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徐守荣反映《乐山住建局:忽悠巡视组,典型“两面人”》调查处理的回复意见 网民徐守荣,你好! 你于2021年2月3日在麻辣社区发帖《乐山住建局:忽悠巡视组,典型“两面人”》,我局高度重视。从2016年6月,我局首次收到你关于金水湾88幢1号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书面投诉材料到2021年2月2日,我局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及时成立工作专班,依法依规处理你的信访诉求。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你反映的金水湾项目建设单位为四川金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法人杨武,实际控股人为黄世华,该公司已经乐山市工商局注销。四川天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是四川金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公司法人为黄世华。 二、房屋基本情况 金水湾项目于2004年开工建设,于2006年6月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你于2007年1月通过购买取得位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金水湾路889号乐山市金水湾别墅群88栋1号房屋,该房屋为三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约275平方米, 当时购买价格为50万元,装修约60万元。 三、调查处理情况 2016年6月,你向我局反映金水湾88幢1号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房屋存在不同程度的裂缝。 我局按照房屋质量问题处理相关规定,立即责令原开发单位四川金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关联单位四川天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依法履行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的主体责任.经协调由双方共同委托中国建筑西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勘院)对该房屋进行安全性鉴定。鉴定结论为:“(原文引用)根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乐山市金水湾别墅群88栋1号地基基础安全性评级为Bu级,尚不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可不进行处理;上部承重结论评定为Cu级,安全性不满足要求,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应采取措施”。鉴定建议:“(原文引用)建议加固上部承重结构,具体如下:(1)对横墙地梁,建议增大截面加固;(2)对门洞过梁,建议凿除后增设;(3)对梯板施工冷缝,建议注浆加固”。天龙公司委托西勘院按照鉴定结果出具了维修加固处理设计图纸,2017年7月-8月我局组织你和天龙公司负责人就鉴定报告结果进行维修加固协商处理,维修加固期间的所有的工程费用、过度费用由天龙公司支付,其它费用按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政策依据执行。经多次协调,你坚持要求通过原址拆除重建、本小区内换房和作价收回的方式进行解决,坚决不同意维修加固。 2017年10月至12月,在我局多次督促天龙公司履行质量终身责任和社会责任下,天龙公司同意按你提出的原址拆除重建、本小区内换房和作价收回的三选一方案进行协商。对原址拆除重建,你提出除天龙公司参照国家相关过度安置政策标准给其补偿过渡费外,房屋装修、家电、园林绿化等单独补偿300万元;对本小区内换房,你提出要独补偿房屋装修、家电、园林绿化300万元;对作价收回,你提出开发商按市场价回购,包括房屋、装修、家电、园林绿化等共补偿520万元。因你和天龙公司对装修、家电、园林绿化等补偿值存在重大分歧,双方对原址拆除重建、本小区内换房和作价收回均无法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 2018年2月5日,你向省长信箱反映其房屋地基沉降加大、房屋大面积开裂、房子不能住、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一拖再拖,不帮助解决问题。我局再次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到现场查勘,3月16日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一是责成天龙公司维修加固,消除安全隐患;二是建议你通过法律程序,运用法律手段,依法依规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 2018年5月2日,你不服《处理意见书》,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复查申请。5月10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排人员到乐山会同我局、你和天龙公司进行了复查,并于5月11日作出复查意见:“结合前期鉴定结果和沉降观测,鉴定单位西勘院再次核查,确认该房屋沉降稳定,目前没有明显可见变化,房屋结构质量判定与所出具的鉴定、沉降观测报告结论相同;业主提出核查桩基础的桩长、桩底是否到达中风化泥岩层新的要求,建议由双方共同另行委托一家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或鉴定,相关事宜另行协商。” 2018年7月,你自行委托成都建明司法鉴定所对挖孔桩桩长进行了查勘后,出具报告未涉及地基基础和房屋结构安全性的结论。经核查,你委托的成都建明司法鉴定所不属于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协会鉴定分会会员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会员鉴定证书。 