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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县医院产妇死亡真相揭露(连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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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11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罪证事实第23更,大剂量注射违禁药物,将产妇推向死亡·Part3(涉事:县医院ICU)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年8月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始终是感激的!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作为公立医院,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犯罪,还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七个多月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径,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若医院不吸取教训,不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依法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依法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事实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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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26岁年轻生命的最后时刻

如图1所示:

根据【医嘱单】,德昌县人民医院ICU于8月25日23:06分-23:46分德昌县医院持续使用盐酸肾上腺素2mg/5分钟,共计使用8次,总剂量16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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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盐酸肾上腺注射液说明书

如图2所示:

根据药品说明书【用法用量】记载“抢救心脏骤停,以0.25-0.5mg以10ml生理盐水稀释后静脉(或心内注射)”。而德昌县人民医院ICU持续大量给产妇注射了8次盐酸肾上腺素,共计16mg,为药品说明书载明的最大用量的16mg/0.5mg=32倍!

同时,药品说明书【注意事项】载明“出血性休克患者禁用”。而产妇病正是因出血性休克而病危。

德昌县人民医院ICU不仅给产妇注射违禁药品,还超常规最大剂量数十倍用药,不仅起不到到挽救生命的作用,还由于抢救药物使用不当导致产妇最终死亡。

德昌县人民医院究竟是在救人;是在谋财害命;还是一不做二不休,用极端的方法掩盖产科和临床用血管委会犯下的过错???

三、违法责任

以上事实,医院的病历记录,视频监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三名当时同在县医院分娩的产妇及其家属,县医院关于此事件的自查报告,产妇死亡后多次与院方协商交涉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均可证实。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事后大肆伪造病历(病历文件为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神志是唯一证据,伪造病历属销毁证据,已构成严重犯罪)等行为,相关人员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医护人员和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四条,因严重的伪造、隐匿或销毁关键病历的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应处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卫生行政主管部: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等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医院应对产妇的死负责。七个多月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依法依规受到应有处罚,全部正常上班家属也多次依法书面信访表达合理诉求,向有关部门出具大量事实证据,事件过去半年后,相关部门给家属的答复居然是“总之,医院不存在违规操作,擅离职守,伪造病历等行为”(引自德昌县卫计局在凉山州12345州长信访热线网页上的书面答复,信件编号201801230001)!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

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一)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年轻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相关人员依法受到惩处;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

我们未曾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员。

愿每一个正义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

发表于 2018-4-12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罪证事实第24更,超出救治能力又拒不转诊会诊,违法截留产妇致死(涉事:分管副院长刘某)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年8月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始终是感激的!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作为公立医院,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犯罪,还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七个多月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径,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若医院不吸取教训,不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依法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依法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事实经过

(一)产妇严重失血病危,却不转诊上级医院

8月25日0:30分,产科下达《病危通知书》,表示“产妇产后失血过多,已严重失血性休克,但医院无备血,随时可能死亡”。此时,唯有立即输血才能挽救产妇生命,因医院无血,产妇病情已超出德昌县人民医院救治能力。

产科却不将产妇转诊上级医院,而是截留院内,由医院自行安排车去血站取血。德昌县人民医院距其上级医院,凉山州第一人民医院距离仅约60km,G5京昆高速直达,若直接转诊,一个小时内产妇就可得到输血治疗。而医院自行取血,直到当天3:44分才将血取回,耗时近四个小时,产妇已失血超4000ml,心脏停跳长达10分钟(医学常识:停跳6分钟大脑开始死亡)。

(二)产妇病情危重超出救治能力,却不请上级医院会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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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ICU主任袁某某向家属下病危通知书并行“医患沟通”(录像截图)

8月25日9:15分,德昌县人民医院ICU再次给家属下达《病危通知书》,ICU主任袁某某在医患沟通中通知家属:“为了止血,产科已给产妇实施了子宫切除手术,术后将产妇移交到了ICU。但产科实施的该手术并没有能止血,产妇腹腔和阴道仍持续出血。因移交ICU前产妇重度失血性休克时间过长,目前已无自主呼吸,瞳孔对光反射消失。医院能做的都做了,后面只能看她的造化了。”(本次医院沟通全程录像留证)。表明此时德昌县人民医院对产妇的病情已无能为力,已超出其救治能力。

9:40分许,ICU医患沟通结束后,家属几乎跪地恳求ICU和产科两科医生,立即联系上级医院实施会诊。ICU和产科均表示,他们会申请,叫家属等候。但一直无消息。8月25日下午,家属再次找到ICU和产科医生,恳求申请上级医院会诊,两科医生均表示,“已将申请打到院领导处,但一直没同意。申请上级会诊需分管副院长刘某批准才行。建议家属直接去找副院长刘某”。刘某却向家属表示,他们跟上级医院没什么合作关系,可以申请,他就管不了了”。

直到产妇死亡,德昌县人民医院也未申请其上级医院——凉山州第一人民医院,实施会诊。

(三)根据现行卫生规章,危重产妇超出救治能力后必须转诊或申请上级医院会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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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四川省产科急救管理工作方案》

如图2所示,早在2016年5月20日,四川省卫计委就正式下发了《四川省产科急救管理工作方案》(川卫办发〔2016〕147号)。

其中,“呼救和转诊程序”第(三)款“市(州)危重孕产妇急救中心急救与呼救”规定:“县级危重孕产妇急救中心救治孕产妇有困难的,应立即向市(州)危重孕产妇急救中心和市(州)产急办呼救,由市(州)产急办和危重孕产妇急救中心负责进一步救治”。

其中,“奖惩制度”的第二款里还强调:“任何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超出本院救治能力的危重孕产妇,必须及时呼救或转诊,避免延误病情……造成孕产妇病情加重或死亡,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并予以全省通报”。

但自产妇病危超出医院救治能力到最终死亡的20多个小时里,院方违规将产妇截留院内等死,不仅没有按《方案》要求向上级机构呼救,而且在家属一再请求下也未申请上级医院会诊。申请转诊或申请会诊都绕不开副院长刘某,刘某违规截留病危产妇直至死亡的行径,是在救人;在谋财害命;还是一不做二不休,用极端的方法掩盖产科和临床用血管委会犯下的一系列致命过错???其可怕面目已昭然若揭!

三、违法责任

以上事实,医院的病历记录,视频监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三名当时同在县医院分娩的产妇及其家属,县医院关于此事件的自查报告,产妇死亡后多次与院方协商交涉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均可证实。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事后大肆伪造病历(病历文件为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神志是唯一证据,伪造病历属销毁证据,已构成严重犯罪)等行为,相关人员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医护人员和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四条,因严重的伪造、隐匿或销毁关键病历的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应处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卫生行政主管部: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等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医院应对产妇的死负责。七个多月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依法依规受到应有处罚,全部正常上班家属也多次依法书面信访表达合理诉求,向有关部门出具大量事实证据,事件过去半年后,相关部门给家属的答复居然是“总之,医院不存在违规操作,擅离职守,伪造病历等行为”(引自德昌县卫计局在凉山州12345州长信访热线网页上的书面答复,信件编号201801230001)!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

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一)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年轻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相关人员依法受到惩处;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

我们未曾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员。

愿每一个正义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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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12 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罪证事实第25更 产妇进入ICU后,放任病情恶化致死,涉嫌故意杀人(涉事:产科和ICU当班医生)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年8月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始终是感激的!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作为公立医院,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犯罪,还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七个多月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径,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若医院不吸取教训,不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依法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依法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事实经过

   根据《ICU观察记录单》,德昌县人民医院切除产妇子宫,移交ICU后,面对超出救治能力的病情,一方面违规拒不转诊或申请上级医院会诊,另一方面放任产妇病情持续恶化,最终将产妇拖死。产科和ICU此种恶劣行径,或为掩盖之前产科和临床用血管委会严重不负责任和擅离职守犯下的一系列致命过错,已涉嫌故意杀人。

(一)放任阴道和腹腔出血病情持续恶化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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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ICU观察记录单》9:00分和12: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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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ICU观察记录单》15: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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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ICU观察记录单》19:00分

如图1-图3所示,据《ICU观察记录单》:

8月25日9:00分,“产妇阴道血流不止约500ml,左侧引流管引出400ml血性液体,告知产科医生,予以阴道填塞纱布”;

12:00分,“产妇阴道流血1790ml,左侧腹腔引流1600ml血性液体,告知医生(张某)及产科医生,嘱暂观察”;

15:30分,“产妇阴道流血1200ml,左侧腹腔管引100ml血性液,告知医生(张某)及产科医生,嘱暂观察”;

19:00分,“产妇阴道流血不止,腹腔引流管引出血性液体,告知医生(张某),嘱暂观察”。

23:46分,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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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子宫切除后出血的救治规范

如图2所示,据人民军医出版社出版,胡娅莉主编的《产后出血防治》一书第14章循证医学在产后出血诊疗中的应用的记载,四(三)4、“子宫切除术后出血”,采用的方式应该为:第一、腹腔填塞,有利于子宫切除后由于消耗性凝血障碍导致的腹膜表面持续不断的渗血;第二、子宫动脉或骼内动脉栓塞术。

但产科医生将产妇移交ICU后,面对阴道和腹腔持续出血,面对ICU护士一次又一次地向产科报告病情,仅错误地给产妇阴道填塞(违反治疗规范)纱布后,就对产妇再也不闻不问,明知阴道持续出血,产妇病情持续加重,将导致死亡,仍放任病情恶化,导致产妇最终死亡。已涉嫌故意杀人。

(二)放任低血钙病情持续恶化致死

医学常识:血钙正常范围2.25-2.75mmol/L。血钙浓度低于2.2mmol/L即会导致严重的临床后果,需立即静脉推注氯化钙或葡萄糖酸钙予以纠正;当血钙低于0.88mmol/L时,可发生严重的随意肌及平滑肌痉挛,导致惊厥,癫痫发作,严重哮喘,症状严重时可引起喉肌痉挛致窒息,心脏骤停。

根据病历文件提供的化验报告单有:

8月25日1:13分,《血气分析报告》血钙浓度1.11mmol/L(低血钙)

8月25日6:14分,《干化学检验报告单》血钙浓度1.75mmol/L(严重低血钙)

8月25日8:24分,《血气分析报告》血钙浓度0.65mmol/L(严重低血钙)

8月25日11:22分,《血气分析报告》血钙浓度0.33mmol/L(严重低血钙)

8月25日22:35分,《血气分析报告》血钙浓度0.35mmol/L(严重低血钙)

