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关人员”网友:
您好!
对于您所提出“城管是否有权开具罚单(违法停车告知单)”的问题,我大队与城管办已知晓,现回复如下:
2008年起,乐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与乐至县城市管理办公室开展联合执法,由县交警大队抽调交警与城管队员组成联合整治组,由交警出具法律文书(违法停车告知单)实施处罚,城管办配合取证,对城区机动车辆乱停乱放现象进行专项整治。
对于您所提出的“十分钟是否应该开具罚单”、“莫名其妙的不声不响的就把罚单给我帖到车上了”的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作出处罚。
对于您所提出的“当日由城管开具罚单”的问题,回复如下:
经调查,当日执法过程中,交警在车上指导城管队员协助交警部门调查取证,交警对“违法停车告知单”签字后贴在车上。
感谢您对乐至城市管理的建议和关心!
乐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乐至县城市管理办公室
20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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