2018年7月,你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对我局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我局出具的《四川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竣工验收备案书》违法,要求赔偿损失共计484.286万元(包括建筑面积274.49平方米按1.4万每平方米共计384.286万元的房屋基础价值,以及100万元的装修费)并承担诉讼费用的诉求,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一审法院)驳回了你的起诉,并由你承担诉讼费用。其后,你不服峨眉山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上诉,2019年4月2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对你反映的房屋质量问题,我局并未因为其行政败诉而置之不理,在2019年机构改革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变动后,及时主动联系双方解决问题,按照你提出的原址拆除重建、本小区内换房和作价收回等诉求再调解、再协商。 对原址拆除重建,经协调双方同意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原面积原层数原规模进行原拆原建,同时支付重建过程中的搬迁和过渡安置费用。园林和绿化由天龙公司负责恢复原状。天龙公司再补偿包括装修、交通费和误工费等30万元。你要求再补偿包括装修、绿化、交通费和误工费等64.5万元。经反复协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对于房屋置换,因金水湾项目开发完到现在已有14年,原金天龙公司及法人代表的自持物业都已出售或者抵押,无法在金水湾小区内置换和你基本相同的面积、户型房屋。协调过程中原金天龙公司法人代表提出,对你所反映的房屋(乐山市金水湾别墅群88栋1号)进行市场评估,按照评估价值异地置换其开发的云中花嶺项目房屋,并享受云中花嶺项目房屋价款10%的优惠。因你对异地置换的云中花嶺项目位置及面积等因素不满意,房屋置换双方协商没有达成协议。 我局在组织双方处理过程中,2020年6月省委第十二巡视组进驻乐山,你于6月18日向巡视组反映“市住建局对金水湾路889号88栋1号房屋监管缺失,在验收时通过验收,对反映人房屋质量问题未协调处理”。我局按照巡视组交办意见,在前期调解、协调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双方协调力度,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2020年9月,天龙公司和你达成了采取现金回购方式解决房屋质量问题纠纷的一致意见,签署了现金回购协议。约定由双方共同委托了四川方略九洲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金水湾88栋1号房屋(含园林绿化)按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费、搬家费、房屋过户费、税费由天龙公司承担;天龙公司按评估价格现金回购金水湾88栋1号房屋,并补偿你上访期间发生的合计105000元人民币的检测鉴定费、上访费及误工费;现金回购的限期从评估公司出具正式评估报告之日起计算,天龙公司在三个月之内一次性付清。 至此,你多年信访反映的问题基本达到解决,相关处理情况,我局及时如实向省委第十二巡视组和市信访部门作了报告。在处理你信访问题上,我局一直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多次亲自参与,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人员认真履职尽职。对处理结果,你本人多次当面、短信对我局做的工作表示认可和感谢。 四、双方评估及回购协议履行情况 2020年11月10日,双方共同委托的房地产估价单位四川方略九洲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完成了金水湾88栋1号房屋估价报告,评估总价365.46万元。金天龙公司及黄世华对评估报告不认可,认为评估过高,并拒绝支付评估费、领取评估报告,你主动支付了评估费用并领取了评估报告。 了解到相关情况后,2021年1月8日我局立即组织双方召开见面会,敦促天龙公司按期履行协议约定。 2021年1月9日,天龙公司向四川方略九洲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告知函,对该房屋的评估价格提出异议,要求根据房屋实际价值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鉴于以上情况,我局于2021年2月2日再次组织市信访局、市司法局及天龙公司和你就现金回购协议的执行召开专题会,督促双方秉承契约精神和法制思想,依法履行双方自愿签定的协议,兑现承诺。但天龙公司仍然认为四川方略房地产土地估价事务所出具的金水湾88栋1号房屋(含园林绿化)的评估价格大大超过同地段同类房屋的法拍价和市场价,拒绝履行现金回购协议。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和我局均认为天龙公司和你双方自愿达成的回购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天龙公司应当执行协议的约定依法履行其义务,如不履行协议约定,你应当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市司法局表示对为徐守荣您提供法律支持和帮助。同时我局已在进一步加强当事双方沟通,特别是加大力度督促金天龙公司履行协议。 特此回复 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19日 (联系人:龙海峰;联系电话:2155159) |
希望某一天有关责任人不要上天台,不要患上抑郁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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