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5zxl 发表于 2019-10-23 20:01 街道办司法所的人未经当事人委托授权出面调查收集,还交派出所人保留,以居委会名义向外公开。应怎样报案,不知公安是否会受理? |
请教一下:发现个人身份和财产信息被非法调查、收集、公开了怎样报案?向哪里去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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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吃货、 发表于 2019-1-12 06:40 关健是你报案没有? |
515zxl 发表于 2019-1-12 14:24 是吗? |
感谢楼主!我的身份财产信息正在被人肆意侵犯,本帖内容对我非常重要和急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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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买房的时候,开发商倒卖个人信息。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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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不安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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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查贪腐 发表于 2018-9-11 17:16 顶起 |
警察滥用职权查询、泄漏公民个人信息被判刑!找警察朋友查询隐私信息,请免开尊口! 作者:王实践律师时间:2017-05-24阅读数:8406 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了,对提供信息做了专门规定,以后查询公民:个人信息、查询开房记录、查询家庭住址,查询配偶儿子、婚姻状况等行为,都将涉嫌犯罪。 案情回顾: 黄某、缪乙(据此前媒体报道,与缪甲为堂兄弟)等人合伙投资筹建永嘉县瓯北二手车交易市场,于2013年8月6日以“永嘉县海龙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名义向原永嘉县工商局(现为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市场名称登记的申请材料,后还为此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至2014年7月,该申请仍未能获得批准。为此,黄某、缪乙认为,未能获批的真正原因在于原永嘉县工商局工作人员王某有意刁难,并决定核查王某的个人开房记录等信息,用于在网上发帖曝光。 经黄某提议,由缪乙从时任永嘉县强制戒毒所副所长兼永嘉县拘留所副所长的缪甲处核实王某的个人信息后,黄某撰写了有关王某个人开房记录及房产情况的文字信息,并在微博及相关网站上发布了题为“永嘉惊现开房局长”,内容包含王某单位、时任职务、历任职务等信息,并写明其和家人名下在温州地区有多套房产,他在任职期间到永嘉县梦江大酒店、瓯北宏泰宾馆等多处酒店开房达200余次的帖文。但是,该帖未能在网上引起强烈反响。 用个人数字证书查询泄露信息,附上开房记录图片:引起广泛关注! 发文字帖,没显著效果。缪乙没有放弃。据法院查明事实,2014年7月27日,缪乙来到缪甲办公室,要求查看王某的个人开房记录。缪甲明知私自使用个人数字证书查询他人信息属于违规行为,再次应缪乙的要求,使用数字证书查询王某的个人信息。 其间,缪甲还离开办公室,将电脑界面交由缪乙一人查看。缪乙趁缪甲离开办公室之际,用手机将查询记录拍摄储存,之后提供给黄某发帖。 同月28日,黄某等人又将前述帖文附上王某开房记录图片,再次发布到网上。该帖发布不久,便被各大网络媒体转载,引起了社会舆论广泛关注,严重干扰了王某的正常生活。同月29日,王某因被发帖之事向永嘉县公安局报案。 之后,王某因心情不好于同年8月1日外出,次日到达福建省武夷山市亲戚家中,后于同年8月3日凌晨在武夷山市卧轨自杀身亡。 永嘉法院审理后认为,缪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鉴于缪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基本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结合缪甲仅非法让黄某、缪乙获取了王某的个人信息,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法院认为,根据犯罪事实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不宜免予刑事处罚,相应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永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缪甲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公安机关出于户籍管理和打击刑事犯罪的需要,强化追踪罪犯的能力,对公民的相关敏感性信息进行了电子记录,警察只需要用自己的数字证书(可以理解成登陆账号)在公安系统的电脑或者警务通上就可以登陆内部的系统进行检索查询。