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安岳90瓮房屋拆迁安置12年维权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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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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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胡代国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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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天朋说:“最后,感谢胡代国律师为本案件付出的热心爱心及艰辛的劳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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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胜华老人于2022年3月 6 日安详地闭上眼睛走了,享年89岁。他因拆迁安置维权,委托法治人物胡代国打官司十多年, 最后杨胜华胜诉,获国有土地使用权安置40平方米可修建三层一底【门市】房,因为有三个儿子,考虑到自己已经两次住了医院急救室, 只好将4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卖了三十多万元。 其儿子杨天朋在资阳大众网回帖,表示感谢胡代国老师。 杨天朋说:“最后,感谢胡代国律师为本案件付出的热心爱心及艰辛的劳动!” |
AFFF123 发表于 2022-4-25 18:55 对不起!将上楼的“获国有土地安置40平方米,买了三十多万元”改为“获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建四层楼房,卖了三十多万元。” |
杨胜华老人于2022年3月 6 日安详地闭上眼睛走了,享年89岁。他因拆迁安置维权,委托法治人物胡代国打官司十三年,最后杨胜华胜诉,获国有土地安置40平方米,买了三十多万元。其儿子杨天朋在资阳大众网回帖,表示感谢胡代国老师。
杨天朋说:“最后,感谢胡代国律师为本案件付出的热心爱心及艰辛的劳动!” |
阳市原检察长罗枝元严重违纪违法,反贪官请公民胡代国举报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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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代国写的小说故事:杨胜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十年维权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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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现以申请安岳法院强制执行,限安岳征收局十内还地基40平方米于杨胜发。如果拒不执行,安岳征收局相关领导因长期无作为,不讲征信,违反国家房屋征收政策,将被拉入失信黑名单,不准坐飞机、坐高铁、大额消费,情节严重者被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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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理解不动产物权也被侵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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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答辩:
被告承认2012年2月15日,经法院判决确认双方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有效;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被告已经全部履行了该协议载明的全部义务,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支付给了杨胜华各种补偿费。之所以对杨胜华户按五人安置,划三个门市基础,其依据有以下几点:一是二00八征地时,就封了户。根据当年公安局的户籍册,户主是杨胜华,户籍人口包括了杨天明及其妻子、儿子、女儿,共计五人;二是,根据安岳县的安置政策规定,所以,将杨天明及其妻子儿女四人安置为杨胜华户主名下;三是涉案协议上并没有写明:安置时对杨胜华按照一人户安置一个门市基础,所以,将杨天明等四人安置到杨胜华户,并不违反涉案协议约定;四是杨胜华对补偿标准有争议,不应当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三款有关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裁决。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原告的陈述及被告的答辩意见,法官总结了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应当根据2012年2月15日双方签订拆迁协议约定,对杨胜华按照一人户安置一个门市基础39.6平方米自建住房? 原告反驳: 一是2008年对四组少量征地不能作为封户的时点,封户时点依法应当是全征四组土地的2015年。且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封户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且依法婚嫁、依法生育、依法回迁人员等,不在封户范围。根据前述规定,2008年第一次片征土地后,2015年全征土地前,杨天明因结婚生子与父亲分户成为独立户,是合法的,不在封户的规定范围。由此证明:被告将杨天明户四人合并到杨胜华户安置是错误的。 二是杨胜华户的拆迁协议与杨天明的拆迁协议是两份互不相干的法律关系。两份协议载明: 1、签订的时间相差多年; 2、2009年的户口本证明,杨胜华是一人户。对应的杨天朋的户口本证明是4人户。 3、根据宅基证证明,杨胜华的房屋、宅基地面积是78.4平方米;对应的杨天明的房屋宅基地面积是上百平方米。 4、杨胜华的协议上载明是由原货币收购纠正变更为享受划地自建,没有约定要按2008年的户籍人口将杨天明四人安置到杨胜华一起。与之相对应的杨天明的协议上,也没有约定安置时要将杨胜华安置到杨天明一起。 三是被告辩称的协议没有约定怎么安置,安置时应当由政府说了算数。原告认为,拆迁安置协议属于格式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应当作出有利于合同向对方的解释。据此规定,被告的解释是对前述法条认识理解错误。 四是宅基地使用权是被拆迁人的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与户口信息各是一码事。法学家认为:民法是万法之母。物权法好比母亲的心脏。土地使用权是财富之母,劳动只是财富之父。由此可见,土地使用权的重要,物权的重要。 五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有关“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第八条有关“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的规定,证明,被告拒绝对杨胜华按照一人户安置一个门市基础面积39.6平方米,属于违法、违约行为。 