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人评论:三国时代赵子龙战长坂坡“一战成名”2004年胡代国55岁时上中央电视台举报工商部门乱收费“一举成名”,接着胡代国代理儿子“民告官”行政诉讼工商局收费违法退费胜诉“一诉成名”。从此,胡代国成为行政诉讼民告官的知名公民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16年,为当事人打赢200多民告官案件。 |
|
|
笑话:反贪官向公民“举报” X检察长保护众腐败官? |
|
雷华加获国家赔偿金22957元
|
|
有人评论:三国时代赵子龙战长坂坡“一战成名”2004年胡代国55岁时上中央电视台举报工商部门乱收费“一举成名”,接着胡代国代理儿子“民告官”行政诉讼工商局收费违法退费胜诉“一诉成名”。从此,胡代国成为行政诉讼民告官的知名公民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16年至今,为当事人打赢200多件民告官案件。 |
|
国务院责令对书房坝水库站长违反中央六条禁令进行查处 |
|
胡代国到中央巡视组民告官被安岳县县委、县政府列入内部文件黑名单控制对象的证据:
胡代国到中央巡视组民告官被安岳县县委、县政府列入内部文件黑名单控制对象的证据:
胡代国到中央巡视组民告官被安岳县县委、县政府列入内部文件黑名单控制对象的证据:
到中央巡视组举报罗枝元等贪官保护伞 胡代国被安岳县县委、县政府列入内部文件黑名单 控制对象的证据: 【见下页】 胡代国到中央巡视组民告官被安岳县县委、县政府列入内部文件黑名单控制对象的证据:
胡代国到中央巡视组民告官被安岳县县委、县政府列入内部文件黑名单控制对象的证据:
|
|
个体工商户销售草纸等丧葬用品,民政局曾经收管理费,投诉到四川电视台被叫停-胡代国代理举报236例--链接于博客中国 |
|
胡代国在宜宾接受《三江周刊》采访后与三位记者合影留念
胡代国在宜宾接受《三江周刊》采访后与三位记者合影留念
|
|
书房坝水库管理站共产党员站长长期违反中央六条禁令、腐蚀领导,是谁在充当保护伞五点违法事实铁证如山如下:
违法事实一、、根据官员X人正在钓鱼台钓鱼的图片事实证明:水库管理站站长共产党员,为了讨好上级和各级领导,为方便官员钓鱼 公款修建钓鱼台,官员们在图片所示的钓鱼台钓鱼长达十多年至今,2019年12月10日,当地村民夏兴琼因过生日与姐姐代作芳、丈夫邓科,三人坐生产队的小船去玩耍,姐妹二人没有钓鱼,其丈夫邓永科钓到二条鱼儿。次日,夫妻二人被公安局以“盗窃”分别拘留15日、5日。夫妻二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开庭前,“盗窃”升级为“涉嫌盗窃罪”再次被抓,其委托代理人胡代国被迫提起此举报;官员大量钓鱼不违法,农民钓鱼涉嫌犯罪,这一方面证明,公安局不但不打击水库共产党员严重违法违纪,而且,充当水库管理站违法的保护伞,猪八戒倒打一钉钯,涉嫌侵犯案涉人员人权。 违法事实二,据村民揭发,管理站领导在几个生产队,不仅用公款200元一次,请村民为钓鱼官员煮饭,公款200元雇佣农民夏兴琼等为官员做饭。据夏揭发,当天,站长、钓鱼官员等五人喝酒吃肉,涉嫌公款吃喝,在附近其他队,也有村民举报雇佣村民煮饭,公款招待领导吃喝长期对抗违反党的八项规定、六项禁令的事实。影响恶劣。 违法事实三,据村民举报,如果当天领导没有钓到鱼,水库管理站还派人用网打鱼送领导。2019年11月10日,被夏兴琼等三人举报后,才拆除了该毒瘤钓鱼台,但是,恶劣影响未消除。 违法事实四,在法庭上,水库管理站负责人不打自招辩称:水库里的养鱼是他们养的,鱼儿所有权是水库管理站的,是水务局发了养鱼证的,所以,村民钓鱼就是“盗窃”。 请求纪委监察调查水库养鱼是否合法?是否污染160万市民的饮用水;强烈要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强烈请求追查多年来水库养鱼的经济收入、支出!是否用于请客送礼,腐败县上各级官员? 违法事实五,2008年,中国环境曝光安岳“肥水养鱼究竟肥了谁?”的教训可不能忘记!早在2008年。国家明文禁止,水库养鱼违法。水库养鱼后,又把脏水卖给百万市民吃喝,会影响市民健康。安岳县的癌症病人全下图是管理站为官员修建的钓鱼台,官员正在聚精会神地享受钓鱼的乐趣幸福!
