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一: 老汉被控杀人判死缓 省法院为何不核准?
年过六旬的宋兴富老汉,是隆昌县双凤镇人。2012年9月至2014年7月,从被控杀人被判死缓到宣告无罪,这名农村老汉的人生在牢狱边缘跌宕了好几个回合。
2012年7月25日晚上9点左右,伍根友坐在宋兴富家门外的路上,宋兴富喊伍根友回家,伍根友回答说不关宋兴富的事,两人因此发生了口角。第二天凌晨4点左右,伍根友被发现被人杀死在距宋兴富家不远的稻田缺口处。宋兴富被指控是杀人凶手。
侦查阶段,宋兴富承认自己杀了人,内江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缓后,宋兴富并没有上诉。内江中院依法报省法院核准。省法院死缓复核法官提审时,宋兴富仍没有提出异议。但省法院认为认定宋兴富杀人的证据不足,遂未予核准,发回重审。2014年7月11日,内江中院一审重审依法宣告宋兴富无罪。
省法院研究室相关人士认为,宋兴富案对于全面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规定,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具有重要的示范价值。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马静华则认为,省高院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发现诸多证据问题和程序问题,裁定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勇于纠错,依法作出“不留余地”的无罪判决,这一过程也充分体现了死刑复核程序在防范冤假错案功能上的重大价值。
典型案例二: 汽修店老板“碰瓷”好猖狂 开车撞车还打人耳光
与宋兴富案同被列入201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的,还有倪贵友等五人驾车“碰瓷”案。
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为牟取交通事故赔偿款和保险赔偿金,倪贵友、陈守前、冯富强、王绍兵、张胜海等人先后驾驶倪贵友汽车修理店内待修的车辆、自有车辆和借来的车辆,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新都区、金堂县及简阳市等地公路上,故意开车撞击或故意紧急制动,制造了多起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
2013年1月6日晚,倪贵友、陈守前、冯富强在简阳市逼停被害人杨某某的货车意图敲诈财物,因杨年旭未予理睬,三被告人一直跟踪杨年旭到卸货地点,不仅扇其耳光,还言语威胁等,最终胁迫杨某某赔偿了1000元钱。
目前,倪贵友等五人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寻衅滋事罪, 已被分别判处四年四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袁志认为,严判倪贵友等人驾车“碰瓷”案,是法院对近几年在城市主干路及高速路驾驶机动车“碰瓷”勒索钱财的多发现象在刑法上的回应。倪贵友等人为了勒索财物,驾驶机动车在城市主干道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犯罪目的虽然是敲诈财物,但行为方式上已经危及到了不特定主体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危及到了公共安全。法院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加大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对于震慑此类犯罪,保护交通参与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正常交通秩序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充分体现了刑法作为社会治理“最后手段”的运用。
典型案例三: 莫三平等人用病死猪肉加工牛肉干被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
莫三平、伍正会实际控制和经营管理广安恒宏食品有限公司,莫安安负责该公司配料采购以及送货。自2011年8月起,为了牟取巨额利润,莫三平以远低于市场平均价格购买病死猪肉、狐狸肉、母猪肉共计388吨,伍正会安排公司员工将其中的357吨生产成肉干约102吨,并将该肉干以“牛肉干”的名义销售给成都金太阳食品开发有限公司,销售金额高达523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莫三平、伍正会指认的两处存货地点查获尚未生产的冻肉9087公斤,已经生产完成尚未销售的肉干11450公斤。经检验,冻肉检出猪源性等成份;肉干中菌落总数、金黄色葡萄球菌不符合要求,并且检出牛源性、猪源性、鸡源性、鸭源性成分。同时,自2011年7月起,广安恒宏食品有限公司在与莫安安等60余人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由被告人莫三平、伍正会采取虚构采购牛肉652吨的事实,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546张,票面金额达1333万余元,抵扣税款173万余元。
裁判结果
广安中院认为,广安恒宏食品有限公司将病死猪肉、母猪肉、狐狸肉等非牛肉生产的肉干以纯“牛肉干”的名义销售给成都金太阳食品开发有限公司,销售金额高达52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当依法追究该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莫三平、伍正会和直接负责的莫安安的刑事责任。广安恒宏食品有限公司虚构采购牛肉事实并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于抵扣税款17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应当依法追究该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莫三平、伍正会的刑事责任。遂以上述罪名分别判处被告广安恒宏食品有限公司罚金500万元,被告人莫三平、伍正会、莫安安有期徒刑十九年、十六年、三年,并对三被告人并处罚金300万元、300万元、5万元。该案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案例四: 刘玉姗等人诱骗众多中老年人参与“翡翠戴养”业务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刘玉珊是云南玉灵宝之堂珠宝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1年3月、5月、7月,刘玉珊先后在泸州、南充、遂宁等地成立宝之堂分公司,组织杨友洪、相彦吉、李仝、侯明亮、刘少龙等人,以开展玉器戴养业务为名,以高额回报“劳务费”为诱饵,以聘请部分人缘好有一定宣传号召能力的客户为“理财顾问”进行宣传等手段,并通过虚构翡翠戴养养生增值、公司资金雄厚、投资有保障无风险等假象,鼓动社会不特定人员,特别是中老年人积极缴纳资金。至案发共吸收资金人民币6242.68万元,扣除期间已返还“劳务费”和退合同款,尚欠集资款项人民币5814.795万元。刘玉珊等人将绝大部分资金用于还贷款、放高利贷、公司员工高额提成、公司日常开支运转、寻宝被骗等,致使大部份资金无法追回,不能返还,且公司无正常投资性盈利收入。案发后,遂宁、南充、泸州等地有2060人分别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先后追回赃款人民币1371万元。
