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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新闻] 南充惊现奇葩案件!在理财公司借钱的民营企业老板没有立案等程序违法下居然被了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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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0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时间追溯到20131220日,四川网致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网致公司)的老总何玉春眼见自己在川内各大高校投入的为学生提供洗澡等供热智能系统前景广阔,急需占领市场,也为了扩大公司规模,急需资金投入,通过自己老乡何绍良(现已去世)介绍了其所在的南充市顺庆区信达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双方协商何玉春向信达公司借款,两次借款共计500万元,信达公司居然多误打入借款给何玉春10万元。就是这510万元,何玉春借款就把自己借到看守所两次,最后在2021916日被高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199日自己第三次被羁押在看守所。他学法律毕业的儿子作为其一审辩护人参加一审诉讼。为了拯救自己父亲,他儿子怕自己才疏学浅,聘请了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民商事部主任杜筠律师共同代理二审辩护人,经二人仔细查阅案件材料,现何玉春辩护人发现本案从立案到一审再到二审存在太多的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何玉春完全是被冤枉的,他儿子不得不替父亲在网络上求救求助,让舆论监督防止司法偏离轨道,正义失去光芒,无辜的人身陷囹圄,牵连侄孙后代,企业衰败破产、家破人亡(何玉春的父亲因儿子冤枉入狱抑郁成疾已经去世)。现把一、二审法院及公诉、侦查机关违法和错误判决披露如下:
一、本案侦查程序违法
1、受理案件登记表20141225日受理,案号却为【20152号,立案弄虚作假
      通过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对案件从立案到起诉的陈述,何玉春等在20141224日立案,提请批准逮捕书,立案时间又是20141226日,前后不一,证明公安机关立案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22015129日何玉春通知到案,2015618日取保候审,那么在2016517日应当解除取保候审,侦查机关没有依法解除(取保候审最长不能超过十二个月,期满应当解除),在取保候审解除后还在上网追逃没有办理拘留通知书,违法!
3、本案2016625日,109日,高坪检察院要求两次补充侦查后,20161230日,要求撤回案件。201714日,南充市公安局撤回了本案。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第三项和第二款、三款、四款,案件撤销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停止侦查活动,并解除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撤销案件又发现新的事实和证据,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立案侦查。同时在第二款明确规定符合第一条第一款第一、二的,经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撤销案件,继续侦查的情形。在本案中如果继续侦查应当有四川省公安厅厅长签字才能够继续侦查,同时在检察院通知撤销的案件后,对何玉春侦查,公安机关应当重新立案。但是,何玉春两位辩护人查了又查所有案件材料,没有发现这些立案的程序材料,辩护人怕一审公诉人遗漏或者遗忘了依法向二审法院申请调取这些材料,二审法院承办法官居然久久不予理睬,确急急忙忙催促他们尽快提供辩护词,企图走过场,书面审理进行判决。那么在本案中从201714日以后包括201818日侦查机关进行委托鉴定等侦查措施违法,应当进行非法证据排除。
4、鉴定不合法,一是鉴定人员王春涛鉴定时资质没有年检,早已经过期二是委托鉴定目的不是用于本案,三是补充和重新鉴定程序违法,四是鉴定结论矛盾:前面鉴定是信达公司利用何玉春和网致公司,后边鉴定又是何玉春和网致公司通过信达公司非吸金额。
二、一审法院程序违法
1、公诉机关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就要求对网致公司提供一百份空白凭证要求向出借人取证,侦查机关答复是资金出借人并不知道具体情况。至今为止没有该证据,只有何玉春一人供述的孤证
2、金典和胜达会计事务所在2013625日和同年1029日的审计报告都明确审计信达公司已经在何玉春借款前就吸收出借人662人,金额31502500元,尤其是廖进项目。同样借款582.4万元,未归还借款582.4万元(截止到2015115),同时廖进提供了银行卡用于信达公司融资,自己知道信达公司的钱是向民间筹借的,相反何玉春根本不知道自己借的款项来源信达公司向老百姓吸收的。为什么廖进相反能够平安无事,置身事外,何玉春却身陷囹圄?
3、吴俊、任洪雷、覃会都向侦查机关陈述了信达公司业务模式,完全可以证明何玉春不可能知道款项来源。同时工商部门的处罚决定书也证明是信达公司单方面进行宣传吸收了借款,网致公司是被信达公司利用,网致公司应该是受害者,而不是主使者。
4、一审辩护人要求非法证据排除,一审法院不予理睬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高坪法院居然秘密宣判。
三、二审法院违法
1.未三日内告知辩护人强制措施变更情况。《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她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并至今未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2.应当开庭拒不开庭。《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为何在她的理解里,就变成了辩护人对证据提出的异议不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影响不影响应当是开庭解决的问题,不是不开庭的理由!
3.未审先判。何玉春的儿子在与她进行沟通时,她至少两次以上表示,这个案件要维持原判。请问二审承办法官,在没有听取辩护人意见、没有合议庭组织讨论并且审判长不是她的情况下,直接发表倾向性意见是否合理合法?是不是在走过场?是不是需要辩护人来配合她走一个完美的过场?
4.未及时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是递交委托手续时就该告知,不是案件审限要结束了才临时告知,她变相剥夺了辩护人的权利。
5.不严格依法办案。何玉春的儿子提出,笔录雷同、公安程序违法、检察院程序违法、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她承认基层办案有不规范的地方,如果发回重审浪费司法资源。请问为什么不适用刑诉法的规定?
6.不响应中央政策。最高法院长、最高检检察长提出,对于民营企业家案件,能不捕不捕,能不诉不诉,能不判实刑就判缓刑;非必要不羁押,慎诉慎押。
四、何玉春就单单凭没有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就不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无论第一还是第二次或者是第三次司法解释都如此规定。
通过辩护人归纳本案核心就是何玉春的案件没有任何合法立案,居然通过了检察机关审查向高坪法院提起了公诉,一审法院还审理判决有罪。整个案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何玉春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相反进行这些宣传的是信达公司的业务员等人,何玉春完全不知情。二审法院应当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这些存在严重瑕疵的程序及证据,二审法院居然对辩护人提出的开庭审理,补充证据等合法要求不予理睬,还让辩护人提供了辩护词就走走过场就敷衍了事进行判决。何玉春的儿子眼见自己父亲可能再次被二审法院冤枉就向南充市政法委等部门进行信访投诉,现在迫不得已向媒体呼吁,恳请大家关注,共同呼吁公正、公开透明的审判,公平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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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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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3-21 15:1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3-29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即将二审宣判!恳请大家关注!请专业人士介入

 楼主| 发表于 2022-3-31 17:1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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