|
|
四川安岳交通局巧立名目乱收费【安岳交通局搭车收费第一次被曝光】http://www.cjwq.cn/news/ShowArticle.asp?ArticleID=347 作者:投诉来信 产经维权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81026 更新时间:2007-8-7 一封投诉信反映安岳交通局收取社会团体费320元,坑害百姓。 我于2007年8月2日到四川省安岳县交通局,换取“道路经营许可证”。可是,却被告知除需收取4元钱工本费外,还需交纳320元的“社会团体费”。有的人来晚了还按每天50元罚款。 对此甚感疑惑,此类收费既不公示又不告知。据我所知,按国家规定,办证只收工本费4元钱。交管所乘换照之机,搭车收取社会团体费,实属违法收费。 由于当时没带多少钱,便去借钱办了证。当天上午和下午,我去了两次要求退费。工作人员说,要收取门牌费140元,说是资阳市的规定,但是没有出示文件,她们反而还骂我。 尊敬的新闻工作者,我们这里有好多这种违规乱收费的行为,且都态度蛮横,丝毫不顾及我们百姓的生活疾苦。希望广大媒体能够关注此事,将这些丑恶的行为进行曝光。还我们一个公正,安宁的生活环境。 安岳县委、县府一再强调,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依法行政,禁止乱收费,为何安岳交通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呢?我请求有关部门追究查办相关人员,强烈要求安岳县交通局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清退所有违规收费。以利社会和谐稳定,安定团结,以利再就业。 投诉人:雷先生 编 后: 接到这份投诉信,我们不敢有丝毫怠慢,立即与安岳县交通局取得联系。并把投诉信传给工作人员,初期交通局的工作人员以不知此事为由,强烈要求我们出示他们乱收费的凭证。我们立即与投诉人联系,把收费单传给交通局。至此对方同意调查核实。 翌日,交通局的李科长告诉我们此事已解决。(据投诉人称,安岳县运管所所长等三人驱车到他们家,主动要求尽快解决,涉嫌搭车收费纠纷一事。退还了会员费320元,并支付了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1680元)。发生此事是个别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认识不够,工作方法简单所致。对于这样的解释,我们对交通局的内部管理及工作人员职业素质进行了质疑。 仅就所谓的320元的社会团体费进行询问。李科长为我们出示了《1998年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公布道路运输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2005年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安岳县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章程》。对社会团体费的解释为140元的门牌费,180元的会员费。但我们问及是否所有的违规收费都已归还给当事人。李科长支吾的答:都已归还。经过我们对文件的细致阅读及与投诉人的联系核实。我们发现诸多疑点,具体表现为: 一、李科长提供的文件都是从网上下载的,而非正式的上级下发文件。我们不禁产生疑问,堂堂国家事业单位,交通局的领导居然找不到国家正式下发的文件,需要网上下载。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收费依据。李科长给与我们的两封文件规定中有很多不同之处。98年的文件规定为3元,05年文件规定为4元。我们对此提出疑问,李科长回复以05年的为主。 三、关于门牌费。李科长给我们的道路运输收费项目收费通知中明文规定:因损失或损坏需要补发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的,须交付铝制汽车维修专用标志牌100元。而安岳县交通局却收取140元。李科长解释为,交通局发放的门牌为铝合金的。对此,我们很是疑惑。明明规定是因遗失及损坏才须补发标志牌。而投诉人说,他们家至今已有三块标志牌,交通局每年都强制他们购买标志牌。而且,我们也很奇怪,小小一标志牌,怎会因材制问题加收40元。 四、会费问题。对于180元李科长说是加入安岳县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的会费(该协会为一群众性自发组建的学术团体,以自愿原则申请加入)。投诉人说他根本就未曾加入过这个协会,而且交通局的同志,在协调案件时,曾要求他对外界称加入了该协会。 此事让我们不由自主回忆起04年震惊全国被中央电视台等多家媒体曝光过的四川省安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违法收费一案(安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商户征收市场管理费、咨询服务费、工会会员费、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 至今,我们还记得那首在安岳县街头巷尾流传许久的诗句:“万人交费千万元,竟然不见一文件;强行收费变‘自愿’,请求领导管一管!”