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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成都市任凯的投案自首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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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7 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成都市任凯的投案自首申请书
中国  成都市检察院                                               单位:
投案人:任凯,男,汉族,52岁,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同德街2号5栋1单元3号(通信地址),身份证号510102196709298410,电话:18040316307
投案自首请求:由于任凯投诉控告的内容可能不实,为维护法律公正,投案人任凯以违反《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及第246条诽谤罪,特别向贵单位投案自首,希望贵单位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73条及第174条的规定依法履职,进行调查处理并书面答复为盼。
事实和理由:
投案人任凯不服代理李淑芳的四川省高级法院(以下简称川高院)(2018)川行申129号驳回再审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川高院法官王凤红在案件审理中,故意不纠正一审(2016)川0191行初233号法官李燕及二审(2017)川01行终225号法官宣磊故意违背事实,故意违背证据规则及故意严重违反审判程序的明显错误,故意明知有错不纠错,故意违法驳回李淑芳的再审申请,不作为,乱作为,渎职失职,玩忽职守。成都市检察院检察官汤博为作出成检民(行)监[2018]51010000311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但是其决定书漏洞百出。任凯长期坚持控告汤博为故意有错不纠错,玩忽职守。任凯对成都市司法局何世亮、郭巍及何凯蒂对李淑芳的投诉鉴定机构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的回复“关于李淑芳投诉成都市联合司法鉴定中心事项的回复[2016]—120”(以下简称回复)中失职渎职,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犯滥用职权罪,也不断控告。
投案人任凯不服锦江分局成锦公(督)行罚决字[2019]9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认为锦江分局督院街派出所民警谷锐故意伪造光盘证据,故意打击报复陷害合法信访人任凯,非法拘禁、滥用职权。四川省人大信访中心原主任罗林、工作人员李兆淞、武警李健、川高院王世樑共同串通谷锐做伪证,报复陷害合法信访人任凯。投案人任凯不服成都市锦江区法院(以下简称锦江法院)(2019)川0104行初73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书),认为锦江法院一审法官马琳严重违反审判程序,枉法裁判。
投案人任凯多年以来在各个网站、论坛、纪委、检察院等投诉控告川高院法官王凤红、锦江分局民警谷锐、锦江区法院法官马琳、成都市司法局何世亮、郭巍及何凯蒂,高新区法院法官马琳、成都中院法官宣磊、成都市检察院检察官汤博为,四川省人大信访中心原主任罗林、工作人员李兆淞、武警李健、川高院王世樑等内容可能失实。
事实真相最终只有一个,要么是川高院法官王凤红及成都市检察院检察官汤博为玩忽职守;锦江分局民警谷锐严重违反程序,故意伪造关键光盘证据,传唤超时,违反《刑法》第246条报复陷害罪、第238条非法拘禁罪及第397条滥用职权罪;锦江区法院法官马琳严重违反审判程序、渎职、包庇故意伪造光盘证据等的违法犯罪分子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民警谷锐,枉法裁判等;要么是任凯诬告、陷害、诽谤,不管是谁,都应该依法受到处理。
此致
投案人 任凯                手机18040316307
2020 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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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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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7-4 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任凯关于成都市锦江区公安分局民警谷锐犯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的控告书

