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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请懂法的人看巴中市中级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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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2 15:02 | |阅读模式
    熊医生对四川省巴中市中级法院(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及通江县法院(2001)通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不服,认为法院判决错误,自己的行为既不构成非法行医犯罪也不属于医疗事故范畴;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提起申诉。高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

     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由审判监督庭黄庭长任审判长)公开审理;巴中市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诉讼,熊医生及代理律师到庭参加审理。庭上只是就非法行医犯罪问题进行了审理,检察员既没有提供新证据,也没有指控还有其他罪名未追究。合议庭审理查明:熊医生参加手术前已经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申报注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不是非法行医犯罪主体,非法行医罪名不能成立。合议庭写出判决书交院长审查签字。王强院长审查后于2012年11月29日发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一:由于非法行医罪名不能成立,撤销(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和(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及通江县法院(2001)通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二:改判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熊医生接到判决后即以“医疗事故犯罪没有经过开庭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没有经过举证、质证、辩论程序;判决书上面也没有写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的法官名字;检察院在2001年逮捕熊医生的案由就是涉嫌医疗事故犯罪,捕后经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属于医疗事故范畴,才以非法行医犯罪起诉,法院审理10年都没有提出过又医疗事故的可能,也没有进行医疗事故重新鉴定,现在从哪来的医疗事故犯罪,法院不能够既当裁判员审判案件,又当运动员起诉、指控,还兼任医疗事故鉴定人;而且医疗事故犯罪已经超过追诉时效7年,熊医生没有逃避侦查、审判的情形,依法不得追诉”为由,申请巴中市中级法院判后答疑。王强院长却指派黄庭长出面答疑,不让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的法官亲自答疑;而黄庭长反复就这几句话“公诉方没有指控你有医疗事故犯罪嫌疑、合议庭也没有审理你有无医疗事故犯罪的事实,判决写明是审判委员会决定改判的医疗事故犯罪,我们无法解释”。
      
   王强院长又亲自解释:“我们执行省高院指令、对你非法行医案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是合法的。经开庭审理查明:你在参加手术前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不是非法行医犯罪主体,非法行医罪名不能成立,而撤销的原裁判。我们又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理你涉嫌医疗事故犯罪问题,依法变更罪名、改判的医疗事故犯罪。你是作的无罪辩护,但法院认为你有构成医疗事故罪,改判医疗事故犯罪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你说的医疗事故犯罪超过刑事追诉时效不再追诉问题,是你对法律的误解,只要立案受理了就不再受追诉时效限制。至于是谁独任审理的你医疗事故犯罪;为什么不在判决书上写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的法官名字,为什么在你作无罪辩护的前提下适用简易审理医疗事故犯罪;为什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医疗事故犯罪没有把定案的证据告知你让你作辩论;为什么不让你作最后陈述;这些都不是你应该知道的,属于法院秘密”。

    这就是事实真相,巴中市中级法院王强院长到底讲不讲理,由你来评说。但没乱说哟,李春城之流在巴中市的后台硬得很。 本帖最后由 说话讲良心 于 2014-10-12 15:1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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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2 15:44 |
我们质疑王强院长不讲理的根据在于:

1、既然熊医生非法行医罪名不能成立,应该依法撤销原裁判,凭什么又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理熊医生涉嫌医疗事故犯罪?(没有起诉,法院怎么能够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呢?)
2、熊医生是一直作的无罪辩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 第二百二十二条:(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王强院长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你的法律已经是什么呢?
3、独任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的法官既没有让检察院举证指控熊医生又医疗事故犯罪的事实、也没有让熊医生质证、辩论,完全由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控、自审,而且没有让熊医生作最后陈述,甚至于判决书上面没有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的法官落名,这是什么特别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理程序?
4、王强院长说的刑事追诉时效是指的案件发生到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的时间段,只要在这个时间段开始追诉了,追诉时效就消失了,只要立案受理了就不再追诉时效限制了。这是什么法律明文规定的?
5、以上问题是什么法律规定的属于法院秘密,不能让被告人知道?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2 18:32 |
唉,就是啊,我们哪知道这个王强院长是一个既不讲法,也不讲理的人;看他作得报告和公开讲话,就误以为巴中市中级法院来了一位好院长,哪知道这是一个挂羊头卖母猪肉的家伙。台上说的比唱的还要好听,其实心比漆还黑。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2 20:02 |
在2001年检察院就是以医疗事故犯罪将熊医生逮捕的,逮捕后经医疗事故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范畴。检察院不承认逮捕错误,不肯放人,由政法委出面协调,通江县法院领导同意以非法行医犯罪判刑后,检察院才以非法行医起诉,通江县法院以非法行医犯罪判刑10年;又经二审、再审,再再审;巴中市中级法院审理了10年后,黄庭长才查明熊医生参加手术前就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依法不是非法行医犯罪主体,非法行医罪名不能成立,合议庭写出判决书交王强院长审查签字,王强院长就凭空添加一个罪名,改判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2 20:04 |
在2001年检察院就是以医疗事故犯罪将熊医生逮捕的,逮捕后经医疗事故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范畴。检察院不承认逮捕错误,不肯放人,由政法委出面协调,通江县法院领导同意以非法行医犯罪判刑后,检察院才以非法行医起诉,通江县法院以非法行医犯罪判刑10年;又经二审、再审,再再审;巴中市中级法院审理了10年后,黄庭长才查明熊医生参加手术前就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依法不是非法行医犯罪主体,非法行医罪名不能成立,合议庭写出判决书交王强院长审查签字,王强院长就凭空添加一个医疗事故犯罪,改判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2 20:09 |
在2001年检察院就是以医疗事故犯罪将熊医生逮捕的,逮捕后经医疗事故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范畴。检察院不承认逮捕错误,不肯放人,由政法委出面协调,通江县法院领导同意以非法行医犯罪判刑后,检察院才以非法行医起诉,通江县法院以非法行医犯罪判刑10年;又经二审、再审,再再审;巴中市中级法院审理了10年后,黄庭长才查明熊医生参加手术前就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依法不是非法行医犯罪主体,非法行医罪名不能成立,合议庭写出判决书交王强院长审查签字,王强院长就凭空添加一个医疗事故犯罪,改判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3 08:51 |
若王强院长是最高法院院长,全国就没有一件错案了。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3 09:07 |
若王强院长任最高法院院长,不但全国就没有一件错案了,而且公安局、检察院也该取缔了,侦查、起诉、审判及鉴定全都由法院一肩挑就行了,多省事呀,多好操作呀,想怎么整就怎么整。体育比赛规则也要改,裁判员、运动员全由一个人担任。这王强院长多有创意的呀,多聪明哇,全世界也只有四川省巴中市才能养出这样的人才。王强院长太牛逼了,王强院长太有才了。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3 16:28 |

