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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给南充市交警支队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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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30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充市交警支队各级领导:
   本人本月审车,有一条违章记录,审车审不了,先不说你这种做法合法不合法。但在处理违章时对交警的工作还是有意见,本人去处理违章,交警直接给我一张违法驾驶人员确认书让签字,我说你把我违法的证据打印出来给我看下,我看都没看到我如何知道就签字?她说打印不可能,把显示器转过来你看一下就可以了,我说看一下看的明白哦?万一不合理我要申诉,不打印没证据如何去申诉?旁边的正式老交警一听就跳起来了,对我一番数落,我也声音高8度进行还击,对他们说作为纳税人我可不可以监督你们的工作、可不可以对你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当然在众多人员围观下我也见好就收了,有事先走了。现在这条记录我还没去处理,我对此就有异议,主要就是人民南路交警说的是大西门,我都不知是从哪个方向过去的,只有两车道,一条直行,一条右转不共用,违章就出在右转车道直行,试问人民南路直行的车多还是右转的车多,本来就只有两条道,右转直行还不许共用设置的合理不?交警不打印违法证据告知受处罚人员,是哪个部门规定的?能否告知一下?
                    远方的雷达
                          201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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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0-25 09:45
红绿灯时间应按街道类别统一,同时在信号灯变化前有10秒的黄灯。
发表于 2016-6-6 12:4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警察好多了,从前那才叫一个拽

发表于 2016-6-6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远方的雷达 发表于 2016-6-3 14:58
当时是几条道?哪条路好久加宽的知道不?

妥妥的三条道没错,一次西河大桥下来占左转车道直行,一次大西街占左转车道直行走金泉路。当时已经禁左转了,不过路上的标线还没变。

发表于 2016-6-5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
 楼主| 发表于 2016-6-3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峡情结 发表于 2016-6-2 12:46
我也在这儿右转道直行的,扣3分罚100元

我记得以前只有两条道,后来折花台加宽了的,如当时是两条道,专门设右转直行罚款就不合理
 楼主| 发表于 2016-6-3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时光伤逝 发表于 2016-6-2 09:11
我也是在人民南路大西门灯岗遭了两次。理由是“不按导向行驶”。我回忆起来是刚刚实行禁止左转的时候,我想 ...

当时是几条道?哪条路好久加宽的知道不?
 楼主| 发表于 2016-6-3 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妙一贞人 发表于 2016-6-3 09:42
晕说了半天就是因为服务态度问题嘛    哈哈  这个没办法说了  站到你这边

谢谢,现在是服务态度引起一糸列问题。我记错了是5月25日10点左右在三大队违章处理室查询,我叫他帮查有无违章,他问我做啥,我说审车,他查了一下说没得,11点20时左右检测站外观查验员说我有违章,我说才查了说没得,没理他,当时刹车灯不亮,叫我整亮再来,我去修车的也方换好,过来就下班了,下午1点车上的检测线,所以我认为是民警不负责任,才坚决要检测站大门口的违章处理人员打印违章证据《照片》搞明白才得处理。看来现在没人来找我,只能以违章没处理,交警不发车辆车检标志为由找法院,法院知道找谁。

发表于 2016-6-3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远方的雷达 发表于 2016-6-2 18:59
   没得错,我保险27日晚上12时生效,我是续保,但30日有违章无法取得车辆年检合证。25日审车取得了检 ...

晕说了半天就是因为服务态度问题嘛    哈哈  这个没办法说了  站到你这边  
 楼主| 发表于 2016-6-2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妙一贞人 发表于 2016-6-2 18:21
楼上的也说“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 ...

   没得错,我保险27日晚上12时生效,我是续保,但30日有违章无法取得车辆年检合证。25日审车取得了检测合报告,工作人员看我保险没生效就没录,叫我把以前的保险单拿来,再能录入,我也不争哪一下,说下周一《30日》才来办年检合格标志。主要是违章处理人员的态度让我无法接受,也就没交罚款无法处理违章,当然至今无部门出来处理此事,现在是车辆检测合格无法取得年检标志,当然上路,肯定交警又要罚款,罚款的话肯定就只能诉至法院一次性解决。

发表于 2016-6-2 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专查贪腐 发表于 2016-6-2 17:00
最高院回复:交警以车辆违章未处理不予年审违法(附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 ...