控告人:任凯,男,住址:成都市青羊区同德街2号5栋1单元3号(通信地址),身份证号:510102196709298410,电话:18040316307。
被控告人:锦江区公安分局(以下简称锦江分局)民警谷锐。
控告请求:追究谷锐违反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的责任,并书面回复为盼。
事实和理由:
任凯于2019年5月13日14时45分到四川省人大(全文简称省人大)信访中心(全文简称信访中心)大厅正常上访时被非法民警无凭无据,口头传唤抓获移送至锦江分局督院街派出所(以下简称派出所),不是省人大门口,当时没有给他人造成“寻衅滋事”行为的伤害和其他损失。锦江分局出具成锦公(督)行罚决字[2019]9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予以任凯5天拘留的行政处罚。任凯认为锦江分局谷锐伪造光盘等证据,传唤超时,明知任凯没有违法事实,陷害任凯,非法拘禁、滥用职权。
一:谷锐提交的光盘中2019年4月2日14时41分至14时48分录像4是伪证。
1:法院警车在省人大门口停留不超过4分钟,伪造的录像4接近8分钟,明显不真实。锦江分局的证人罗林、李兆淞及李健都证实警车停留“大概就是三、四分钟时间。”
2:而且这段近8分钟的短短的录像竟然有9次停顿切换,证明这段录像4属锦江分局故意编辑裁剪后伪造的证据。任何剪辑编辑的视频证据都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因为它不能还原事实真相,属于应当排除的无效证据。锦江分局提供2019年4月2日的省人大门口任凯的拦车录像4,没有提供完整连续的原始视频,就是伪造证据。
3:录像4与2019年4月2日13时34分到13时37分录像3自相矛盾。录像3可见上访人员于2019年4月2日13时34分左右被强制带上大巴车。(张问池第一个上车,任凯第二个上车。上访人员后来离开四川省人大门口到金牛区赖家店分流中心,且应该是锦江分局执法记录仪的视频。)录像4该段录像时间记录显示“14时41分到14时48分”是在任凯等上访人员于“13时34分到13时37分”离开省人大大门口到金牛区赖家店分流中心后,怎么还会有录像4该段录像时间记录显示“14时41分到14时48分”任凯依然在省人大门口拦截围堵法院警车的录像?
4:锦江分局提交的一张光盘及二张纸质图片证据没有《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接受证据清单》 ;光盘没有制作方法、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文字说明。
二:证人李健第1次询问笔录(时间2019年5月14日15时25分至2019年5月14日16时10分),但是其询问笔录第4页第8行记载“2019年5月15日”。其《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第31行记载“时间:2019年5月15日”,明显锦江分局提供伪证。
三:传唤询问超时。由于锦江分局的《答辩状》(第一页第11行至第14行记载“传唤”)《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记录时间都证实任凯于2019年5月13日14时45分被口头传唤到督院街派出所的,这与《传唤证》(被传唤人到达时间:2019年5月13日19时。被传唤人离开时间:2019年5月14日18时)时间记录不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第二项,所以,民警谷锐对任凯的传唤时间明显超过24小时,属于非法拘禁。任凯申请法院调取任凯从四川省人大信访大厅到锦江分局督院街派出所内的监控视频以正视听,锦江分局又不能提供,理当认定任凯的意见。任凯在传唤证上签名,是因为谷锐打我。

此致

控告人 任凯             手机18040316307
2020年 7   月  4  日

 楼主| 发表于 2020-6-23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名符其实的黑法院
名符其实的黑法院.jpg

 楼主| 发表于 2020-6-22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任凯控告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局长李刚包庇纵容犯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的锦江分局民警谷锐,玩忽职守的控告书

控告人:任凯,男,住址:成都市青羊区同德街2号5栋1单元3号(通信地址),身份证号:510102196709298410,电话:18040316307。
被控告人1: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以下简称锦江分局)民警谷锐,地址:锦江区莲桂南路66号,电话:028-86406111
被控告人2:锦江分局局长李刚。
    控告请求:追究锦江分局局长李刚包庇违反非法拘禁罪及滥用职权罪的锦江分局民警谷锐,玩忽职守的责任,并书面回复为盼。
事实和理由:
    由于锦江分局民警谷传唤询问超时;明知任凯不违法,但故意伪造光盘等证据报复陷害合法上访人任凯,任凯认为依据现有事实及证据,可以证明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民警谷锐出具成锦公(督)行罚决字[2019]9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的侦查活动中有非法拘禁、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发释字〔2006〕2号《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滥用职权案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及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任凯认为依据《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二)项“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第三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第三十九条“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依据《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一)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因为任凯的控告请求“追究谷锐违反《刑法》非法拘禁、滥用职权罪的责任,并书面回复为盼。”与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锦江分局成锦公(督)行罚决字[2019]9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及处理程序“前者纪检部门走的是投诉监督程序,后者是司法程序”不同,不属于第一(二)1.“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的情况,经过任凯多次控告谷锐,但是锦江分局都以“诉讼程序中”或“投诉不实”的歪理不予受理,于2020年6月11日出具[2020]182号《不予受理告知书》。所以任凯认为锦江分局纪检组组长刘建林、局长李刚等偷换概验,明知故犯,包庇纵容犯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的民警谷锐,拒不处理控告,玩忽职守。

此致

                               控告人任凯            
                     
                                  2020年  6   月  22  日

 楼主| 发表于 2020-6-22 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任凯对四川省高院行政庭原庭长欧阳丹东判后答疑的意见

