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充顺庆区综合执法局谁给你权利满街飞奔拖车?
“就是去药房临时在路边停了一下车,一转眼被城管车拖跑了。”2024年1月23日,四川南充市顺庆区的刘女士很气愤。
刘女士车被拖后,自己的小车“不翼而飞”地上仅留下电话号码,拔打舞凤中队电话号码后,1月23日下午4时50分去缴纳罚款被告之下班了明天来,24日上午去缴纳罚款被告之九点才上班,南充市顺庆区主城区飞奔的综合执法局不喊话、不告之车主的情况下神速拖车,南充市顺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多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由轻描淡写的回复。
A车主质疑“城管无权拖车”
有车主在“问政四川”反映称,南充市顺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谁赋予你这么大的权力,本人于2023年8月29日,上午11时左鸣路92号佳兆业君临天下东门临时停车,该路段没有禁停标志,也无违法停放处罚告示,临边停放位置也不阻碍交通和行人通行,我前后出来不到15分钟,你们居然在没有通知车主的情况下,说明改路段不能停车原因和违停处罚告知,直接就将车给拖走。
让缴费150元整取车,是我车上没有留电话?还是你们认为浪费电话费不如直接罚款现实,还是见车都拖走来创造南充GDP和你们的工资绩效?
车主质疑,交警执法拖车都要事前电话告知车主,预留必要移车时间,拒不移车才强制拖走,请问,是谁给了你们这么大执法权,在没有公安机关联合执法的情况下,你们是否有执法权?在不告知车主的情况下直接拖车入场并缴费取车,请问你们这个是什么行为,和谐社会,请文明执法,理性执法。
南充市顺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回复称,南充市顺庆区凤鸣路全路段禁停规划停车泊位除外,并在道路两侧及红绿灯处规范设置禁停标识标牌,经查阅当日执法影像资料,违停照片清晰,违法事实存在,为营造便的宜居环境,确保市民安全出行。
B选择性执法“不人性”
近日,网友在某论坛发帖称:南充市顺庆城管选择性拖车,停车位拖车的质疑问题,相关部门回复。网友:反映称,关于机动摩托车正常停发在停车位里,被城管拖走,找到城管拖车的中队,对他们给出的答复不认可,摩托车没有乱停乱放,停放在摩托车停车位上 在停车位上没有看到这个停车位作废或者什么明显的标记,这个停车位不能停放车辆。
在摩托车旁边还有另外一个摩托车,并没有被拖走,选择性执法。
存在钓鱼执法和不作为,这个停车位,在你们工作人员眼里是取消了,为什么不把这个停车框画掉呢?拖车留一个摩托车,是为了误导群众停车,然后拖走创收嘛?让市民如何来分辨,你这个停车位到底是谁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疑问二:为什么你们不及时告知,拖车前不告知,拖走后也不告知,上午9点多拖的车,到中午12点过车主才发现车被拖了?
车主们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疑问三:这个法条里面并没有综合行政执法局,南充市顺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凭哪样按《交通安全法》来处罚车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你们处罚违规停车,为什么不处罚20元或50元或100元或200元,为什么要处罚150元,疑问四:这个处罚的标准是什么?裁量标准是什么?5、处罚决定书上的两各执法人员,蒋某和吴某,执法证尾号为37和36,这两位执法人员在拖车现场是否应当在场,请用你们的执法记录仪出示现场照片或视频。疑问五:假如这两位执法人员不在现场而处罚决定书又是他两的名字,算不算是程序不合法出具的无效处罚决定书。
C拖车“飞奔”有任务
“就是到药房去临时在路边停车一下,一转眼被城管车拖跑了。”1月23日,四川南充市顺庆区的刘女士很气愤。
刘女士车被拖后,自己的小车“不翼而飞”地上仅留下电话号码,拔打舞凤中队电话号码后,23日下午4时50分去缴纳罚款被告之明天来,24日上午去缴纳罚款被告之九点才上班。
1月24日上午八点钟上班后没有车用,打出租车来缴纳罚款取车时,拖车已经出发外出拖车去了。但是门口工作人员说缴纳罚款要九点钟才上班的。
南充市顺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针对多名车主反映的随便拖车回复称,反映的关于"车停那里,说是乱停,没有任何指示通知,就是拖车,还收罚款150,现在是城管在管交通局的事情了吗,城管不需要给任何通知就可以随便拖别人的车,市民还是有啥安全感?"的问题已收悉。顺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车管大队调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
D拖车有损营商环境
“我在建设银行柜员机取个钱出来就被拖车了。”“在早餐店买个包子车被拖了。”车主们怨声载道。
多地明确表示,2024年将毫不含糊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而优化营商环境被视为重要抓手。把车拖走了只是在地上留个顺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电话号码,车主们质疑顺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简单粗暴执法有损南充市的营商环境。
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上,公安部强调,要深入推进教育整顿,着力整治顽瘴痼疾,坚决打好铁腕治警、正风肃纪攻坚战。要深化为民理念,坚持宽严相济,进一步规范交警执法处罚,严禁过度执法、逐利执法、粗暴执法。要规范合理设置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主动征求社会意见,对设置、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排查整改。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针对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野蛮执法、过度执法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和监督行动,强力整治行政执法突出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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