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政荣对安拆裁字(2006)09号11号
裁定书的几点异议,请求更正
安岳奥鑫实业有限公司强行将被拆迁户王政荣,王世昭位于安岳县王家坝城市规划图注明了的“c1还房工程”的营业房仓库住房还于c5还房工程,合法地面建筑面积只强行按26.6%还门市、有失公平公正原则。于法于理于情不符。安岳“拆迁
办”不应裁决和支持房屋开发商的不公平的主张,否则“拆迁办”和开发商都伤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被拆迁户王政荣,王世昭请求更正。理由如下:
1、王世昭父子要求开发商在原地即规划图"c1还房工程"还门市仓库和住房于法有据,符合商业拆迁还房原则和商业拆迁还房惯例。
2、依据王家坝规划图纸“还1号搂”是还房工程。开发商在王世昭,王政荣所在自有房地面修建还房及商品房,开发商有义务无条件原地还房,不得以种种借口拒决和强行占有,另行高价出卖。
3、王世昭、王政荣世世代代的居住房,现开发商在其原地按规划图建房还房。王父子有权利有理由要求开发商原地还房。且受宪法和物权法保护。
4、依据四川省委[2005]12号文件第三条:“农户拆迁原则上采取还房方式,人民政府按照对等略好的原则;”王父子要求原地还房有法律依据
5、开发商在王父子原房地建还房而不还房,在未拆房之前另行高价出售于法不容,于理不符。
6、至于原地还房不能实施之说与规划图不符。
7、还房己定与事实不符,否则请出示己签定的合同证据证明时间,事件的真伪。
8、如c01还房未拆就己卖或另有安排开发商就有违法之嫌。
9、至于修街道占地不能还原地之说不能成立,根据全城先例,还房原则。修街道后所还房屋只能依次后退。
10、根据宪法,王家父子的住房和开发商的利益同等受到保护,拆迁办支持开发商异地还房有失公平公正之嫌。
综上所述。王世昭王政荣强烈要求开发商原地就近还房,拆迁办异地还房于c3c5理由不能成立。
11、 对于按26.6%的容积率计算偿还底层营业房,既不合情理又于无法据。以王世昭王政荣出示的工商、税务登记凭证上写明营业房是北坝二社,不能机械性地孤立地以产权证上填的“住宅房”,就一律按住宅房对待计算偿还在楼层上,还美其名曰:是公司对我们的照顾才获得26.6%的底层营业房。我们将原底层房作为营业房使用早已超过三年,是众所周知且有工商、税务登记凭证为据,应尊重这一客观事实。假若是生活用房,它的位置处在此地的底层,也应按照法律的对等公平原则,仍应还在底层,作营业用房工作生活用房,任何人无权干预。因此单以产权证上是住宅房就不尊重我们在营业的和长期占有底层产权,而非要还在楼层上不可,这就是明显无理地取消了我们的底层房产权。我们坚决主张应按产权证上的底层面积就地或就近还在底层房(营业房),是天公地道、天经地仪的。
12、 对在“封户”前我们于 年扩建了部分房屋,因未经产权登记,我们主动放弃还在底下层的要求,主张按住宅房偿还,这是高姿态支持公司的表现。因为我们不是在封产后建的,而且根据我们县城拆迁还房包括王家坝在内的其他户,无论产权证上的面积如何少都是以拆迁时的实际面积偿还的,为维护被拆行户的利益,构建和谐社会,已形成大气候,这也是符合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关于拆迁当事人认为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与实际不一致的,应当以依法设定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的规定。不能机械和轻易地以“违章建筑”论处,有失公平。如是无政府发文决定在此拆迁后赶修的房屋与以前建成的应有所区别。
13、 拆迁当事人对于附属物等补偿已基本达成了共识,现在存在26.6%的算法和产权证以外的面积如何对待这两大分歧问题,我们特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领导汇报看法和要求,请你们多为被拆迁入的利益作想,灵活运用有关规定与特殊实际实相结合,我们尽力支持早日达成共识。请县政府和县法院不要轻易强拆,应充分考虑我们的正当理由和合法要求,做好公司的工作,达成协议为佳。就能避免我们与政府和公司伤和气,达到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进入行政诉讼,更不上访之。
此致
请求报告人:王政荣,王世昭
二OO六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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