综上所述,:被告以2008年片证土地作为封户起点,认定当年杨天明家四人在户主杨胜华户籍册上,2020年11月,被告安置建房土地时,将两个独立无关的协议,合并安置,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属于不讲诚信,违法,侵犯了杨胜华及儿子杨天明一家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纠正。 再审结果: 上文写到:2021年2月24日下午2:30分,安岳法院复庭,对杨胜华诉安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拆迁合同履行案再次进行审理,原告出示了新证据:杨天明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宅基地登记证、户口簿。胡代国发表质证意见说:2008年,拆迁人安岳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拆迁人杨天明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充协议》编号是005.该协议的依据是根据杨天明有宅基地房屋120平方米,杨天明户籍名下有四人,此次征地是少部分征地,协议末尾有法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李峰的私章、还有二位经办工作人员的签名,被拆迁人是杨天明签名。出示这组证据的证明目的:杨天明的拆迁协议与其父亲杨胜华的拆迁协议是两份独立的不同法律关系的协议,应当单独安置宅基地建房,被告将杨天明一户四人合并到杨胜华一人户安置,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属于侵权违约行为。 2021年2月25日,安岳县房屋征收局撤销了将杨天明一户4人合并到杨胜华一户安置的决定,同意杨天明4人户单独享受三个门市基础自建住房。 ................... 法律文书如何制发,等待胜诉结果,将予以公布。 |
不予受理:
安岳县法院收到杨胜华的行政起诉状后,经过审查,要求杨胜华改成民事起诉状。当改成民事起诉状交到立案庭后,法院又要求改成行政起诉状。 法院收到杨胜华的行政起诉状后,作出【2020】川2021行初29号裁定。本院认为:“......依据起诉人杨胜华起诉的事实,其实质是对《安岳县岳阳镇新村3、4涉及《还房门市基础分配公告表》的分配方案有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行申请行政机关裁决”之规定,起诉应不予受理。其应当依照《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修改)第十五条规定,请求向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裁决。据此......对杨胜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提起上诉: 胡代国认为,诉讼请求是诉状的中轴,好比修建房屋的中柱,十分重要,诉讼请求必须准确无误,才能保证起诉的胜诉。 一审法院不予立案,是对杨胜华本次起诉的最终目的,认识错误,杨胜华本次起诉的根本目的,是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依法履行经法院确认了生效的拆迁协议。杨胜华的诉讼请求虽然与《安岳县岳阳镇新村3、4涉及《还房门市基础分配公告表》的分配方案有异议,但是,只是作为辅助证据来使用,证明被告并未按照已经生效的拆迁协议履行而已。 杨胜华不服安岳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川2021行初29号,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安岳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川2021行初29号,责令依法立案审理;支持杨胜华在一审起诉状上的诉讼请求。 发回立案: 二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决定不开庭审理杨胜华的上诉案。 2020年12月17日上午9点30分,胡代国到中院代理峗庆富、罗孝碧与安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行政案件。该案审理结束后,胡代国代理杨胜华的行政上诉案。 考虑到杨胜华已经87岁,胡代国建议杨胜华不去中院。胡代国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意见,听取了戴法官的释明,与法官达成了共识,书记员做了笔录。 当天即2020年12月17日,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行政裁定书【2020】川20行终48号。发回安岳县人民法院按照民事案件立案受理。 共同代理: 2021年1月26日,原告杨胜华与被告安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拆迁合同纠纷一案,在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因为,开庭的头一天即1月25日早上,杨胜华患疾病送安岳县第三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治疗,杨天朋只好打电话,全权委托胡代国与自己一起去法院,共同代理其父亲的诉讼活动。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判决被告依法履行2012年2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按照一人户划40平方米建设用地给原告杨胜华自建住房 ;判决被告象征性支付违约金1000元,打印复印费及代理人的劳务费8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的事实和理由:2012年2月15日原、被告双方重新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见附件1)。协议载明,被告拆除原告住房建筑面积78.4平方米。第4页第九条备注约定:此户于2012年2月9日经局委会讨论将原协议收购调整为划地自建......该协议签订后,由于被告拒绝履行对原告划地自建住房安置,原告被迫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原告杨胜华与被告安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2月15日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有效。 经过审理,2017年8月31日,安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2021民初2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杨胜华与被告安岳县国土资源局2012年2月15日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有效。”(见附件2)。 法院判决该协议有效后,被告至今仍然未履行落实该协议有关对原告一人户的划地自建住房问题,只是继续给付了超期过渡费。经原告多年信访请求无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不但应当依法履行上述约定,还应当支付违约金,支付原告维权的相关损失。原告象征性地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元,向原告支付车费、打印复印费、托人维权的佣金等等费用8000元,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请求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