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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数乐山劳动仲裁员卢遥的几宗枉法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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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12-17 10:37

正文摘要:

细数乐山劳动仲裁员卢遥的几宗枉法之“罪”      我(申请人)于2021年8月18日向乐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该委于8月24日受理,9月16日开庭审理,并于9月27日作出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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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 发表于 2022-3-22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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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辣网友 发表于 2022-3-22 09:16
这是一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完全可以在劳动仲裁阶段得到公平正义的解决。遗憾的是,劳动仲裁员置公平正义而不顾,徇私偏袒,挑战法律红线,恶意增加劳动者的维权成本,伤害劳动者的感情,损失政府为民服务的公信力,其“明知故犯”的“枉法之罪”昭然可见。即:第一、仲裁员明知劳动者已经当庭表示不愿意调解,却依然在裁决书中习惯性地写明:“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这一虚构事实,显然已经成为忽悠劳动者的固定文本格式了!第二、仲裁员明知乐山川报网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用人单位)的合同约定第21条等有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第26条关于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属于无效约定条款,却依然以这一无效约定作为无责推定的依据对用人单位作出无责裁决。第三、仲裁员明知用人单位有承继关系的用工事实却不予确认,反而不予支持劳动者合情合理合规合法的诉求事实。第四、仲裁员明知用人单位有举证不利责任却不去追究,反而认为劳动者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第五、仲裁员明知用人单位随意行使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以达到不用支付补偿金的目的,却依然予以支持;第六、仲裁员明知用人单位有未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法事实却视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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