楼上的也说“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但楼主自己也说的是” 审车后保险没生效,没法办检测合格证,原保险不想去找,决定30日星期一去办“请问哪点错了?

发表于 2016-6-2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交警支队进来学习一下,法治南充,依法治市 。政府部门更应带头守法。

发表于 2016-6-2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审时车辆安全技术全部合格,却因车辆违法记录没有消除而没能拿到检验合格标志。为此,西安车主罗江(化名)起诉了车管所,西安两级法院审理均认为,车管所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与罗江案同时判决的,西安还有一起案例,张晓(化名)也是因同样原因告赢了车管所。
1 法院一审:违法记录是否处理完 不应作为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前提条件
去年3月19日,罗江驾驶私家车到西安市北郊长城机动车检测站对车辆进行年审,经检测,车辆安全技术全部合格。他向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申请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副本)、机动车行驶证。车管所上网查验,这辆车还存在着违法记录没有消除,于是没有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随后,罗江向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安区法院审理认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因此,在原告罗江提供了行驶证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情况下,被告车管所应当发放检验合格标志。对于原告的交通违法行为,应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其违法记录是否处理完毕不应作为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前提条件。
法院认为,原告诉请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并做出一审判决,责令车管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为原告车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2 车管所上诉提6点理由:是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的
一审宣判后,车管所不服,提出上诉。车管所的理由包括6点:
1.该所无法给罗江发放检验合格标志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完全是依法行政。《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2.一审判决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理解不准确,该条规定要求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是针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环节而言。
3.《机动车登记规定》是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就车辆管理事项制定的部门规章,应该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4.根据《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5.车管所使用的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登记计算机系统,与全国交通违法数据相关联,一旦车辆有交通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系统自动锁定该车,车管部门无法打印检验合格标志,也无法在计算机系统中通过检验。
6.从《机动车登记规定》及《道路交通安全法》、《人民警察法》等的立法本意和立法目的及其社会效果来看,机动车登记规定要求先行消除违法记录然后才能发放合格标志的规定是符合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序良俗的基本法制精神和法律所追求的公平公正的终极目的。
综合这些理由,车管所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理解法律有误,机动车登记规定要求先行消除违法记录再发放车辆合格标志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车管部门按照《人民警察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要求执行并无不妥,符合立法本意和立法目的,依法应当维护车管所的行政行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3 车主答辩:交通安全法效力高于机动车登记规定
对于车管所的上诉,罗江答辩称:
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
1.《道路交通安全法》效力高于《机动车登记规定》,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即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是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唯一条件,一审查明“经检测站检测该车安全技术全部合格”,因此,上诉人依法应当给答辩人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3.机动车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与驾驶人员是否有交通违法行为无关。
4.行政行为合法性要件之一是权限合法,上诉人作为车辆管理机关,无权处理交通违法行为。
二、“全国统一机动车登记计算机系统无法打印检验合格标志”不能作为不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依据:“法无授权不可为”。
