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将剩勇追穷寇,不可沽名学霸王!!两年来,郫都公安虽已败诉十三次,但当事人胜得不开心!当事人需要负责任的裁判! 回避申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9日,申请人向贵院就申请人提起的(2020)川行申933号案件提交了现场勘查申请。 申请人表示,只要案件承办法官本着基本的法律素养,只要承办法官组织原被告双方到现场进行勘查,就能够得出被告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犀浦派出所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钱宇10:44:05秒的视频)不能证明申请人存在阻碍执法行为的结论。因为被告视频显示的警告地,处于桂香庭19号庭院,与桂香庭12号间隔了13、15、17、号庭院,离强拆现场50余米、离执法人员设置的第三道警戒线20米。申请人完全可以在此处逗留,申请人并无言语或者肢体阻碍工作人员执法的行为,逗留此处不能得出原告阻碍执法的结论,相反,能够证明被告犀浦派出所办案民警滥用职权、寻衅滋事,非法干扰原告人身自由。 申请人在现场勘查申请中表示,现场勘查事关案件重大事实,若法院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不作出书面决定,申请人将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不愿意查明案件事实,害怕真相,最终会作出枉法裁判为由申请案件承办法官回避。时至今日,贵院仍然未作出书面决定。 四川省高院(2020)川行申933号案件承办法官不愿意查明案件事实、害怕真相,最终势必作出枉法裁判,这让申请人对是否会作出公正判决产生了不安情绪。有基于此,特申请案件承办人员王晓东回避。请四川省高院作出回避决定后书面回复本人,本人将视回复情况决定是否复议一次。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冯勇军(代)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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