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6日,顺庆公安分局在毫无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办案警察利用骗供诱,伪造证据,将董志城妨害公务罪刑事拘留,2014年4月30日依法执行逮捕,2014年11月12日因改变强制措施释放,羁押211天,2014年11月13日向四川省检察院申诉,2015年1月4日顺庆区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2016年6月16日,向顺庆区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检察院决定立案办理,2016年8月18日顺庆区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决定,赔偿董志城人身自由金51125.3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
2014年11月12日,检察院经过二次退侦,仍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应该按《刑诉法》171条规定,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违法将案件退回顺庆区公安分局改变强制措施,监视居住半年,董志城在监视居住的半年中,由于没有有效证件和法律规定,无法尽孝于病危的外婆,2014年12月13日外婆去世,无法在外婆的灵堂前上香,无法获取工作养活自己,限制了我的人身自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75条规定,对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人违反规定作出严厉的刑事处罚,直至拘留,逮捕。据上可证,非法、错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侵犯人身权,人身自由是客观存在的侵权行为事实。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依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违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属于国家赔偿的免责范围。我国《宪法》,《国家赔偿法》并没有将违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侵犯人身权、人身自由的侵权行为排除在国家赔偿之外。因此根据法定原则,被违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民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为什么赔偿义务机关,对董志城违法监视居住不予赔偿,难道公安机关,检察院可以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违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不买单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