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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求助省高院:单位未给职工购买工伤保险那部分工资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由谁承担 ... [打印本页]

作者: 守法工伤    时间: 2018-2-12 13:57
标题: 求助省高院:单位未给职工购买工伤保险那部分工资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由谁承担 ...
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或省高院指定德阳市中级法院给工伤职工普法:单位未给职工购买工伤保险那部分工资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由谁支赔偿给工伤职工?叩谢!
1、某职工工伤前12个月"应参加工伤保险月均工资5000元",用人单位只为其月均工资中的1000元购买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只报销了该部分已参保工资对应的工伤九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000元,月均工资中用人单位未给该职工购买工伤保险那4000元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36000元究竟该由谁支付给工伤职工?
有人说:可由法院根据用人单位已为该职工月均工资中的1000元购买了工伤保险,判定月均工资中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那4000元工资也购买了工伤保险,从而判决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那4000元未参保工资造成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这种说法是否正确?如正确,法规依据是什么?
2、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工伤待遇,"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那部分工资造成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纠分"是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该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下列法规是否还有效?
(1)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3)《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三款:“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22号)第六条:"未参保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新发生的各项费用。新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补缴到账前已实际发生的其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和费用。"
3、如果没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川人社发[2015]22号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平时只给职工"万分之一"的工资购买工伤保险,当职工工伤,并构造伤残等级时,再补缴未参保那部分工资的工伤保险费,最多不过补缴几百、上千元保费,然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几万或几十万元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可否???


作者: 守法工伤    时间: 2018-2-12 16:17
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或指定德阳中级法院针对上述问题给出答案,以给工伤职工普法,谢谢!
作者: 守法工伤    时间: 2018-2-13 09:26
诉讼是守法者心身的长征,能否走出沼泽地,坚持到正义的来临,关健是守法者是否有强大的心理、健康的身体!
作者: 走路经过    时间: 2018-2-13 13:59
工伤职工一定相信法规,法规大于权威,法规大于法官,法规是保护工伤职工的强者,而不是被工伤职工声嘶力竭维护的弱者!
作者: 守法工伤    时间: 2018-2-14 09:28
公平正义天籁
作者: 守法工伤    时间: 2018-2-14 16:17
理直气壮列举法规,小心翼翼面对法官!
作者: hxy200365-2    时间: 2018-2-14 23:05
买没买保险,买多买少是用人单位的事。发生工伤事故,单位就应承担法定赔偿责任。有保险,单位赔偿金有转嫁下家而已。故发生“工伤”应该向案发县社保局“保险股”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评残、再到县社保局“仲裁委”申请裁决。
       单位保险缴低了,单位承担的比例高点。单位保险缴的高,单位承担的比例低点。单位未缴保险,单位承担所有赔偿费用。提醒一下,“工伤”认定申请或向法院起诉时限是“一年”注:大部分是从案发之日起计算。
作者: 守法工伤    时间: 2018-2-15 10:38
你说的不无法理,事前买3万的三者责任险,事后想要保险公司赔30万,这是不可能的,但单位通过法官判定部分工资参保,即是全部工资参保,创造"核报已参保工资工伤待遇"这一诉求,替换一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未给原告参保工资造成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这一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诉求,创造"核发工伤保险待遇系作为行政机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权范围,人民法院不宜受理"理由,替换一审被告的"追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这一与单位未给职工参保工资造成的工伤待遇损失赔偿毫无关联的理由,创造的理由刚好否定创造的诉求,二审法院自己审判自己,自己否定自己,但却张冠李戴地撤销一审要求单位赔偿其未给职工购买工伤保险那部分工资造成的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的合法判决,可否?
作者: 守法工伤    时间: 2018-2-15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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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守法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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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法规理直气壮,面对法官心里发慌;
面对法规信心十足,面对法官底气全无;
部分参保受工伤,待遇损失很迷茫;
恳请大家处个方,再见法官不慌张。
这是什么病?

唯法规、找法规
还是唯法官、找法官

法规是法-法规至上,唯法规、找法规
法官是法-法官至上,唯法官、找法官
依法规判决-法规至上,唯法规、找法规
依法官判决-法官至上,唯法官、找法官

什么是法?
(http://kb.kkyuyin.com/item/cc5cb ... nntnwvepffrgibijbpr)查询网络: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个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的概念反映了法的基本特征。法治的优越性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而这种优越性主要体现在:第一,法律是集体智慧和审慎考虑的产物;第二,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第三,法律不会说话,不能象人那样信口开河;第四,法律借助规范形式,具有明确性;第五,实行人治容易贻误国家大事,特别是世袭制更是如此;第六,时代要求实行法治,不能实行人治;第七,实行一人之治较为困难,君主的能力和精力毕竟有限;第八,一人之治剥夺了大家轮流执政的权利。

什么是法官?
(http://kb.kkyuyin.com/item/bac63 ... nntnwvepffrgibijbpr)查询网络:法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产生,在司法机关(一般指法院)中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是司法权的执行者。在不同法系的国家中法官的角色不尽相同,但要求都是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响或制肘、刚正无私地根据法律判案。日本国的法官称为判事,台湾地区的法官以前称为推事,后来改为法官。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条明文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在民事诉讼审判中法官应当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产生的,依法行使国家民事诉讼审判权的审判人员,而且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应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干扰。法官应当是独立的、中立的享有法定的裁判权,具有当然的裁判权威的第三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也规定了法官的权利和义务,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并受国家法律保护。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作者: 守法工伤    时间: 2018-2-15 16:14
        再审申请人2016年3月15日工伤,2016年5月26日被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德江人社伤决字[2016]第48号"认定为工伤。2016年12月1日《四川省德阳市劳鉴2016年第622号》鉴定为工伤九级伤残,因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工伤前12个大部分工资末购买工伤保险而造成再审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为此,再审申请人就此损失反复找医保局、社保局、教育局,但因该损失"因该部分工资未参保不符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核报条件"而无果。被申请人为了不给主管部门教育局留下不好映象,要求再审申请人起诉解决,于是,再审申请人就该劳动争议向一审中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被申请人赔偿再审申请人这部分未参保工资造成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被申请人不服判决,上诉至二审德阳中院。

