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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作二十年 解雇只给三千元---仪陇国税为富不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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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3 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连续工作二十年
解雇只给三千元
有法不依何处诉
含冤人状告苍天
                                                                                                                   ---  一封致网友的公开求援信
具书人:周仕和,男,现年62岁,家住仪陇县日兴镇草市街4号。联系电话:15508151022

我原系朱总故乡四川省仪陇县的一名普通居民,19847月,被仪陇县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国税局)招聘为税征人员。19847月至198512月,分配在该局日兴税务所任炊事员。19861月至20039月,分配在该局日兴税务所任税收征管员,连续工龄20年,无违纪、违法行为。现有日兴税务所历任所长唐远碧、苟明智、李建、孙全松等人证实。
199812月,国税局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行文对我实行解聘,发放补偿金1612元。为此,我因不服而向主管部门多次申诉,最后该局决定对我继续留用。200312月该局又再次对我实施解聘。
我再次被解聘后,由于该局在我受聘期间未按劳动法对我解决养老、医疗、失业等五险一金,我从2004年起至今,过百次向有关部门作了书面、口头申诉,提出了维权主张。
2011216,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签发了仪府办函(20119号文件。成立了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明为组长的仪陇县国税局清理临时人员遗留问题的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该文出台后,我惊喜若狂,满以为有县政府出面,近十年的沉冤总可以得到澄清。那知,这仅是一桩愚弄百性的骗局。2011711,仪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社保局)与一方当事人--国税局联合签发了仪人社函(201129号答复意见。且不论国税局是本案的一方当事人,依法本应回避,单从权属而论,一个是政府直属单位,一个是国家职能部门,联合办公、联合签文处理遗留问题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答复函件中,从表面上来看,虚情假意冒视公正,大发了善心!但实质上,全盘否认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川劳险(19961号、劳社厅函(2002323号文件的明文规定!!对于上述文件,在该答复中,左一个参照,右一个酌情考虑,实际结果对我们提出的实质性问题没有一件依法解决!!
国税局为了贴金创政绩,于2011817日在南充日报第四版中刊登了一则公告,限我们已清退的76人在当月28日前办理经济补偿和社保手续,否则,后果自负!
但是,当我按照公告前往该局办理上述事务时,国税局却拿出了事先早已单方泡制的补偿协议书,限令我们必须先签字后办理。在这份协议书中强行规定从签订之日起,我们无权再提出任何异议,永不翻案。在该局补偿清算表中,我连续工龄20年,应得补偿仅2880元,在办理退休手续时,要求我个人还需缴纳养老保险金57600元。试想,我1984年初聘时,国税局给我实发的月工资仅140元,解聘时月工资仅240元。说白了,我在县国税连续工作了20年,所得的总工资还不到4万元,这20年就不吃不住,所得总工资也不够这次个人所缴的养老保险金。我从一个年富力强的青年,为了国家的税务征收工作含辛茹苦干了20年,如今60高龄,满头青丝变银霜!而今老无所养,生存无靠,这件事放在谁头上又有谁能承受?!
为了维权,我于2011818日,根据《信访条例》第34条规定,向仪陇县人民政府提出了书面复查申请,请求对(201129号答复意见复查。该申请我同时呈报了县府各正、副县长、市委、县委、市政府、市、县人大、政协等单位。但是,时至今时如石沉大海,无人问津!!
目前,正值换届高峰期,我县不在少数的主要领导,不分白日昼夜忙于拉选票、跑官、要官、买官,象我这样的平民百性的冤情很难有人过问。迫于无奈,我才向社会爆光,请求有正义感、同情心的广大民众,为我伸出援助之手,为我评判一个事非曲直!为我维权援助一膀之力。
    具书人:周仕和
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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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1-10-23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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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4 0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个 支持你讨回公道

发表于 2011-10-24 02:18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事情能得到圆满解决。

发表于 2011-10-24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找律师打官司,此问题只能用司法途径解决,不能走行政复议的路子。
发表于 2011-10-25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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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5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仪陇一些单位负责人真是胆大妄为、无法无天。

发表于 2011-10-25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上XX访不能去,要抓你坐牢!!!还是打官司!!但是,你要输!!!人家一伙的!!

发表于 2011-10-25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o:o:o:o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5 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的关心,我所描述的都是事实,有人证,物证,现在已经请律师,交给劳动局仲裁,可是一点消息都没有,也不说可以,也不说不可以,真的是无话可说,不管怎么样,我都要坚持讨回公道,还请各位给我帮助,谢谢!