表明,面对产妇因大量失血导致的低血钙症,县医院未采取有效措施纠纠正,放任病情发展。低血钙将直接导致产妇凝血机制破坏,心脏受损甚至停跳,导致产妇最终死亡。已涉嫌故意杀人。

(三)放任代谢性酸中毒病情持续恶化致死

医学常识:根据胡娅莉主编的《产后出血防治》(人民军医出版社2009,ISBN 978-7-5091-2479-6)第246页,“由于失血性休克,微循环灌注量急剧减少后,细胞无氧代谢,发生代谢性酸中毒。表现为①血管活性药物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②抑制心肌收缩力,当PH下降为7.0时,心排血量下降50%;③促凝作用在酸中毒时加强,加重DIC;④引起组织、器官自溶性损伤。因此,纠正酸中毒已成为抗休克的重要措施。常用5%的碳酸氢钠溶液……”

根据病历文件提供的化验报告单有:

8月25日1:13分,《血气分析报告》血PH浓度7.3

8月25日8:24分,《血气分析报告》血PH浓度<6.80(严重酸中毒)

8月25日11:22分,《血气分析报告》血PH浓度<6.80(严重酸中毒)

8月25日22:35分,《血气分析报告》血PH浓度6.84(严重酸中毒)

表明,面对产妇因大量失血导致的严重酸中毒,县医院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放任病情恶化,导致产妇最终死亡。已涉嫌故意杀人。

(四)放任低体温病情持续恶化致死

《危重病人护理记录单》显示,8月24日凌晨1:05分,“产妇皮肤湿冷”,随后一直“体温不升”。《ICU观察记录单》记载,“产妇四肢冰冷,体温不升,8:40嘱加被子保暖”。

因产妇皮肤湿冷,体温不升,加被子只能减慢体温散失,不能保暖,根本不能纠正低体温。随着体温的逐渐降低,会恶化凝血功能,加重DIC,加重脏器损坏,加重病情。

根据诊疗规范:凝血功能障碍伴低体温时,应让产妇处于暖和环境中纠正低体温,如:盖上电热毯,吸入温暖氧气,输入预温液体,用39℃晶体液腹腔或胸腔灌洗或体外循环等。

但县医院从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放任病情恶化,导致产妇最终死亡。已涉嫌故意杀人。

(五)放任高钾血病情持续恶化致死

医学常识:血钾浓度高于5.5mmol/L即为“高钾血症”,需立即对症治疗。高于7.0mmol/L为“严重高钾血症”。将严重影响心肌的兴奋—收缩偶联,使收缩性下降,极易出现一系列致死性的心律失常和心脏停博。

由于在产科失血性休克时间过长,肾功能衰竭,移交ICU后产妇血钾浓度不断攀升:

8月25日1:13分,《血气分析报告》血钾浓度3.7mmol/L

8月25日6:14分,《干化学检验报告单》血钾浓度6.3mmol/L(高钾血症)

8月25日8:24分,《血气分析报告》血钾浓度5.7mmol/L(高钾血症)

8月25日11:22分,《血气分析报告》血钾浓度5.9mmol/L(高钾血症)

8月25日22:35分,《血气分析报告》血钾浓度7.6mmol/L(严重高钾血症)

8月25日23:46分,宣布死亡

8月25日23:52分,《干化学检验报告》血钾浓度7.8mmol/L(严重高钾血症)

直至23:46死亡,县医院从未给产妇做血液净化治疗纠正高钾血症。放任病情恶化,导致产妇最终死亡。已涉嫌故意杀人。

(六)最后的抢救,故意不对症给药,直接“杀人”

医学常识:因高钾血症导致的心脏停跳,应立即静推葡萄糖酸钙或氯化钙抢救。

但德昌县人民医院ICU的抢救方式却是“连续八次共注射16mg盐酸肾上腺素”,超该药说明书载明的最大用药量数十倍,而且该药说明书【禁忌】中明确载明,出血性休克患者禁用”!

在产妇心脏停跳后,故意不对症给药抢救,已是放任病情发展,涉嫌故意杀人。而且还以抢救的名义严重超剂量注射违禁药品,更是在故意杀人后补刀的行为,直接导致产妇最终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及其司法解释:明知不采取有效措施,受害人会死亡,却放任结果发生,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认、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即为间接故意杀人。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医生对患者有能力进行治疗,而未采取有效措施救治,导致患者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德昌县人民医院产科和ICU的上述行径,情节十分恶劣,已涉嫌故意杀人!

三、违法责任

以上事实,医院的病历记录,视频监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三名当时同在县医院分娩的产妇及其家属,县医院关于此事件的自查报告,产妇死亡后多次与院方协商交涉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均可证实。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事后大肆伪造病历(病历文件为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神志是唯一证据,伪造病历属销毁证据,已构成严重犯罪)等行为,相关人员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医护人员和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四条,因严重的伪造、隐匿或销毁关键病历的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应处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卫生行政主管部: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等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医院应对产妇的死负责。七个多月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依法依规受到应有处罚,全部正常上班家属也多次依法书面信访表达合理诉求,向有关部门出具大量事实证据,事件过去半年后,相关部门给家属的答复居然是“总之,医院不存在违规操作,擅离职守,伪造病历等行为”(引自德昌县卫计局在凉山州12345州长信访热线网页上的书面答复,信件编号201801230001)!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

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一)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年轻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相关人员依法受到惩处;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

我们未曾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员。

愿每一个正义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

发表于 2018-4-12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罪证事实第25更 产妇进入ICU后,放任病情恶化致死,涉嫌故意杀人(涉事:产科和ICU当班医生)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年8月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始终是感激的!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作为公立医院,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犯罪,还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七个多月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径,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若医院不吸取教训,不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依法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依法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事实经过

   根据《ICU观察记录单》,德昌县人民医院切除产妇子宫,移交ICU后,面对超出救治能力的病情,一方面违规拒不转诊或申请上级医院会诊,另一方面放任产妇病情持续恶化,最终将产妇拖死。产科和ICU此种恶劣行径,或为掩盖之前产科和临床用血管委会严重不负责任和擅离职守犯下的一系列致命过错,已涉嫌故意杀人。

(一)放任阴道和腹腔出血病情持续恶化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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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ICU观察记录单》9:00分和12: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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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ICU观察记录单》15: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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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ICU观察记录单》19:00分

如图1-图3所示,据《ICU观察记录单》:

8月25日9:00分,“产妇阴道血流不止约500ml,左侧引流管引出400ml血性液体,告知产科医生,予以阴道填塞纱布”;

12:00分,“产妇阴道流血1790ml,左侧腹腔引流1600ml血性液体,告知医生(张某)及产科医生,嘱暂观察”;

15:30分,“产妇阴道流血1200ml,左侧腹腔管引100ml血性液,告知医生(张某)及产科医生,嘱暂观察”;

19:00分,“产妇阴道流血不止,腹腔引流管引出血性液体,告知医生(张某),嘱暂观察”。

23:46分,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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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子宫切除后出血的救治规范

如图2所示,据人民军医出版社出版,胡娅莉主编的《产后出血防治》一书第14章循证医学在产后出血诊疗中的应用的记载,四(三)4、“子宫切除术后出血”,采用的方式应该为:第一、腹腔填塞,有利于子宫切除后由于消耗性凝血障碍导致的腹膜表面持续不断的渗血;第二、子宫动脉或骼内动脉栓塞术。

但产科医生将产妇移交ICU后,面对阴道和腹腔持续出血,面对ICU护士一次又一次地向产科报告病情,仅错误地给产妇阴道填塞(违反治疗规范)纱布后,就对产妇再也不闻不问,明知阴道持续出血,产妇病情持续加重,将导致死亡,仍放任病情恶化,导致产妇最终死亡。已涉嫌故意杀人。

(二)放任低血钙病情持续恶化致死

医学常识:血钙正常范围2.25-2.75mmol/L。血钙浓度低于2.2mmol/L即会导致严重的临床后果,需立即静脉推注氯化钙或葡萄糖酸钙予以纠正;当血钙低于0.88mmol/L时,可发生严重的随意肌及平滑肌痉挛,导致惊厥,癫痫发作,严重哮喘,症状严重时可引起喉肌痉挛致窒息,心脏骤停。

根据病历文件提供的化验报告单有:

8月25日1:13分,《血气分析报告》血钙浓度1.11mmol/L(低血钙)

8月25日6:14分,《干化学检验报告单》血钙浓度1.75mmol/L(严重低血钙)

8月25日8:24分,《血气分析报告》血钙浓度0.65mmol/L(严重低血钙)

8月25日11:22分,《血气分析报告》血钙浓度0.33mmol/L(严重低血钙)

8月25日22:35分,《血气分析报告》血钙浓度0.35mmol/L(严重低血钙)

表明,面对产妇因大量失血导致的低血钙症,县医院未采取有效措施纠纠正,放任病情发展。低血钙将直接导致产妇凝血机制破坏,心脏受损甚至停跳,导致产妇最终死亡。已涉嫌故意杀人。

(三)放任代谢性酸中毒病情持续恶化致死

医学常识:根据胡娅莉主编的《产后出血防治》(人民军医出版社2009,ISBN 978-7-5091-2479-6)第246页,“由于失血性休克,微循环灌注量急剧减少后,细胞无氧代谢,发生代谢性酸中毒。表现为①血管活性药物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②抑制心肌收缩力,当PH下降为7.0时,心排血量下降50%;③促凝作用在酸中毒时加强,加重DIC;④引起组织、器官自溶性损伤。因此,纠正酸中毒已成为抗休克的重要措施。常用5%的碳酸氢钠溶液……”

根据病历文件提供的化验报告单有:

8月25日1:13分,《血气分析报告》血PH浓度7.3

8月25日8:24分,《血气分析报告》血PH浓度<6.80(严重酸中毒)

8月25日11:22分,《血气分析报告》血PH浓度<6.80(严重酸中毒)

8月25日22:35分,《血气分析报告》血PH浓度6.84(严重酸中毒)

表明,面对产妇因大量失血导致的严重酸中毒,县医院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放任病情恶化,导致产妇最终死亡。已涉嫌故意杀人。

(四)放任低体温病情持续恶化致死

《危重病人护理记录单》显示,8月24日凌晨1:05分,“产妇皮肤湿冷”,随后一直“体温不升”。《ICU观察记录单》记载,“产妇四肢冰冷,体温不升,8:40嘱加被子保暖”。