        二审法院知道一审被告的理由不能否定一审原告的诉求而避开对两者的审查,竟然以"部分工资参保"判定"全部工资参保":
        1、创造"核报已参保工资工伤待遇"这一诉求,替换一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未给原告参保工资造成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这一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诉求,
        2、创造"核发工伤保险待遇系作为行政机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权范围,人民法院不宜受理"理由,替换一审被告的"追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这一与本案毫无关联的理由,
        3、。创造的理由刚好否定创造的诉求,二审法院自己审判自己,自己否定自己,但却张冠李戴地撤销一审合法判决。
作者: 守法工伤    时间: 2018-2-15 16:21
:法官是法,还是法规是法?
依法官判决还是应该依法规判决?
作者: 公正比太阳光辉    时间: 2018-2-15 20:53
        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医疗费用支付的指导意见》川劳社办[2007]44号文件第二条:"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暂参照《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工伤职工住院治疗不设门槛费,诊疗项目不执行自付比例。" 及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0]11号 附件一《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工伤职工的拐杖、挂号费就是法定的工伤诊疗项目,而且是不执行自付比例要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的工伤诊疗项目,除非法官有否定川劳社办[2007]44号的权利及有立法权,而且还能找到法规依据证明"工伤拐杖、挂号费"不是工伤诊疗项目,否则,法官无权否定"工伤拐杖、挂号费"是工伤诊疗项目。
作者: 公正比太阳光辉    时间: 2018-2-15 21:02
部分工资参保,部分保险,这是天经地义的,如果未参保那部分工资造成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也由工伤基金报销,那好,单位只须为职工购买0.01元工资的工伤保险即可,这种一本万利,损害国家利益的生意大家都愿意做!
作者: 公正比太阳光辉    时间: 2018-2-15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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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守法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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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三款:“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22号)第六条:"未参保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新发生的各项费用。新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补缴到账前已实际发生的其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和费用。"
        参保应该是事故发生前参保,而不是事故发生后参保,而许多用人单位总想平时只给职工很少一部分工资购买工伤保险,当职工工伤,并构成伤残等级时,再补缴未参保那部分工资的工伤保险费,最多不过补缴几百保费,然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几万或几十万元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上述法规明文规定: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金后,只能就补缴后新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工伤保险条例》支付,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医疗费,该用人单位支付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新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目的就是防止用人单位事前不参保,事故发生后通过补缴打国家的主意!
作者: 法平如水    时间: 2018-2-16 09:48
1、法官以"部分工资参保"判定"全部工资参保",法规依据是什么,列示了法规依据吗?
 2、二审法院
        (1)创造"核报已参保工资工伤待遇"这一诉求,替换一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未给原告参保工资造成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这一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诉求;
        (2)创造"核发工伤保险待遇系作为行政机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权范围,人民法院不宜受理"理由,替换一审被告的"追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这一与本案毫无关联的理由,
        (3)用创造的理由刚好否定创造的诉求,二审法院自己审判自己,自己否定自己,但却张冠李戴地撤销一审合法判决。
        二审法院这样操作有法规依据吗,列示了法规依据吗?
        楼上所述判案手法简直是开天辟地,前无古人,后无来者,是哪位大法官?
作者: 守法工伤    时间: 2018-2-16 11:04
二审德阳中级法官罗德东,独任审判,没有列示判案依据的法规,也无法说出判案依据的法规,明明是他独任审判,但他说是"他们"判的,要求再审申请人去咨询不是本案审判长的律师,所以,不懂法的再审申请人只好求助省高院及德阳市中级法院。
作者: 守法工伤    时间: 2018-2-16 11:29
        1、罗德东法官的判案手法,有如:"法规规定星期二唱歌,星期三跳午,但老板却不准职工星期二唱歌,职工起诉,一审判决老板让职工星期二唱歌,老板不服,上诉,二审根据星期三跳舞,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老板让职工星期二唱歌"的合法判决
       2、 尽管罗德东法官无法列出"部分工资参保"即是"全部工资参保"、他创造诉求、理由替换一原告的诉求、一审被告的理由,自己审判自己,自已否定自己,但却张冠李戴撤销一审合法判决的依据,但他却告诫再审申请人要依法,不能乱来,否则,他要给再审申请人发函,拘留再审申请人,所以,胆小怕事的再审申请人只好求助他的上级。
作者: 天真梦想    时间: 2018-2-17 09:37
坚信,社会主义中国的公平正义不是喊口号、唱高调,省高院不会让明目张胆枉法者胡作非为,公平正义一定到来!!!
作者: 守法工伤    时间: 2018-2-17 16:04
诉讼是守法者心身的长征,能否走出沼泽地,坚持到正义的来临,关健是守法者是否有强大的心理、健康的身体,只说对了一半,关键还要看是否有好运气:遇到一位以法为大的正直法官!
作者: 守法工伤    时间: 2018-2-18 09:19
如果法官有权创造诉求替换原告的诉求,创造理由替换被告的理由,自己审自己,自己否定自己,以实现被告的诉求,那今后的诉讼只有一个必然结果:想嬴官司,不必找法规依据,找法官即可!
作者: 公正比太阳光辉    时间: 2018-2-19 09:56
别出心裁的判案,法律依据是什么?
作者: 守法工伤    时间: 2018-2-20 10:03
听违法者说守法教育,听贪腐者说反腐教育,不知大家是什么感受?
作者: 走路经过    时间: 2018-2-21 09:57
枉法的根源也许出自国家,如果国家不立法,法官就是法,或者国家立法只准法官知晓,不准守法者知晓,何来法官枉法!
作者: 守法工伤    时间: 2018-2-22 10:12
也许不是法的问题,更不是法官的问题,而是老百姓的问题,怪只怪网络太先进了,怪老百娃变聪明了,能读到法规,能读懂法规,回到百年前,也许就不会有枉法了!
作者: 法平如水    时间: 2018-2-23 10:38
其实,是否法治,是否公平正义这不是百姓最反感的,口头上说不依法治国,没有公平正义,实际也是这样,这种名正言顺、名符其实的不依法治国、不公平正义,老百姓并不反感,因为,它让老百姓知道:反正不依法治国,反正是没有公平正义,就不必去追求法治、追求公平正义而伤身,还不如修身养性多活几年,所以,老百姓最反感的是名不符实的口号法治,高调公正,广告牌坊上的法治、公平、正义!
作者: 守法工伤    时间: 2018-2-24 09:35
难道法律法规给权威说好话也不能维护自己那可怜的尊严?
作者: 守法工伤    时间: 2018-2-26 10:31
枉了法,也说要依法,要给你公平正义,如何感受?
作者: 莫让法规成笑料    时间: 2018-2-27 14:58
表面是老百姓没有本事维护自己的权益、窝囊,实际上,这难道不是法规的窝囊?
作者: 守法工伤    时间: 2018-2-28 10:36
责任单位是否应对百姓反映的问题有个回应,公权力监察部门监察委是否应对四川新闻网上反映的事项进行审查,确属枉法者,是否应该查处?如属百姓违法、无病呻吟就告诫百姓停止违法行为,一味让百姓在网上喊冤,是否有损国家形象?
作者: 守法工伤    时间: 2018-3-1 09:41
国家反复强调要依法治国、公平正义,但奇葩的枉法判案依旧,我们是否应坚信国家的依法治国、公平正义?
作者: 公正比太阳光辉    时间: 2018-3-2 10:33
究竟是法规制约权力,还是权力左右法规?
作者: 守法工伤    时间: 2018-3-5 09:05
其实,所谓的"奇葩"判案是否"枉法"还难说,要不,面对国家的"法治急风"、"公平正义暴雨",为什么法官还要那样判?面对社会舆论,为什么法官视而不见?如果是枉法,这得需要多大的胆量和勇气?所以,"枉法"不一定是"枉法",很有可能是"法枉",以法官为准,那么"法规必定冤枉法官",这难道不是"法枉"?
作者: 守法工伤    时间: 2018-3-6 11:08
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或省高院指定德阳市中级法院给工伤职工普法:单位未给职工购买工伤保险那部分工资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由谁支赔偿给工伤职工?叩谢!
作者: 法平如水    时间: 2018-3-7 11:22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作者:守法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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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依法规判决的话,法规已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那部分工资造成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当然应由该用人单位承担,如果法官判决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且法官法也规定不依法判决、而是依法官判决为准,那就有可能转嫁该责任。
作者: 守法工伤    时间: 2018-3-8 01:12
"依法规判决"是"法定","依法官判决"是人定,我们国家的司法究竟是"法定还是人定"?
作者: XXKG    时间: 2018-3-8 14:57
心怀天平,相信正义