4 二审维持原判: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是交管部门法定职责
西安中院二审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的规定,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罗江的车辆经检测站检测安全技术全部合格,车管所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日前,该案终审判决,驳回车管所上诉,维持原判。华商报记者 宁军
依据
法院判决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交警部门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链接
国内类似案件有过多起
经华商报记者查询,类似的案件在外地也曾有过多起。
去年2月山东东营的车主周先生到当地车管所审车,车管所以他的车有交通违法尚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周先生觉得不合理:他的车已经通过了检测,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等材料,既然检验合格了,车管所就应该通过年审。随后,他将东营市车管所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认为,东营市车管所以原告未接受违法处理为由拒发合格标志,不符合法律规定,判决车管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为原告周先生发放车辆检验合格标志。
去年10月广东佛山的陈女士委托机动车检验服务公司为其小车办理机动车安全测试,并通过所有检验。但也因有16条交通违法记录尚未处理,车管部门拒绝年审。为此,陈女士将市交警支队告上法庭。佛山市禅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市交警支队需在判决生效15日内,发给陈女士检验合格标志。
华商报记者 宁军
法律和规定冲突该听哪个?
记者了解到,在湖北、深圳、广州等地也曾出现过车主因有交通违法未处理而不能办理年审而将车管所告上法庭的案例,法院的判决也各有差别:有的判车管所败诉,有的则是车主的诉讼请求被驳回。车主将车管所告上法庭后,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办理车检手续,到底应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还是适用的《机动车登记规定》。
为此,有媒体记者曾采访了南昌市青山湖区法官胡恋梅,她解释说,《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家法律,其效力大于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换句话说,当法院判决此类案件时,必须以法律为准。江西省豫章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也认为,按照上位法与下位法的使用关系,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应以前者为准。
释疑
最高法曾明确依照交法执行
2007年,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8名出租车车主诉该市车管所一案(交通违法不处理无法年审)时,就法律适用问题请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经讨论后,湖北省高院审委会存在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机动车登记规定》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将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设定为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前提条件,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相冲突,也违反了行政许可法中“规章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的规定。
另一种认为,《机动车登记规定》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补充,是为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现实问题的必要措施。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未予处理,说明其违法状态没有消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其到有关部门接受处理后再予办理车辆检验合格标志,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此,湖北省高院2007年10月还曾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请示》。2008年11月,在答复湖北省高院的请示时,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引用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称“法律的规定是明确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各委员会、审计署等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调整本部门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关系的、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形式是命令、指示、规章等。
记者查询得知《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条规定: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发表于 2016-6-2 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违章不处理不给年审?佛山交警被判违法!全市喜大普奔 来源:广佛都市网综合 作者:佛山微新闻 发表时间:2015-01-20 13:33