感到

作为巴中人,为我们有这样的法院,这样的领导干部而感到耻辱;奇怪的是他们却不以为耻反以为荣。 本帖最后由 说话讲良心 于 2014-10-13 16:30 编辑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3 18:55 |
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改革也要“于法有据”、领导干部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牢笼”,“法无授权无权力”,“法无禁止即自由”。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4 13:03 |

应该

法院判决最起码应该做到“于法有据”、法院院长也应该“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牢笼”,应该遵守“法无授权无权力”。

王强院长应该正面回答以下质疑:
1、既然熊医生非法行医罪名不能成立,依法撤销原裁判,法院凭什么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理熊医生涉嫌医疗事故犯罪?(没有起诉,法院怎么能够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呢?)
2、熊医生一直作的无罪辩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 第二百二十二条:(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法院是凭什么法律明文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熊医生涉嫌医疗事故犯罪呢?
3、独任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的法官既没有让检察院举证指控熊医生有医疗事故犯罪的事实、也没有让熊医生质证、辩论,完全由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控、自审,而且没有让熊医生作最后陈述,甚至于判决书上面也没有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的法官落名,这是什么特别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4、王强院长说的刑事追诉时效是指的案件发生到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的时间段,只要在这个时间段开始追诉了,追诉时效就消失了,只要立案受理了就不再追诉时效限制了。是什么法律明文规定的?
5、以上问题是什么法律规定的属于法院秘密,不能让被告人知道? 本帖最后由 说话讲良心 于 2014-10-14 13:16 编辑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4 13:17 |
法院判决最起码应该做到“于法有据”、法院院长也应该“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牢笼”,应该遵守“法无授权无权力”。

王强院长应该正面回答以下质疑:
1、既然熊医生非法行医罪名不能成立,依法撤销原裁判,法院凭什么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理熊医生涉嫌医疗事故犯罪?(没有起诉,法院怎么能够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呢?)
2、熊医生一直作的无罪辩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 第二百二十二条:(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法院是凭什么法律明文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熊医生涉嫌医疗事故犯罪呢?
3、独任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的法官既没有让检察院举证指控熊医生有医疗事故犯罪的事实、也没有让熊医生质证、辩论,完全由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控、自审,而且没有让熊医生作最后陈述,甚至于判决书上面也没有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的法官落名,这是什么特别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4、王强院长说的刑事追诉时效是指的案件发生到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的时间段,只要在这个时间段开始追诉了,追诉时效就消失了,只要立案受理了就不再追诉时效限制了。是什么法律明文规定的?
5、以上问题是什么法律规定的属于法院秘密,不能让被告人知道?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5 13:25 |
期望懂法律的网友评判;王强院长到底讲部讲理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5 18:57 |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加强对法院院长的有效教育和监督迫在眉睫。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6 14:52 |
王强院长;
请你把审理熊医生涉嫌医疗事故犯罪程序合法的依据拿出来;
请你把熊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拿出来;
请你把审理熊医生涉嫌医疗事故犯罪的法官名字拿出来;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6 19:49 |
在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的概念时,认为法治就是“找个法治你”,所以在第二次再审查明原判熊医生构成非法行医犯罪的罪名不能成立,王强院长就在没有经过依法审理的情况下就改判熊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犯罪;法治的治权精髓被扭曲成了有权者惩治老百姓的歪招。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7 11:48 |
法院院长也应该在法律等框架内行驶职权,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就是说,法院院长应该遵守法律,服从法律,不应该要求法律遵守院长的指令,不能够要求法律服从院长的需要。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7 16:28 |
树不要皮,必死无疑
人不要脸,天下无敌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7 18:49 |
真不知道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及法官们怎么有如此之权力呢?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8 19:20 |
人不要脸,天下无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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