因产妇皮肤湿冷,体温不升,加被子只能减慢体温散失,不能保暖,根本不能纠正低体温。随着体温的逐渐降低,会恶化凝血功能,加重DIC,加重脏器损坏,加重病情。

根据诊疗规范:凝血功能障碍伴低体温时,应让产妇处于暖和环境中纠正低体温,如:盖上电热毯,吸入温暖氧气,输入预温液体,用39℃晶体液腹腔或胸腔灌洗或体外循环等。

但县医院从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放任病情恶化,导致产妇最终死亡。已涉嫌故意杀人。

(五)放任高钾血病情持续恶化致死

医学常识:血钾浓度高于5.5mmol/L即为“高钾血症”,需立即对症治疗。高于7.0mmol/L为“严重高钾血症”。将严重影响心肌的兴奋—收缩偶联,使收缩性下降,极易出现一系列致死性的心律失常和心脏停博。

由于在产科失血性休克时间过长,肾功能衰竭,移交ICU后产妇血钾浓度不断攀升:

8月25日1:13分,《血气分析报告》血钾浓度3.7mmol/L

8月25日6:14分,《干化学检验报告单》血钾浓度6.3mmol/L(高钾血症)

8月25日8:24分,《血气分析报告》血钾浓度5.7mmol/L(高钾血症)

8月25日11:22分,《血气分析报告》血钾浓度5.9mmol/L(高钾血症)

8月25日22:35分,《血气分析报告》血钾浓度7.6mmol/L(严重高钾血症)

8月25日23:46分,宣布死亡

8月25日23:52分,《干化学检验报告》血钾浓度7.8mmol/L(严重高钾血症)

直至23:46死亡,县医院从未给产妇做血液净化治疗纠正高钾血症。放任病情恶化,导致产妇最终死亡。已涉嫌故意杀人。

(六)最后的抢救,故意不对症给药,直接“杀人”

医学常识:因高钾血症导致的心脏停跳,应立即静推葡萄糖酸钙或氯化钙抢救。

但德昌县人民医院ICU的抢救方式却是“连续八次共注射16mg盐酸肾上腺素”,超该药说明书载明的最大用药量数十倍,而且该药说明书【禁忌】中明确载明,出血性休克患者禁用”!

在产妇心脏停跳后,故意不对症给药抢救,已是放任病情发展,涉嫌故意杀人。而且还以抢救的名义严重超剂量注射违禁药品,更是在故意杀人后补刀的行为,直接导致产妇最终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及其司法解释:明知不采取有效措施,受害人会死亡,却放任结果发生,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认、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即为间接故意杀人。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医生对患者有能力进行治疗,而未采取有效措施救治,导致患者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德昌县人民医院产科和ICU的上述行径,情节十分恶劣,已涉嫌故意杀人!

三、违法责任

以上事实,医院的病历记录,视频监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三名当时同在县医院分娩的产妇及其家属,县医院关于此事件的自查报告,产妇死亡后多次与院方协商交涉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均可证实。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事后大肆伪造病历(病历文件为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神志是唯一证据,伪造病历属销毁证据,已构成严重犯罪)等行为,相关人员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医护人员和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四条,因严重的伪造、隐匿或销毁关键病历的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应处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卫生行政主管部: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等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医院应对产妇的死负责。七个多月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依法依规受到应有处罚,全部正常上班家属也多次依法书面信访表达合理诉求,向有关部门出具大量事实证据,事件过去半年后,相关部门给家属的答复居然是“总之,医院不存在违规操作,擅离职守,伪造病历等行为”(引自德昌县卫计局在凉山州12345州长信访热线网页上的书面答复,信件编号201801230001)!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

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一)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年轻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相关人员依法受到惩处;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

我们未曾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员。

愿每一个正义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

发表于 2018-4-12 20:01 | 显示全部楼层
罪证事实第26更 输血大量严重违规操作·Part1(涉事:县医院临床用血管委会)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年8月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始终是感激的!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作为公立医院,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犯罪,还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七个多月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径,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若医院不吸取教训,不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依法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依法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事实经过
输血是否安全合规,直接关乎患者生死,在医疗行为管理中极其重要。为严格规范输血管理,我国从国家层面专门颁布了一部法律和若干部门规章,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生部医发2000 184号)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细化输血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则更多。为规范输血管理,国家要求医院必须组建“临床用血管委会”,由医院主要领导任管委会主任,血库,检验科和各临床用血科室均为临床用血管委会成员,专门规范用血管理。每年,卫生行政监管执法部门的年度重要工作之一就是监督检查医疗机构输血的安全、合法、合规性。足见其重要程度。
但德昌县人民医院在抢救产妇张梦竹的过程中却现大量严重违规操作和擅离职守的情况,情节十分恶劣,是导致产妇死亡的重要原因。依法依规应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县卫计局)给予医院、医院领导和相应人员行政处罚(视情节严重,分别给予暂定执业、吊销执照等);涉嫌违法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县卫计局)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否则就是懒政、行政不作为、包庇袒护违法犯罪行为。临床用血管委会相关违法违规情况如下:
(一)检验科(县医院临床用血管委会成员)擅离职守近6小时
我国《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医发[2000]184号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凡输注全血、浓缩红细胞、红细胞悬液、洗涤红细胞、冰冻红细胞、浓缩白细胞、手工分离浓缩血小板等,应进行交叉配血试验”;第十七条“对有输血史、妊娠史或短期内需要接收多次输血者必须按《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有关规定作抗体筛选试验”。
8月25日0:30分,产科下达《病危通知书》,产妇因失血过多病危,急需输血治疗。而输血前必须做“交叉配血试验”和“抗体筛选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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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产科送血样情况
如图1所示,8月25日0:36分,产科即下达了输血前的“抗筛试验和交叉配血试验”医嘱,护士立即执行了该医嘱。表明0:36分,产科护士已经完成产妇血液取样,并送到检验科待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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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检验科擅离职守情况
如图2所示,直到6:00分,检验科才接收产科送来的血样,并于6:01分出具输血前必备的实验报告。
一方面产妇因失血过多,已下达《病危通知书》,急需输血救命,而输血前必须有检验科出具的实验报告;而另一方面,检验科却擅离职守近6个小时。由于产妇未得到输血治疗,早已于产科送血样到检验科1个小时后心脏停跳。
德昌县人民医院临床用血管委会管理混乱,检验科擅离职守近6小时,造成了严重后果。除医院对产妇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医院、临床用血管委会领导和相应医护人员均应承担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违法责任
以上事实,医院的病历记录,视频监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三名当时同在县医院分娩的产妇及其家属,县医院关于此事件的自查报告,产妇死亡后多次与院方协商交涉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均可证实。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事后大肆伪造病历(病历文件为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神志是唯一证据,伪造病历属销毁证据,已构成严重犯罪)等行为,相关人员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医护人员和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四条,因严重的伪造、隐匿或销毁关键病历的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应处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卫生行政主管部: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等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医院应对产妇的死负责。七个多月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依法依规受到应有处罚,全部正常上班家属也多次依法书面信访表达合理诉求,向有关部门出具大量事实证据,事件过去半年后,相关部门给家属的答复居然是“总之,医院不存在违规操作,擅离职守,伪造病历等行为”(引自德昌县卫计局在凉山州12345州长信访热线网页上的书面答复,信件编号201801230001)!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
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一)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年轻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相关人员依法受到惩处;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
我们未曾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员。
愿每一个正义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

发表于 2018-4-13 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罪证事实第27更 输血大量严重违规操作·Part2(涉事:县医院临床用血管委会)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年8月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始终是感激的!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作为公立医院,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犯罪,还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七个多月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径,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若医院不吸取教训,不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依法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依法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事实经过
输血是否安全合规,直接关乎患者生死,在医疗行为管理中极其重要。为严格规范输血管理,我国从国家层面专门颁布了一部法律和若干部门规章,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生部医发2000 184号)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细化输血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则更多。为规范输血管理,国家要求医院必须组建“临床用血管委会”,由医院主要领导任管委会主任,血库,检验科和各临床用血科室均为临床用血管委会成员,专门规范用血管理。每年,卫生行政监管执法部门的年度重要工作之一就是监督检查医疗机构输血的安全、合法、合规性。足见其重要程度。
但德昌县人民医院在抢救产妇张梦竹的过程中却大量严重违规操作,情节十分恶劣,是导致产妇死亡的重要原因。依法依规应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县卫计局)给予医院、医院领导和相应人员行政处罚(视情节严重,分别给予暂定执业、吊销执照等);涉嫌违法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县卫计局)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否则就是懒政、行政不作为、包庇袒护违法犯罪行为。临床用血管委会相关违法违规情况如下:
(一)大量输血未做抗体筛选试
我国《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医发[2000]184号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对有输血史、妊娠史或短期内需要接受多次输血者按《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必须做抗体筛选试验”。
产妇张梦竹为妊娠分娩后输血,且因失血量大,需在短时间内接受多次输血,因此必须做抗体筛选试验,如实填写试验结果(阴性/阳性),试验报告归入病历。
根据病历记录,德昌县人民医院在救治产妇过程中共发血20次,发血单编号分别为“201708250001-0008;201708250010-0018;20170020-0022”,共发出冷沉淀13袋,新鲜冰冻血液浆31袋,悬浮红细胞14袋。其中:
1、13袋冷沉淀中,有9袋未按《输血技术规范》做抗体筛选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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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大量冷沉淀未做抗体筛选试验
    如图1所示,发血单编号为201708250021的冷沉淀均未做抗体筛选试验就直接输发出,输给了产妇,严重违规。此外,发血单号为201708250005,201708250006,201708250022,共计9袋冷沉淀均未做抗体筛选试验就直接输给了产妇。
2、31袋新鲜冰冻血浆,全部31袋均未按《输血技术规范》做抗体筛选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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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大量新鲜冰冻血浆未做抗体筛选试验
    如图2所示,发血单号为201708250014的新鲜冰冻血浆均未做抗体筛选试验就直接输发出,输给了产妇,严重违规。此外,发血单号为201708250002,201708250003,201708250004,201708250011,201708250012,201708250016,201708250020,共计31袋新鲜冰冻血浆全部未做抗体筛选试验就直接输给了产妇。
3、14袋悬浮红细胞液,有13袋未按《输血技术规范》做抗体筛选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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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大量悬浮红细胞液未做抗体筛选试验
    如图3所示,发血单号为201708250008的悬浮红细胞液均未做抗体筛选试验就直接输发出,输给了产妇,严重违规。此外,发血单号为201708250001,201708250013,201708250015,201708250017,201708250018共计13袋悬浮红细胞液均未做抗体筛选试验就直接输给了产妇。
德昌县人民医院临床用血管委会管理混乱,血库明知发血前必须做不规则抗体筛选,却仍将大部分血液制品在未做该试验的情况下就直接发出,输给产妇,造成了严重后果。
三、违法责任
以上事实,医院的病历记录,视频监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三名当时同在县医院分娩的产妇及其家属,县医院关于此事件的自查报告,产妇死亡后多次与院方协商交涉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均可证实。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事后大肆伪造病历(病历文件为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神志是唯一证据,伪造病历属销毁证据,已构成严重犯罪)等行为,相关人员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医护人员和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四条,因严重的伪造、隐匿或销毁关键病历的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应处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卫生行政主管部: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等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医院应对产妇的死负责。七个多月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依法依规受到应有处罚,全部正常上班家属也多次依法书面信访表达合理诉求,向有关部门出具大量事实证据,事件过去半年后,相关部门给家属的答复居然是“总之,医院不存在违规操作,擅离职守,伪造病历等行为”(引自德昌县卫计局在凉山州12345州长信访热线网页上的书面答复,信件编号201801230001)!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
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一)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年轻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相关人员依法受到惩处;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
我们未曾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员。
愿每一个正义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

