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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小区建筑与公共道路之间的区域系人行道部分,不能随意停放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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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小区建筑与公共道路之间的部分属于人行道部分,随意停放车辆不仅妨碍行人通行,更容易引起安全事故。如2018年4月,一辆小汽车在行驶上书香华府外面的人行道上时,将一小孩碾压致死,故建议小区外面的人行道上不能划停车位,更不能停放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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