作者: 守法工伤    时间: 2018-3-9 07:13
如果一味放纵"司法人定",相信正义的百姓是不是病夫?
作者: 无言9    时间: 2018-3-9 09:38
都发生发的
作者: lxyclifan    时间: 2018-3-9 11:08
法律会公正处理
作者: 守法工伤    时间: 2018-3-9 12:40
可惜不会偏袒、无私、不绚私情的法律没生命,不能制约有生命的人,反而被冤枉法律的人控制、嘲讽、戏弄了!
作者: 守法工伤    时间: 2018-3-9 21:38
        1、部分工资购买了工伤保险,能够判定全部工资都购买了工伤保险?如能,法规依据是什么?
        2、用人单位对职工 部分工资参加工伤保险,已参保部分工资对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未参保部分工资对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由未参保责任单位-用人单位支付(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一审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未参保工资造成的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但二审德阳中级法院独任审判罗德东法官以"部分工资参保"即是"全部工资参保",由此判定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参保那部分工资造成的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据此撤销一审判决,他没有列示如此判决的法规依据,也说不出法规依据,说是"他们"判的,说工伤职工不是专业人士,不懂法,可以去问不是本案审判长的律师!
        二审德阳中级法院罗德东法官的判案依据究竟是"法定",还是"人定",请省高院、德阳中院帮忙给个答案,也请同胞帮忙指点!谢谢!
作者: 守法工伤    时间: 2018-3-9 21:39
        1、部分工资购买了工伤保险,能够判定全部工资都购买了工伤保险?如能,法规依据是什么?
        2、用人单位对职工 部分工资参加工伤保险,已参保部分工资对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未参保部分工资对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由未参保责任单位-用人单位支付(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一审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未参保工资造成的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但二审德阳中级法院独任审判罗德东法官以"部分工资参保"即是"全部工资参保",由此判定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参保那部分工资造成的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据此撤销一审判决,他没有列示如此判决的法规依据,也说不出法规依据,说是"他们"判的,说工伤职工不是专业人士,不懂法,可以去问不是本案审判长的律师!
        二审德阳中级法院罗德东法官的判案依据究竟是"法定",还是"人定",请省高院、德阳中院帮忙给个答案,也请同胞帮忙指点!谢谢!
作者: yb199161    时间: 2018-3-9 21:47
要突出惩治司法领域腐败重点,继续把查处法院领导干部贪污受贿、失职渎职和审判执行人员以案谋私问题作为纪律审查工作的重点,尤其要把利用腐败潜规则进行权钱交易、在办案法官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充当诉讼掮客的法院干警作为从严查处的对象。
作者: 守法工伤    时间: 2018-3-10 10:14
        司法腐败有惩戒吗?如有,为何四川新闻网上这么多人对司法问题喊天叫地,还有,本工伤案中,用人单位都认可按统筹地区-德阳的其他服务业工资标准支付工伤职工治疗期间的护工护理费,但德阳中级法官罗德东却仍以四川省其他服务业工资标准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护工护理费,并且计算护工护理费的日工资标准不是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的年250天/月21.75天为准,而是以年365天为准,为什么他要逆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的标准判案呢,因为2016年四川省的其他服务业工资标准仅为36219元,而统筹地区德阳的其他服务业工资标准却为45451元,这样判,可以让被告-用人单位少给护理费,罗德东法官为用人单位想的如此周到,却苦了工伤职工,为了照顾用人单位,罗德东法官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未参保工资造成的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都给取缔了,还要在那点少得可怜的护工护理费上为用人单位精打细算,且可笑的是:罗德东法官认为工伤职工治疗的中期需护工护理,而腿足几处骨折、医疗证明上医嘱:石膏固定制动12周的治疗初期反而不需要护工护理,如此严重违反事物发展变化规律,他为什么要这样心照顾用人单位呢?工伤职工百思不得其解!!!
作者: 飞一般的男子    时间: 2018-3-10 10:16
求助人社部门
作者: 守法工伤    时间: 2018-3-10 14:00
         1、江县医保局"申明依据川劳社办[2007]44号第二条拒报工伤保险待遇",都依据应报法规恶意作出拒报工伤保险待遇;
         2、中江县法院违背"拐杖、挂靠费"是川劳社办[2007]44号第二条明文规定的"不执行自付比例的工伤诊疗项目"一法定的事实,以"工伤职工使用的拐杖、挂号费"不是工伤保险诊疗项目"而支持中江县医保局的诉求,驳回工伤职工要求法院判决中江县医保局依川劳社办[2007]44号笫二条"工伤诊疗项目不执行自付比例"的规定报销工伤职工的拐杖费、挂号费诉求,以使中江县医保局逃避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恶意拒报工伤保险待遇"应承担的责任。
        同胞,该报销的工伤拐杖、挂号费医保局都可笑地依据应报法规,作出拒报行政,其拒报违法、理由不成立,法院通过上述策略支持中江县医保局的诉求,你觉得不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未参保责任找中江县医保局有用吗?
       厉害了,我的国,你的执法、司法怎么了,法无用就不要立法!
作者: yb199161    时间: 2018-3-10 22:11
最高法要求,要驰而不息抓好作风建设,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密切注意“四风”问题的新动向,决不让“四风”回潮复燃。

