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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中级法院违法执行 数千万矿产被毁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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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8-22 19:05

正文摘要:

四川自贡中级法院违法执行  数千万矿产被毁损 矿主郝兆华申请国家赔偿 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大乐乡顺山煤矿矿主郝兆华在通过无数次的上诉、再审等法律程序后,就自贡中级法院违法执行,造成价值数千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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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郝兆华 发表于 2018-10-13 10:58
2000年9月8日受害人跟华庄公司签订联营协议实际也就前面两次灾难后造成的。本来属政府要求所有煤矿停产整改,受害人没有违约,不该付法律责任,自贡法院判受害人赔偿华庄公司358800元本属错判。更为严重的是,在执行中刘作林早已挖好了坑和郝兆余将我煤矿夺在他们手中共同毁坏性开采,导致煤矿关闭。受害人边整改煤矿也同时在积极履行债务,完全可以通过监管受害人资金的方式执行,但法院却偏要采取法律都没有规定的所谓“托管”的方式违法执行。关于郝兆余诉我9.5万元的冤案,我交钱在法院郝兆余不要,法院把这笔钱去付程思清整死人的抚恤费,然后让郝兆余与华庄公司并案执行。郝兆余和华庄公司合并执行于2002年12月11日到2003年7月11日,实际自贡法院解除托管的裁定书是2003年4月11日作出的,真正造成受害人煤矿报废关闭的罪魁祸首就是刘作林和郝兆余。在刘作林和郝兆余的操控下报废了煤矿交还受害人后,受害人申请确认筠连县法院违法执行一案,有法院的各种执行记录作证的事实情况,但作为人民法院的筠连县法院就成了黑社会团伙的帮凶了,作为法院做了坏事不承认在原来受害人以在9.5万元付了6万元的情况下又强行划走受害人30万元。土匪不敢做的事,刘作林做到了!
第四灾难     自贡市中级法院和刘作林共同把煤矿关闭交还后,他们比土匪还恶毒,不承认他们所做过灭绝人性的事。2006年4月内江中级法院董世忠送来了省高院的指定执行决定书,要内江法院又对受害人重复执行。受害人向董世忠递交材料说明自贡法院和筠连县法院执行过托管煤矿生产经营后造成的损失还未结算,董世忠对受害人说他们是奉省高院指定执行的,叫我去打国家赔偿。最后在受害人申请确认超标执行中,内江法院当然不会确认,在向省高院的申诉过程中,2011年9月6日省高院的法官蔡浙勇和赵俊叫我签出不再对内江法院超标执行进行申诉,就退还内江法院超标执行的钱60万元。因根据2011自执督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结算了在托管中产生的利润抵扣后,内江法院超标执行了678920.68元,奉友国局长跟受害人明说你不写承诺不撤诉你再等3年过后都不一定拿得到钱。受害人当时电话咨询了省人大副主任周成良,周主任劝受害人暂时领到这笔钱把生活过下去再打煤矿关闭的损失赔偿。受害人迫于无奈,只得同意向他们承诺领到60万元后不再对内江法院超标执行进行申诉。但没想到他们打字时把承诺书打成两份,一份是按照承诺领到60万元后不再对内江法院超标执行进行申诉打印的,一份是改变了的,在受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把自贡法院加上去。赵俊法官还打电话叫来了3个法警,几个人不断的催促我签字,扰乱我的注意力,乘我不注意他们将我事先看过的领到60万元后不再对内江法院超标执行进行申诉的承诺书换成了另一份承诺书让我签字。受害人一直都认为只承诺了得到60万元后不再追究内江中院的责任,损失还能接受。直到本案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受害人到法官会见室看了资料,才知道签承诺书时被赵俊法官调了包,这份承诺书在“不再追究内江中院超标执行责任”后私自添加了“不再追究自贡中院财产损害责任”的内容。后来赵俊、蔡浙勇与受害人一起到内江,两天后还是拿不到钱,2011年9月21日受害人向赵俊交了两份撤销承诺申请书后受害人就回了宜宾。为什么法院超标执行的钱非要受害人承诺后才退,法院执行受害人时要算双倍利息,为什么退还时不但不给利息本金都少退7万多元。受害人解决内江中院超标问题上都作了重大让步,法官不能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的要求受害人放弃追究其他法院其他违法执行的责任。因此,不管受害人签了名的承诺书中是否有“不再追究自贡中院财产损害责任”的内容,这部分内容都是无效的,自贡中院不能推脱自己的法定赔偿责任。
第五件灾难     由于自贡中院和筠连法院把煤矿关闭交还后,对托管中的账目一直未清算,又经过了内江法院的双重执行,在当时受害人只得向法院起诉。案件在宜宾中级法院一审理就是3年,受害人交了诉讼费和评估费4万多元,经过了评估,开庭了3次,宜宾中院最后以“执行中的问题在执行中解决”予以驳回。此案3年受害人花去的费用不少于15万,但为什么立案时没有审查是否该受理,评估前为什么没有审查该不该受理,直到经过评估后拖了3年才驳回?
