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城建 投诉】请魏宏省长督促查处自贡工程招标违法问题。网友:匿名网友 (182.143.11.*) 2014-02-27 20:56 已回复尊敬的魏宏省长:
您好,请您过问一下自贡狸狐洞工程的招投标事件,你不管就没有人管了!
自贡市狸狐洞水库主体大坝设计造价约8000万,于2013年10月31日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福建省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本次开标已经过了3个多月,在此期间该公司在投标过程中的围标,伙同有关部门掩盖问题,明摆着的问题有关部门不予查处,。
一, 关于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次招投标的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项目是铁的事实。
1,该公司在2013年10月12日中标福建“清流县罗丰溪治理工程施工C2标段”工程(同月16日至25日公示),但该公司于投标有效期内即同月25日提请清流工程业主变更项目经理,直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 第30号令 第40条 规定: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的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向自贡水务部门出示的变更资料是虚假的,三明水电[2013]变更011号,备案部门为清流县水务局,印章模糊不清,文号伪造,明显该变更备案文件是伪造的。
二, 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组织了不下20个公司围标(暂不公布名单),严重违反招投标法规定。参与串标的公司没有水利水电二级以上资质甚至就根本没有水利水电施工资质,编造的投标文件资料纯粹做假乱整。
围标直接证据:所有投标的60家公司投标保证金分别都在2013年10月31日开标前打入该项目的指定账户,按照规定保证金应该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但是参与围标的20多家公司的保证金在开标之后几天就退还了,保证金的进出,银行账户明细一查便知,违法证据一直都在。
综上所述,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违法骗取中标的手段极其恶劣,本次招投标各级部门收到的举报材料堆积起来估计不下两尺厚,不公平、公正的地方太多,投标人都不信服。相关资料、线索本人也向省水利厅建管处提供了,他们的意思是三明违法变更项目经理是在福建他们管不了;同时也向省纪委招监办提供了但到目前为止也没有明确的答复。假的真不了,这事最后是怎么样的结果,我们试目以待。
官方回复回复单位:省水利厅回复时间:2014-04-02 15:11 网民:
你好!
留言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自贡市自流井区狸狐洞水库枢纽工程施工标段举报问题调查处理基本情况。
2013年10月31日自贡市自流井区狸狐洞水库开标后,我处于同年11月19日受理了广东省第三水利水电工程局递交的关于狸狐洞水库枢纽工程施工标段的投诉,又于同年11月中旬至2014年2月中旬陆续收到省招监办、省纪委驻厅纪检组转交的多份关于该标段的举报信件,反映各中标候选人涉嫌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对此,我处高度重视,多次责成自贡市水务局对反映问题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在自贡市水务局调查和自贡市招监、发改、效能办、水务等部门会商研究、上报意见的基础上,我处多次与省法制办、省招监办、省发改委、厅法规处、厅监察室及法律人士进行了研究,认为:中标候选人第一名(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明公司”)在本次投标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据不足;中标候选人第二名(四川宏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名(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局)在本次投标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足。
二、关于“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次招投标的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项目是铁的事实”的问题。
针对三明公司2013年10月12日在福建省清流县罗丰溪治理工程C2标中标后违规变更项目经理的问题,自贡市水务局先后向三明公司、清流县水利局进行了调查、询问、取证,发现该公司于2013年10月25日向招标人清流县河道工程建设管理处申请将项目经理变更为李希强(三明水电[2013]011号),该申请分别于当月25日、28日获招标人、清流县水利局书面同意。为判定该变更的真实性,自贡市水务局就上述情况致电了清流县水利局并得到确认。应自贡市水务局文函要求,2014年1月8日,清流县水利局又再次以《关于确认清流县罗丰溪治理工程施工C2标段项目经理变更情况的函》对《关于甘岱华项目经理变更确认函》、三明水电[2013]变更011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了书面确认。现暂无证据证明三明公司项目经理变更资料存在虚假。
网友在留言中引用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第30号令第四十条中关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等内容,国家九部委23号令已于2013年3月11日将其修改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因此,原引用的条款已失效。
另外,三明公司在福建省的投标行为与在我省的投标行为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行为,其在清流县罗丰溪治理工程C2标中变更项目经理的行为应由福建省相关部门履行行政监督职能。
二、关于“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组织了不下20个公司围标,严重违反招投标法规定,参与串标的公司没有水利水电二级以上资质甚至就根本没有水利水电施工资质,编造的投标文件资料纯粹做假乱整”的问题。
经查,本项目于2013年10月31日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标,共有52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了投标保证金。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后,招标人于同年11月13日起,根据投标单位提出的申请陆续退还了其它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截止目前,仅三明公司等4家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暂未退还。
鉴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九部委23号令2013年3月11日修改)的有关规定中,并未对“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退还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这一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同时,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第四十条“串通投标的认定”之规定,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二十六条“投标保证金是否退还取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并不必然影响竞争,也不必然造成招标人损失”之解释,本次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后,非中标候选人申请退还投标保证金并得到招标人同意的行为不足以成为认定“三明公司组织20余家企业围标、串标”的证据。
另外,本项目招标采用的是资格后审,即开标后由评标专家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参与本次投标的各投标人的资格和投标文件已由依法依规组建的评标专家委员会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人资格要求进行了评审,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对本项目投诉、举报问题的调查处理,我处在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依法依规开展了相应工作;对投诉人、举报人做到了认真解释、耐心说明;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也正在进行相应处理,不存在“不予查处”、“不作为”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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