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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南充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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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9 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二审两级法院均认定劳动者与南部县司法局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那证明其内容也合法有效,合同约定,法律也有禁止性规定,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三个时段合同当事方不得解除合同。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你们凭那一条法律规定支持南部县法院一审的错误、违法的判决???
本帖最后由 老孺子牛 于 2013-10-29 13:0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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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9 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刚解禁又发敏感贴哈?小心!
发表于 2013-10-29 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官字两张口

 楼主| 发表于 2013-10-29 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醉梦っ★ 发表于 2013-10-29 13:5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官字两张口

官字上面还有个宝盖盖着的,还有人管,网民也有监督权。

发表于 2013-10-29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说真话  实话!!!!!!!!!

发表于 2013-10-29 16:0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晕   楼主如果这都不懂的话   你这辈子都完了    我似乎明白点什么了!

 楼主| 发表于 2013-10-29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该合同第32条:乙方有下例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30条、31条终止、解除合同: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这就是合同双方约定的。
     两级法院均认定合同合法有效。

 楼主| 发表于 2013-10-30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期、哺乳期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这就是法律禁止性规定。

发表于 2013-10-30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想说什么,表达的是什么

 楼主| 发表于 2013-10-30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jom1023 发表于 2013-10-30 09:2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楼主你想说什么,表达的是什么

中级法院的法官们知道。劳动者与南部县司法局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其中有身怀有孕的女职工,而合同一方南部县司法局无故先是终止、后是解除劳动合同。法律禁止性规定此类情况不得解除合同。无奈,劳动者向南部县人民法院起诉,南部法院作出了不利于劳动者的违法判决,劳动者把希望寄托在中级法院,因而提出上诉,而中级法院依然不顾合同约定和法律禁止性规定,维持了一审的违法判决。弱视群体维权咋就这么难???

发表于 2013-10-30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你我的心中 律法重如山 在玩弄法律的人手中 算根毛

发表于 2013-10-30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石板坎 发表于 2013-10-30 10:3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在你我的心中 律法重如山 在玩弄法律的人手中 算根毛

说得好

 楼主| 发表于 2013-10-30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石板坎 发表于 2013-10-30 10:3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在你我的心中 律法重如山 在玩弄法律的人手中 算根毛

这些执法者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一件案子引发诸多社会矛盾,造成社会不稳定。反过来又以维稳为名,压制涉法上访。

发表于 2013-10-30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3-10-30 10:0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中级法院的法官们知道。劳动者与南部县司法局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其中有身怀有孕的女职 ...

能否把仲裁书发上来看看

发表于 2013-10-30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jom1023 发表于 2013-10-30 11:4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能否把仲裁书发上来看看

劳动争议案件在中院就终审了

 楼主| 发表于 2013-10-30 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jom1023 发表于 2013-10-30 11:4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劳动争议案件在中院就终审了

因为合同签订后正值南部司法局新换了局长,新局长来后不认前任局长所签订的合同,抱着新官不理旧事的心态,不汇报,不争取。前任局长签订合同,县委编办发文,财政局预算工资,也进行了培训,并分配了具体工作单位,也通知到了本人。而新局长来后的十四个月后,提也不提此事,当事人找局长,他还盛气凌人,做出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样子。借口没有实际用工,本案就不属劳动法调整,而属民法调整的范围。民法就应以合法约定为准,而两级法院既不按约定,也不依法律。我们百思不得其解。
发表于 2013-10-30 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loveliness::loveliness::loveliness:唉

 楼主| 发表于 2013-10-30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有下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楼主| 发表于 2013-10-30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jom1023 发表于 2013-10-30 11:4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劳动争议案件在中院就终审了

中级法院一般案件本来就是终审。

 楼主| 发表于 2013-10-31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劳动法也有这方面的规定,法院办案为什么不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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