到车管所办理车辆年检时,很多车主都会被告知若车辆有交通违法信息记录,须先交罚款,车检才能通过。很长一段时间,众多车主对年审需“搭车”处理交通违法记录习以为常,然而在禅城,车主陈女士却“较真”了一回:年审和“处理违章”是两码事,并将市交警支队告上法庭。结果,陈女人的官司赢了!全市人民喜大普奔!!!
昨日,案件一审结果传来:市交警支队被法院认定“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需为陈女士补发年审标识。该案件是佛山交警部门近年来因未处理违章不予年审而被判败诉的首例案件,佛山本地业已形成的“先处理违章再年审”的规则共识,极有可能被打破。
事起:违法记录没消除不给年审
据车主陈女士介绍,去年10月,她委托机动车检验服务公司为其小车办理机动车安全测试,并通过所有检验。但出乎意料的是,她遭到车管部门拒绝年审,原因是从2013年6月15日至2014年10月29日间,其小车有16条交通违法记录尚未处理。
http://img.ycwb.com/news/attachement/jpg/site2/20150120/90fba601558916282d8a0d.jpg陈女士却称,此前从未收过任何交通违法通知书,而这些交通违法记录多是小车未及时年审上路“被拍”。为使小车尽快合法上路,陈女士于11月14日下午再度前往市车管所办理年审。她先后提交了小车的车船税收款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等资料,然而对方依旧回复:该车仍处于违法记录未处理状态,禁止办理年审。
为此,陈女士将市交警支队告上法庭。她认为,机动车检验属于安全技术检验,处理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与机动车检验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也不是机动车检验的必要条件;市交警支队要求年审附加交通违法行为的审查属违法。
http://img.ycwb.com/news/attachement/jpg/site2/20150120/90fba601558916282d9310.jpg
  交警:“年审先销违章”有法可依
市交警辩称,对陈女士小车作出不予年审的决定,车管部门在办理行政业务程序合法,且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其中,车管所在接收陈女士提交的机动车牌证申请表、行驶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等文书后,按照相关规定对其提供的材料及车辆进行审查。但经过审查发现,陈女士申请检验的小车有16宗交通违法记录没有处理,属于《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的不符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情形。
http://img.ycwb.com/news/attachement/jpg/site2/20150120/90fba601558916282d9b12.jpg
  法院:部门规章不能逾越交通法
禅城法院审理认为,《交通法》已明确规定,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陈女士已提交机动车行驶证、车船税收缴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等资料,已具备法律规定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法定条件。至于交警提出的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小车交通违法记录未处理前不予年审的说法,只是公安部的部门规章。
法院强调,车管部门核查发现机动车存在交通违法记录未处理,可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但不应以此作为年审条件。因此,市交警支队拒绝为陈女士小车审验属适用法律错误,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据此,禅城法院一审判决市交警支队需在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发给陈女士检验合格标志。
http://img.ycwb.com/news/attachement/jpg/site2/20150120/90fba601558916282da313.jpg
  年审和违章处理该不该“捆绑”?
记者了解到,不缴纳交通违法罚款,不予以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不仅佛山这样做,全国的车管所都是这样执行的。同时,现在统一使用的是公安部信息系统,车主如果不事先处理违法行为,车管所就无法为其核发年审合格标志。事实上,把年审和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捆绑”的做法,一直颇受争议,记者就此采访了一些车主,许多车主赞同两者不应该“捆绑”一起,但也有不少车主认为二者“捆绑”,是对违法行为的有效制约。
“如果车辆有违章没有消除,照样能通过年审,会不会让很多车主对交通违章不在乎?”一些赞同“捆绑”的车主认为,两者挂钩对交通违法行为有震慑力,假如两者分离,交通违章也就会越来越多,甚至会有许多车带“病”上路,带来交通隐患。
赞同把年检和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分开的车主则认为,车辆检测是单纯的技术检验,而交通违法行为罚款,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处理。“本身就是两码事,应该分开。”车主黄波表示,交通违法行为拒不执行,可以像其它执行案件一样,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没有必要捆绑在一起。
执法未必都合法,民众要学会“用法”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童之伟表示,机动车年审是对机动车的安全性能、强制保险等进行检验,机动车违法行为则是机动车驾驶人所致。对驾驶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是否合格,应否给机动车发放年审合格证,并无任何法律关系。
本案中,正因为陈女士“执着”用法,不使法律游离在社会机体之外,才打破了公安车管部门的“不依法行政”格局。童之伟因此认为,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其意义绝不仅只是号召民众守法,更重要的还要教育民众“用法”,才能真正做到依法治国。
(根据佛山日报、珠江时报等资料综合整理)




