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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露丁丁”与“挺丁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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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30 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市井屁民 发表于 2016-1-30 11:12
从你主题帖的有些描述,老屁真的不敢苟同,特别是“公然在公共场所堵路”用上“公然”、“堵路”二词 ...

有网友说寻衅滋事的首要条件是为了寻求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随意实施侵害等行为
1.露机机不健康是必须的,那是不是寻求刺激呢?世界罕见的龌矬行为,他心里没数吗?但郭某做了,为什么?就是为了满足他那狂妄的心理,你不是要咬暖吗,老子就亮给你,来咬啊,服不服!??这不是寻求刺激?
2.无故:每个人都具有独立的法律行为能力,从情理上讲,郭母与兰某的骂战,郭作为儿子应帮腔,但从法理上讲,郭母与兰某的骂战就是两个人的骂战,跟郭没关系,而郭出厕所就与兰某打骂,是不是无故伤人?好比,A和B骂架,A告诉了哥哥,A的哥哥为了帮A出头,去把B打了,我敢说绝对是A的哥哥寻衅滋事!再举例:A无故打B,B不小碰了C,B和C打起来了,C不小碰了D,C和D又打起来了,如此下去,最后Y和Z打起来了,此26人全部被抓进看守所,审判Y和Z时,Y说,要不是X打我,我根本不会碰到Z,是X的错,X又说是W的错,最后都推到是A的错,请问这个案子怎么判?是不是应试两两分开判?各负各的法律责任!!
3.随意实施侵害:这种行为是一般人能做出来的,说明啥,平常横惯了,根本不把法律当回事,当然做起很随意!更有人拿王小美露机机说事,王小美是精神病,郭和挺露机机的人是精神病吗!?
再来回顾下整件事,郭妻发帖,G帮腔,发布没露的不实言论,露没露!?在场的郭妻难道不知道?为什么不及时纠正G,而是默认G胡说八道?想想为什么吧?你我一开始就被人下套!再辅以G说兰某敲诈勒索三万的事和龙门警方乱作为的事,彻底让大家深信郭就是被陷害的啊!!当这些事被证明为不实言论,G有道歉吗?郭有向兰某道歉吗?至少我没看到,看到的是不断的狡辩!!这样奇葩的行为,不反思,不道歉,还要上诉,还有廉耻吗??我可以肯定的说,上诉成功与否,郭家已抬不起头!!这种事的重点是露机机这样败俗的行为!!郭的左邻右舍怎么看?郭的儿女在学校,他的同学会怎么看他的儿女?给家人儿女造成了多大的精神伤害?我想不判他刑,也应自己关在家里反思,难道这破事还要让全国全世界都知道,上CCTV,CNN,BBC?是个男人就应放弃上诉,诚恳登门向兰某道歉,发帖向网友声明道歉,发表声明警告G不要再把事态扩大化!
G说郭妻离家出走是公检法挑拨离间,真是高级黑!!很明显,这是郭对郭妻和郭母请G来胡说八道不满引起的,才有了郭当庭要求解除G的代理人关系,事后郭妻和郭母执迷不悟,才有了G声称的郭母向他道歉,郭妻出走广东!!再这样僵持下去,郭和郭妻离婚是迟早的事,两家人妻离子散,可这个G还在到处黑,推卸责任!!这样一个捏造事实,胡说八道,恶意诽谤的人居然还可以被某些网友吹捧,这些人真是三观被狗吃了。
客观的说,整个事件可分为四部分,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无必然联系,法律定性上互不影响,不能简单的认为别人打我了,所以我还手把他打残就是责任少的,那别人吃屎了,你会跟着去吃屎吗?我想不会,因为大家还是能分清利弊,那为什么会存在还手打残人还认为责任少这种观念呢?这就是人本能的报复心理还要找块遮羞布!四部分应分开处理,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大家都是成年人,都有独立的法律行为能力,不是未成年,可以由监护承担一定责任,更不能因为有亲属朋友关系就可以否认这种独立性,就可以合并法律关系,难道一个人判了十年,可以分给十个亲戚朋友,一人坐一年!?
1.兰某与郭母的抓扯打骂
2.郭某对兰某的恶劣侮辱
3.郭妻和G在网上捏造事实,造谣生事,煽动舆论,另外,恶意诽谤公检法待定
4.办案过程的公职人员是否有G所说的违法问题,有就处理相关人员,没有就是G恶意诽谤,处理G

发表于 2016-1-30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时光伤逝 发表于 2016-1-30 20:46
首先说明一点,我并无“挺丁丁”之意,只是觉得罪罚不当而已。1、“露丁丁”是龌蹉行为没错,根据你的描 ...