发表于 2018-4-13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罪证事实第28更 为掩盖过错,大肆伪造输血记录·Part1(涉事:医院临床用血管委会)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年8月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始终是感激的!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作为公立医院,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犯罪,还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七个多月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径,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若医院不吸取教训,不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依法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依法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事实经过

2017年8月24日20:43分,产妇分娩。

21:20分出产房-23:54分,产科魏某某等对产妇凝血功能异常,产程大幅延长等诸多产后出血高危征兆视若无睹,未安排备血。产后观察也从未按诊疗规范测量产妇宫底高、血压、心率和出血情况。产妇持续出血积存子宫未被发现。

23:54分,家属在给产妇更换内裤中所垫吸水纸时发现出血很多,报告值班护士。护士超出医嘱范围违规徒手清宫,按压子宫时大量血液喷涌而出。

8月25日0:30分,因失血过多,休克时间过长,医院无备血救命,下《病危通知书》。

1:06分,血常规化验单显示,产妇失血已达4080ml,血几乎流干,命悬一线。而医院血库违规无血可用,血库值班人员擅离职守,仍迟迟未安排车辆去血站取血。

1:40分,产妇苦撑到此时,终因失血过多心脏停跳,按压10分钟复跳。

3:44分,取血车返回,医护人员第一次送血到抢救室。

最终,产妇死亡医院。病历文件显示,死亡原因:“失血性休克”。为掩盖过错,德昌县人民医院大肆伪造了输血病历,情节十分恶劣,证据如下:

(一)在医院无血的情况下,产妇心脏停跳后,抢救室却凭空出现了大量血液

产妇死亡后,医院给家属的病历却记载:23:54分发现大出血后医院无血可输;0:30分因失血性休克(重度)病危后医院无血可输;1:06分化验报告显示已失血达4080ml命悬一线时仍无血可输;一直到1:40分,产妇因失血过多心脏停跳前,均没有输血记录。证明医院当时无备血。

可笑的是,1:40分产妇心脏停跳后,抢救室却突然有血了,病历中开始有大量的输血记录。而这期间,家属们一直寸步不离焦急地守候在抢救室门口,3:44分以前从未有人送血到抢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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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在医院无备血的情况下,产妇心脏停跳后却立即凭空出血了大量输血记录

如图1所示,产妇心脏停跳之前,无论病情多么危重,医院均表示无备血,也从未给产妇输血。但8月25日1:40分产妇因失血过多心脏停跳之后,抢救室却立即凭空出现了大量血液。这种违反常理的病历记录,属于掩盖过错,逃避责任,现场伪造的可能性极大。

(二)根据病历文件,直到当天3:20分医院仍无备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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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当天3:20分手术前,《手术安全核查单》仍显示“无备血”

如图2所示,当天3:20分手术前《手术安全核查单》明确记载,术前“无备血”。这再次证明了,1:40分医院抢救室凭空出现的大量输血记录为虚假病历。

(三)为掩盖过错,事后迅速销毁了取血、送血相关视频监控文件

医院若想证实输血的真实性并不难,只需拿出抢救室门口区域的视频监控,“何时送血到的抢救室,送了多少袋血”都可清晰可见。但医院却选择了偷偷销毁监控文件。

8月25日深夜,产妇死亡后,家属立即正式向院方交涉,提出了是院方部分医护人员涉嫌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了此起医疗事故。对于处于争议的医疗事故,医院有保存相关证据材料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8月26日凌晨,家属理性克制,与德昌县人民医院值班领导在门诊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商讨医疗事故解决途径时,明确提出要求医院立即封存包括病历文件和视频监控在内的一切相关证据(全程录音录像为证)。

9月5日,家属把产妇丧事做好安排后,立即找到德昌县人民医院分管副院长刘某,书面要求其提供将监控文件提交第三方单位做医疗过错鉴定。刘某却表示,医院视频监控只保存72小时,因家属未在72小时内书面要求保存,现已被覆盖,无法提供。

德昌县人民医院为二级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的《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卫办医管发〔2012〕57号),第6.8.6款之规定,“二级医院视频监控应进行24小时图像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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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根据我国二级医院评审标准,德昌县人民医院的视频监控保存期为30天

    如图3所示,根据我国二级医院评审标准,德昌县人员医院的视频监控保存期至少为30天。德昌县人民医院为掩盖过错,以分管副院长刘某为首,公然销毁证据,再次印证了其伪造输血病历文件的恶劣行为,已涉嫌严重违法。

三、违法责任

以上事实,医院的病历记录,视频监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三名当时同在县医院分娩的产妇及其家属,县医院关于此事件的自查报告,产妇死亡后多次与院方协商交涉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均可证实。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事后大肆伪造病历(病历文件为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神志是唯一证据,伪造病历属销毁证据,已构成严重犯罪)等行为,相关人员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医护人员和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四条,因严重的伪造、隐匿或销毁关键病历的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应处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卫生行政主管部: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等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医院应对产妇的死负责。七个多月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依法依规受到应有处罚,全部正常上班家属也多次依法书面信访表达合理诉求,向有关部门出具大量事实证据,事件过去半年后,相关部门给家属的答复居然是“总之,医院不存在违规操作,擅离职守,伪造病历等行为”(引自德昌县卫计局在凉山州12345州长信访热线网页上的书面答复,信件编号201801230001)!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

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一)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年轻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相关人员依法受到惩处;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

我们未曾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员。

愿每一个正义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

发表于 2018-4-13 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据事实第29更 为掩盖过错,大肆伪造输血记录·Part2(涉事:医院临床用血管委会)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年8月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始终是感激的!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作为公立医院,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犯罪,还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七个多月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径,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若医院不吸取教训,不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依法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依法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证据事实

(一)《死亡记录》与《手术记录》的输血量无法相互印证,输血病历毫无真实性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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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死亡记录》与《手术记录》病历文件的对比

如图1所示,根据德昌县人民医院病历:

《死亡记录》记载,术中输“红细胞悬液2250ml”,“血浆2200ml”,“生理盐水200ml”。

《手术记录》记载,术种输“红细胞悬液2400ml”,“血浆2400ml”,“生理盐水2060ml”。

如此重要的关键病历文件,基本的输血记录数据居然完全不相同。证明手术中输血相关病历记录毫无真实性可言

(二)病历文件中,输血总量无法相互印证,输血病历毫无真实性可言

经汇总分析病历文件中关于输血医嘱、血库发血、护士输血情况有:

1、医生医嘱情况:《医嘱单》记录由刘某某、袁某某和张某三位医师下达关于输血医嘱63个。其中,输冷沉淀医嘱13个共计20u;血浆医嘱32个共4950ml;输入红细胞悬液医嘱18个共5900ml

2、血库发血情况:《血库发血单》记载共发血58袋。其中冷沉淀13袋共计20u;血浆31袋共4850ml;红细胞悬液14袋共4700ml

3、护士输血情况:《护理记录单》共输血62袋。其中冷沉淀13袋共20u;血浆31袋共4850ml;红细胞悬液18袋共5900ml。

总结,血库总共才发出58袋血,而在病房里医护人员却给产妇输了62袋血。血库总共才发出血浆4850ml,而病房里医嘱却给产妇输了血浆4950ml。血库总共才发出红细胞悬液4700ml,而病房里医嘱却给产妇输了红细胞悬液5900ml!

如此重要的关键病历文件,输血总量却相差如此巨大,医嘱、发血、护理三项病历记录均不能相互印证,输血病历毫无真实性可言。医生为掩盖过错,虚构大量输血记录并伪造了相关病历,因家属封存病历及时,医生没来得及和血库“协商一致”,导致造假造地漏洞百出,相关病历毫无真实性可言。

三、违法责任

以上事实,医院的病历记录,视频监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三名当时同在县医院分娩的产妇及其家属,县医院关于此事件的自查报告,产妇死亡后多次与院方协商交涉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均可证实。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事后大肆伪造病历(病历文件为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神志是唯一证据,伪造病历属销毁证据,已构成严重犯罪)等行为,相关人员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医护人员和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四条,因严重的伪造、隐匿或销毁关键病历的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应处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卫生行政主管部: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等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医院应对产妇的死负责。七个多月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依法依规受到应有处罚,全部正常上班家属也多次依法书面信访表达合理诉求,向有关部门出具大量事实证据,事件过去半年后,相关部门给家属的答复居然是“总之,医院不存在违规操作,擅离职守,伪造病历等行为”(引自德昌县卫计局在凉山州12345州长信访热线网页上的书面答复,信件编号201801230001)!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

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一)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年轻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相关人员依法受到惩处;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

我们未曾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员。

愿每一个正义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

发表于 2018-4-13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据事实第30更 为掩盖过错,大肆伪造输血记录·Part3(涉事:医院临床用血管委会)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年8月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始终是感激的!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作为公立医院,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犯罪,还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七个多月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径,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若医院不吸取教训,不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依法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依法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证据事实

(一)法律及医疗常识

1、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第十六条规定:

医疗机构接收血站发送的血液后,应当对血袋标签进行核对。

血袋标签核对的主要内容是:

(一)血站的名称;   

(二)编号条形码、血型;

(三)血液品种;      

(四)采血日期及时间或者制备日期及时间;

(五)有效期及时间;  

(六)储存条件。

禁止将血袋标签不合格的血液入库。

证明每袋血都应该有编号条形码

2、血站提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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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四川某血站提供的证据——血袋包装