作者: 守法工伤    时间: 2018-3-11 09:15
还好,法官未判决中国的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参保那部分工资造成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由日本的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如是,那才是为国争光!
作者: 守法工伤    时间: 2018-3-12 11:18
每个人做事,都要有动因,枉法的奇葩判案的动因是什么?是荣誉吗?如果是为了荣誉,应该是依法判决才是,因为每个追求的正荣誉,而枉法判决是不能获得正荣誉、只能获得负荣誉,难道枉法的奇葩判案不是为了……?
作者: 守法工伤    时间: 2018-3-12 14:16
傻子眼里无枉法,
因为傻子不懂法;
要想掩盖尔枉法,
就把民众变真傻。

作者: 天真梦想    时间: 2018-3-14 10:25
普通人都会申辩,法官不回应,答案已明了。
作者: 天真梦想    时间: 2018-3-14 20:26
法官是法、依法官判决、司法人定能通过立法确认?
作者: 公正比太阳光辉    时间: 2018-3-15 10:13
德阳中级人民法院罗德东法官,你完全可以也应该站出来,把你认为:"部分工资参保"就是"全部工资参保"的法规依据列示出来,把你认为:"用人单位未给工伤职工参保那部分工资造成的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法规依据列示出来,把你自己有权创造诉求替换原告的诉求,有权创造理由替换被告的理由,用你创造的理由否定创造的诉求的法规依据列示出来,这就符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判案原则,以维护法院"公平正义"的形象,维护法律的尊严,让无法取闹的工伤职工闭嘴,
作者: 守法工伤    时间: 2018-3-17 10:11
        2018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人大代表是会把德阳中级法官罗德东的以下判案作为提案通过人大会审议,以使罗法官这样的判决合法有据?
        1、:"部分工资参保"就是"全部工资参保";  
        2、"用人单位未给工伤职工参保那部分工资造成的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法官有权创造诉求替换原告依法成立的诉求,有权创造理由替换被告不能否定原告诉求的理由",从而自己审判自已、自己否定自己,张冠李戴撤销一审合法判决"
作者: yb199161    时间: 2018-3-17 22:13
顶!顶!顶!

作者: 守法工伤    时间: 2018-3-18 13:36
德阳中级法官罗德东法官,能否告诉当事人你的下列判案依据的法规?,谢谢!