1.不管是是蹭、是打飞机、还是射在受害者裤管上,有一点需要注意,这些人还是有羞耻感的,怕被别人发现,都是藏着搞的,郭露机机有吗??或者说他露那一瞬间有吗?世上没有后悔药,即使是一时冲动,犯了错就要承担后果;
2.露机机事件和兰某与郭母的骂战是有一点因果关系,但不是必然关系,不构成郭对兰某实施侵害的要素!我在11楼举的A到Z打斗的例子就很能说明这种关系.
3.这里的横惯了指郭某平常经常做一些违法但自己觉得不违法的事,包括我们自己有时都做些违法的事,只是我们不以为然,比如闯红灯,所以在对兰某实施侵害时根本没想到有严重后果,当知道后果很严重后,就有了哭天喊地的说冤枉,罪不至此!我不相信在长达八个月的时间里,郭某对郭妻和G在网上造谣一事不知情!
4.法院对其‘认罪态度较好”的表述我在其它帖子也说过,恰好说明了法院并没有因为郭妻和G在网上造谣诽谤而加重对郭的处罚,做到了一码事归一码事,没有报复,才只判了八个月,如果没有‘认罪态度较好”,我想判一年以上没问题!!而郭当庭炒了G,以及事后郭妻出走,郭母向G道歉,说明郭不认同郭妻在网上的一系列不当行为,至少说明郭在庭审时已意识到郭妻和G在网上造谣等一系列行为是非常错误的,而郭妻和郭母却执迷不悟。庭审上有悔错,表示欢迎,但我坚持认为郭有必要登门诚恳道歉,同时在网上发布道歉,毕竟这件不但对当事双方家庭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更在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网上的轩然大波由郭妻和G捏造事实造谣引起,不应由郭出面道歉,但他的道歉声明却可以彻底撇清与G的关系,也是对G的警告,让大家看到一个男人做错事后诚恳道歉重新做人的态度!
      至今G还在网上胡说八道,瞎扯,却没有得到法律的惩罚,我只能对高坪公安局呵呵了。

发表于 2016-1-30 23:47 | 显示全部楼层
时光伤逝 发表于 2016-1-30 23:11
1、公众场合露JJ,在刑法里并没有这一条。不管他的JJ被多少人看到,都不构成犯罪。我们可以道德谴责,可 ...

1.你认为哪个国家的哪部法律里面会具体到写着露JJ会判多少年?找出来让大家开开眼?这就是你认为的法不禁止即可为?无针对性的露是治安事件,有针对性的露呢?这可是恶劣的当从侮辱妇女啊!!
2。好好理解我举的A到Z的打斗事件吧。不要荒唐到把什么事都扯上关系,这也是为什么G被法官喝斥不讲重点的原因,G已荒唐到怪兰某车太宽了,所以过不去。
3。很不幸,郭某不以为然的行为这次被抓到了,兰某要告他!!我再次声明,这里说耍横惯了,不是什么有罪推定,是指郭某平常习惯性做一些违法的事且不以为然,所以这次习惯性的又做了,碰到了一定要追究责任的兰某。我又哪里提出要追究他以前的违法行为,要是追究的话,怕是他要哭死在牢里!
4。司法机关的回复不当不影响郭某的量刑,即使这个回复被认定为不当,也是另外立案调查的事,跟郭某的案子怎么判没有必然关系,不要混在一起,也支持你提出对司法机关的质疑,但希望这种质疑不是帮郭脱罪,更不是和G一样胡说八道,没证据的乱说!
     G拿王小美来类比郭露机机,看看下面的图片吧,一个大家都知道的事实,说不下去了,他说要人鉴定王小美精神有问题,我想鉴定结论出来后他又要说鉴定机构弄虚作假了,又开始新一轮的指责,反正为了脱罪,他是什么话都说得的出来,胡搅蛮缠,荒唐至极!!好比世人都知道地面摆了一坨屎,G非要说是黄金,还要去啃两口,你能把他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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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30 23:51 | 显示全部楼层
时光伤逝 发表于 2016-1-30 23:47
“其实,先就一道歉和赔偿就一了百了的事”既然能道歉赔偿解决问题的事,为何最后却摊上了刑法?而且是减 ...