如图2所示,根据四川某血站提供的证据,每袋血的包装袋上都有专供粘贴在病历文件中的编码条。证明,病历文件中《输血记录单》上的血袋编码应该是粘贴的条码,而不应该是手写的编码。

(二)德昌县人民医院大肆伪造输血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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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德昌县人民医院《输血记录单》中大量编码为手写

如图2所示,德昌县人民医院提供的产妇病历文件中,从2017年8月25日1:40分-6:40分,共计22张“输血记录单”没有供血者条形码,全部是手工写的供血者编码。根据我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某血站提供的血袋证据,德昌县人民医院上述没有条形码的《输血记录单》单不能证明实施了输血,涉嫌大量伪造输血记录。

(三)手写编码《输血记录》均系事后伪造,目的是为了掩盖其没有及时输血造成产妇死亡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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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手写编码的22张《输血单》均系伪造的直接证据

如图3所示,1:40分护士刘某给产妇输了一袋血,编码为5134017007792(手写);7:30分,护士胡某给产妇输了一袋血,编号也为5134017007792(粘贴血袋条码)。两次居然输的是同一袋血。

很明显,“抢救”开始后的5个小时内22张手写编码的《输血记录单》均为事后伪造。

8月24日23:54分,家属发现产妇出血较多,医生表示没血,没给产妇输血。

8月25日0:30分,因“重度失血”医生下《病危通知书》,医生表示没血,没给产妇输血。

1:06分,《血常规化验单》计算得产妇失血已4080ml,命悬一线,医生表示没血,没给产妇输血。

自“抢救”开始,家属们一直焦急地守在抢救室门外,无任何医护人员送血进去。

1:40分,产妇因失血过多而心脏停跳。抢救室忽然就凭空出现了大量手写编码的血。而上图中这袋血,也是德昌县人民医院病历中给产妇输的第一袋血……

产妇命悬一线,这几个所谓的医生,不是想着怎么救人,而是再次盘算怎么逃避责任,伪造病历!伪造病历的目的昭然若揭,就是:为掩盖没及时输血造成产妇死亡的过错,为掩盖医院临床用血管委会的混乱管理造成的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而相关医护人员伪造病历的行为,已然违法。

三、违法责任

以上事实,医院的病历记录,视频监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三名当时同在县医院分娩的产妇及其家属,县医院关于此事件的自查报告,产妇死亡后多次与院方协商交涉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均可证实。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事后大肆伪造病历(病历文件为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神志是唯一证据,伪造病历属销毁证据,已构成严重犯罪)等行为,相关人员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医护人员和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四条,因严重的伪造、隐匿或销毁关键病历的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应处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卫生行政主管部: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等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医院应对产妇的死负责。七个多月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依法依规受到应有处罚,全部正常上班家属也多次依法书面信访表达合理诉求,向有关部门出具大量事实证据,事件过去半年后,相关部门给家属的答复居然是“总之,医院不存在违规操作,擅离职守,伪造病历等行为”(引自德昌县卫计局在凉山州12345州长信访热线网页上的书面答复,信件编号201801230001)!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

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一)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年轻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相关人员依法受到惩处;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

我们未曾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员。

愿每一个正义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

发表于 2018-4-14 07:21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据事实第31更 为掩盖过错,大肆伪造输血记录·Part4(涉事:医院临床用血管委会)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年8月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始终是感激的!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作为公立医院,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犯罪,还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七个多月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径,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若医院不吸取教训,不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依法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依法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证据事实
(一)法律法规及医疗常识
根据我国《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第五条,申请输血应由经主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
第十二条,医护人员持输血申请单和贴好标签的试管,当面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病室/门急诊、床号、血型和诊断,采集血样;
第十三条,由医护人员或专门人员将受血者血样与输血申请单送交输血科(血库),双方进行逐项核对
第十五条,输血科(血库)要逐项核对输血申请单、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样,血型、交叉合血试验,抗筛试验;
第二十四条,配血合格后,由医护人员到输血科(血库)取血。
也就是说,一袋血要从医院血库发出来,首先必须要有主治医师签字的《申请单》,然后经过护士、血库人员共计3次的逐项核对,无误后血库方可将血发出。
(二)德昌县人民医院大肆伪造输血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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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大量血在无人申请的情况下,凭空就从血库发出
如图1所示,根据德昌县人民医院给产妇的输血病历,8月25日11:56分以后一直到产妇死亡期间,输给产妇的血全是在没有人申请的情况下,凭空就从医院血库发出。
一方面,这已经严重违反国家关于输血的法律法规。因没有执行检查、核对制度,给产妇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另一方面,因该部分病历关键信息缺失,输血的真实性不能认定。共涉及22袋血,超过病历记载输血总量的40%!
三、违法责任
以上事实,医院的病历记录,视频监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三名当时同在县医院分娩的产妇及其家属,县医院关于此事件的自查报告,产妇死亡后多次与院方协商交涉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均可证实。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事后大肆伪造病历(病历文件为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神志是唯一证据,伪造病历属销毁证据,已构成严重犯罪)等行为,相关人员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医护人员和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四条,因严重的伪造、隐匿或销毁关键病历的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应处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卫生行政主管部: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等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医院应对产妇的死负责。七个多月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依法依规受到应有处罚,全部正常上班家属也多次依法书面信访表达合理诉求,向有关部门出具大量事实证据,事件过去半年后,相关部门给家属的答复居然是“总之,医院不存在违规操作,擅离职守,伪造病历等行为”(引自德昌县卫计局在凉山州12345州长信访热线网页上的书面答复,信件编号201801230001)!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
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一)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年轻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相关人员依法受到惩处;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
我们未曾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员。
愿每一个正义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

发表于 2018-4-15 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据事实第32更 为掩盖过错,大肆伪造输血记录·Part5(涉事:医院临床用血管委会)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年8月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始终是感激的!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作为公立医院,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犯罪,还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七个多月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径,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若医院不吸取教训,不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依法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依法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证据事实

(一)法律法规及医疗常识

根据我国《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第二十二条,新鲜冰冻血浆,保质期为一年。

第二十五条,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共同查对……血液有效期……等,准确无误时,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发出。

第二十六条,凡血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发出……过期或其他须查证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准确无误方可输血。

第三十条,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带病历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对……后方可输血。

根据我国《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对血液的有效期等关乎患者生命安全的重要内容,在血库发血时,输血前,输血时都必须各有两名医护人员进行共计6次检查核对,准确无误后方可输血。但德昌县人民医院却给产妇输了大量保质期有问题的血液。

(二)血站提供的证据

1.png

图1 四川某市中心血站给我们提供的证据

如图1所示,根据四川某中心血站提供给我们的证据,“新鲜冰冻血浆”的保质期应该为一年,这也与我国《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新鲜冰冻血浆,保质期为一年”一致。

(三)德昌县人民医院大肆伪造输血病历

1、给产妇输了大量保质期有问题的血液

2.png

图2 德昌县人民医院输给产妇的问题血液(新鲜冷冻血浆)

如图2所示,根据德昌县人民医院的《病历》记载,给产妇输了大量保质期存在问题的“新鲜冷冻血浆”。这些“新鲜冷冻血浆”的保质期不仅与血站提供的血液不符,更严重违背国家规范

2、给产妇输了存在严重问题的“冷沉淀”

3.png

图3昌县人民医院输给产妇的问题血液(冷沉淀)

如图3所示,根据德昌县人民医院的《病历》记载,医院给产妇输了一袋采血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的冷沉淀。而产妇因医疗过错死亡在医院的时间是2017年8月25日。

(四)总结

出现这样有违国家规范,有违血站规定,甚至违背常识的结果,只有三种可能:

1、如果上述输血记录属实。德昌县人民医院给产妇输了大量“问题血液”。一方面,不仅给产妇的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与产妇死亡密切相关;另一方面,医院血库、主治医生、护士,已经严重违反我国《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关于输血前的6次核对检查的规定,相关人员严重违法违规。

2、如果上述输血记录不属实。由于产妇死亡后家属封存病历及时,医院为掩盖产科和临床用血管委会所犯的严重错误,大肆伪造输血病历,企图逃避追责,忙中出错的可能性极大。而因伪造病历,相关人员已经触犯刑法,属犯罪行为。

3、笔误,但可能性几乎为零。根据我国《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一袋血从市(州)中心血站制备,中心血站发出,医院血库入库,医院血库发出,用血科室取血人员核对取血,主治医生查验,输血前两名医护人员检查核对,输血时两名医护人员检查核对,前前后后要由近20名不同的医护人员检查核对无误后方能输给患者,而血液有效期信息是检查核对的重要内容。所以,笔误的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三、违法责任

以上事实,医院的病历记录,视频监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三名当时同在县医院分娩的产妇及其家属,县医院关于此事件的自查报告,产妇死亡后多次与院方协商交涉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均可证实。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事后大肆伪造病历(病历文件为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神志是唯一证据,伪造病历属销毁证据,已构成严重犯罪)等行为,相关人员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医护人员和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四条,因严重的伪造、隐匿或销毁关键病历的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应处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卫生行政主管部: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等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医院应对产妇的死负责。七个多月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依法依规受到应有处罚,全部正常上班家属也多次依法书面信访表达合理诉求,向有关部门出具大量事实证据,事件过去半年后,相关部门给家属的答复居然是“总之,医院不存在违规操作,擅离职守,伪造病历等行为”(引自德昌县卫计局在凉山州12345州长信访热线网页上的书面答复,信件编号201801230001)!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

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一)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年轻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相关人员依法受到惩处;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

我们未曾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员。

愿每一个正义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

发表于 2018-4-15 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据事实第33更 为掩盖过错,大肆伪造输血记录·Part6(涉事:医院临床用血管委会)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年8月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始终是感激的!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作为公立医院,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犯罪,还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七个多月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径,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若医院不吸取教训,不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依法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依法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证据事实

(一)血袋编码和采血日期顺序不符,涉嫌伪造血站血液

我国的血袋编码系统采用的是“国际输血学会ISBT(International Society of Blood Transfusion)”制定的采供血系统编码标准ISBT-128。所有来源于血站的血袋,包装上都有一串唯一的数字编码。编码共13位,前五位为采血单位编号,第6-7位为年份编码,第8-13位为采血顺序码。

采血顺序码为连续编码,对应采血时间的逻辑顺序,采血日期在前的顺序码较小,采血日期在后的顺序码大。

但院方输血记录记载,大量血袋编码明显不符常规。

1、以两袋冷沉淀为例

根据德昌县人民医院的《病历文件》:

(1)编号为5134017001660的冷沉淀(编码血站机打带防伪标识码的条码),采血日期为2017年6月20日10:56。

(2)编号为5134017001732的冷沉淀(编码为院方手写),采血日期却为2017年5月17日13:05。

前者于6月20日采血,顺序码001660,为血站机打带防伪标识码的条码;后者于5月17日采血,采血日期更早,按血站采用的ISBT-128编码标准,顺序码应小于001660,但德昌县人民医院病历中该袋血的采血顺序码却为001732,为医护人员手写

2、以两袋冷沉淀为例

根据德昌县人民医院的《病历文件》

(1)编号为5134017004438的悬浮红细胞液(编码为机打条形码),采血日期为2017年8月11日8:58分。

(2)编号为5134017004712的悬浮红细胞液(编码为院方手写),采血日期却为2017年8月3日16:27分。

前者于8月11日采血,顺序码004438,为血站机打带防伪标识码的条码;后者于8月3日采血,采血日期更早,按血站采用的ISBT-128编码标准,顺序码应小于004438,但德昌县人民医院病历中该袋血的采血顺序码却为004712,为医护人员手写。

像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德昌县人民医院在产妇病危抢救前五个小时的输血记录单编码全为手写,共涉及29袋血,达《输血病历》中所记载输血总量的47%!