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省高院)行政庭,原欧阳丹东庭长于2019年3月25日对(2018)川行申129号案代理人任凯《听证笔录》记录的判后答疑中答非所问,不能一一回答问题。
因此依据四川省高院《判后答疑实施细则》第九条“-----对案情重大复杂的,接访法官可将情况报告分管领导,以便安排纪检、监察的负责人参与答疑。”、第十条第3项“申诉有理,符合再审条件的,转由立案庭审查。”及四川省高院《关于判后释疑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在释疑过程中,发现原裁判可能有错误的,可以按照有关程序处理或者引导来访人依法主张权利。”(2018)川行申129号案当事人李淑芳及代理人任凯申请四川省纪委、监委驻四川省高院纪检组丁宗进组长参与判后答疑,但是,四川省高院至今不予答复,也不转由立案庭审查。在《判后答疑》中任凯当场申请四川省高级法院院长王树江接待,四川省高院也没有及时回复接待。
二:2019年11月4日四川省高院副院长张能接待了任凯等人,接收材料,并当面答应一个月内答复,但是至今(     年    月    日)没有答复。

此致
                        
代理人 任凯         电话:18040316307
           当事人及代理人住址:成都市青羊区同德街2号5栋1单元3号
                                  2020年 6  月 22  日

 楼主| 发表于 2020-6-22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法院上下级是监督关系,现在法院上下级是勾结关系,一审怎么判,二审三审照样维持!冤了你去找检察院,而各级检察院比法院更不作为:“不立案,或者立了案,故意作出不支持抗诉的决定书”!没有“关系的人”在诉讼领域“劳命丧财”,无处申冤。

 楼主| 发表于 2020-6-17 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三条第(一)项“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及第(二)项“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十四条第(一)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基层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项“对于控告和实名举报,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负责侦查的部门在十五日以内送达控告人、举报人,同时告知本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及第(三)项“人民检察院认为被控告人、被举报人的行为未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其党纪、政纪、违法责任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处理。”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错告对被控告人、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作出不立案决定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向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通报调查核实的结论,澄清事实。”及第(二)项“属于诬告陷害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20-6-17 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任凯向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投案自首,希望依法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20-6-13 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控告
锦江分局于2020年6月11日出具[2020]182号《不予受理告知书》-2.jpg

 楼主| 发表于 2020-6-13 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锦江分局局长李刚包庇在处理成锦公(督)行罚决字[2019]9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在侦查活动中,严重损害司法公正,违反《刑法》非法拘禁罪及滥用职权罪的锦江分局民警谷锐,玩忽职守

 楼主| 发表于 2020-6-12 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次冯超访民英雄事迹在国外优土比上都有报到,让世界都能看清中国的司法腐败到什么成度。为我的冤民英雄冯超点赞,一定要腐败份子王树江受到惩罚,所以才有冯超这样的英雄,后面还会有更多的这样英雄出来。

 楼主| 发表于 2020-6-11 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男子把法院牌匾被泼漆引发的思考:再次证明建立法治社会何其重要


媒律圈儿
关注法制新闻,提供法律咨询; 昨天 08:15
500
今年6月8日,澎湃新闻从绵阳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元通派出所获悉,警方正在对男子行为进行调查,但尚未作出处理。将法院牌匾涂黑后,男子打电话向警方报警自首。
据一位知情人士透露,泼漆男子姓冯,是绵阳市三台县一名企业老板,起因是其本人有几起经济纠纷官司在绵阳中院处理,由于对最终判决结果不满,6月8日凌晨,冯某前往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用事先准备好的黑色乳胶漆将法院牌匾涂黑,然后打电话向警方报警自首。
500
下午,冯某的家属向澎湃新闻证实了此消息,并表示,目前冯某还在派出所做笔录。据绵阳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元通派出所一位民警证实,冯某向法院牌匾涂漆后向警方打电话自首,因具体情况还在了解中,警方尚未对其行为作出处理。《澎湃新闻》
笔者读到绵阳一男子对法院判决不公把法院牌匾被泼漆的事,又想到2016年陕西一访民称遭推诿摘县法院牌匾挂自家门口的事:司乾华被罚拘留8日,引起媒体关注。
不管摘法院牌子也好,还是法院牌匾被泼漆也好,有的网友说啊,是刁民有点胆大妄为,但我却觉得这完全可以理解。连刁民都想找法院通过法律的渠道解决自己与法院的纠纷,这是好事啊,为什么法院要回避和推脱?为啥法院不秉公执法?法院的职责就是用法律惩治违法犯罪和维护公民的正当权益,既然法院不能履行自己的职责,法院还有什么存在的意义?为什么别人不能摘你法院的牌子?或被泼漆?试想, 虽然法院牌匾被泼漆有点激进,可是,如果不是冯某把法院牌匾泼上漆,法院能这么快的表示愿意与他沟通继续解决与法院的纠纷吗?
众所周知,政府的天职是服务民众。政府的所有机关和部门都是为老百姓服务的办事机构。如果办事机构不办事,不能履行自己的职责,反而成了作威作福的衙门,自然就名不副实了。既然名不副实,那为什么不能泼漆?法院牌匾被泼漆预示着被取消了为老百姓服务的资格。
有时候,也确有法院判决在理,有极少数当事人就是不服,无理取闹的行为。如果法院确实正确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最好是巡回法庭来处理,而不是地方法院。比起一些人无理取闹更应是“寻衅滋事”吧。你站得正,合理合法,那些不讲理的人再张狂,也狂不到哪里去。但实际情况是蛮不讲理的民众极少,反倒是违法乱纪的有权有势人多一些。
此事再次证明建立法治社会何其重要。法院和法官要建立自己的权威,就首先要有法治精神,在审案、断案时秉公办事而不能有半点私心。不但不能有私心,而且还要做到公开透明,程序合法,让案件经得起推敲与时间检验。不然,别人的家事,别人的经济或刑事纠纷演化为法院与当事人的直接对立,法院、法官不得安宁,并且自身形象和社会信誉严重受损。
所以,首先不可以有冤假错案,其次是发生了冤假错案务必及时纠正,给当事人赔礼道歉。如果死不认错,事或者越闹越大,或者没完没了,被无限纠缠。
《整理撰稿:张子保》

