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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巴中市中级法院,你羞也不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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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6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西医主治医师熊仁荣于2000年受以镇卫生院名义开业行医的王医生邀请参加对王姓难产妇行剖宫取胎手术,因产妇子宫收缩乏力,在术后由王医生陪护转院途中死亡。2001年4月通江县检察院以医疗事故犯罪逮捕熊仁荣,经通江县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不属于医疗事故范畴。通江县检察院以非法行医犯罪起诉熊仁荣。通江县法院一审以非法行医犯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以“鉴于无证据证明熊仁荣的行为与患者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改判熊仁荣有期徒刑3年”。2008年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一次再审(审判长何齐)裁定“维持原判”。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第二次再审查明“熊仁荣不是非法行医犯罪主体,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合议庭写出判决书交法院领导----何齐审查签字(何齐已经升为副院长了)2012年作出的再审判决是“一:熊仁荣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撤销原裁判;二:审判委员会决定判决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熊仁荣申请判后答疑,审判长解释“公诉机关没有指控你有医疗事故犯罪,我们合议庭没有审理你有无医疗事故犯罪我们写出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的判决书交领导审查签字审判委员会决定的判医疗事故犯罪,我们合议庭没法解释”。巴中市中级法院指示熊仁荣向省高院申诉,省高院将申诉驳回后熊仁荣继续申诉,省高院又回复“省高院没有对该案作出过实体裁判,无法评判。如果作出实体判决的巴中市中级法院对申诉处理后还不服,再依法向上级法院申诉”。熊仁荣反复向巴中市中级法院申诉至今,何齐副院长坚称:“一: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二:只要司法机关立案追诉了,就不受追诉时效限制了。三:虽然王院长也认为到底是不是构成医疗事故犯罪要经法庭审理后才知道,但他也不能启动再审程序;巴中市中级法院不受理此案的申诉,你不服就向上级法院及检察院申诉”。

公诉案件不要检察院起诉,不要法庭审理,直接由副院长以审判委员会名义决定判决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作为终审法院不受理申诉,而由上级法院直接驳回,还以“只要立案追诉了及不受追诉时效限制”堂而皇之作解释。其实巴中市中级法院整的这些都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东西,(法无授权不可为)说得好听点,是法院的工作失误、业务水平太差;说得难听点,是法院不要脸。   
     作为公诉案件既没有检察院起诉指控,又没有经过法庭审理,所有证据没有经过举证、质证程序审理查实,就直接由副院长以审判委员会名义决定判决熊仁荣构成犯罪;而且案件已经超过追诉时效7年,没有打破的任何情节。这在法治国家,简直就是笑话!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还需要偷偷摸摸的,把作为定罪量刑的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秘而不宣,见不得人;巴中市中级法院,你羞也不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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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6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公诉案件既没有检察院起诉指控,又没有经过法庭审理,所有证据没有经过举证、质证程序审理查实,就直接由副院长以审判委员会名义决定判决熊仁荣构成犯罪;而且案件已经超过追诉时效7年,没有打破的任何情节。这在法治国家,简直就是笑话!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还需要偷偷摸摸的,把作为定罪量刑的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秘而不宣,见不得人;巴中市中级法院,你羞也不羞?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6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你羞也不羞?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6 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王强当的这院长也窝囊,如果没有被何齐踩到尾巴的话,你又害怕何齐什么呢?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7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知错不改;无耻没底线;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7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疑罪从无的无罪,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另外一种无罪就是没有证据认定是他犯罪的,就是完全无罪,是冤案。巴中市中级法院作出的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判决就是属于冤案,所以巴中市中级法院不受理熊仁荣的申诉。他们就不怕羞,也不要脸?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7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何齐副院长整的这事:“案结事不了”    “无耻没底线”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9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网友;你们说这巴中市中级法院要脸吗?