手写编码的血袋编码明显有违血站血袋编码常识,德昌县人民医院手写条码的血液制品或为掩盖医院临床用血管委会擅离职守和血液库存管理上存在的严重问题导致产妇死亡的重大过错,铤而走险,私自伪造而来。

(二)《ICU监护记录单》和《ICU观察记录单》互相矛盾,毫无真实性可言

《ICU监护记录单》为护士对产妇治疗情况和基本生命体征情况的实时文字记录。

《ICU观察记录单》为护士对产妇治疗情况和基本生命体征情况的实时表格记录。

两者应为同一人,在同一时间点上,对产妇实际情况的实时记录。因而,在同一时间点,这两份关键病历文件的记载应该是一致的。但德昌县人民医院的《病历文件》中,两者在大量关键信息上却相互矛盾。

1、《ICU监护记录单》显示,8月25日12:25分和12:55分各给产妇输入新鲜冰冻血浆100ml,但《ICU观察记录单》显示,该时间段内,并未给产妇输血。两者互相矛盾。

2、《ICU监护记录单》显示,8月25日18:30分给产妇输入了新鲜冰冻血浆200ml,但在《ICU观察记录单》显示,并没有该次输血。两者互相矛盾。

(3)《ICU观察记录单》显示,8月25日17:00分给产妇输入了新鲜冰冻血浆200ml,但在《ICU监护记录单》中并没有该次输血。两者互相矛盾。

(4)《ICU观察记录单》显示,8月25日19:25分和19:50分两次输血签字的执行者为护士胡某,而在《ICU监护记录单》中这两次输血记录签字的执行者为护士马某某。两者互相矛盾。

如此重要的关键病历居然相互矛盾,病历文件毫无真实性可言!

三、违法责任

以上事实,医院的病历记录,视频监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三名当时同在县医院分娩的产妇及其家属,县医院关于此事件的自查报告,产妇死亡后多次与院方协商交涉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均可证实。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事后大肆伪造病历(病历文件为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神志是唯一证据,伪造病历属销毁证据,已构成严重犯罪)等行为,相关人员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医护人员和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四条,因严重的伪造、隐匿或销毁关键病历的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应处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卫生行政主管部: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等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医院应对产妇的死负责。七个多月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依法依规受到应有处罚,全部正常上班家属也多次依法书面信访表达合理诉求,向有关部门出具大量事实证据,事件过去半年后,相关部门给家属的答复居然是“总之,医院不存在违规操作,擅离职守,伪造病历等行为”(引自德昌县卫计局在凉山州12345州长信访热线网页上的书面答复,信件编号201801230001)!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

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一)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年轻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相关人员依法受到惩处;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

我们未曾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员。

愿每一个正义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


发表于 2018-4-17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据事实第34更 为掩盖过错,大肆伪造输血记录·Part7(涉事:医院临床用血管委会)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年8月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始终是感激的!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作为公立医院,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犯罪,还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七个多月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径,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若医院不吸取教训,不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依法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依法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证据事实
根据《危重病人护理记录单》,2017年8月25日1:30分,“产妇带三个静脉通道送入手术室进一步抢救”。进入手术室后没有再建立新的静脉通道,产妇到死亡前,都只有三个静脉通道。
医学常识:每输液500ml,一般需要2-3小时,最快也不会少于1小时。
但病历中却有大量“同时进行四组甚至四组以上输液(血)”的记载,与产妇实际只有三个静脉通道的事实严重不符,伪造治疗措施的相关病历如下:
(一)8月25日2:45分-2:54分期间,同时在给产妇输五组液体
根据《医嘱单》
8月25日2:10分医嘱“羟乙基淀粉注射液500ml滴注”,护士于同一时刻执行了该医嘱,推算输液时间2:10分-3:10分;
8月25日2:20分医嘱“0.9%NS500ml+氨基乙试验3.0g滴注”,护士于同一时刻执行了该医嘱,推算输液时间2:20分-3:20分;
8月25日2:28分医嘱“0.9%NS250ml+人液白蛋白50ml滴注”,护士于同一时刻执行了该医嘱,推算输液时间2:28分-2:58分;
8月25日2:35分医嘱“乳酸钠林格注射液1000ml滴注”, 护士于同一时刻执行了该医嘱,推算输液时间2:35分-4:35分;
8月25日2:45分医嘱“0.9%NS250ml+人液白蛋白50ml滴注”,护士于同一时刻执行了该医嘱,推算输液时间2:45分-3:15分。
由上述记录可知,在当天2:45分-2:54分期间,根据病历记录,同时在给产妇输注五组液体,与产妇只建有三个静脉通道的事实严重不符。
(二)8月25日2:55分-2:59分期间,同时在给产妇输六组液体
根据《医嘱单》
8月25日2:55分医嘱“乳酸钠林格注射液500ml滴注”,护士于同一时刻执行了该医嘱,推算输液时间2:55分-3:55分。
这样,算上前面的五组,在2:55分-2:59分期间,同时在给产妇输注六组液体,与产妇只建有三个静脉通道的事实严重不符。
(三)8月25日2:59分-3:11分期间,同时在给产妇输五组液体
2:58分,推算2:28分医嘱“0.9%NS250ml+人液白蛋白50ml滴注”执行完毕。但仍旧剩有五组液体同时给产妇输注。产妇只建有三个静脉通道的事实严重不符。
(四)根据《医嘱统计》,同样存在这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病历记录还有
8月25日3:27分-3:44分,同时在给产妇输五组液体。
8月25日3:28分-4:10分,同时在给产妇输六组液体。
8月25日4:10分-4:25分,同时在给产妇输五组液体。
8月25日9:00分-9:10分,同时在给产妇输五组液体。
而同时给产妇输四组液体的时间段则更多,限于篇幅,此处不详细列出。
综上所述,德昌县人民医院在产妇只有三个静脉通道的情况下,《病历》中却大量存在四个、五个、甚至六个通道同时输液的情况,严重与事实不符。8月25日1:30分产妇被送入ICU手术室抢救后,相关医护人员大量虚构了治疗措施,病历毫无真实性可言。而伪造虚构治疗措施,或为掩盖该院产科和临床用血管委会错误的治疗措施,拖延病情,相关人员擅离职守等原因造成产妇死亡的重大过错。
三、违法责任
以上事实,医院的病历记录,视频监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三名当时同在县医院分娩的产妇及其家属,县医院关于此事件的自查报告,产妇死亡后多次与院方协商交涉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均可证实。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事后大肆伪造病历(病历文件为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神志是唯一证据,伪造病历属销毁证据,已构成严重犯罪)等行为,相关人员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医护人员和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四条,因严重的伪造、隐匿或销毁关键病历的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应处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卫生行政主管部: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等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医院应对产妇的死负责。七个多月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依法依规受到应有处罚,全部正常上班家属也多次依法书面信访表达合理诉求,向有关部门出具大量事实证据,事件过去半年后,相关部门给家属的答复居然是“总之,医院不存在违规操作,擅离职守,伪造病历等行为”(引自德昌县卫计局在凉山州12345州长信访热线网页上的书面答复,信件编号201801230001)!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
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一)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年轻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相关人员依法受到惩处;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
我们未曾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员。
愿每一个正义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

发表于 2018-4-18 07:32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据事实第35更 为掩盖过错,大肆伪造输血记录·Part8(涉事:医院临床用血管委会)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年8月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始终是感激的!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作为公立医院,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犯罪,还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七个多月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径,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若医院不吸取教训,不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依法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依法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证据事实

(一)医疗规范

1、我国《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规定: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再根据病情和年龄调整输注速度,并严密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2、血袋上标注的输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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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四川某市中心血站给我们提供的证据

如图1所示,根据四川某中心血站提供给我们的证据,无论是“红细胞悬液”、“新鲜冰冻血浆”还是“冷沉淀”,任何一袋血,均在醒目位置以【注意事项】的方式提醒“输注前15分钟的速度应控制在5ml/分钟之内”,这也与我国《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一致。

(二)德昌县人民医院大量输血记录严重违反国家规范

但在德昌县人民医院的《输血记录》病历中,却大量存在输血速度超出国家规范十余倍甚至数十倍的记录,不仅明显违背常识,而且已严重违反医疗规范。相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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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违背常理的输血记录举例(1)

如图2所示,根据《输血记录单》,8月25日3:45分-3:59分,德昌县人民医院居然在短短14分钟内就给产妇输完了7袋冷沉淀,共计10个单位。其速度已达医疗规范规定速度上限的15倍!不仅明显违背常识,而其已严重违反医疗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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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违背常理的输血记录举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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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与图3证据的对比输血记录

如图3和图4所示,根据《输血记录单》,8月25日2:04分-2:06分,德昌县人民医院居然在2分钟内给产妇输完了200ml“新鲜冰冻血浆”,其速度已达医疗规范规定速度上限的20倍!不仅明显违背常识,而其已严重违反医疗规范。

而同样是输“新鲜冰冻血浆”,10:50分-11:22分期间,德昌县人民医院需要用超过半个小时,才能给产妇输完100ml。证明2:04分-2:06分期间的输血速度是多么不可思议!