第六件灾难   本案(2015)确监字第68号国家赔偿案的案件,受害人遭受了地方三级法院,5个法院共同对受害人进行长达16年的侵害。由于筠连法院执行程思清抵偿案拖了一年后交还受害人时也煤矿是关闭交回的。因转让给程思清时已更换了法人,收回来时又要更换法人,到2000年手续更换完后,由于资金困难在恢复整改时才给华庄公司签订联营协议。实际华庄公司在协议签订后只付了四万元。2000年9月8日签订协议后,同年9月29日大乐乡煤矿主管部门落实四川省政府154号155号文件精神通知大乐乡所有煤矿停产整改,因此不能满足供应华庄公司的数量,华庄公司在自贡中院起诉受害人赔偿损失。受害人煤矿停产整改属政府行为,法律规定为不可抗力,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当审判官又当执行官的曾伟贤判受害人无根无据赔偿华庄公司358800.00元。2002年11月受害人煤矿经两年多的投资整改年检合格后,自贡中院执行法官曾伟贤,龙力和筠连法院执行庭长刘作林,共同商议于2002年12月11日,以华庄公司和郝兆余案合并执行托管受害人煤矿,他们一起当起了受害人煤矿的老板。受害人在那个法官一手遮天的年代,只有在省高院省人大天天反应这起无法无天的“抢窃案”,省高院在省人大的监督下纠正了自贡法院的执行托管案。自贡法院在省院的纠正下于2003年4月11日作出了解除托管的裁定,但执行法官曾伟贤,龙力,刘作林等人将此裁定压了三个月,把受害人煤矿的主要运输大巷和所有回风巷用毁灭性开采破坏后,把所有设备盗卖并关闭后,于2003年7月11日才交回受害人。受害人当时找到来矿现场交接煤矿的自贡法院的江局长,江局长见此情景后对受害人说,你把煤矿恢复起来生产,托管时造成的损失我回去研究解决。受害人听了江局长的话又找亲朋好友再次帮助借高利息,整改煤矿,但由于煤矿的运输大巷和回风巷均已破坏,恢复生产比新开煤矿还难, 2005年终因还未达到安全标准而被关闭。使受害人从79年就开始开煤矿的所有利润和当时的借款一共千多万元损失完了以外还在这十多年中增加的借利息还利息共差上了几千万元的债。受害人活得太累了,早就想和这些一手遮天的法官同归于尽、了此残生算了,但为了支持我的亲朋好友讨回债务,受害人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在地方法院一级护一级的情况下,经过15年后才进入最高审判机关。这次我相信最高人民法院一定会严格按照国家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还受害人一个公道,让受害人也能实实在在地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尊敬的最高法院赔偿办,受害人所述以上事实均有证据作证,如有虚假愿负法律责任,并请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依法组织听证,受害
人将上述所有受害依据向各位法官澄清,请核实。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本案已经历时15年,也经过了所有级别的地方法院的审理,人的一生能有几个15年?受害人已经不能再等了,迫切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及时、彻底、公正地处理,不要再将本案发回地方法院解决。不要让老百姓受苦了,受害人怀着一颗虔诚的心,等待着贵院的判决!
                                受害人:
2016年5月8日
3098160346 发表于 2018-9-10 21:55
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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