莲池街那些高大钢筋水泥建筑和老西门到新西门那些高大钢筋水泥建筑你们怎么办?
那是蒲芝龙拆去的不相协调的建筑物,现又建起新的不相协调的建筑物,你们怎么办?
假若你们拆除了这两处新的不相协调的建筑物,你们是八十八万阆中人民心中的大英雄,若办不到,你们还敢出现在阆中街上,会被骂的狗血淋头。
此致敬礼!
热爱阆中的人
公元二千零二十年十二月二日于阆中古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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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3-24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楼主| 发表于 2021-3-17 07:3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七条 阆中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未按规定编制古城修缮指南、超越职权或擅自批准与古城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的,由有关机关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21-3-12 07:3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公安、环境保护、工商、文化、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楼主| 发表于 2021-3-4 06:4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工程总造价0.5%以上2%以下的罚款。

 楼主| 发表于 2021-2-27 07:2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楼主| 发表于 2021-2-19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建设或者文物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楼主| 发表于 2021-2-13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古城资源应合理开发利用。在古城保护区内鼓励经营或者开展下列项目和活动:

(一)古城传统文化研究;

(二)兴建博物馆、民俗客栈;

(三)传统手工作坊、民间工艺及旅游产品制作和经营;

(四)传统饮食文化研究和开发经营;

(五)传统娱乐业及民间艺术表演活动;

(六)民间工艺品开发、收藏、展示、交易活动。

 楼主| 发表于 2021-2-9 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鼓励对古城传统文化、艺术、民俗和民族风情的发掘、收集、整理和研究。

 楼主| 发表于 2021-2-4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古城建设控制区内一切建筑应与重点保护区的建筑风貌相协调。

建设控制区的建筑群体布局、高度、形体、色彩风格,不得影响古城的传统空间风貌,对妨碍视线走廊的多层、高层建筑和破坏重点保护区历史环境的建筑应有计划地予以降层改造或者拆除。

 楼主| 发表于 2021-2-1 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古城重点保护区内开设的娱乐场所应与古城传统文化相协调。

 楼主| 发表于 2021-1-26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古城重点保护区内应严格控制机动车辆通行。具体办法由阆中市人民政府制定。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 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古城重点保护区内禁止开设产生噪声、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环境的加工作坊。

 楼主| 发表于 2021-1-19 08: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古城重点保护区内应推广使用清洁能源,逐步禁止使用原煤、柴禾。

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楼主| 发表于 2021-1-14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古城重点保护区内禁止新建工业企业和与古城建筑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
与古城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工业企业,应予以改造、拆除或搬迁。

 楼主| 发表于 2021-1-10 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古城保护区文物的保护和考古发掘应遵循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21-1-6 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古城保护区禁止饲养、屠宰猪、牛、羊等牲畜。

 楼主| 发表于 2021-1-1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古城保护区禁止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楼主| 发表于 2020-12-28 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古城保护区的古树名木实行统一建档,挂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毁坏和擅自迁移。

 楼主| 发表于 2020-12-25 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
第十条 古城保护区的沿街广告、店铺招牌、标识、标志应与古城风貌相协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古城保护标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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