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村上卖给了我们大家修房子的土地,后来把票据改成了承包,不管是卖还是承包都确定了原告王兴贵我我被告盛荣红的界线,也就是我们双方矛盾的关键所在,法院就应当以“界线”为基准作为判断的事实根据。我本人在一审中提到了两个基准点,这两个基准点双方都没有异议,将这两个基准点“直线延伸”产生的线就是分界线,一审、二审都说我的毫无法律根据,对方王兴贵2011年砌的地坝坩坩以及2020年11月14日在我留的流水沟内砌的砖就越过了分界线,侵占了我的使用权,在二审中,法官问王兴贵儿媳为啥要在流水沟里砌砖,王兴贵儿媳回答说他们要把它占到。两审法院都认为侵占我的使用权是对的,是理所应当的。大家都不知道这是为啥,是因为村委会把事情整乱了,导致了不该发生的后果,不好收场,两审法院为了给罩着村委会,给村委会护面子。要公平,公正的话,就把村委会弄来不好下台阶,所以两审法院都认为我的使用权就应该被王兴贵侵占,是对的。这就是两审法院的公平 公正,大家有何看法。
一审判员: 彭明
二审判长: 王美福 审判员: 罗卫平
审判员 李建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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