你活了这么久了,难道还不了解我国公务员的作派吗??当然是能少一事是一事,能撮合他们私下解决,公务员就不用去调查取证了,也就不用累了,何乐而不为?撮合不了,那就按程序走呗,这也是被害人兰某要求的!!如果兰某不要求,有个毛的人管啊!

发表于 2016-1-31 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时光伤逝 发表于 2016-1-31 13:37
1、《治安管理处罚法》里对裸露身体就明文规定,但刑法里没有。所以就裸露本身,不是刑事犯罪的要件,而 ...

1。刑罚里有侮辱妇女罪,侮辱妇女判多少年?两人的私人空间进行侮辱影响恶劣还是当着众人的面恶劣?侮辱妇女是判5年以下,具体判多少是不是应该看恶劣程度?没给他加上侮辱妇女罪算他赚了!
2。有什么难理解的,就是不要瞎扯,不要去乱找原因,A和B推搡,导致B不小心碰了C,B和C打起了,请问A的问题是B和C打起来的必要条件吗?A推了B,造成B碰到C了,这个事就必然导致B和C的恶性事件?B和C没有脑子去思考法律后果?
3。哪你解释一下为什么郭会做出这样恶心的行为?他疯了?还是不以为然,根本没想到露个机机会犯罪?不以为然是瞬间能形成的,难道不是他长期形成的观念?跟有罪推定有什么关系,事实就是他很随意不考虑后果的针对兰某做了这个侮辱性的动作,而且是当众的面,性质相当恶劣!!
4。我来总结你的问题:1。郭只够按治安罪处理;2。警方有疑点。对吗?

发表于 2016-1-31 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时光伤逝 发表于 2016-1-31 13:37
1、《治安管理处罚法》里对裸露身体就明文规定,但刑法里没有。所以就裸露本身,不是刑事犯罪的要件,而 ...

更正一下,他够不上侮辱妇女罪,但够得上侮辱罪,http://baike.baidu.com/link?url=N4oZ7eCgq9k06ThwbkPWnkNdpUpg9GnnPeOsKInX5l77dn7iiXD8bUlAJeWmMoGs,如下
侮辱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界限
当行为人采用 公然强行扒妇女的衣服、对妇女身体进行某些动作性猥亵、侮辱时,对行为人是定侮辱罪还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容易发生混淆。区别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动机。侮辱罪中的侮辱妇女,行为人目的在于败坏妇女的名誉,贬低其人格,动机 多出于私愤报复、发泄不满,这一点与侮辱其他人(男性)、其他侮辱行为(如以大字报进行侮辱)没有什么区别;而猥亵、侮辱妇女行为,行为人目的在于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满足行为人的畸形性欲。另外,侮辱妇女罪在有些场合,行为人侮辱的对象即妇女具有不特定性,而侮辱罪的对象只能是特定的。
犯侮辱罪的会被判处怎样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犯侮辱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体是说,根据行为人犯本罪的主观方面以及客观上所造成的结果的严重程度等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最高判刑不会超过三年有期徒刑。所谓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下列四项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发表于 2016-1-31 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6-1-31 14: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 ...

看46楼,够不上侮辱妇女罪,但够得上侮辱罪

发表于 2016-1-31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6-1-31 14:28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所谓身体自 ...

我已说他够不上侮辱妇女罪,你还贴这个干嘛?郭难道不符合侮辱罪!!??
侮辱罪中的侮辱妇女,行为人目的在于败坏妇女的名誉,贬低其人格,动机 多出于私愤报复、发泄不满!!