发表于 2011-10-25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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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7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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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9 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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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0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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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6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仪陇县国家税务局关于《连续工作二十年  解雇只给三千元——仪陇国税为富不仁》一贴的回复

四川新闻网麻辣社区:
    首先,感谢新闻媒体及网友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四川新闻网麻辣社区南充论坛发表了题为《连续工作二十年  解雇只给三千元——仪陇国税为富不仁》一文,作者所反映的内容严重失实,现将事实真相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解聘事项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省局要求,我局从1998年起按照有关规定陆续对原临时聘用人员进行清退。凡属于199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被清退临时人员相应的经济补偿,给予的经济补偿按照被清退临时人员在国税系统的工作年限计算,即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且最长不超过12个月。我局对周仕和已按规定发放解聘经济补偿金。
    二、关于的2011年7月11日仪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仪陇县国家税务局联合发文给予答复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虽仪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县国税局是两个职能不同的部门,但都是政府职能部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执行部门,也是仲裁劳资纠纷的职能部门,县国税局与被清退临时人员存在聘用关系,因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县国税局对被清退临时人员的诉求答复进行联合发文是合法合理的,同时,此答复是仪陇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该项问题,安排由仪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成立了仪陇县国税局清理临时人员遗留问题的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对原国税局已清退的所有临时人员进行全面清理清算,并于2011年7月11日由仪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仪陇县国家税务局签发(仪人社函〔2011〕29号)对我县国税系统被清退临时人员有关信访事项作出的,该文件完全符合有关程序和规定,绝非当事人所说违反法律规定。
    三、关于缴纳养老保险金的问题。我局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给被清退临时人员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承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周仕和由于自2001年被我局解聘后,一直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已属超龄人员,我局无法为其补缴其在我局临时工作期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故只能将其在我局临时工作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金中的应由单位承担部分以现金形式支付周仕和,由其本人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我们感谢新闻媒体、社会各界的关心。同时,我们真诚欢迎新闻媒体与广大网友继续监督我们的工作。

                                   仪陇县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1、国税局在复贴中述称:1998年他们接上级局“要求”陆续对“临时”聘用人员清退,并按《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给予了经济补偿!!
事实上,在我应聘20年中,国税局一直是把我按合同制聘用人员性质安置的,现在转眼就变成了“临时”聘用人员,试问国税局:世界上那有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临时”人员?!!如果我工作到老死,是否“临时”的帽子还要带上去见马克思?!按照《劳动法》第十四条(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十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我连续工作了20年,国税局为我定性为“临时”雇佣人员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2、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事实上,从国税局对我的补偿公示清算表来看,我工作20年,总计应得补偿金2880元,减去1998年、2001年已补偿的2332元外,下剩548元,试问国税局这样的补偿根据的是我国哪部法典的哪条法条计算的?!!
3、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川府发(1999)30号文件等一系列文件早以明确规定:对以前每月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差额进行补偿;一次性经济补偿应按最低工资的标准执行,再者按照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仪府办发(2011)143号文件第二条(一)款规定:符合参保条件自愿参保的超龄人员,应以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8563元的60%为缴费基数,20%为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是,国税局按每年2880元为我计算工资,却要求我按每年28563元的标准向社保局缴纳养老保险金。同时,我实际连续工龄20年,却只承认我12年。按照法律规定,以28563元的60%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月平工资也应是1428.15元。如今,国税局对我按月平240元计算补偿,又是哪家的法条规定?!再者,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在我受聘连续工作20年中,国税局应依法为我解决养老、医疗、失业等五险一金。如今国税局一概不管,除已领2332元之外,只补偿我548元,在领款时还必须与他们先签订永不反悔,永不上访,否则按扰乱社会治安的法条依法治罪的“补偿”协议!!事实上,按照法律规定,我个人只应缴个人部分约个人月收入12%左右,如今国税局只给我差额补偿548元后一概不管,而要求我个人必须缴纳57600元才能办退休手续,但不知国税局的上述行为又是出自国法的哪款哪条?!
4、按照信访条例,我们向仪陇县人民政府具书申诉。为此,县政府签文通知,成立了专门领导班子处理此事。令人难以置信的是:本应依法由县政府理应直接处置的争议,被诉人--国税局却声称:它是政府职能部门,处理自己违规、违法一事合理、合法???试想,假设我们按《行政诉讼法》状告县政府,是否人民法院必须移案县政府自己审自己的案件??? 5、为了维权,我数十次向县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先期答复是:我未与国税局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他们无法认定其性质,而拒绝受理立案。后期其答复是:我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我委受案范围,并签发了(2011)第3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当我去找执法监督部门理论时,他们异口同声的答复:仪陇县类式我的问题较多,无法解决,再者,我的事发生在法律尚未制定前.....。更有甚者,国税局主要领导还公开叫嚣:你拿个人钱打官司,我拿共产党的钱来与你斗,最终倒霉的还是你周仕和!!迫于无奈,我才被迫再次发贴求援!!请求新闻媒体和广大网民伸出援助之手、同情之心,为我讨回公道。

发表于 2011-11-6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1-11-6 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

发表于 2011-11-8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国税局:工作二十年的工人,怎么说也有感情,还是给予合理补偿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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