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先生: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查,覃培明、袁万均与马牙台子金矿、高大平、亢天佐合同纠纷,系(2018)川3401民终501号案,由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理查明情况:2014年3月1日,覃培明和马牙台子金矿签订《分成合同书》,约定了利润分配及费用承担。2017年进行了结算。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查明情况进行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2017)川3433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二、由被上诉人冕宁县宁源乡马牙台子金矿在本判决送达后三十日内给付上诉人覃培明和袁万均4120000元;三、由被上诉人亢天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冕宁县宁源乡马牙台子金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不足部分由高大平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五、驳回原审原告覃培明、袁万均的其他诉讼请求。 冕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8)川3433执379号。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冕宁县宁源乡马牙台子金矿的采矿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且因环保和安全问题被冕宁县人民政府强令关闭。被执行人亢天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对补充清偿责任人高大平名下位于北京市的一处房产进行了查封并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拍卖过程中马牙台子金矿的采矿许可证办理了延展手续,有效期延至2021年8月31日。高大平以马牙台子金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暂缓拍卖其房产的申请。经合议庭评议,我院依法中止了对高大平北京房产的拍卖,并启动了对马牙台子金矿采矿权的评估拍卖程序,但一拍、二拍、变卖均流拍。因马牙台子金矿的采矿权尚在有效期之内,判决书中明确高大平承担的是补充责任,经合议庭评议,目前还不能认定被执行人马牙台子金矿属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也不能认定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合议庭暂时不能启动对高大平房产的处置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对冕宁县马牙台子金矿、高大平、亢天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21年7月6日,将马牙台子金矿、高大平、亢天佐三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1年8月23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向冕宁县宁源乡马牙台子金矿下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要件补正告知书》(编号:20210823-000036),同意冕宁县宁源乡马牙台子金矿补齐延续资料后将正式受理采矿权延续手续,并同意该矿延期交件。 我院执行人员已通知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下一步财产处置、评估拍卖、询价议价等事宜进行处理。 至于反映人覃培明反映有案外人的存在,是执行局为尽快解决执行案件,联系的马牙台子意向投资人,他出资了二十万,已支付给申请人覃培明,但因其他原因导致未达成合议,退出了马牙台子金矿竞卖。 核查结论: 经核实,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程序合法,案件执行人员积极依法办案,未发现执行人员在执行本案中存在违规违纪现象,但因客观原因造成案件未执行成功。信访人反映的部分情况不属实,并无反映人覃培明反映的有法不依,故意拖延现象。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冕宁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834-6282116 冕宁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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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中央第十四督导组能关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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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无无五 发表于 2021-10-25 16:16 谢谢你的关注,完全回避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实,按照法院这个回复,这个案件基本上没有执行的可能性了。除非哪天矿灭失了。 |
冕宁县政府办 发表于 2021-9-24 10:49 说实话,看见政府办这个回复太官方了,一点正面都没回应,假如这个证一直延期,是不是一直无法清算 |
小猪儿 发表于 2021-10-8 11:27 你可以百度一下该案子,刚开始确实签的分成合同,但是后面变更为了劳务合同,判决也写的很清楚是劳务费用。这就是法院在回复的时候,完全不提个人独资企业和劳务费用的事实 |
冕宁县回复清楚了,你们这哪是什么民工工资,就是利润分成,说白了就是合伙生意,这下干毛了引起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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冕宁县政府办 发表于 2021-9-24 10:49 完全反对该回复 |
冕宁县政府办 发表于 2021-9-24 10:53 完全反对该回复; 为什么 不提这个企业是个人独资企业 。 如果按照冕宁县法院现在的逻辑这个案件基本上就成了无限恶意循环的案件了案了,采矿证过期了可以延续或者就在延续过程中,延续了法拍继续流拍,流拍了法院认定为(目前还不能认定被执行人马牙台子金矿属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也不能认定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那请问冕宁县执行局我们债权人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和实现。如果实现法律的尊严。 |
冕宁县政府办 发表于 2021-9-24 10:49 完全不接受,此回复 怎么不提该企业是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实。 |
冕宁县政府办 发表于 2021-9-24 10:53 完全不接受,此回复 怎么不提该企业是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实。 |
必须严查整顿! |
重点是 该企业是个人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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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您回复的 (目前还不能认定被执行人马牙台子金矿属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也不能认定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这个逻辑只要该矿存在一天哪怕是证过期了只要在办都算不能认定的范围是吧 哪怕是流拍无限次 程序永远合法有效,我们农民工永远拿不到钱是吗? 完全忽略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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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按照判决 拍卖五次流拍了 是不是该启动破产程序了 我们交的破产程序申请为什么不立案 也不给任何回复 |
尊敬的先生: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查,覃培明、袁万均与马牙台子金矿、高大平、亢天佐合同纠纷,系(2018)川3401民终501号案,由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理查明情况:2014年3月1日,覃培明和马牙台子金矿签订《分成合同书》,约定了利润分配及费用承担。2017年进行了结算。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查明情况进行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2017)川3433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二、由被上诉人冕宁县宁源乡马牙台子金矿在本判决送达后三十日内给付上诉人覃培明和袁万均4120000元;三、由被上诉人亢天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冕宁县宁源乡马牙台子金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不足部分由高大平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五、驳回原审原告覃培明、袁万均的其他诉讼请求。 冕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8)川3433执379号。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冕宁县宁源乡马牙台子金矿的采矿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且因环保和安全问题被冕宁县人民政府强令关闭。被执行人亢天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对补充清偿责任人高大平名下位于北京市的一处房产进行了查封并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拍卖过程中马牙台子金矿的采矿许可证办理了延展手续,有效期延至2021年8月31日。高大平以马牙台子金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暂缓拍卖其房产的申请。经合议庭评议,我院依法中止了对高大平北京房产的拍卖,并启动了对马牙台子金矿采矿权的评估拍卖程序,但一拍、二拍、变卖均流拍。因马牙台子金矿的采矿权尚在有效期之内,判决书中明确高大平承担的是补充责任,经合议庭评议,目前还不能认定被执行人马牙台子金矿属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也不能认定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合议庭暂时不能启动对高大平房产的处置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对冕宁县马牙台子金矿、高大平、亢天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21年7月6日,将马牙台子金矿、高大平、亢天佐三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1年8月23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向冕宁县宁源乡马牙台子金矿下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要件补正告知书》(编号:20210823-000036),同意冕宁县宁源乡马牙台子金矿补齐延续资料后将正式受理采矿权延续手续,并同意该矿延期交件。 我院执行人员已通知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下一步财产处置、评估拍卖、询价议价等事宜进行处理。 至于反映人覃培明反映有案外人的存在,是执行局为尽快解决执行案件,联系的马牙台子意向投资人,他出资了二十万,已支付给申请人覃培明,但因其他原因导致未达成合议,退出了马牙台子金矿竞卖。 核查结论: 经核实,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程序合法,案件执行人员积极依法办案,未发现执行人员在执行本案中存在违规违纪现象,但因客观原因造成案件未执行成功。信访人反映的部分情况不属实,并无反映人覃培明反映的有法不依,故意拖延现象。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冕宁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834-6282116 冕宁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