      1、:"部分工资参保"就是"全部工资参保";  
        2、"用人单位未给工伤职工参保那部分工资造成的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法官有权创造诉求替换原告依法成立的诉求,有权创造理由替换被告不能否定原告诉求的理由",从而自己审判自已、自己否定自己,张冠李戴撤销一审合法判决"
作者: 法平如水    时间: 2018-3-19 13:28
枉法裁判的最终后果:
1、不仅是反映枉法者违法、枉法者职业道德低下,而且更丑化了法规、丑化了国家
2、不只是反映民众的窝囊、民众的无能,而更是反映法规的窝囊、国家的无能
作者: 法平如水    时间: 2018-3-20 10:22
法庭上,当事人把法官奉若神明,难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当事人真的敬畏法官吗?应该不是,当事人对法官的敬畏,是基于当事人对法规的敬畏,因为,在守法的当事人眼里,法官是法的化身,是公平正义的象征。因此,法官应珍惜这种当事人基于对法规的敬畏而产生的对法的化身-法官的敬畏,而枉法者的枉法判案是对法的珍重吗?是对这种敬畏的珍惜吗?枉法者值得被枉法当事人的敬畏吗?
作者: yb199161    时间: 2018-3-20 17:23
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位置,依法及时监督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突出问题,满腔热情为群众排忧解难。

作者: hxy200365-2    时间: 2018-3-20 23:12
守法工伤 发表于 2018-2-15 10:38
你说的不无法理,事前买3万的三者责任险,事后想要保险公司赔30万,这是不可能的,但单位通过法官判定部分 ...

1、有实体工资证据吗/2、工伤伤残应当理赔:伤残补助金、伤残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工伤保险条例有明确规定。
作者: 守法工伤    时间: 2018-3-21 09:45
       有工伤认定、工伤九级伤残鉴定、用人单位加盖公章的工伤前12个月工伤职工平均工资表、工伤前12个月单位为工伤职工购买工伤保险明细、医保局对工伤前12个月已参保工资对应的工伤九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报销单,这些原被告双方、一、二审法官均无异议

        但二审德阳中级法官罗德东法官,却做如下判定,但又无法列示出相应的法规依据!

      1、:"部分工资参保"就是"全部工资参保";  
        2、"用人单位未给工伤职工参保那部分工资造成的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法官有权创造诉求替换原告依法成立的诉求,有权创造理由替换被告不能否定原告诉求的理由",从而自己审判自已、自己否定自己,张冠李戴撤销一审合法判决"
作者: 守法工伤    时间: 2018-3-21 10:04
       有工伤认定、工伤九级伤残鉴定、用人单位加盖公章的工伤前12个月工伤职工平均工资表、工伤前12个月单位为工伤职工购买工伤保险明细、医保局对工伤前12个月已参保工资对应的工伤九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报销单,这些原被告双方、一、二审法官均无异议

        但二审德阳中级法官罗德东法官,却做如下判定,但又无法列示出相应的法规依据!

      1、:"部分工资参保"就是"全部工资参保";  
      2、"用人单位未给工伤职工参保那部分工资造成的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二审法官罗德东创造"核报已参保工资工伤待遇"这一诉求,替换一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未给原告参保工资造成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这一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诉求,创造"核发工伤保险待遇系作为行政机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权范围,人民法院不宜受理"理由,替换一审被告的"追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这一与单位未给职工参保工资造成的工伤待遇损失赔偿毫无关联的理由,创造的理由刚好否定创造的诉求,二审罗法官自己审判自己,自己否定自己,但却张冠李戴地撤销一审要求单位赔偿其未给职工购买工伤保险那部分工资造成的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的合法判决
作者: yb199161    时间: 2018-3-22 07:25
“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论身居多高的职位,都必须牢记我们的共和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始终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始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为人民利益和幸福而努力工作。

作者: 守法工伤    时间: 2018-3-22 18:57
因为任何一个被冤枉之人都会申辩,而且会公开申辩,让社会公众知道自己被冤枉了,如果枉法者不敢在公众平台上回应当事人的质疑,而是采取非法手段打压当事人,以阻止自己的枉法被曝光,那更说明了枉法者的"此地无银"
作者: 守法工伤    时间: 2018-3-23 10:27
最恶的事是:枉法者视而又见、听而不闻,不回应当事人的质疑,而是继续枉法,这才是无可救药!
作者: 守法工伤    时间: 2018-3-24 11:02
司法监督、惩戒是否应名符其实,否则枉法依旧,如果法规已被下层权利翻来覆去所左右,必要时,上层权力应对下层滥权进行制止、惩戒,否则,百姓对这种唱高调、喊口号的依法治国、公平正义是非常反感的。
作者: yb199161    时间: 2018-3-25 09:08
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扎实做好人民法院各项工作,推进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不断实现新的发展。

作者: 守法工伤    时间: 2018-3-26 09:47
没上过法庭,总以为"法平如水",没打过官司,总以为"公平正义",上了法庭、打了官司,才知几十岁的、久经考场之人如孩童般的幼稚!
作者: 守法工伤    时间: 2018-3-26 21:26
        用人单位知道给工伤职工造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的原因是自己未就那部分工资给工伤职工参保,所以用人单位明白:
        不能、也没有以"自己对该部分工资已给工伤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为理由要求工伤职工找社保机构核报,而是以"追缴社保费是社保机构的行政职权,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工伤职工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要求社保机构追缴社保费、再由社保机构核报为理由,要求二审法官罗德东驳回工伤职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未给工伤职工参保那部分工资造成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
        罗德东法官知道:
        1、工伤职工不是工伤保险费征、缴法律关系的主体,而是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领取法律关系的领取主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工伤职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未给工伤职工参保那部分工资造成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这一诉求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2、即使补缴了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根椐《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川人社发[2015]22号第六条,用人单位未给工伤职工参保那部分工资造成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也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工伤职工。
        3、只有把未参保工资转化已参保工资,用人单位未给工伤职工参保那部分工资造成的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的支付责任才能成功地转嫁给社保机构。
        所以,罗德东法官冒险以"部分工资参保"判定全部工资参保",然后:
        1、创造"核报已参保工资工伤待遇"这一诉求,替换一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未给原告参保那部分工资造成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这一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诉求,
        2、创造"核发工伤保险待遇系作为行政机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权范围,人民法院不宜受理"理由,替换一审被告的"追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这一与本案毫无关联的理由,
        3、创造的理由刚好否定创造的诉求,二审罗德东法官自己审判自己,自己否定自己,然后张冠李戴地撤销一审合法判决。