尽管公安系统内部对防范措施做足了准备,但是终究不能抵挡不了人性的丑陋,所以才会出现警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日常生活中,经常有人请求警察朋友帮忙查询一些别人的个人信息,请个保姆查一下个人信息、搬家邻居也要查一下,甚至有的人因为儿子相个亲也要把女方祖上十八代的信息都要查个遍。 非因职务行为,在公安系统内部违规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前,通常只做违纪处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这些私下查询居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都将涉嫌犯罪。 当你打电话找警察朋友帮忙查询公民个人信息时,请做好如下准备: 1.请最好给他找好新工作! 2.他们被判刑时记得帮他们送牢饭! 3.他们被判刑记得帮他们照顾好家人! 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应采取合法的手段,那么如何才能合法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呢? 律师持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法院出具诉讼材料可以查询本案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以后想查此类信息就去找律师吧!不要坑害自己的警察朋友,如果遇到警察违规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可向其上级机关、人民检察院和纪检监察部门投诉控告。 |
原标题:交通违法被举报 查举报人信息电话恐吓
深圳晚报记者 马超 近年来,深圳交警鼓励市民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随手拍”举报活动。然而就在前两天,市民黄女士通过“随手拍”举报了一起交通违法后过了不到两小时,违法车主的威胁电话竟然就打到了她的手机上。 昨日,深圳交警通报:违法司机非深圳交警。目前,冒充“警察”对交通违法举报人进行电话恐吓的司机已被依法拘留。 事发 举报车辆违法 市民个人信息被泄露 9月3日晚上6时,黄女士驾车到罗湖区布心花园公交站附近,由于路段拥堵,她不得不停车等候。这时,一辆白色面包车在其前方压实线强行变道。黄女士看到这个情况感觉很气愤,就用手机拍下了违法车辆,随即将照片发送到深圳交警微信举报平台上,并按照提示登记了相关个人信息。“拍的时候发现对方看了我车牌一眼,我也没在意。” 意想不到的是,不到两个小时,黄女士接到了一个威胁电话。“我19点30分发的,21时就接到电话。来电人说他是交警局的,他要搞我很容易。他说我今天拍了他,他是我前面的那个车,他应该是想让我不要把照片传上去。” 这通电话可把黄女士给吓得不轻。这个陌生的来电男子不仅知道她的电话号码,就连姓名、住址都是了如指掌。“对方知道我的名字,我的地址,还威胁我说出门不要违章,他说有视频看到你了,你开车注意安全。” 更令黄女士吃惊的是,违法车主居然还能完全准确地描述她当天的行车路线。“对方知道我当日车辆行驶记录,而且还知道我的住址,让我感到非常害怕。” 陈某非深圳交警工作人员 8日,深晚记者将情况反映给了深圳市公安局交警局,交警局民警表示,交警部门已经接到事主投诉,并介入调查。深圳市交警局机训大队贺警官说,“交警在于9月5日接到黄女士报警,有人自称是交警部门公职人员给她打电话,威胁她不要上传拍到的白色面包车压实线的违法行为。” 为彻查事实,还原真相,办案人员对各种可能泄露当事人信息的途径逐一排查:在微信管理后台进行查询,无相关内容的登录受理记录,排除了微信泄露的当事人信息的可能;通过市公安局科技部门查询,深圳范围内未发现对黄女士车牌查询的记录,排除了内部人员泄露黄女士个人信息的可能;经调查,发现拨打电话对黄女士威胁的并不是深圳交警内部人员,而是蛇口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一名司机陈某。警察立刻找到了陈某。 昨日,在市交警局记者见到了陈某。陈某说,9月3日,他驾驶单位的车送人下班回家,行驶至罗湖区布心花园公交站附近车辆开始排长队,当时由于心急就压了实线强行插到一位女司机的车前面。当时他留意到女司机对他的违法行为拍了照,就很紧张,想到她上传了自己的违法照片后就会有罚款,于是他记下了女司机的车牌号,并且一路跟随她,直至到她回住所。“我想看她到底住在哪里。” 陈某介绍,他每个月的工资大约是2000元,思前想后,因为自己的交通违法要被罚觉得心有不甘。 陈某的儿子是河源市交警指挥中心的一名协管员。陈某称,由于单位对驾驶人管理严格,担心被举报交通违法后影响工作,于是就打电话对儿子说,开车时在路上出现擦碰,当时没有留下对方司机的联系方式,让儿子根据车牌号查找女司机的个人信息。“我当时是希望打电话让她不要上传违法的视频,也没有太多的恶意,她问我是不是交警局的,我当时不知如何表达就说是,也想吓她一下。 陈某辩解说:“我平时开车都比较遵守交通法规,当时一时心急,才强行插队。” 处理 陈某已被拘留 其子涉嫌违法 “陈某平时是老实巴交的人,在车队里面工作都比较积极。“蛇口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服务中心副主任罗巧新表示。事件经过相关媒体曝光后,单位立即向陈某了解了事情的详细情况,一方面让陈某向举报人黄小姐道歉,另一方面与交警局积极沟通协助调查。陈某违法的行为和打电话威胁黄小姐的行为均存在过错。单位决定对陈某处以记大过并扣除半年绩效奖的处罚。 