 楼主| 发表于 2020-6-11 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0-6-11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求中央严肃查处四川司法机关腐败问题刻不容缓

 楼主| 发表于 2020-6-11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历史会记住:2O2O年6月8日发生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生在绵阳中级人民法院的两件惊动中国司法界的导火索……

 楼主| 发表于 2020-6-11 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司法黑暗播下人民对黑司法机关仇恨的种籽,冯超这是揭露黑司法强有力的手段,具有腊竹精神可嘉,願毁灭自己,但照亮了别人,对黑司法具有强烈冲击,有助于推动司法进步!

 楼主| 发表于 2020-6-11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向“冯超”同志学习!向英雄致敬!

 楼主| 发表于 2020-6-11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法院的审判监督程序已成为枉法裁判、制造冤假错案的帮凶,请督促检查最高院成立巡视组开展巡视!
尊敬的中央第四巡视组赵凤桐组长、尊敬的中央第四巡视组全体成员:
    王树江担仼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已达两年之久,在此期间,冤假错案的联名人依法无数次向王树江院长反映四川省高院审监庭、行政庭故意违背审判监督程序具有的监督性,四川省高院审监一庭、行政庭已成为四川法院枉法裁判、制造冤假错案的保护伞,立案三庭副庭长田冬梅当面背后各一套,已成为四川三级法院枉法裁判、制造冤假错案的帮凶。然而,王树江院长不依法发现错误、纠正错误,联名人均怀疑王树江吃空晌!根本不执行全面依法治囯!
遭受冤判后的联名人,长期坚持每周到四川省高院递交材料,要求王树江院长执行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实实在在将遭受冤判的申诉案件导入法律程序,至今没有起到一点作用。
即便四川部份冤民长期成群挂牌在四川省高院门口及诉讼服务大厅喊冤也不过问,监督程序空转,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欺上瞒下,程序空转。
更恶劣的是中央第四巡视组向四川省高院移交办理复查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多达几千件,至今没有任何一个收到书面答复及立案复查,几千家庭多年遭受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惨不忍睹。
冤假错案的联名人请求:尊敬的中央第四巡视组督促检查最高人民法院委派工作组巡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巡视督查王树江院长不处理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巡视督查四川省高院审监一庭、行政庭故意违背审判监督程序具有的监督性,审监一庭、行政庭已成为四川法院枉法裁判、制造冤假错案的保护伞,和立案三庭副庭长田冬梅当面背后各一套,已成为四川三级法院枉法裁判、制造冤假错案的帮凶等问题。
法治不彰,人人遭殃!联名人此举若能換得全国人民和党中央常委知道、最高法院知道,四川法院制造冤假错案、保护司法腐败、枉法裁判已成常态,换得高院大力整治!则联名人对依法治国的贡献可载入史册!为推动法治前进一小步,联名人甚至不惜个人及全家人之性命!

 楼主| 发表于 2020-6-11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主喷漆“黑”绵阳中院 寻衅滋事纯属逼上梁山

 楼主| 发表于 2020-6-11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作者:冯元帅
链接:https://www.mala.cn/thread-15935494-1-1.html
来源:麻辣社区  -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若非案件有奇冤,谁拿青春赌明天。任凯控告四川省高级法院法官王凤红玩忽职守、成都中院法官宣磊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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