有志之士那义正言辞的话语还在耳边回响:“请你们该收的收,不该收的可不能收啊!‘自愿交费’实际上是掩耳盗铃,你们有收费权,我们人民群众有监督权”。不知是否巧合,相似的事件再次在安岳县发生。 五、关于退费范围。李科长说已把所有收取的社会团体费,退还给当事人。但据知情人士透露,仅归还了投诉人的费用。违规收取的费用并未归还所有当事人。 李科长一面要求我们尊重客观事实,强调他们是合理收费;另一方面,却不能对我们提出的疑问,做出合理的解释。而我们却可以很明显的从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收费项目通知中看到有如下规定:各地运营部门,除合理收取文件规定的费用外。一律不得收取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费,坚决取消一切不合理收费。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性收费项目和标准,除省以上政府和物价,财政部门另行规定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不知李科长所谓的合理收费依据何在? 我们就此事详细咨询了国家发改委,发改委明确表示:没有当地物价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名文规定收费项目的,即使多收一分钱,都可视为乱收费。缴费人有权拒交。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向当地物价部门举报。如果当地物价部门不予受理的,可向省、直辖市物价部门进行反映;省、直辖市物价部门还不予受理的;可以直接向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司进行举报。并且语重心长的说,近年来,全国价格主管部门,常年受理价格举报、咨询,立案查处等价格举报案件。 据报道,全国价格举报反映的突出问题依次是:交通运输价格、教育收费、垄断行业价格、医药价格、房地产及物业管理价格。其中,交通运输乱收费已居各类举报榜首。交通运输乱收费情况严重,刻不容缓。应该加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对各种乱收费及时举报。新闻媒体也要加强新闻监督力度,对乱收费部门及时报道。只有如此才能构建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对此,我们将继续关注。责任编辑:刘 萍 |
123 / 3 页 返回列表[url=]https://www.mala.cn/static/image/common/pn_post.png[/url][url=]https://www.mala.cn/static/image/common/pn_reply.png[/url] |
|
.胡代国维权成功300例第131例-王涉嫌敲诈罪被撤销 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安岳检察院赔钱
王开金委托胡代国到检察院要求撤销所谓“敲诈勒索”逮捕决定书 2009年7月1日,检察院通知乡政府出面取保候审,释放了王开金。并制发了安岳县看守所释放证明书守看释字[2009]043号。 王开金出狱后,对胡代国说:“敲诈勒索”政府三千多元的真相。在那次截访过程中,政府共计花费3000多元。但是,该钱并没有经过自己的手,而是由截访人员开支,至于他们开支是否正当,自己不得而知,反正自己花费的钱很少很少。 胡代国与王开金去到检察院,胡对检察官说:王开金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事实不清,请求检察院撤销逮捕决定,不予起诉;请求公安局撤销有关王开金涉嫌敲诈勒索罪的案件。 随后,安岳县公安局制发了撤销案件决定书安公撤案字【2010】1号:王开金涉嫌敲诈勒索案因被指控事实不构成犯罪,决定撤销此案。 2010年 1月 27日,王开金委托胡代国申请检察院国家赔偿。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19条、26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是安岳县人民检察院,申请人申请赔偿被羁押和被取保候审期间的人身自由权费用、被干警506、725号毒打致伤肉体、打掉座牙一颗的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车旅费、误工费等费用二万元、请求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费8万元。 2010年4月 28日,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安检刑事赔偿字【2010】1号赔偿决定书,同意按照2010年的标准由国家赔偿王开金被羁押106天的人身自由权赔偿费。驳回了王开金的其它请求。 随后,王开金委托胡代国先后向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接着,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照样维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只赔偿王开金被羁押的人身自由权费用13295.58元=125.43元X106天。 |