像这样明显违背常识,严重违反医疗规范的输血记录还很多,主要有:

(1)血袋尾号1660的冷沉淀2U,8分钟输完,速度超过规范上限5倍以上

(2)血袋尾号0058的150ml新鲜冰冻血浆,4分钟输完,速度超过规范上限7倍以上;

(3)血袋尾号1511的150ml新鲜冰冻血浆,4分钟输完,速度超过规范上限7倍以上;

(4)血袋尾号1175的150ml新鲜冰冻血浆,4分钟输完,速度超过规范上限7倍以上;

(5)血袋尾号3827的150ml新鲜冰冻血浆,4分钟输完,速度超过规范上限7倍以上;

(6)血袋尾号2522的200ml新鲜冰冻血浆,6分钟输完,速度超过规范上限6倍以上;

(7)血袋尾号3654的150ml新鲜冰冻血浆,5分钟输完,速度超过规范上限6倍以上;

(8)血袋尾号3245的150ml新鲜冰冻血浆,5分钟输完,速度超过规范上限6倍以上;

(9)血袋尾号2179的150ml新鲜冰冻血浆,5分钟输完,速度超过规范上限6倍以上;

(10)血袋尾号0445的150ml新鲜冰冻血浆,5分钟输完,速度超过规范上限6倍以上;

(11)血袋尾号2410的150ml新鲜冰冻血浆,5分钟输完,速度超过规范上限6倍以上……

经统计德昌县人民医院《输血记录单》,医院共给产妇输血62袋,其中输血速度超过我国输血规定,违规的,达59袋,占95%以上!

(三)总结

出现这样有违国家规范,甚至违背常识的《输血记录》,只有三种可能:

1、如果上述输血记录属实。德昌县人民医院在输血速度上大量严重违规。则会给产妇的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与产妇死亡密切相关,已造成严重后果。相关人员应依法依规受到相应行政处罚。

2、如果上述输血记录不属实。由于产妇死亡后家属封存病历及时,医院为掩盖产科和临床用血管委会所犯的严重错误,大肆伪造输血病历,企图逃避追责,忙中出错的可能性极大。而因伪造病历,相关人员已经触犯刑法,属犯罪行为。

3、笔误,但可能性几乎为零。德昌县人民医院输血速度违规率超过95%,根本不可能是笔误所致。

三、违法责任

以上事实,医院的病历记录,视频监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三名当时同在县医院分娩的产妇及其家属,县医院关于此事件的自查报告,产妇死亡后多次与院方协商交涉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均可证实。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事后大肆伪造病历(病历文件为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神志是唯一证据,伪造病历属销毁证据,已构成严重犯罪)等行为,相关人员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医护人员和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四条,因严重的伪造、隐匿或销毁关键病历的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应处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卫生行政主管部: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等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医院应对产妇的死负责。七个多月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依法依规受到应有处罚,全部正常上班家属也多次依法书面信访表达合理诉求,向有关部门出具大量事实证据,事件过去半年后,相关部门给家属的答复居然是“总之,医院不存在违规操作,擅离职守,伪造病历等行为”(引自德昌县卫计局在凉山州12345州长信访热线网页上的书面答复,信件编号201801230001)!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

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一)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年轻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相关人员依法受到惩处;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

我们未曾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员。

愿每一个正义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


发表于 2018-4-19 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据事实第36更 为掩盖过错,大肆伪造输血记录·Part9(涉事:医院临床用血管委会)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年8月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始终是感激的!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作为公立医院,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犯罪,还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七个多月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径,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若医院不吸取教训,不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依法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依法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证据事实
(一)常识及医疗法律规范
    1、常识
一袋血要输给产妇,流程必然是:主治医生申请用血→护士取产妇血样连同《用血申请单》一起送医院血液科(血库)→医院血液科(血库)做配血试验和抗筛试验合格后发出→护士将血取回病房→主治医生发输血医嘱→输血前至少由两名医护人员进行输血前核对血袋、配血和抗筛试验结果、与产妇是否匹配等确认无误,实时书面记录后实施输血→输血中速度先慢后快,密切观察有无不良反应等并实时书面记录→输血后再次检查核对并实时书面记录→完成输血。
一袋血,要先从血库发出来,才能输给产妇,这是一个常识。
2、医疗法律规范
根据我国《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第二十四条,配血合格后,由医护人员到输血科(血库)取血。
第二十五条,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共同查对……血液有效期……等,准确无误时,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发出。
第二十九条 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颜色是否正常。准确无误方可输血。
第三十条,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带病历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对……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后,用符合标准的器皿进行输血。
由此可知,为患者输血应当先由输血科(血库)进行配血合格后发放给科室,在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准确无误科室才能为产妇输血,这是我国医疗法律规范的基本要求。
(二)德昌县人民医院大肆伪造输血病历
德昌县人民医院在抢救开始后的五个小时内,却多次出现“血还没从血库发出,病房的输血记录就显示该袋血就已经输给了产妇”的情况,完全不符合常识,更严重违背了我国《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相关病历毫无真实性可言,而伪造病历已经触犯法律,属犯罪行为。相关情况如下。
1、8月25日1:40分的输血治疗属伪造病历凭空编造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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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血袋号5134017007792的《输血记录单》
如图1所示,根据《医嘱》、《护理记录》和《输血记录》,血袋号5134017007792的悬浮红细胞300ml,输血时间为8月25日1:40分-2: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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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血袋号5134017007792的《发血单》
    如图2所示,根据《发血单》,血袋编号为5134017007792的血液, 8月25日5:26分才从医院血库发出!
2、8月25日2:00分的输血治疗属伪造病历凭空编造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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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血袋号5134017000058的《输血记录单》
如图3所示,根据《医嘱》、《护理记录》和《输血记录》,血袋号5134017000058的新鲜冰冻血浆150ml,输血时间为8月25日2:00分-2: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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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血袋号5134017000058的《发血单》
   如图4所示,根据《发血单》,血袋编号为5134017000058的的血液,血库发出时间为8月25日4:15分!
很明显,德昌县人民医院为掩盖产科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产妇大出血,临床用血管委会擅离职守医院无血又取血延误造成产妇死亡的过错,大肆虚构伪造了输血病历。而相关医护人员伪造病历的行为,已然违法。
妻子命悬一线,这几个所谓的医生,不是想着怎么救人,而是再次盘算怎么逃避责任,伪造病历!人无德又与畜生何异?
若我最终都没能给妻子讨来公道,若这些人最终都没能依法依规受到惩罚,若县政府相关部门知法犯法不解决违规违法犯罪人员而最终把我“解决”了,若这几个所谓“白衣天使”继续留在医疗队伍里,将会是一件多么恐怖的事情,将会对社会造成多么大的危害!
三、违法责任
以上事实,医院的病历记录,视频监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三名当时同在县医院分娩的产妇及其家属,县医院关于此事件的自查报告,产妇死亡后多次与院方协商交涉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均可证实。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事后大肆伪造病历(病历文件为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神志是唯一证据,伪造病历属销毁证据,已构成严重犯罪)等行为,相关人员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医护人员和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四条,因严重的伪造、隐匿或销毁关键病历的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应处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卫生行政主管部: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等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医院应对产妇的死负责。七个多月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依法依规受到应有处罚,全部正常上班家属也多次依法书面信访表达合理诉求,向有关部门出具大量事实证据,事件过去半年后,相关部门给家属的答复居然是“总之,医院不存在违规操作,擅离职守,伪造病历等行为”(引自德昌县卫计局在凉山州12345州长信访热线网页上的书面答复,信件编号201801230001)!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
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一)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年轻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相关人员依法受到惩处;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
我们未曾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员。
愿每一个正义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

发表于 2018-4-20 07:06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据事实第37更 为掩盖过错,大肆伪造输血记录·Part10(涉事:医院临床用血管委会)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年8月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始终是感激的!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作为公立医院,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犯罪,还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七个多月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径,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若医院不吸取教训,不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依法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依法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证据事实

(一)常识及医疗法律规范

1、常识

一袋血要输给产妇,流程必然是:主治医生申请用血→护士取产妇血样连同《用血申请单》一起送医院血液科(血库)→医院血液科(血库)做配血试验和抗筛试验合格后发出→护士将血取回病房→主治医生发输血医嘱→输血前至少由两名医护人员进行输血前核对血袋、配血和抗筛试验结果、与产妇是否匹配等确认无误,实时书面记录后实施输血→输血中速度先慢后快,密切观察有无不良反应等并实时书面记录→输血后再次检查核对并实时书面记录→完成输血。

一袋血,要先从血库发出来,才能输给产妇,这是一个常识。

2、医疗法律规范

根据我国《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第二十四条,配血合格后,由医护人员到输血科(血库)取血。

第二十五条,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共同查对……血液有效期……等,准确无误时,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发出。

第二十九条 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颜色是否正常。准确无误方可输血。

第三十条,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带病历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对……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后,用符合标准的器皿进行输血。

由此可知,为患者输血应当先由输血科(血库)进行配血合格后发放给科室,在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准确无误科室才能为产妇输血,这是我国医疗法律规范的基本要求。

(二)德昌县人民医院大肆伪造输血病历

德昌县人民医院在抢救开始后的五个小时内,却多次出现“血还没从血库发出,病房的输血记录就显示该袋血就已经输给了产妇”的情况,完全不符合常识,更严重违背了我国《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相关病历毫无真实性可言,而伪造病历已经触犯法律,属犯罪行为。相关情况如下。

1、8月25日2:06分的输血(血袋号:5134017001175)属伪造病历,凭空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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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血袋号5134017001175的《输血记录单》

如图1所示,根据《医嘱》、《护理记录》和《输血记录》,血袋号5134017001175的血液,输血时间为8月25日2:06分-2: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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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血袋号5134017001175的《发血单》

    如图2所示,根据《发血单》,血袋编号为5134017001175的血液, 8月25日4:15分才从医院血库发出!

2、8月25日2:06分的输血(血袋号:5134017001511)属伪造病历,凭空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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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血袋号5134017001511的《输血记录单》

如图3所示,根据《医嘱》、《护理记录》和《输血记录》,血袋号5134017001511的血液,输血时间为8月25日2:06分-2: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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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血袋号5134017001511的《发血单》

    如图4所示,根据《发血单》,血袋编号为5134017001511的血液, 8月25日4:15分才从医院血库发出!

3、8月25日2:10分的输血(血袋号:5134017003827)属伪造病历,凭空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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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血袋号5134017003827的《输血记录单》

如图5所示,根据《医嘱》、《护理记录》和《输血记录》,血袋号5134017003827的血液,输血时间为8月25日2:06分-2: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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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 血袋号5134017003827的《发血单》

    如图6所示,根据《发血单》,血袋编号为5134017003827的血液, 8月25日4:15分才从医院血库发出!