作者: 守法工伤    时间: 2018-3-28 14:01
法官仅凭职权战胜当事人,当事人凭法规也只能输给法官,法官pk当事人,谁厉害?
作者: 守法工伤    时间: 2018-3-30 00:08
工伤职工纵然有千军万马(法律、法规、法律援助定性),也不如用人单位有"能力"律师一句话,更不如有"审判权"法官的笔下生花!
作者: 公正比太阳光辉    时间: 2018-3-31 11:58
学生尊敬老师,
因为老师有德;
患者崇拜医生,
因为医生专业;
民众崇敬法官,
因为法官公正。
作者: 守法工伤    时间: 2018-4-2 15:59
        二审判案答疑: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明文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但二审罗德东法官说自己不知道"未参保工资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该谁支付给工伤职工,他知道"追缴社保费"、"核报已参保工资工伤保险待遇"是社保机构职责,所以,他强行变更再审申请人的民事诉求为行政诉求,然后岔开再审申请人的质询。"部分参保"工伤待遇损失案例全国数不胜数,声明不知道"未参保工资造成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该谁支付给工伤职工的"专业"二审法官为何不请示上级法院如何判案,就想当然把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未参保责转给社保机构,折腾、折磨工伤职工,严重损害工伤职工身心健康,被药物包围。
作者: 守法工伤    时间: 2018-4-3 10:26
法官仅凭职权战胜当事人,当事人凭法规也只能输给法官,法官pk当事人,谁厉害?
作者: yb199161    时间: 2018-4-3 20:33
检察院可以指派、聘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或者经本院审查具备专业能力的其他人员,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

作者: 守法工伤    时间: 2018-4-4 14:57
依法官的需求判决,还是依法规的规定判决?法官究竟是公正的审判者,还是当事人的辩护人?
作者: 天真梦想    时间: 2018-4-5 10:20
省高院,你们好,用人单位,二审法官下列做法是否合法?工伤职工的回答是否合法?

一、用人单位中江县南山镇中心学校:在2018.4.27省高院再审前问案后,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提出了下列问题

        1、工伤职工在向全国各地的司法部门法律服务热线12348咨询时,没有告诉"部分工资参保,未参保那部分工资给工伤职工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是由社保机构的缴费通知造成的,误导了12348,并说自己有证据,工伤职工回答如下:

        (1)工伤职工是原告,用人单位是被告,原告有义务为被告辩护吗?
        
        (2)咨询时12348时,工伤职工告诉过12348:用人单位说"部分工资参保,未参保那部分工资给工伤职工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是由社保机构的缴费通知造成的,该怎么办,12348说:用人单位或法官可以追加社保机构为被告。如此,有专业律师的用人单位为何不申请追加?

        (3)一审时,用人单位人事干部及辩护律师说:"部分工资参保,未参保那部分工资给工伤职工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是由社保机构的缴费通知造成的,法官就问他们是否有证据,他们说没有。

        (4)既然用人单位自己都没有证据证明:"部分工资参保,未参保那部分工资给工伤职工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是由社保机构的缴费通知造成的,没有义务为被告(用人单位)辩护的原告(工伤职工)又如何给被告辩护?

        (5)用人单位一再声明:用人单位有"部分工资参保,未参保那部分工资给工伤职工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是由社保机构的缴费通知造成的证据-通知,但在一、二审为何不提交法庭,申请追加社保机构为被告?

        2、用人单位一再声称:用人单位有社保机构发出的缴费通知证明是社保机构通知用人单位"部分工资购买工伤保险",但却问工伤职工是否有这样的通知,工伤职工回答,单位说自己有社保机构的缴费通知,怎么又问不是工伤保险费缴费主体的工伤职工有没有这个通知,单位是有通知还是没有?(没回答)

        3、用人单位问工伤职工,社保机构核报的"已参保工资对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否能够覆盖治疗费用,如能,是否可以不再向用人单位主张"未参保那部分工资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

        工伤职工答:"治疗费用"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法定的两个不同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4、用人单位问:工伤职工可否去起诉社保机构?

        工伤职工答.已参保工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社保机构支付,如社保机构不给,可以起诉社保机构;未参保工资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应由用人单位给,当然不能起诉社保机构
        
        假如用人单位说的"未参保工资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确实是由社保机构造成的,这有如:甲(社保机构)欠乙(用人单位)的钱,乙欠丙(工伤职工)的钱,对甲没有权利的丙能向甲要"乙欠丙的"钱吗?