发表于 2016-6-2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市民因违法未处理没办成车辆年检 状告交警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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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3日07:43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洪克非



  因交通违法未处理而没有办成车辆年检,12月19日上午,长沙市民黄平国状告长沙市交警部门一案开庭。
  2013年9月30日,黄平国到长沙县邦山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做车辆检测,报告显示合格。
  随后,他带着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查验记录
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长沙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报告,前往中南车辆综合管理分所申请发放检测合格标志。但工作人员告诉他,他的车有违法记录,必须缴清所有罚款才能拿到合格标志。
  黄平国拒交罚款。他觉得车辆检测是否合格,与有无违法记录无关。
  黄平国认为,交警部门擅自将车检与交通违法行为“捆绑”是一项“懒政”,也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在与工作人员争论未果后,10月10日,他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状。
  庭审当日,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一位民警作为辩护人出庭,除了媒体记者外,该案没有市民前来旁听。
  该民警说,根据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车辆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该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车管所在车检时,也是首先要审核申请人是否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再受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业务。
  黄平国的代理人罗秋林律师则认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已经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记者了解到,这类诉讼已有先例。
  2011年4月11日,武汉市民黄志宏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车管所“处理完违章才能验车合格”的行为违法,请求法院责令车管所限期为他的车办理年检手续。当年6月1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车管所拒绝为黄志宏的车辆年检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车管所履行法定职责。
  交警部门上诉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并指出,车管所有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法定职责,黄志宏提交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凭证,交警部门以车辆有违章行为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行为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的规定。
  对此,黄平国案中出庭的长沙市交警部门代理人认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办理业务,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并不冲突,而是它的“具体化”。
  他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关于对于车检不得附加条件的规定,是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作出的禁止性规定,法律没有对公安机关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工作作出禁止性规定。
  罗秋林称这一解释是故意“偷换概念”。他表示,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在官网上标示了《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该文明确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对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有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对于车检不得附加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该文还强调:“法律的规定是清楚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中国青年报记者查询到,在长沙市,黄平国并非是第一个“叫板”交警这类行为违法的人。
  2008年,长沙市民郑某到法院诉称,其车辆检测合格,但到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领取“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对方以该车有交通违法未处理为由,拒绝办理。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郑某要求被告颁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诉讼请求。而在此前后,山东、广东等地都有类似案件发生。
  黄平国表示,对车辆进行年检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对违犯《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属于行政处罚措施,两者是两种不同的行政行为,应当由不同的部门按不同的程序处理。所谓“不接受处罚就能年检会导致违法车辆无法监管”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因为违法行为的发生者是机动车驾驶人,而非汽车本身。对于违法驾驶者,应该在驾驶证的年审上进行规定。交警部门强行将车检与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来“捆绑”,属于违法而行的“懒政”。
  本报长沙12月22日电


(责任编辑:UN644)原标题:长沙一市民诉“捆绑”式车检是“懒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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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首页 >法学 > 案例点评
车辆年检合格但未处理违章应否发检验合格标志
2014-03-27 10:31:2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建伟 郭艳
  【案情】

  2013年5月,李某的小轿车经年检合格,但市交警支队却以李某此前有多起违章未处理为由,拒绝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其依据是《机动车登记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要求李某处理完违章后再向其发合格标志。李某遂向法院起诉。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将处理违章作为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的前置条件,是对公安机关发放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行为的进一步细化,市交警支队行为合法。

  另一种观点认为,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相比,《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增设了发放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条件,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四款,不能成为交警支队拒绝向李某发放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行政行为的适用依据。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对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和行政许可的实施审批进行了明确规定。按照规定,对于法律已经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法规和规章只能对实施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也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发放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发放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申请人应同时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的规定,实际上是增设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发放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条件,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的规定。根据法律规范冲突适用规则,应优先适用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 [2007]行他字第20号《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也明确指出,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因此,在李某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情况下,交警支队就应发给检验合格标志,违章是否处理完毕不应作为前提条件。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官释法,交警支队向李某发放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李某申请撤诉并获准许。

  (作者单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发表于 2016-6-2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院回复:交警以车辆违章未处理不予年审违法(附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
(2008年11月17日,(2007)行他字第20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7]鄂行他字第3号《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所需提交的单证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法律的规定是清楚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此复。
支持起诉交警支队

发表于 2016-6-2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远方的雷达 发表于 2016-6-2 16:35
的确,不能光你们清楚,交罚款的也要清楚才行。消法都说要商家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总不说交警是政府部 ...

什么我们清楚  我又不是交警队的  我只是说 电脑上清楚得很  你只是没看到  他没给你看到而已
 楼主| 发表于 2016-6-2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妙一贞人 发表于 2016-6-2 16:28
这个不需要调查啊   电脑上秦楚得很  只是 你现在没看到而已

的确,不能光你们清楚,交罚款的也要清楚才行。消法都说要商家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总不说交警是政府部门就可以让老百姓不明不白交罚款。

发表于 2016-6-2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远方的雷达 发表于 2016-6-2 16:17
  所以说交警部门还是要假把意思去调查一下,这个违章是好久发生的,真是民警不负责任是不是还是应整改 ...

这个不需要调查啊   电脑上秦楚得很  只是 你现在没看到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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