熊仁荣于2015年8月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登记立案后已经满3月了。熊仁荣询问结果;检察院回复“已经于9月25日转巴中市中级法院处理”。熊仁荣询问巴中市中级法院;法院回复“你是向检察院申诉,申请抗诉或者提检察建议,我们当即写了复函退回检察院了”。熊仁荣告知巴中市检察院后;检察院回复“我们查看了所有登记,都没有巴中市中级法院退回熊仁荣申诉材料的记录“。熊仁荣询问巴中市中级法院;”是什么时间由什么人以什么方式退回熊仁荣申诉材料的“?  巴中市中级法院回复”我们正在查“,就没任何结果了。。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9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你羞也不羞?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0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叫恬不知耻,巴中市中级法院这做法就叫恬不知耻;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1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应该给出个负责任的回复,至少应该像个男人样子敢于担当。对就是对,对就对得有理有据;错就是错,错也要错得有人担责任;不能老是一幅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样子,更不能把申诉人的依法讲理当成法院不要脸的资本。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1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查清楚把熊仁荣的申诉材料整到哪里去了吗?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1 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哪个瞎眼的贪官提拔的何齐当副院长,这瞎眼贪官一定要被抓,否则天理难容?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2 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哪怕只有这一个不要脸的进入法院领导班子,还想指望巴中市中级法院能依法纠正错案、错判,那就是痴心妄想!!!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2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是社会公正的底线,当人们遭遇不公、彼此鼓励时,往往会说“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但事实上,迟到的正义尽管依然可贵,但确实不那么完整。每一个普通人,当某一天迎面撞上冤假错案、成为当事者,或者因所谓行政权力的“处理不当”而身陷囹圄,其对司法程序、法律实施状况的切身体验,都是猝不及防但却终生难忘的。我真心希望法院院长们也有这一天。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3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熊仁荣“医疗事故罪” 却没有任何经过法庭审理查证属实的证据,违背证据裁判原则,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而且医疗事故犯罪已经超过追诉时效7年之久,没有任何延长刑事追诉时效和重新计算时效的任何情形,依法不得追诉。这是一起人为的明知无罪而故意判有罪案件,符合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确有错误的情形。巴中市中级法院为什么不受理熊仁荣的申诉?还要不要脸?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4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熊仁荣被冤判医疗事故罪后,巴中市中级法院知错改,巴中市检察院亦不依法抗诉;在整天高喊法治的今天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冷漠实在令人寒心。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4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15年了,善良的熊仁荣等了太久太久,真相没有到来,正义也没有到来,被冤判的熊仁荣还没有等来昭雪的一天。四川省巴中市中级法院一味地回避对熊仁荣冤判医疗事故犯罪案的申诉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再审、或者驳回申诉让熊仁荣依法向上级法院申诉。法院领导一厢情愿地诡辩“再审变更罪名改判是有法律规定的,只要立案追诉了就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到头来虽然提高了巴中市中级法院王强院长、何齐副院长的知名度,但同时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让熊仁荣在失望中陷入无尽的绝望。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4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国家执法、司法领域发挥着法律监督的作用。曹建明检察长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指出:“全面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进一步提高监督水平,努力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检察机关所承担的法律监督职责,不仅包括对公安机关、法院的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而且还包括对检察机关自身内部司法过程的监督,既有对外监督,也有对内监督。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将熊仁荣不服巴中市中级法院(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没有经合议庭受理有无医疗事故犯罪的事实,没有经检察院指控及举证证明有无医疗事故犯罪证据,且在超过追诉期限7年的情况下凭空判决医疗事故犯罪,请求检察院依法抗诉的申诉,转巴中市中级法院处理的做法不管怎么说都违反刑事检察规则,不管怎样辩解都属于办案不规范。依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经审查后认为判决确有错误就必须依法启动抗诉程序,不属于确有错误,就依法作出复查通知书送达申诉人,让其可以向上级检察院申诉。正如巴中市中级法院所言,“巴中市中级法院既不是检察委员会又无检察长,你把申诉材料转法院干什么呢?巴中市检察院办理不服生效裁判的申诉案件,不需要报巴中市中级法院审批”。这话多挖苦人哟。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5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有些检察官是不是犯糊涂了?

    依照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网上公开的《人民检察院的职权》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将熊仁荣不服巴中市中级法院(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请求检察院依法抗诉的申诉,转巴中市中级法院处理的做法,确属丢脸、自讨没趣。作为办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的检察官怎么可以糊涂到连检察院的职权都不清楚,你转巴中市中级法院干什么呢?正如巴中市中级法院所言,“巴中市中级法院既不是检察委员会又无检察长,巴中市检察院办理不服生效裁判的申诉案件,不需要报巴中市中级法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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