二、二审判案答疑: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明文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但二审罗德东法官说自己不知道"未参保工资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该谁支付给工伤职工,他知道"追缴社保费"、"核报已参保工资工伤保险待遇"是社保机构职责,所以,他强行变更再审申请人的民事诉求为行政诉求,然后岔开再审申请人的质询。"部分参保"工伤待遇损失案例全国数不胜数,声明不知道"未参保工资造成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该谁支付给工伤职工的"
        
        专业"二审法官为何不请示上级法院如何判案,就想当然把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未参保责转给社保机构,折腾、折磨工伤职工,严重损害工伤职工身心健康,被药物包围。
作者: yb199161    时间: 2018-4-6 18:41
保护人民群众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解决好他们最关切的公共安全、权益保障、公平正义问题,使他们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加持续。

作者: 守法工伤    时间: 2018-4-7 11:51
        谢谢!但工伤职工傻,不懂法,一审法官判中江县南山镇中心学校给工伤职工赔偿未参保那部分工资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但德阳中级法院二审法官罗德东又撤销了一审判决。
        
        2017.11.27工伤职工向四川省高级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2018.3.27,四川省高级法院进行了再审前问案,到现在快四个半月了,再审裁定还未做出。
        
        所以,工伤职工不得怀疑人生:难道全国适用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到了中江县南山学校这里变了,难道已经修改的法律条文只通知了罗德东法官,一审法官、全国的12348都未得到通知,也不准一审法官、全国的12348、民众在网上查阅?
      
        12348说,这本来是一个法律关系关非常清晰、非常简单的案子,如果真的变了,"不再审裁定"也该早就出来了,毕竟从四川省高级法院收到再审申请后早就超过3个月了,为何至今4个多月了迟迟不结果?

        因此,从小读书不认真、不懂法的工伤职工只能求助省高院了,在12348眼里,如此简单的法律问题,总不至于转到最高院去,疲于奔命。
作者: 守法工伤    时间: 2018-4-8 09:02
        如果法官把自己当被告的辩护人,原告相当于和法官在打官司,结局可想而知!
作者: 公正比太阳光辉    时间: 2018-4-9 10:14
        不要急出毛病,慢工出细活,慢慢等,再简单、再清楚的案子都有个程序,几个月的法定程序走完了,天才会亮了,即使超期也是程序。如果不能等,就别打官司,就不要老想着公平正义。


作者: 守法工伤    时间: 2018-4-10 10:57
究竟是谁有权力、有机会践踏法律,究竟是谁有"能力"让"权力"践踏法律?按理,法官应主动依法保护应该保护的不懂法的民众,至少应被动依法保护应该保护的懂法的民众,法官虽不万能,懂法的民众都给法官找到法律条文了,法官却不依法保护应该保护的民众,立法何用?
作者: 法平如水    时间: 2018-4-11 14:01
憋着急,慢慢等,省高院会给你公平正义-再审的,总是用人单位、二审法官还没有找到合适的法规终结再审,或者用人单位、二审法官把你的″民事诉求"变"行政诉求"的立法还未得到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通过,要不然,省高院的不再审裁定早就下来了,哪里会4个多月都没有结果。
作者: yb199161    时间: 2018-4-12 12:21
周强强调,要坚持以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建设作为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促进提高审判质效、队伍素质和司法公信力,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

作者: 守法工伤    时间: 2018-4-14 07:48
部分工资参保,未参保那部分工资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全国各地司法部门的法律服务热线12348都说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就该用人单位支付给工伤职工,法律关系如此筒单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到现在,再审申请已提交四川省高院快5个月了,再审前问案也快20天了,是否再审裁定迟迟不作出,难道用人单位、二审法官在等待修改《工伤保险条例》?还是想和工伤职工打疲劳战?
作者: 鎷鐩棪    时间: 2018-4-14 16:44
坚特下去抗争到最后那一天

作者: 守法工伤    时间: 2018-4-16 07:13
        部分工资参保,未参保那部分工资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全国各地司法部门的法律服务热线12348都说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就该用人单位支付给工伤职工。


        法律关系如此筒单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到现在,再审申请已提交四川省高院快5个月了,再审前问案也快20天了,是否再审裁定迟迟不作出,如果符合"不再审规定",直接裁定"不予再审"就是。


        难道四川省高院还怕不懂法、不守法、更不懂得用人单位苦心、不近人情的工伤职工翻了天?


        难道不懂法、不守法、 更不懂得用人单位苦心、不近人情的工伤职工还想逼用人单位、  二审法官不去修改《工伤保险条例》?


        难道不懂法、不守法的工伤职工还想和用人单位、二审法官打疲劳战、想让用人单位、二审法官把自己折腾折磨进医院?


作者: 法平如水    时间: 2018-4-18 12:13
究竟是谁在拖住四川省高院超过法定期限迟迟不作出是否再审裁定,以给自己作垂死挣扎的机会?

作者: 鎷鐩棪    时间: 2018-4-18 14:53
加油

作者: 守法工伤    时间: 2018-4-19 08:20
        部分工资参保,未参保那部分工资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纠纷案的法律关系非常简单。


        工伤职工主张的是"未参保那部分工资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只要确定那部分工资没有参保,二审法官驳回工伤职工的诉求,撤销一审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未参保那部分工资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的判决就违法了,就应该再审,否则,就不应该再审。


        请大家分析下,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纠纷案"至今已超过作出裁定3个月期限近2个月了(2017.11.27四川省高院收再审申请,应该在2018.2.27之前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且2018.3.27省高院进行了再审前问案),再审裁定却迟迟不作出?


作者: 守法工伤    时间: 2018-4-23 08:35
(2018)川民申240号再审申请人(工伤职工)邓朝英,再次给你们写信求救,本再审申请于2017.11.27交省高院,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四川省高院应于收到再审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即2018.2.27前作出是否再审裁定,且2018.3.27省高院进行了再审前问案,并让工伤职工签收了"对中央巡视组信访的受理通知",通知载明将尽快处理此案,如今,早已超过再审裁定作出限期近2个月,且再审前问案也近一个月了,是否再审裁定迟迟不作出,如果符合"不再审规定",直接依法裁定"不予再审"不就对了,何必折腾、损害工伤职工身心健康。

作者: 守法工伤    时间: 2018-4-24 10:10
本案是否应再审很难判断吗?是"客观上"难,还是"主观上"难?傻子工伤职工认为判断本案是否应再审,其实很简单,只须确定"部分工资参保"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谁承担即可,如由用人单位承担,就应再审,否则就不应再审,这不只是傻子工伤职工的法制观,全国各地的司法部法律服务热线12348、四川新闻网编辑、网民也如是说,实在无法判断就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机构国务院即可。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给工伤职工部分工资参保, 工伤职工依据该条规定主张的"用人单位赔偿未参保那部分工资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再审申请的"再审裁定″需马拉松?