裁判结果
省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刘玉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导致其中绝大部分集资款无法返还,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杨友洪等五名被告人受刘玉珊的指使,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开集资,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依法维持了遂宁中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玉珊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杨友洪等五名被告人二至八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十万至三十万不等罚金的判决。
典型案例五: 刘国学、周兴等国家工作人员因绵阳盘江大桥垮塌事件玩忽职守案
刘国学、周兴、勾胤吉分别是绵阳市交通局总工程师,党委副书记、公路管理处处长,公路管理处工作人员。2013年4月28日,江油青莲大桥发现病害后,周兴、刘国学具体负责青莲大桥维修及全市其他桥梁的安全检测工作。当年5月6日,检测单位的检测报告初稿指出了作为青莲大桥封闭施工期间绕行桥梁的盘江大桥加固时未按照设计施工的两个问题。刘国学组织的对检测报告初稿的评审会指出了“应增加对桥梁基础的检测内容”。但勾胤吉起草的给绵阳市政府的请示未写这些问题。绵阳市政府16日组织会议研究该问题时,刘国学和周兴在会上也没有汇报盘江大桥存在的问题。绵阳市政府根据请示作出了限制启用盘江大桥的决定。当月21日,检测单位将增加了建议对盘江大桥基础进行防护或加固处置等内容的正式报告送达勾胤吉,但勾胤吉也未向相关领导汇报,错过了又一个避免惨剧发生的机会。7月4日盘江大桥正式启用,两天后就被洪水冲毁,导致6车坠河,5人死亡,7人下落不明。
裁判结果
绵阳中院二审认为,刘国学、周兴、勾胤吉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在盘江大桥启用过程中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遂依法维持了江油市法院一审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刘国学、周兴、勾胤吉有期徒刑四年、四年、免予刑事处罚的刑事判决。
典型案例六: 何希珍与码头故事火锅店因“开瓶费”、“包间费”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
2014年2月16日,何希珍带着自购的酒水到张伟经营的锦江区码头故事火锅店的包间就餐。结账时,码头故事火锅店以何希珍选择在包间消费并自带酒水为由,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执意收取了50元“包间费”和30元“开瓶费”。后何希珍起诉张伟,要求退还“包间费”及“开瓶费”。同时,张伟经营的火锅店未对自带酒水应支付开瓶费和包间就餐应支付包间费作任何书面提示和告知。该火锅店的服务员詹某称“已在何希珍消费前向何希珍口头告知了自带酒水应支付服务费30元以及包间就餐应支付包间费50元”。何希珍称詹某说的不是事实,自己是在被迫的情况下支付的“开瓶费”和“包间费”。
裁判结果
成都市锦江区法院认为,餐饮行业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并以事先声明为由,要求消费者支付自带酒水的“开瓶费”,该行为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属于餐饮行业的“霸王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故何希珍与张伟形成的餐饮服务合同中,收取“开瓶费”的部分无效。同时,码头故事火锅店设有大厅和包间,张伟应对在包间就餐应享有的服务以及收费标准向消费者作明确的提示和告知,由消费者决定是否选择在包间消费。何希珍作为消费者,享有该消费的知情权,并可以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张伟仅凭其服务员的单方证词,不能证明已向何希珍履行了收取包间费的明确告知义务,侵犯了何希珍的知情权,使何希珍失去了对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故双方就“包间费”的收取未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收取“包间费”是张伟的单方行为,该合同关系并未成立。遂判决张伟退还何希珍“开瓶费”30元和“包间费”50元。该案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没有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案例七:天天渔港公司与茅台股份公司因销售假冒名酒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2013年7月3日,成都市高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天天渔港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扣押了其正在销售的500ml“贵州茅台”53°白酒831瓶,1000ml“贵州茅台”53°白酒288瓶及15年份500ml “贵州茅台”53°白酒1瓶。受成都市高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茅台股份公司对上述1120瓶“贵州茅台”白酒进行了鉴定,结论为涉案白酒均不是该公司包装生产出品。茅台股份公司遂以天天渔港公司恶意售假的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要求天天渔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并在《成都商报》上道歉。
裁判结果
四川高院二审认为,天天渔港公司作为餐饮经营者,在批发商未能提供销售授权书、随附单等著名酒类商品溯源性文件的情况下就购进,并擅自销售的行为,侵害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遂依法维持了成都中院一审判令天天渔港公司赔偿茅台股份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在《成都商报》上刊登道歉声明的民事判决。
