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员工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协议》已证明我与四川恒鼎实业有限公司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我已提供证据证明有加班事实的存在,至于应是节假日加班还是休息日加班,具体加了多少班,应当由四川恒鼎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四川恒鼎实业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具有行政领导权,掌握着所有员工的考勤和工资档案,四川恒鼎实业有限公司是否已支付上诉人加班费,是否已安排带薪年休假,只要提供我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的考勤和工资档案,就能证明一切,一审法院居然把全部的举证责任都让我承担,我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四川恒鼎实业有限公司掌握有加班事实存在的全部证据及2012年1月、2月、4月有加班,一审法院以我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加班是法定节日加班,就以休息日加班计算,是主观臆断的错误行为,而且加班费的计算方式也不合法。带薪年休假权利是我的法定权利,根据《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及时安排我享受带薪休假是四川恒鼎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义务,四川恒鼎实业有限公司是否依法履行义务应当由四川恒鼎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举证责任,一审法院以我本着实事求事的态度当庭承认某些月份偶尔休息过一天或两天的事实,要求我承担没有休带薪年休假的举证责任是错误的。
根据《劳动合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的约定,我在四川恒鼎实业有限公司违法侵权的情况下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四川恒鼎实业有限公司拒不支付上诉人加班费,还以管理人员不带头给其他员工作榜样为由批评责难上诉人,叫我有本事就去上告,不论四川恒鼎实业有限公司如何财大势大,其不依法支付加班费还违法收取押金的行为直接损害了我的权利,逼迫我走上依法维权之路的事实是不能改变的,所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被上诉人是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综上述事实理由,上诉人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片面理解、适用法律、法规,加重上诉人的举证责任,所以请求社会各界人士关注,法律人士帮忙,新闻媒体关注,四川恒鼎实业有限公司违法的却还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当今法制健全的社会,这是何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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