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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巴中首例非法行医案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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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6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几天,反映巴中市通江县发于十七年前至今不能了结的那件非法行医案的帖子被删。又有人为法官或法院洗地,所谓“手术后患者死了,手术医生就该判刑;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再审合议庭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虽然没有审理有无医疗事故犯罪事实,但第一次再审裁定维持原判审判长、现任法院副院长亲自出马,决定以审判委员会名义改判医疗事故犯罪,是有法律依据的”。其实这地再洗也洗不白了。但如果把罪责只全归于巴中市中级法院的法官,那也是忽视了案件背后的实质。

   这起案件的审判,其实体现了巴中市司法的核心思维和作为:维稳。

   所谓维稳压倒一切,即维稳高于法律,高于道德和正义,只要有利于维稳,说假话,编证据,冤无辜,都不仅是正确的,而且是必须的。在这样的工作重心带动下,那是一定会出现这样案件的,不是出现在通江,就会出现在南江、平昌,或者巴中。不是出现在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后行医被判非法行医,就是出现在考取驾照后开车被判非法驾驶;或者说这起非法行医案在本质上、不仅仅是一个司法部门道德滑坡的标志,更主要的,是法制建设倒退的必然结果。

   其实,这种思维方式和不负责任的作为,从来没有从巴中司法机关的工作重心中退出过,只不过我们有点见怪不怪了而已。
比如,买房后开发商超期不交房子,购房户依法讲理地找政府说理,要被拘留。比如,醉驾的摩托车手撞死在正常停放的私家车,私家车车主要被判部分赔偿。比如,有人喝酒醉死,在场的所有人都要被判赔偿。比如,小偷摸了你的钱包,你去追,小偷自己摔倒死了,你也要被判赔偿。比如,公交车上为老人让座,老人自己摔倒,你也要担责。老人自己摔倒,你好心扶起来,老人拉住说是你撞到的,法官也会判你赔偿。普通人身损害,依照道路交通鉴定标准鉴定不构成伤残,但凭关系找鉴定人适用工伤标准鉴定为伤残,法院也会采信,并且按照普通人身损害致残的赔偿标准赔偿。凡此种种,都严重违背法律正义的司法行为,但这又几乎成为巴中法官的标配。

   为什么?因为死了人或者伤了的一方,总是闹事的一方。要维稳,就要给死人的一方以某种安慰,那自然是追究相关者的刑事责任以达到物质赔偿为主的安慰,而这份钱,他们自己是不肯出的,那就只好让无辜的相关者来出。

   再回到巴中首例非法行医案来说,这到底是一个刑事案还是一件民事赔偿案,不论是索赔的一方还是公安机关必须负责举证,如果不能举出确切证据,证明医生有错,法官就必须判定被告无责,更不说刑事了。绝不可因为患者死亡及死者方的上告,更坏的,因为死者方还有背景之类,就息事宁人徇私枉法判医生有罪及赔偿。

  哪怕多年后——现在的洗地,完全是胡说,说什么手术后患者死了医生就该判刑,赔偿;如果当年(2001年)经医疗事故鉴定医生真有过错,自然不会有这个官司,司法机关会依据医疗事故鉴定处理,裁判(当年有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的结果是:1、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2、证据不足,法医尸检自相矛盾,无病理检验支持,患者死亡原因无法鉴定)。哪怕多年之后的2011年,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再审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巴中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决定以审判委员会名义作出改判医生医疗事故犯罪的终审判,既没有鉴定为医疗事故的证据,也没有医生严重不负责任的依据,更没有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的依据,而且这医疗事故犯罪没有经过法庭审理,定案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没有经过法庭审理质证。依照法律明文规定的程序及要求本本不能也不该作出医疗事故犯罪的终审判决,这份判决践踏的是法律和司法正义!巴中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其实心里很清楚


 医疗事故罪客观表现为医生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 3、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既然经医疗事故鉴定无法鉴定患者死亡原因,且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法院怎么能够确定医生有严重不负责任行为?怎么确定患者的死亡是医生严重不负责任的结果?怎么确定患者的死亡与医生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是否解释规定: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不能认定犯罪事实;巴中市中级法院副院长自作主张决定改判医疗事故罪本就是打胡乱说,乱放狗屁?


