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溪县检察院知法犯法属什么行为?
南溪县人民检察院为了本院监发奖金,非法增加经济收入,在申诉人毫无犯罪证据的情况下,超越案件管辖权,釆用罗织罪名将申诉人关押,利用职权抄家,违法扣押申诉人的商品一滴香酒4206件(已赔1200件)未赔的3006件,价值人民币156312元及违法扣缴的十万元“偷税预征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任何人都无法低。检察院对他们违法扣押未赔的3006件酒,称在办理错案时已擅自处理给了江安板桥酒厂和湖南,以此作为理由拒绝赔偿。对违法扣缴的十万元税款采用偷梁换柱的手段,以已退还了当事人为由拒不退还,作为人民检察院做出这种行为完全是知法故意违法的非法行为。
经查正南溪县检察院违法扣缴的十万元“偷税预征款”,2003年南溪县人民政府(南府办[2003]34号批复)就予以纠正,并将其中的89043.90元转入南溪县检察院单位银行帐户上,检察院收到政府退税款后拒不告知,更不如数退还给当事人,公然予以侵吞。检察院采用偷梁换柱的手段,利用他们必须退还被违法扣押申诉人的现金和处理的财产款共计十七项,必须退赔金额198853.52元,当时只退还了79343.47元的领款收条作为理由(申诉人领这笔款中有违法扣押的现金69570.52元,处理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长安牌微型车、尖庄酒款等)十七项的款。检察院采用这一不能成立的理由拒绝退还,纯属土匪行为,天理难容。客观事实证明领款金额79343.47元与南溪县政府退税款89043.90的数额完全不相符合,根本不是一回事,检察院采用这种偷梁换柱的手段,正好证明了他们那象是人民检察院,他们完全是知法,故意违法,拒不依法,不讲理,不凭事实,不重证据的一伙土匪。希望正义的人士伸张正义,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无伦那级司法机关违法扣押公民合法财产后没有当事人的委托,对于扣押物品不让当事人知道和同意都没有权利随意处理和送给他人。检察院对未赔的3006件酒,价值156312元称以退还了板桥酒厂和发往湖南为理由拒不赔偿没有天理,申诉人根本不存在与江安板桥酒厂和湖南方面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当初检察院是以“挪用公款”将申诉人关押,假如、或者申诉人与江安板桥酒厂、湖南方面有什么债权债务关系,检察院背着当事人擅自处理申诉人的合法财产也是违法侵权行为,依法必须承担经济损失的后果责任。并且事后多年都不让当事人知道。湖南方面与申诉人的经济往来,在申诉人被关押在南溪县看守所期间的1990年9月,湖南方面派有一代表人,名叫文国华(女)同检察院办案人在南溪县看守所,在办案人的监视、监督中与湖南方面已经结清帐目,这一事实南溪县检察院是完全清楚的,结算后湖南方面尚欠申诉人货款69570.52元,当时转存在宜宾市雪滩酒厂帐户上,此款被检察院发现后当即已被扣押了13年,于2003年6月17日检察院才如数退还,检察院又以领回这笔款79343.47的领款依据作为已退还了税款的理由,明知自己违法犯罪,还在编造各种理由拒不主动退赔,检察院的这种行为在依法治国的当今社会完全是有脸不要脸的土匪。
如果南溪县检察院还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司法组织,就应该遵纪守法,遵重事实和证据,认真对自己所犯下的错误买单,力求受害人的谅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