|
两院赔偿黑娃22957元 国 家 赔 偿 申 请 书 申请人: 雷华加,男,54岁,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小学肄业,个体工商户,住安岳县通贤镇北大街北段276号, 被申请机关: 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被申请机关:安岳县人民法院 申请目的: 请求依据《国家赔偿法》第15、26条规定,赔偿申请人坐牢205天期间的相关费用22957元。 事实理由: 下列附件1-5证明, 2007年9月15日,安岳县公安机关以申请人犯非法行医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被羁押于安岳县看守所,坐牢205天。 2008年1月2日,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字(2008)第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华加犯非法行医罪,向安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8年4月7日,安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安岳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雷华加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款2000元。 2008年9月22日,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资刑终字作出第25号裁定,裁定安岳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2009年1月21日,安岳县人民法院(2008)安岳刑初字第2008-1号刑事裁定书,“准许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雷华加的起诉”。 2009年3月31日,安岳县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安公撤案字【2009】 024号:我局办理的雷华加非法行医案,因指控事实不构成犯罪------决定撤销此案。 以上法律文书证明,由于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失误,导致申请人无罪坐牢205天。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依据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全国赔偿人身自由权费用标准,每天111.99元,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安岳县人民检察院、安岳县人民法院,共同依法赔偿申请人雷华加羁押一年205天人身自由权费用即工资共计人民币22957元。 此致 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雷华加 2009年3月18日 禹死与雷无因果 莫须有罪不合法 胡代国的博客 2008-03-22 14] |
|
来自博客中国 链接进入阅读 胡代国以公民的身份先后为多位被告人作刑事辩护,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1、公民胡代国去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雷华加辩护,结果,中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刑三年缓刑四年,最终检察院撤诉、公安局撤案,获国家赔偿22957元。
