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在麻辣社区“群众呼声”反映:“营山女职工开车撞死花季女孩,交警调查不彻底各打五十大板”已收悉。经营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现回复如下: 2021年9月9日14时44分许,营山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转警称,在营山县一环路一辆小车将行人撞伤。接警后,我大队事故中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到现场后,小车驾驶员与120一道已将伤者送往县人民医院救治,处警民警第一时间对现场进行勘查并调查取证。 经调查:2021年9月9日14时40分左右,郭某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自行车,从营山县水果市场方向往营山县时代春天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营山县一环路南三段高架桥桥头时,因连续横穿车道与车道内正在直行的川R60EK1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员郭某受伤。 调查取证间,办案民警调取了该路段事故事发时的视频监控,证实事发时郭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连续横穿城市快速车道,且该路段禁止所有车辆横过道路,所有在该路段通行车辆均需在前方红绿灯路口掉头。针对网友在论坛中提出的质疑,作如下回复: (一)关于郭某父亲提出驾驶员冉某事发时使用手机情况:经查冉某在事发时并无手机通话记录,且冉某名下只有这一个手机号码在使用。 (二)事故发生后,处警民警第一时间在营山县人民医院对冉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经测试,无酒驾行为。随后对冉某进行了毒检,经检测,冉某唾液呈阴性,排除冉某酒驾、毒驾嫌疑(全程有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 (三)在南充市交警支队撤销第一次事故认定中提出,法律条款引用不当的问题,是因为在有标志标线的路段,驾驶员冉某的违法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继而事故复核(二次)认定将其违法行为更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四)2021年12月30日上午,县公安局督查大队组织我大队办案民警及郭某亲属一道就郭某亲属提出的质疑进行当面回复,办案民警再次对郭某亲属公开了现场视频等相关调查证据,对郭某亲属提出的所有质疑均进行了一一回复。 下一步营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一如既往严格执法,同时,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及广大网友对我大队工作监督。 |
成都酒哥哥 发表于 2022-1-4 17:17 坐牢你去哇? |
营山县交警队确实该整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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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城内的电瓶车真的很不守交通法规,我也遇到多次在我面前横穿马路,在一环路上逆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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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发人送黑发人,心痛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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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者已逝 生者如斯 花季少女 薄命如此 哀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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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酒哥哥 发表于 2022-1-4 16:29 主责要坐牢的,按目前来说55都已经偏袒死者了 |
谁是弱者谁有理、死者为大、伤者有理的时代已过去了,伤或死虽值得同情,但绝不是有理的理由,那是为自己的错误付出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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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车司机应该申请对电动车进行鉴定,看看是不是也属于机动车。。根据现在的规定。。超标电动车也应该有牌有证,也属于机动车管理。。如果鉴定属于机动车。。说不定电动车主责都有可能。。我看交警已经很不错了。。
根据2019 4.15的国家标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5千米、整车质量不得超过40千克、须有脚踏骑行能力。。符合这三个条件的电动车,即可认定为非机动车。其他的电动车,均属机动车。。 |
又双叒叕99 发表于 2022-1-6 13:35 我开车经过这里,永远不会超速,限速80码,个人觉得算是比较快了,不是高速公路,是快速公路;快速路是不准行人进入机动车道的,只可以进入非机动车道,高速公路是不准行人进入,这个要搞清楚,并且不管是在低速车道还是快速车道,行人违反交通法,都是要承担自己应该的责任,并不是说行人可以在公路上面就可以横冲直闯,出了交通事故全部是机动车承担责任,这个一定要搞清楚 |
匿名者 发表于 2022-1-4 15:02 现在路修得这么好,超速行驶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不超速行驶的人应该是不多的。 |
可以将事故发生时段的视频公示一下嘛,让大家知道真相就好,如果视频证明确属死者违规,死者父母就不要再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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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面各位的分析和受害者亲属帖子以及官方的回复,这起事故发生的原因很简单,电动车横穿多条机动车道,与在快车道直行的机动车相撞,孰对孰错都能正确的判定,只想问哈小车方是否支付了丧葬费,交警是否组织过你们双方见面是否协商民事赔偿。你申请的复议结论是存在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而不是责任划分不当,所以说责任应该是没有问题,非机动车认为自己是弱者在交通活动中总以为机动车会让着他,出了事机动车全责。现在法治社会,一切以法办事。不改变这个观念,不付出血的代价,很难扭转,希望引以为戒,还有根据法律法规来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的话同责是按主要责来赔偿的,在此愿逝者早日入土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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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是要靠自己重视的,不能把自己的生命安全寄托在别人身上,自己的命我们自己要更重视,多观察一下多让一下机动车对自己没有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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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交警大队 发表于 2022-1-4 15:21 非机动车连续横穿车道造成的交通事故承担一半的责任一点都不冤。 |
如果是违规横穿马路造成的事故,担责50%一点都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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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这么多回复的,都觉得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包括我自己要说的也是觉得正确的
![]()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不管是行人、骑电动车、摩托车、开车的,都遵守规则,打起十二分精神安全出行,让这样的悲剧不再发生 |
lm5181217 发表于 2022-1-5 10:38 开车撞死人但是没有谅解书的,会不会坐牢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如果肇事驾驶员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的,驾驶员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没有被法院判处缓刑的,会坐牢。 2、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则驾驶员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刑事责任,不会坐牢。 1、如果肇事驾驶员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的,驾驶员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没有被法院判处缓刑的,会坐牢。 2、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则驾驶员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刑事责任,不会坐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
横沥向日葵 发表于 2022-1-4 21:12 如果是电动车闯红灯过马路被撞 负同等责任 可以申请复议~ 谁是过错方 谁就是主责~ 排除机动车过马路超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