   假如把一个社会比作一幢大楼,那么,司法正义就是这幢大楼的承重结构,一旦司法正义不再,这幢大楼就一定不稳定!以维稳的名义伤害司法正义,这要么是无知短视?或许还是无耻?

  今天,还有多少百姓对这个社会的司法正义抱有信心? 这才是巴中是否真正稳定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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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19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尽把尬货安排到巴中法院当院长?
 楼主| 发表于 2017-8-17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尬货当院长,不整出些出稀奇古怪的案子才怪;
 楼主| 发表于 2017-8-13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地址有问题


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其基本目标是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

通过庭审实质化实现以庭审为中心,集中体现了司法规律的要求,也是我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的重要举措。


然而巴中市自己法院却习惯了庭审虚化,走过场,长期都是审理者不能裁判,裁判者却不审理,动不动就是以审判委员会的名义干预案件的审判,这个审判委员会就是院长的菜地,披一件合法的外衣,尽干男盗女娼的坏事,几乎所有徇私枉法的事情都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自巴中市中级法院成立(或者法院修建)以来,由于选址错误,这法院就出尬货当院长。对比建市以前的法院长却又不是尬,这不是法院选址地基有毛病,其他还有啥呢?

发表于 2017-8-12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真好笑,做手术死了,医生就应该坐牢。  
 楼主| 发表于 2017-8-12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还有审判职能吗?

审判职能指通过审理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的职能。其行使主体只有一个,即人民法院。

巴中市中级法院所改判的医疗事故犯罪既没有检察院起诉指控,也没有经法庭审理,定案的证据没有经过质证,这样的狗屄法院还有审判职能吗?
 楼主| 发表于 2017-8-10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重在解决长期以来对法定刑事诉讼制度的曲解和异化问题,重在解决实践中严重危害公正司法的冤假错案问题,重在解决悖离刑事诉讼规律的错误理念和做法,要通过改革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科学的刑事诉讼制度,强化冤假错案的有效防范和及时纠正机制,回归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循的司法规律。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法院至今还既不讲法也不讲理,还不要屄脸,这样的法院还能够回归吗?
 楼主| 发表于 2017-8-2 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开展“”“四对照四提升、做忠诚卫士” 专题教育活动,“”如果巴中市中级法院敢不敢在查摆问题,剖析反思阶段将该案作为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影响公正司法的问题进行重点关注,重点整改、优先解决呢?
 楼主| 发表于 2017-8-2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经法庭依法审理,熊医生确实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就该罪有应得,熊医生不服判就是无理取闹,,属于咬卵犟,不要脸。

如果经法庭依法审理,熊医生确实不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巴中市中级法院H副院长就是徇私枉法,不要脸。

巴中市中级法院检查不经法庭依法审理,不将定案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依法质证,这巴中市中级法院H副院长不论怎么讲都是枉法,不要脸,咬卵犟一枚。

发表于 2017-7-30 13:2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法院都不公正,都不知道还能相信什么了

 楼主| 发表于 2017-7-30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H副院长不愚蠢,改判医疗事故犯罪的原因及用意由在于:

  我是堂堂巴中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好歹也是花了几十万人民币才买了的)不可能由我任审判长第一次再审裁定维持原判还错了。更不能容忍你阿黄一个小小的审判监督庭庭长任审判长第二次再审,就公然裁判起诉及原判罪名不能成立,依法全部撤销。你阿黄简直就没把我何大人这副院长当回事,叫何大人脸夹到屁股旮旮里去藏起哈,面对你这样个不讲情面的审判监督庭庭长,是你逼我行使副院长特权,以审判委员会名义决定,改判医疗事故犯罪。我何大人这副院长也不是吃素的,虽然是我决定的改判医疗事故犯罪,但判决书上签名还是你审判监督庭庭长阿黄任审判长,判决还是你作出的,判决错了还是要由裁判者负责哟。阿黄庭长你应该知道一箭双雕吧?
 楼主| 发表于 2017-7-29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腐败就没有这几届的歪瓜裂枣当院长,没有这几届院长,巴中市中级法院还能够如此腐败堕落吗?
 楼主| 发表于 2017-7-28 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揭开谜底:巴中市中级法院那个H副院长确实不顾法律事实,只晓得按照领导的意图办事,不仅玷污了法律的尊严,而且败坏了法官形象,不晓得是哪个莽婆娘生出这么个坏东西?
 楼主| 发表于 2017-7-28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就算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也应该由检察院自己重新变更起诉罪名向基层法院起诉,依照一审程序审理,有巴中市中级法院卵的个事呀。

