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防范于未然,利于避免浪费,也利于避免可能带来生命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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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翻了翻法律找到了两处相关法律:
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⑵《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百度搜索显示: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 内江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 0.05g) 第二条 在抗震设防区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有关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一条 产权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问题都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区,是指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的地区)。 //////////////////////////////////////////////////// 今天与镇上工作人员交流时,由于相关公司(人员)不原出具工程图,镇上的工作人员打电话不断联系能处理的上级部门,最终得到了一个回复(具体忘了是哪个部门):“对房屋质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属于危房就处理。”大致意思是这样。 我想说的是:违反上述法律是强制性的,不应该造成的结果是危房才进行处理,也无需鉴定就应该处理的。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且破坏承重墙算是破坏承抗震结构吧? 如有不对,请懂的指正。 |
这种有危险的建设,是不是该发停工通知书了,虽然我不懂?
、、、、、、、 从个体上看违反了现行《物权法》的相邻权,现在农民建房都要邻居签字同意,不知这种破坏共壁的行为怎么算呢? |
可以看出,剔除了抹灰的墙体,主要是沙砖和炭渣砖混砌,砖间也不像抹的水泥。 剔除抹灰的过程,会不会抖松墙体?
搞不懂房主人,如果没有图纸施工,万一要不得,岂不是浪费? |
本贴会继继到事情圆满解决,不会中途弃楼。
现在还是停工中。 |
图纸还没出来,依然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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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了说是市中区的哪个乡镇,应该能猜到的地震重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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