陈某的行为是否涉嫌冒充公职人员?市交警局法制科项辉表示,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证人进行威胁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处以500元罚款或者5日以下拘留。考虑到他的情节造成一定影响但不是非常严重,对陈某处以3日行政拘留的处罚。 陈某的儿子如果是通过公安内网查询到举报人信息,并且将信息提供给了他人,其行为已经涉嫌构成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严重可构成刑事犯罪。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会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罚款。相关情况仍需河源警方进行进一步调查。 深圳交警提醒市民,向深圳交警举报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将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对于对举报人恐吓、打击报复的行为,交警部门将严厉打击。车子行驶过程中使用手机拍摄交通违法存在交通安全隐患,也违反了交通法规。交警部门呼吁司机在驾车过程中不要使用手机拍摄交通违法,如需拍照要由乘车人来完成。也可安装行车记录仪,记录交通违法的同时确保行车安全。 |
合肥私家侦探高价卖个人信息”追踪
警察从内网查取个人信息出售 一条卖数十元 已落网 大量买卖信息的“私家侦探”获刑 2013年10月17日 04:56 稿源: 中安在线-安徽商报 分享到: 3 合肥市的“私家侦探”张某,从2009年以来利用“商务调查”的名号,非法获取、买卖公民信息43399条。昨日,记者从合肥市蜀山区法院获悉,张某已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获刑。 让人吃惊的是,在张某的上家中,竟然还有一人是阜阳市公安局的民警。 梳理案情,记者发现,如今,非法获取、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已呈群体化、网络化等特征,市民户籍、车辆、房产、通话记录、银行交易记录、宾馆住宿登记等各类个人信息,通过各种渠道被泄露。 【案件进展】 ◇特写镜头:随着法槌敲响,张某因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私家侦探”卖公民信息获刑 2009年10月至2012年4月间,张某租用了蜀山区三里庵和信大厦316室作为办公场所,创办调查公司,多次接受客户委托,非法调查他人的行踪、银行账号、房产等情况,并收取相应费用。 期间,他还通过网络,向蔡某(另案处理)、“新浪”、“米乐星”(均为网名)等人购买了大量涉及公民户籍、车辆、房产、通话记录、银行交易记录、宾馆住宿登记等内容的个人信息,然后加价转卖给孙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已判刑)等人,谋取利益。 去年4月20日,合肥警方将张某抓获归案,并从其住处查获了作案所用的GPS汽车定位仪、银行卡、笔记本电脑、U盘等物品。经电子物证检验分析,警方从查扣的笔记本电脑和U盘中提取了涉及公民户籍、旅馆住宿登记、手机通话和短信记录等内容的个人信息计43399条。在案件审理期间,张某退缴违法所得2.2万余元。 【特殊上线】 ◇特写镜头:调查公司通过QQ,把需要查询的信息发给蔡某,蔡某通过公安网络查询好,从网上传过去。 警察从公安内网窃取信息出售 记者注意到,在“私家侦探”张某的众多上家中,蔡某的身份尤为特别,其是阜阳市公安局民警。据了解,2009年,蔡某在大学毕业后,参加了全省公务员考试,考上警察岗位。从2010年到案发时,他一直在阜阳市一个派出所上班。 去年4月份,在张某被抓获的同时,蔡某也被阜阳警方抓获归案。原来,去年三月份,蔡某在网上看到一家调查公司,就和该公司客服用QQ聊天,“得知他们查询人口信息及车辆信息等,都是通过上家获取得到的”。听了此话,蔡某心动了,很快就和调查公司谈妥了合作。 为了扩大生意,蔡某又在网上搜索了几家调查公司,并和他们建立了合作关系。蔡某和调查公司约定:一条个人信息售价30~40元,同户人员信息最贵的一条为100元左右,旅馆住宿的信息从几十元到一百多元不等,车辆信息每条价格30~60元。 合作开始后,调查公司把需要查询的信息利用QQ发给蔡某。随后,蔡某通过公安网络资源查询好后,用手机或相机拍照,再从网上将查询结果提供给对方。一旦对方收到,就通过网银给蔡某付钱。蔡某交代,他经常合作的有4个网络买家。 【惊人暴利】 ◇特写镜头:孙某花了3500元向张某购买了一条信息,转手卖给客户,价格涨到4800元。 倒卖一条公民信息赚了上千元 从蔡某手中购买了详细的公民个人信息后,张某如同中介一般,又将这些信息卖给多名下家。芜湖市的孙某就是其中一下家。 2010年,男朋友借钱后不还,人又找不到,于是,孙某找到了合肥的一家调查公司帮忙。不久,孙某根据调查公司提供的信息,顺利找到了男友。尝到甜头后,孙某觉得,既然别人能搞,自己也能搞,于是也创办了一家调查公司。平时,找孙某购买信息的,主要是芜湖本地人。一般交易过程中,孙某会从上家购买到需要的信息,再转手卖给客户。 仅仅是转手倒卖一条信息,“私家侦探”就可能获利上千元。 孙某说,有一个客户需要他人的个人信息。随即,孙某花了3500元向张某购买了这条信息,转手以4800元卖给了客户。 延伸调查 “私家侦探”网上共享海量公民信息 张某与蔡某素未谋面,如何结识?手持数万条各类个人信息,张某又如何将信息贩卖给众多下家?采访中,安徽商报记者了解到,这一切都得益于网络的便捷。 张某交代,当初在从事非法调查业务时,通过网络找到了一个侦探QQ群,并通过侦探群购买了很多公民个人信息。后来,信息买的多了,他也认识了很多其他侦探,调查公司就发展出了专门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业务。平时,张某从上家手中购买各类公民个人信息,再加价卖给其他侦探。 令人吃惊的是,在这些私家侦探的眼中,从户籍信息、车辆信息、航班信息、银行开户信息、房产资料、宾馆住宿信息、机主资料,乃至到手机通话记录、手机定位等所有与公民个人息息相关的信息,无不是他们交易的对象。调查中,记者获悉,很多侦探手中都掌握着数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只要他们需要,这些信息都会反复被售卖,公民个人信息成了私家侦探发财致富的摇钱树。 (记者李进) |