巴中市中级法院那个傻逼副院长连一审程序,二审程序都不懂?这也愚蠢得太过分了吧,不知道是哪个莽婆娘生的这么个傻东西?。
 楼主| 发表于 2017-7-26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巴中市中级法院那个傻逼副院长不违法插手干预第二次再审,依法由审理者(第二次再审合议庭)裁判,由裁判者自己负责,这案子早就结了,哪来这么多话说,哪来后面这么多麻烦事情。

按照最高法院法官解释:就算那个傻逼副院长认为的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也依法由检察院自己重新变更起诉罪名向基层法院起诉,依照一审程序审理,有巴中市中级法院卵的个事呀。

这个狗日的傻逼副院长为什么要这么整?不晓得这莽狗日的当时是咋想的。
 楼主| 发表于 2017-7-25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司法是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责任制就是这道防线的重要保障。

巴中市中级法院那个狗东西H副院长,你没有参与案件第二次再审。你凭什么改变合议庭的判决,无中生有作出改判医疗事故犯罪的判决,你作出改判医疗事故犯罪的判决后,你个狗东西为什么又不负责任对申诉作出处理?你是改判的你妈那啥QMZ?
 楼主| 发表于 2017-7-25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修建巴中市中级法院时就选中了一块只能由歪瓜裂枣当院长的地基呢?
 楼主| 发表于 2017-7-21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2000年12月27日,巴中市正式挂牌成立。2000.12-2011.06 兰兴华任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副厅级)(其间:2005.07-2005.12派最高人民法院任助理审判员、庭长助理)。2011.08-2011.09,王强任中共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2011.09-,中共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副院长、代理院长;[2011.11-2016.02,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后来就是现任院长了。哥们,你看巴中市中级法院地基是不是风水有问题?这法院不重新选择新修行吗?
 楼主| 发表于 2017-7-21 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巴中市中级法院地基有问题,风水不对,从巴中市中级法院新修起以后,就没有一届院长不是草包的。
 楼主| 发表于 2017-7-20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一个无辜的人被法院这条疯狗咬上一口,凭空判决你有罪,你就面临“申诉难、立案难、再审难、纠错难、赔偿难”,什么依法公正,法治都就成为屁话。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当一个人遭遇法院枉法陷害时,他很可能就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遭受“冤枉之灾”。当一个人踩到了狗屎,却无法擦干净,这就是他的心情。因为狗永远都是不负责任的,永远是不会依法办案的。
 楼主| 发表于 2017-7-19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证据是诉讼的灵魂。在一个具体案件中,证据往往决定了有罪无罪、量刑多少的判决结果。
  
 嫌疑人主动供述自己的杀人罪行,法庭却不予认定,背后的原因是什么?2014年上海,令某某在被审讯过程中,主动交代了两年前的一起杀人案件。根据其供述,警方找到了尸骨,残存衣服上的锐器创口也与供述吻合,但是法庭却没有认定这个罪行。究其原因,在于该案证据链上显现的重大缺陷。

  “根据现有证据仅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知道被害人的尸体埋在哪里,尸体是什么样子,但是没有证据能够证实是犯罪嫌疑人杀害了被害人。我们认为,这个案件的证据链还存在着不完整之处,没有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员凌莉说。

然巴中市中级法院那些狗逼法官副院长却不经法庭审理有无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更不质证,仅凭哪个狗日的副院长为了掩盖他第一次再审裁定维持原判的荒谬,就以审判委员会名义决定改判原审被告人犯医疗事故罪,羞死你那老母亲哟。可怜这老婆婆咋一不小心就生出你这么个歪瓜裂枣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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