2007年9月,胡代国在接受雷华加涉嫌非法行医罪一案的委托后,刻苦学习刑法、学习医学等相关知识,将辩护词诗化,使雷华加从被判有罪到无罪释放并获国家赔偿。事件的经过是这样的。 2007年8月28日,安岳县长河乡村民禹某玩鸟枪被火药烧伤。去当地医院不愿接收,去大院又无钱,于是来找农民雷华加。雷华加用曾经治好过自己被汽油烧伤的草药给禹x治疗烧伤。几次敷药后,禹X伤势即将痊愈。当年9月12日凌晨,禹某死于自己的床上。 2008年4月7日,通过王宗军律师的辩护,安岳县人民法院以雷华加犯非法行医罪判刑三年,缓刑四年。 胡代国认为,人死有四因,四川华西医院专家鉴定,禹某死因不明。根据“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雷华加应当无罪。于是,被告人不再委托律师上诉,只委托胡代国提起上诉。 2008年 9月22日,资刑终字第25号裁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判决,发回安岳县法院重审”。在安岳县检察院补充证据后。一审法院进行了重审。2009年1月21日,检察院撤诉,随即,公安局撤案。接着,雷华加申请国家赔偿。雷华加被羁押205天,获得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安岳县法院、安岳县检察院共同支付国家赔偿金22957元。公安局通贤派出所主办该案的副所长王应富被通报撤销其副所长职务,调到姚市当一般民警,留下历史骂名。这是公民胡代国代理辩护的最成功的刑事辩护案件。该案件为多少个家庭挽回了损失和痛苦。 2、公民胡代国去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孟杰辩护,11年刑改判为3年 2009年8月,胡代国接受安岳县千佛乡居民孟松林的委托,去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其子孟杰辩护。结果,被告人孟x等五人由原崇州市人民法院定性为“抢劫罪”改为“非法拘禁罪”,由原判处孟X11年,改判为3年徒刑,同案其他四人也分别被减少刑期2-3年。按照律师事务所的规定,为被告人辩护,减刑一年可收取1-2万元代理费。但是,本次代理,胡代国不但没有收取当事人劳务费,回家途中,还安排被告人父亲在自己家吃饭住宿。这是公民胡代国为被告人辩护,获得改判的案例。 3、公民胡代国去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辩护,拾荒女王X儿子杨明德由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改判缓刑。 2012年8月,胡代国接受了拾荒女王X的委托,先后两次去内江市法院为其儿子杨明德辩护。 内市中区检刑诉[2012]第193号指控:被告人杨明德故意伤害,致其继父死亡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指控罪名成立,将判处杨X10年以上徒刑。通过胡代国的辩护,一审法院以杨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杨明德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胡代国认为,本案是家庭纠纷,意外事件,杨x作为一个农民,无能力遇见还击一拳有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五种情形不予起诉的原则,杨x 应当无罪。于是,提起上诉。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内刑终字第64号以杨明德过失伤害罪作出判决:判处杨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这是公民胡代国代理辩护非常成功的一件刑事案件。 4、手腕伤骨八厘米辩护后为八毫米,有罪辩无罪,安岳汪业彬获国家赔偿。 公民胡代国去乐至县法院为汪业彬辩护,汪业彬涉嫌故意伤害罪,辩(变)成无罪,国家赔偿逮捕汪业彬10天的费用伍万元。 2013年,乐至县司法机关根据乐至县人民医院病理资料以及四川华西医院对鉴定书,认定安岳县解放桥村民汪业彬致雷兵轻伤,涉嫌故意伤害罪。案发后,汪母亲委托了安岳许X、张X二位律师代理辩护,在被告人赔偿了雷兵民事部分后,汪获取保候审。随后,汪母亲委托公民胡代国辩护。胡代国十分惊奇地发现,乐至县人民医院病理资料记载中以及四川华西医院鉴定书中,汪对雷兵手腕伤骨8CM公然不成立,应当是伤骨8MM。故胡代国立即申请司法机关重新鉴定。结果,乐至县公安机关立即撤销了原鉴定意见书,认定雷兵的伤应当是8毫米而不是8厘米,是两个医院记载错误,导致司法机关认定错误。雷兵的伤不构成轻伤而是轻微伤。随后,检察院撤诉,公安机关撤案。 汪业兵申请国家赔偿被羁押10天的各种费用。2013年10月14日,经过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审理,最后,经过胡代国的反复劝解及法院的调解,乐至县人民法院终于同意赔偿汪业彬人身自由权费用、误工费、车旅费、精神损失费等伍万元。汪全家感谢胡代国依法代理。 感谢资阳市人民法院,胡代国代理的汪业彬申请国家赔偿纠纷今日调解成功 5、公民胡代国去古蔺县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成功,代X获缓刑 2013年12月3日1点50分,公民胡代国接受代X的委托,乘坐客车,从安岳县出发,去到泸州市古蔺县,已经是晚上9点过。4日早上九点,胡代国与犯罪嫌疑人代X家属等人去到古蔺县法院。向主审法官甘露强递交了代X的授权委托书及亲友辩护证明书。接着,四级法官甘露强组织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家德与被告人代X调解赔偿后续部分。