发表于 2016-1-31 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6-1-31 14:28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所谓身体自 ...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你说说郭哪点不符合侮辱罪,没告他这一条是不是赚了,既然你这么正义,是不是应该呼吁检察院把这个罪也给他加上?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行为的主要手段有:(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因为只有第三者在场,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誉受到破坏。

发表于 2016-1-31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娃儿 发表于 2016-1-31 13:54
法庭审理时,检方出示了部分证人证言,表示郭某的行为,有一定民愤,同时也出示了一份行政处罚书,但具体 ...

你百度一下,他这个事够不上侮辱妇女罪,但够得上侮辱罪的所有要素耶,检察院没提这事?

发表于 2016-1-31 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6-1-31 14:57
没有你的【刑罚】这部法律,现行刑法也没有把你颁发的侮辱罪收集在内呀!不能把你个人意志用来规范社会吧 ...

你又装啥B,说到你的痛处了?不敢回答了,又扯其它的?
犯侮辱罪的会被判处怎样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犯侮辱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发表于 2016-1-31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6-1-31 15:26
你又搞错了现行刑法二百四十六条罪名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没有你自制的刑罚,更没有【侮辱罪】的 ...

G总帮我鉴定一下下面这张图片是哪个SB发的呗,我国刑法还真怪哈,237条和246条都说同一个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不是整本刑法都写的是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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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31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6-1-31 15:57
不懂就学习,不要硬掰;刑法二百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 ...

有些SB答不上来了就去扣别人的错别字,我记得我说''刑罚''里有侮辱妇女罪时,有个SB很自觉把把'刑法'第237条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回复出来了,当我说'刑罚'246条有侮辱罪时,那个SB就开始扣我的错别字了,但是我记得我在56楼时已更正为刑法二字,有个SB就装瞎了!!还他么搞出237条和246条都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来了.为什么不敢承认246条是侮辱罪呢,因为郭符合侮辱罪的所有要素,承认了不是打某些SB的脸么,你说呢,G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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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31 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毛毛毛毛毛 发表于 2016-1-31 17:59
不知道你“报案”时提供证据没有?
谁主张谁举证,恐怕举证责任不在警方吧?
如果是行政处罚案件,那举 ...

他敢报案?!天天在这虚张声势,瞎JB扯蛋,乱说八道,什么玩竟儿。莽娃儿手里有他亲口承认敲诈三万之事是你他编出来的策略,你让他把报案回执发出来,莽娃儿马上可以提供证据给警方

发表于 2016-1-31 23:39 | 显示全部楼层
西充辣子二荆条 发表于 2016-1-31 23:27
证据?比如说录像之类的。
我也想纳闷,这个人说得有鼻子有眼的,还有时间几时几分,这么清楚,也不像是 ...

看他这B装的,http://www.mala.cn/thread-13314918-1-1.html即本帖19楼有莽娃儿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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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31 23:44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6-1-31 19:29
你疯了!流莽是这样说的吗!流莽敢站出证实疯子所说吗!

看你这B装的,http://www.mala.cn/thread-13314918-1-1.html该帖19楼有莽娃儿证言,来嘛,提供你的报案回执噻,好让莽娃儿向警方提供证据,怂货,提供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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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6-2-1 09:11
烤串以郭秦军侮辱兰冰来认定这十分钟的民事纠纷是对的,众多流莽类似网民、高坪区司法机关三长都没有认识到 ...

老东西,G孙,不要拉我给你垫背,也不要背到我发言!!!寻衅滋事罪和侮辱罪都符合,

发表于 2016-2-2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娃儿 发表于 2016-2-2 20:40
你除了恐吓找人收拾我,还恐吓要找我馆长,要找我校长,还无数次地说要告我,同时进行了大量的人身攻击… ...

截关键录音放到一个地方,把链接发出来,让大家去听吧

发表于 2016-2-2 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6-2-2 11:46
你是公安机关什么科,多少室,姓名,办公电话号码,你什么时间在办公室我好前来交给你;或邮寄给你,你说 ...

你报案的回执单亮出来给大家看看

发表于 2016-2-2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6-2-2 11:46
你是公安机关什么科,多少室,姓名,办公电话号码,你什么时间在办公室我好前来交给你;或邮寄给你,你说 ...

你报案的回执单亮出来给大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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