典型案例八: 自贡新星源公司因受经济下行资金断链影响陷入破产边缘又“涅槃重生”破产重整案
新星源公司是以生猪、肉牛养殖、加工销售为主的集农、工、贸、现代物流为一体的综合性集团化国家级龙头企业,涉及职工1700余人。2013年,自贡市新星源食品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向荣县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并申请将自贡市新星源物流有限公司、四川清淞湖养殖科技有限公司、自贡市聚源农牧有限公司、自贡市佳乐美食品有限公司、自贡市鲜中美冷鲜肉连锁销售有限公司、自贡华信伟业纸箱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神龙茶业有限公司、自贡市新五州农牧有限公司、自贡市忠源贸易有限公司、自贡源丰养殖有限公司、自贡荣都农产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四川新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新源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13家关联公司纳入自贡市新星源食品有限公司合并重整。
裁判结果
荣县法院在论证后,裁定进行合并重整,并依法指定了管理人。新星源公司破产重整经资产清理评估、债权申报登记、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等程序,制定了重整计划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报请荣县法院批准。荣县法院审查后认为,新星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的债务人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出资人的股权权益调整、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等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重整投资人的招商程序及投资人的确定、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荣县法院遂于2014年1月依法作出裁定,批准新星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了新星源公司破产重整程序。
典型案例九: 北京聚鸿基公司诉四川港宏公司股东陈红、陈忠全未经依法清算注销公司引起的清算责任纠纷案
1997年6月13日,四川省港宏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港宏公司)出具《担保书》,承诺为四川化工进出口公司向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的110834983.45日元的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两公司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果后,将债权转让至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方资产公司),东方资产公司曾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但仍未执行到财产。一年后,港宏公司的股东陈红、陈忠全在未通知东方资产公司的情况下,违规对公司进行了清算,并分配了公司剩余资产1119440.64元。北京聚鸿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鸿基公司)合法受让该债权后,要求陈红、陈忠全赔偿因未依法清算导致的债权损失。
裁判结果
省法院二审认为,陈红、陈忠全非法清算行为导致聚鸿基公司不能再向港宏公司主张债权,结合陈红、陈忠全在清算中违法分配了1119440.64元财产的事实,聚鸿基公司的实际损失可以认定为陈红、陈忠全非法清算获取的利益,遂判决由陈红、陈忠全连带赔偿聚鸿基公司损失1119440.64元及相关利息。
典型案例十: 王琴就乐山市中区出租汽车政府信息公开诉乐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不作为案
2014年6月3日,王琴以邮寄方式向乐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寄送了三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以下政府信息:1.乐山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所有权历史演变信息;2.2013年11月22日乐山中心城区出租车管理办法出台后,已通过年审的中心城区各现有出租汽车公司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3.2014年2月15日乐山日报公告的乐山市中心城区经营权已到期的693辆出租汽车车辆基本情况。因乐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收到上述申请后在法定期间内未予答复。王琴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乐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对相关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裁判结果
峨眉山市法院认为,乐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为行政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法人,其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应依照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因此,乐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至迟应在收到王琴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是否属于公开范围和依法获取的途径与方式等作出答复,但却未作答复,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遂判令乐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30个工作日内对王琴提出的申请予以答复。该案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没有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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