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广汉市委、市人民政府督促广汉市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履行支付代为债权人四川省阳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收取应享有的优先债权
情 况 反 映
广汉市市委、广汉市人民政府: 情况反映人:四川省阳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金鱼岭路292号(天龙国际大酒店4楼),法定代表人:吴端阳,联系电话,15196777777。 债务人:四川天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天策实业公司”); 被反映人:广汉市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下称“经信局”)。
情况反映事项: 请贵委和贵政府责令经信局将(2004)德民初字第75号民事案件应享有优先受偿的债权执行款和资金占用利息尽快支付给阳光公司;否则阳光公司将采取其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债权人与债务人天策实业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已由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下发了(2004)德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第二条:“广汉工行的725万元借款在广他字第325号房产抵押登记---和抵押登记载明的机器设备中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案在执行中由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广汉市人民法院执行。债权人在向广汉市人民法院申请对案涉债权的执行中,已将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办事处(下称“成都办事处”)。在法院拍卖天策实业公司抵押资产中,贵委和贵政府先后招集了经信局局长和副局长、法院副院长徐勇、工商局副局长、天策药业公司等相关单位进行会议商讨并出具了记要送达相关单位,阻止了该案件的正常执行,错误的将债权人应享有的优先债权转到了贵政府的财政局并由经信局错误处理,其相关会议和会议计要以及事实如下: 2005年4月4日中共广汉市委办公室召集相关的负责人会议后,以第二十八期《关于天策药业与工行建行抵押贷款事宜的会议纪要》向相关会议单位送达;该纪要并向法院及相关单位明确了“----,并按法律规定向债权人受偿。----。”; 2005年6月3日中共广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召集相关的负责人会议后,以第三十八期《关于天策药业问题的会议纪要》向相关会议单位送达;该纪要并向法院及相关单位明确了“----,不能解决工行抵押的问题---。”; 2005年9月14日中共广汉市委办公室召集相关的负责人会议后,以第六十六期《会议纪要》向相关会议单位送达;该纪要并向法院及相关单位明确了“----,并做好德阳、广汉法院和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 广汉市人民法院将天策实业公司抵押给债权人的资产通过拍卖、且拍卖款转到法院后;2006年6月27日中共广汉市委办公室召集相关的负责人会议后,以第三十七期《会议纪要》向相关会议单位送达;该纪要第三条向法院及相关单位明确了“天策药业公司资产处置工作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资产处置所得由市法院划转到市经济局。”; 2006年7月3日至2006年9月1日广汉市人民法院向贵政府的财政局划转了拍卖款共计895万元;期间法院要求债权人向法院去函告知,于2006年7月14日债权人给法院去函并要求经信局在收到成交款后及时将债权人应受偿款项划入债权人帐户。但债权人通过多次派专人或函件向贵政府和法院催收均无果。 2012年原债权人成都办事处将该债权转让,最终由阳光公司受偿案涉债权。阳光公司完善相关手续后,于2014年向广汉市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申请人,广汉市法院收到阳光公司申请后至2020年11月25日才将申请执行人主体变更为阳光公司。为此,阳光公司为了维护自身权利,到法院档案室复印了案涉资料,发现是贵委和贵政府在干预法院执行,将债权人应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执行款划转到了贵政府的财政局,2021年3月13日阳光公司用邮政EMS快递给经信局送达了《通知书》并要求将案款划转至阳光公司帐户上或退还到法院帐户上,但至今未回复,且至今债权人不知此款的去向。 综上所述,在依法治国和依法维护公平正义的今天,贵委和贵政府作出了错误决定:将债务人天策实业公司抵押给债权人的资产,通过法院拍卖后的执行款用于支付了另案的天策药业公司企业安置工作,违反了债权人优先受偿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损害了债权人阳光公司的权利和利益。为此,阳光公司特恳请贵委和贵政府高度重视此情况反映,督促经信局依法按照法律法规将代收的执行款尽快转至阳光公司名下或反还到法院帐户上,妥善处理涉案债权执行优先受偿款项,以维护社会稳定。 此致 情况反应人:四川省阳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附:判决书等相关证据
民事判决书
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
转款凭证
转款凭证
转款凭证
转款凭证
转款凭证
转款凭证
变更执行主体裁定书
变更执行主体裁定书
关于划转拍卖成交款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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