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21年11月1日-2021年12月2日在(河南正华电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从事电话客服工作,属派遣制员工,由正华电讯派遣到武侯区科华北路66号中国联通,做电话客服工作,工作内容是接听10010用户来电,其中岗前培训100一天共培训了15天,试用期3300一个月,工作了9天后觉得此岗位不适合于是依照法律规定提前了3天告诉了公司需要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组长及其他两位负责人明确告知我需要在解除劳动合同后还要在上7天班才能正常发放工资,于是我就叫他们拿出相应的法律条款,如果有类似条款,我肯定遵守,如果没,我肯定不能接受这种无法律依据无理要求,当我叫清算工资的时候被组长及另外两位负责人一一拉黑,还相互商量说不用理我,欠薪都欠的如此理直气壮,从11月1号至今的工资一分没有发,共计2865.51元,如此法盲的负责人还压根不怕政府部门的监管,真是无耻至极。
《劳动合同法》第73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资支付规定》第9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在全面依法治国、崇尚劳动光荣的今天,河南正华电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视法律为无物,把公司“家规”凌驾于法律之上,“我的公司我做主,谁不服管就罚谁”,容不得旁人置喙,此类“奇葩家规”在挑战法律的同时还在蚕食着众多就业者的合法权益,破坏就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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