经过法官的仔细算账调解,再调解以及单独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家德,坚持要被告人在原来已经赔偿各项费用11.2万元并达成了协议书和谅解书的基础上,再赔偿五万元后续治疗费。甘法官一再给被告方做工作,希望再赔偿原告几万元钱,否则,刑事部分只好按照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决。 而被告人代X是安岳县的一个农民,因为在古蔺一带代销畜牧药,当地农民李家德拒绝给付96元的“打虫药”钱,双方发生口角,不幸致李家德一只眼睛受重伤,被告人家属在借钱赔偿原告后,根本就没有钱再赔偿。中午11点过,在法官一再调解无果,宣布下午3点对刑事部分开庭审理之后,胡代国本着自己多年的调解经验,组织双方谈心,特别是找被害人谈心,经过不到一个小时的调解,被告人愿意将再赔偿1万元增加到2万元,原告方也从要求赔偿五万降到四万、三万、2.5万,最后,同意只要2万元,胡代国立即与双方握手,表示谢谢双方支持自己的代理意见。下午3点,胡代国将调解成功的这一消息向甘法官汇报。甘法官立即制作了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2013】古蔺刑初字第161号,接着,法院开庭审理后宣判代X犯故意伤害罪判刑三年缓刑四年。李家德特别感谢胡代国老师说了公道话,被告人代X及其家人也非常感谢胡代国依法代理,达到目的。胡代国的代理成功令个别说胡代国不是律师不能作为代X的亲友辩护人出庭的法官刮目相看。下午6点左右,胡代国在离开古蔺法院时说:谢谢甘法官,我们今天合作愉快成功。5日凌晨30分,胡代国与代X及其家属回到安岳县。欲知胡代国的调解方法,请看网易博客中的相关陈述。 6、 2013年,胡代国在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辩护一起非法持有鸟枪罪上诉案过程中,法官纠正了部分错误认定。法官当庭表扬胡代国辩护词写得好!写得好!接着,胡代国被聘请为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庭第44名特邀调解员。杨江涛副院长特地给胡代国发来短信:祝贺老胡成为资阳中院44名特邀调解员。相关资料请看: 《保留遗物鸟枪是否有罪 辩 护 词》 7、2010年1月,胡代国代理王开金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获得平反,国家赔偿王一万多元。 安岳王开金28年冤案何时了? - 维权斗士胡代国工作室的日... 依据安岳县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安公撤案字【2010】1号,王开金敲诈勒索案因被指控事实不实。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3条之规定,释放王开金。随后,胡代国代理申请安岳县检察院国家赔偿。 hudaiguo888888.blog.163.com... 2010-01-28 - 评论: 公民胡代国为被告人辩护七次,七次成功。由此可见,第一,公民胡代国辩护是何等的认真负责;第二,如果不是胡代国辩护,被告人的人权就冤枉遭了,多少个家庭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 |
|
原贴由 @胡代国 发表于 2014/7/11 17:54:45 查看原贴两院赔偿黑娃22957元 2009年3月18日,雷华加、王菊华、胡代国分别向安岳县人民检察院和安岳县人民法院、安岳县公安局依法递交了下面两份国家赔偿申请书。安岳县公安局没有支持雷华加的诉求。安岳县人民法院和安岳县…
上诉期间笑话多,一审法官好啰嗦,几次驱车劝华加,莫再相信你胡哥, 最好不要再上诉,上诉花钱干不着,可能还会把刑加,几个警官胡乱说。 六月十八搞二审,资阳法官到安岳,公诉人员没有变,洋洋得意庭上坐。 被告不愿请律师,仍然请的是胡哥,狂人准备很充分,处处抓住关键说。 尸检报告是铁证,人死必须讲因果,刑法写得好清楚,事实不清罪从何? 公安鉴定是依据,公诉人员坚持说:致被治疗人死亡,非法行医说不脱。 非法不等于犯罪,狂人立即去反驳:概念不清闹笑话,致死为何无因果? 三位法官认真听,蛛丝马迹不放过,无罪有罪各说各, 最终真理只一个。 法官当庭把态表:请你老胡莫再说,上诉书上写明白,我们已经研究过, 你还交给辩护诗,庭审结束细斟酌。审后多次做调查,法官再次来安岳, 既听胡哥说法律,又听被告说经过,国际国内舆论播,以致裁定结胜果: 关于雷华加涉嫌非法行医一案,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判决,发回安岳县法院重审.后检察院撤诉,公安局撤案。两院赔偿雷华加被羁押205天人身自由权费用22957元。 ... .......... http://img.blog.163.com/photo/SRLdG5-iogSbYXg8Mgzcmg==/5148458799015721656.jp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