上述输血病历严重违背临床常规、医疗法律法规,甚至违背生活常识,明显属伪造病历,输血行为不能成立。

德昌县人民医院为掩盖产科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产妇大出血,临床用血管委会擅离职守医院无血又取血延误造成产妇死亡的过错,大肆虚构伪造输血病历的行为昭然若揭。而相关医护人员伪造病历的行为,已然违法。

产妇命悬一线,这几个所谓的医生,不是想着怎么救人,而是盘算怎么逃避责任,伪造病历!人无德又与畜生何异? 若我最终都没能给妻子讨来公道,若这些人最终都没能依法依规收到惩罚,若县政府相关部门知法犯法不解决违规违法犯罪人员而最终把我“解决”了,若这几个所谓“白衣天使”,继续留在医疗队伍里,将会对社会造成多么大的危害!

三、违法责任

以上事实,医院的病历记录,视频监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三名当时同在县医院分娩的产妇及其家属,县医院关于此事件的自查报告,产妇死亡后多次与院方协商交涉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均可证实。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事后大肆伪造病历(病历文件为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神志是唯一证据,伪造病历属销毁证据,已构成严重犯罪)等行为,相关人员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医护人员和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四条,因严重的伪造、隐匿或销毁关键病历的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应处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卫生行政主管部: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等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医院应对产妇的死负责。七个多月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依法依规受到应有处罚,全部正常上班家属也多次依法书面信访表达合理诉求,向有关部门出具大量事实证据,事件过去半年后,相关部门给家属的答复居然是“总之,医院不存在违规操作,擅离职守,伪造病历等行为”(引自德昌县卫计局在凉山州12345州长信访热线网页上的书面答复,信件编号201801230001)!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

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一)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年轻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相关人员依法受到惩处;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

我们未曾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员。

愿每一个正义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


发表于 2018-4-20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据事实第38更 关键医护人员无资质非法行医,严重违反法律法规
经询医护专家和律师团队,此为核心关键证据,暂不对外公开。将直接向相关部门提供本证据,待相关人员受到法律制裁后,再向社会公开。

发表于 2018-4-21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据事实第39更 为掩盖过错,大量伪造从入院到8月25日1:40分心脏停跳期间的病历·Part1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年8月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始终是感激的!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作为公立医院,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犯罪,还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七个多月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径,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若医院不吸取教训,不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依法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依法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证据事实
根据我国《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伪造、隐匿或销毁病历的,卫计局应对相关医护人员给予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编造入院产科B超检查记录(涉事医生:苟某)
入院违规未做B超检查,胎位、胎儿大小、产道等情况不得而知,这与分娩方式的选择和产后出血都密切相关。为掩盖过错,医生苟某在病历中编造了B超记录。相关证据事实,已在《真相揭露》(连载,第2更)中详细阐述。
(二)伪造第一产程《待产记录》(涉事医生:魏某某)
因违规严重超剂量使用缩宫素催产,产妇宫缩异常,但医生魏某某从未重视,更未依诊疗规范采取任何应对措施,这与产后出血密切相关。为掩盖过错,医生魏某某事后在《待产记录》病历中编造了“十分完美”的第一产程宫缩情况记录表。相关证据事实,已在《真相揭露》(连载,第5-6更)中详细阐述。
(三)伪造第二、三产程《待产记录》(涉事医生:魏某某)
第二产程存在大量严重违规的诊疗行为,与产后出血密切相关。为掩盖过错,医生魏某某事后伪造了《分娩记录》病历,《待产记录》病历和《一般病人护理记录》病历。在伪造过程中,忙中出错,上述三份病历文件在宫缩素的应用、会阴侧切、阴道裂伤等关键记录上,均互相不能印证,漏洞百出。相关证据事实,已在《真相揭露》(连载,第7-10更)中详细阐述。
(四)伪造出产房后观察期的《一般病人护理记录》(涉事医生:魏某某)


自产妇分娩结束到家属发现大出血的3个多小时内,相关医护人员未履行检查义务。不仅忽视产妇入院血常规检查发现的凝血功能异常问题,还置产妇分娩过程中多项产后出血高危因素于不顾,不提前申请备血,又在观察期严重不负责任,从未按诊疗规范观察产后出血情况,导致产妇因宫缩不好,持续出血积存子宫长达三个多小时而未被医护人员发现,最终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为掩盖过错,医生魏某某伪造了产后观察期,产妇每半小时出血情况、宫底情况、血压、脉搏情况等关键生命体征记录。相关证据事实,已在《真相揭露》(连载,第11更)中详细阐述。


(五)虚构建立第三通道的事实,相应抢救措施的真实性不能认定(涉事医生:魏某某)
产妇在8月25日0:30分时失血已超过2000ml,命悬一线,产科下《病危通知书》。而医院血库管理混乱,未按规定储备库存用血;血库值班人员又擅离职守,迟迟未派车去血站取血,血库值班人员到岗后又不按规申请血站直接送血,坚持由医院自行派车去血站取回救命用的血液(往返时间延误超过3倍,当天3:44分才将血液送到抢救室,而产妇早已心脏停跳过)。
8月25日0:30分,产妇重度失血性休克,唯有立即输血才能救命。而产科在抢救过程中依然在伪造病历,试图逃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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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伪造抢救记录的病历
如图1所示,根据《危重病人护理记录》记载:
8月25日0:37分,“第三通道给予0.9%生理盐水250ml……”。
8月25日0:55分,“病员一般情况差,子宫收缩差,立即建立第三通道,平衡液500ml……”
由此说明,在第三通道尚未建立的情况下,提前20分已经开始输液,属于明显伪造,该部分病历无真实性可言。
(六)伪造手术前、后基本生命体征(涉事医生:魏某某,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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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伪造基本生命体征病历的情况
如图2所示,关于产妇的基本生命体征:
1、在8月25日1:35分
《手术病人交接记录单》记载,血压96/58mmHg,心率163。
而同一时刻的《危重病人护理记录单》则记载,血压60/40mmHg,心率56。
2、在8月25日7:15分
《手术病人交接记录单》记载,血压60/30mmHg,心率136。
而同一时刻的《危重病人护理记录单》则记载,血压110/62mHg,心率85。
很明显,同一时刻,两份病历材料中关于产妇基本生命体征的记载严重不一致。一边是严重休克血压,另一边是不会导致危害性结果的正常血压。该部分病历无真实性可言,产妇的生命体征情况不得而知,其采取的治疗措施也无法认定!
三、违法责任
以上事实,医院的病历记录,视频监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三名当时同在县医院分娩的产妇及其家属,县医院关于此事件的自查报告,产妇死亡后多次与院方协商交涉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均可证实。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事后大肆伪造病历(病历文件为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神志是唯一证据,伪造病历属销毁证据,已构成严重犯罪)等行为,相关人员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医护人员和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四条,因严重的伪造、隐匿或销毁关键病历的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应处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卫生行政主管部: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等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医院应对产妇的死负责。七个多月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依法依规受到应有处罚,全部正常上班家属也多次依法书面信访表达合理诉求,向有关部门出具大量事实证据,事件过去半年后,相关部门给家属的答复居然是“总之,医院不存在违规操作,擅离职守,伪造病历等行为”(引自德昌县卫计局在凉山州12345州长信访热线网页上的书面答复,信件编号201801230001)!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
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一)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年轻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相关人员依法受到惩处;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
我们未曾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员。
愿每一个正义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

发表于 2018-4-22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据事实第40更 为掩盖过错,大量伪造从入院到8月25日1:40分心脏停跳期间的病历·Part2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年8月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始终是感激的!但因(1)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严重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2)作为公立医院,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犯罪,还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3)大半年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径,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若医院不吸取教训,不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依法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依法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错得罚,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证据事实

根据我国《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伪造、隐匿或销毁病历的,卫计局应对相关医护人员给予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七)伪造手术申请文件(涉事医生: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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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伪造《手术申请》文件证据

如图1所示:

根据《手术申请表》,产科主治医师唐某于8月26日申请手术。

但据《死亡记录》有,死亡时间为8月25日。

也就是说,产妇死亡一天以后,产科才开始申请手术。很明显,该《手术申请表》为产妇死亡后伪造而来。

根据我国《手术管理办法》,手术前必须由主治医师书面申请,科主任签字审核同意,医院医务处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后方可实施。医生唐某上述行为,不仅严重违反关于手术申请审批制度的医疗规范,而且伪造病历的行为已属违法犯罪行为。

(八)子宫切除手术,谁给产妇实施了麻醉?(涉事医生: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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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显示麻醉医师为吴某的病历文件

如图2所示,根据《麻醉前访视记录表》和《住院病案首页》等病历文件,均显示子宫切除手术中,给产妇实施麻醉的是医生吴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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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显示麻醉医师为刘某某的病历文件

如图3所示,根据《手术安全核查单》等病历文件,麻醉实施前签字的麻醉医师为刘某某,手术开始前签字的麻醉医师为刘某某,手术结束患者离开手术室前签字的麻醉医师还是刘某某。

那么,子宫切除手术,究竟是谁给产妇实施了麻醉?

很明显,在产科主治医师唐某给产妇实施子宫切除手术期间,伪造了实施麻醉的医师人员,多份病历文件间记录相互矛盾,相关病历的真实性无法认定。

三、违法责任

以上事实,医院的病历记录,视频监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三名当时同在县医院分娩的产妇及其家属,县医院关于此事件的自查报告,产妇死亡后多次与院方协商交涉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均可证实。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事后大肆伪造病历(病历文件为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神志是唯一证据,伪造病历属销毁证据,已构成严重犯罪)等行为,相关人员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医护人员和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四条,因严重的伪造、隐匿或销毁关键病历的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应处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卫生行政主管部: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等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医院应对产妇的死负责。大半年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依法依规受到应有处罚,全部正常上班家属也多次依法书面信访表达合理诉求,向有关部门出具大量事实证据,事件过去半年后,相关部门给家属的答复居然是“总之,医院不存在违规操作,擅离职守,伪造病历等行为”(引自德昌县卫计局在凉山州12345州长信访热线网页上的书面答复,信件编号201801230001)!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

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一)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年轻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相关人员依法受到惩处;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

我们未曾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员。

愿每一个正义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


发表于 2018-4-24 07:05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据事实第41更 8月25日1:40分到最终死亡的22个小时内,病历记录缺失或违规达77处,伪造病历达94处,毫无真实性可言!

经询医护专家和律师团队,此为核心关键证据,暂不对外公开。

我们将直接向有关部门提供本证据,待相关人员受到法律制裁后,再向社会公开。

(真相揭露,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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