民警非法提供逃犯信息被判刑
该案还牵出房地产档案馆泄露个人信息约20条 2013年12月10日 A1叠20 :中国社会 稿件来源:新闻晚报 晚报制图 邬思蓓 1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 近年来,各类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案频发,不少始作俑者都是“内鬼”。近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刚宣判了一宗此类案件,案件中个人信息提供者中不仅有草根青年,更有公安、房产部门的工作人员,而已进入交易链的信息除了公民身份信息外,还有在逃嫌犯信息、在押人员信息、个人信用报告、个人房产信息等等。 现年52岁的佛山市公安局普通民警李耀强,作为该案的第一被告。不过,该案的起诉书、判决书中,都未查实李耀强究竟借此获利多少。而他的主要“服务对象”,则是港籍居民汪建雄,据称他主要是将相关信息用于追索债务。 记者了解到,警方顺着汪建雄这条线,继续挖出了更多涉案人员:包括一名28岁的沐足店电工,其掌握了多达100多万条的个人电话信息,且还能出售“个人信用报告”等;佛山禅城区房地产档案馆工作人员吴某也被发现非法提供个人房产信息等。 据此,法院一审以李耀强犯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被告人汪建雄、郑江伟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利用公安内网便利 向他人提供在押人员信息 经查,今年1月,在逃人员邝某强的弟弟邝某家,想了解自己哥哥目前被追逃的情况,于是他联系到港籍男子汪建雄。汪建雄就找到了李耀强,要其帮忙。1月8日,李耀强从公安内网在逃人员信息库查询到邝某强的信息,拍照后以微信方式发送到汪建雄的手机。随后,汪就把信息转发到邝某家的手机。 法院最终认定,从2009年开始,李耀强就接受汪建雄的委托,由李利用其任公安局民警的工作便利,在公安网内查询我国相关公民个人信息、在逃犯罪嫌疑人信息、在押人员信息等,拍照后通过手机将信息发送到被告人汪某的手机上,向汪某非法提供了公民个人信息十余条。 通过网购下载 掌握海量个人信息并出售 法院查明,今年28岁的被告人郑江伟是佛山市某沐足店的电工。2012年3月,他通过互联网,以购买、下载的方式非法获取“佛山移动电话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达100多万条,储存在其电脑硬盘上。 此外,郑江伟还通过杨某文以每条信息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他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自2012年6月起,汪建雄就委托郑江伟查询相关公民的个人信息,郑遂以每条信息人民币200元至3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汪,共获利约人民币4000元。 借助房管内网 身份房产信息随时可得 今年1月14日11时许,汪建雄在其佛山居住处被抓获,警方缴获了其随身携带的1台手机及U盘1个。经检验鉴定,上述手机及U盘内,储存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共1000多条。 警方发现,在汪建雄所持有的这些信息中,除了一般电话信息外,还有一些个人房产信息和个人信用报告。这又是从何而来?后经查明,原来自2008年起,汪建雄就通过佛山市禅城区房地产档案馆工作人员吴某(另案处理),先后共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约20条。 不过,起诉书及判决中也同样未透露吴某是否因此获利。 |
中通速递 发表于 2018-8-29 09:35 谢谢 |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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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头脑没烦恼 发表于 2018-8-21 08:45 顶个,给南充警察们提个醒,世上没有后悔药。 |
远方的雷达 发表于 2018-8-26 11:51 开什么玩笑,你以为警察跟某些无业游民一样无知吗? 这些是基本法律常识。敢这么做的,只可能是知法犯法。 |
厉渊兆 发表于 2018-8-20 21:24 不是知法犯法,法律警察也不一定全知,主要是个别警察对法律没有敬畏之心。 |
现在微信也说30天内使用金额(包括转入转出)超过5万就要上传身份证照,我坚决不传,宁愿几千块全部烂在微信里面,凭啥是个平台都可以要我们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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