        按理说如果部分工资参保,未参保那部分工资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该社保机构给,省高院直接依据相应条款早就作出"不再审裁定"了,难道用人单位中江南山中心学校、二审法官盼望的不再审裁定也需要马拉松?


        当然工伤职工的再审裁定如果是一百年的马拉松,用人单位和二审法官应该非常期盼"不再审裁定"也马拉松,毕竟工伤职工不可能再活一百年,那时相关人员可能会非常公正而又不无惋惜地说:"再审裁定终于下来,可惜的你没等到那一天",道理傻子都懂。


        一个不懂法、不守法的百姓比一个懂法、守法的领导更可怕!因为前者天不怕、地不怕,警告、威胁加恐吓,还高喊依法又守法!


作者: 法平如水    时间: 2018-4-25 11:42
作用力和反作用力是对等的,你期盼的"再审裁定"马拉松了,中江县南山学校、二审法官期盼的"不再审裁定"同样也马拉松了,你没吃亏,学校拖,你也拖,反正对等不吃亏。


同时,这也开创了中国司法的先河:用人单位为职工部分工资参保,末参保那部分工资造成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虽然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该用人单位承担,但中江县南山学校、二审法官却逆此规定,这是敢为人先,而且恰好是你赶上这班车,这种几率千载难逢,难道不值得你庆幸、珍惜?


再说,一百年的马拉松难道不比一个月的马拉松更有历史意义?不是冠军,肯定也是亚军。


乐观点,健康重要。


作者: 守法工伤    时间: 2018-4-26 11:29
        确实对等,如此,工伤职工的权益永远不能维护,公平正义永远也得不到伸张,枉法者的枉法行为永远也不会纠正

        看似枉法者希望的"不再审裁定"目的未达到,实则,枉法者希望枉法行为不被纠正的目的达到了,没有达到的是工伤职工伸张公平正义、维护合法权益的目的!
作者: 天真梦想    时间: 2018-4-27 08:35
楼上说的那个用人单位是不是私营业企业?因为国营单位的领导都是经过层层选拔才上任的,国营单位的领导必须是懂法、守法的,只有私营业主为了自身利益,才可能违反《工伤保险条例》
作者: 守法工伤    时间: 2018-5-2 13:32
        不是私营企业,是事业单位学校,也许领导以为该他私人承担责任,所以才有上诉改判这一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严重背离的判决
作者: 守法工伤    时间: 2018-5-9 18:19
    在人们的思想深处,往往有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那就是医院院长一定比医生专业,学校校长一定比老师专业,判案法官一定比立法者专业,专业律师一定比非律师专业,这些专业人士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有职务、权力,也就是说有职务、权力的人就是专业专家,可能职权者也有这样的职权感,以至于这些职权者作出的判断、判决、决定即使违法了也是合法,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可能是缘于人们对职权的崇拜、看齐和陶醉。
    其实专业不仅指专业专业,还包括思想专业。如果职务、权力者能真正从专业、思想两方面专业地依法、合法作出判断、判决、决定,这是值得赞许的,因为它能维护法规的尊严,能使公平正义及时得到伸张、最重要能使百姓免除劳命伤财、身心健康受损之灾。
    但难免有专业不专业、或者专业专业但思想不专业的职权者以法的名义滥权,这就不对了,这种做法表面是在依法,实际上是在冤枉法律法规,还把百姓当成不懂法的傻瓜,其最终结果是导致"为了证明自己不是不懂法的傻瓜,以维护大张旗鼓、一而再、再而三要给百姓公平正义的法律法规的尊严"的百姓劳命伤财、身心健康严重受损。这种行为,比大张旗鼓以权压法的行为更可恶、可恨、可怕,因为以权压法这种行为虽然也违法,但它没有以法的名义作出该行为,没有冤枉法律法规,它彰显的只是权大于法,这种行为至少让百姓知道权大于法,就不会刻意去追求会使自己劳命伤财、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法定的公平正义,就不会去执着维护法自身都无法维护的法律法规的尊严,其实这反而是救了百姓。
    对百姓上述感受、心声总结如下,不知是否正确,请四川新闻网审查指正。
    想以职务权利压法你就旗鼓张大,如此敢作敢当还能得到百姓奖夸,毕竟你以职务权利压法没有枉法,因为你没借法的名义掩盖权压法,百姓知权大于法为健康免再说法,为健康百姓不恨大张旗鼓权压法,百姓最恨枉法弄权把百姓当傻瓜,因为后者劳命伤财对健康损害大,毕竟中文法规明明白白互联网挂,职权者和百姓都长一样的脑袋瓜,中国汉字并非只允许职权者识它,有心脱盲的老百姓同样也认识它,中文法规并非只许职权者懂得它,努力学法的老百姓同样也懂得它,谁说医院院长就一定比医生专业,谁说学校校长就一定比老师专业,谁说法官就一定会比立法者专业,谁说律师就一定会比非律师专业,无学历的钻业者也能成大文学家,聋哑人爱迪生不也成了发明专家,职务权力并不等于就是专业专家,勤学钻业的百姓也会成法律专家,百姓未对法律失望才会说心理话,否则一团和气全连篇好听危害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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