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原告:高洪珠,男,生于。。。,汉族,文化程度:。。。,职业:。。。,居住地址:。。。,身份证号:。。。
原告:陈冰。。。
原告:黄磊。。。
原告:杨小辉。。。
原告:王兴庭
被告: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万见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将“剑南春”商标等知识产权许可四川省剑南春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无偿使用的具体行政行为,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向四川省剑南春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其自2004年至2013年期间使用“剑南春”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使用费用。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众所周知:1,剑南春知识产权属于绵竹本地人民。2,2004年改制以前绵竹剑南春酒厂是绵竹市属地方国营企业,其财产所有权人是绵竹全市人民。3,2004年改制时,“剑南春”商标等知识产权不归属于改制后的特定企业,仍然是绵竹市全市人民的共同财产。据了解,“剑南春”商标等知识产权在2004年被评估为74亿元人民币,现在,市场估计160多亿。
这笔巨额资产由被告绵竹市人民政府代为全市人民经营管理,被告应当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被告本应公平、公正、公开地向所有酒类企业招标,许可最好的企业使用剑南春商标及相关知识产权,为全市人民谋取最大收益。同时,被告还应当向全市人民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此项工作。但原告从未从被告的公开文告中获之相关信息;经原告查阅自2004年至2014年期间绵竹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及历次绵竹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均未发现被告对这笔巨额资产进行经营管理的相关报告。
据了解,自2004年以来,被告绵竹市人民政府未经财产所有权人——绵竹全市人民及其权力机关绵竹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已擅自许可私企四川省剑南春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无偿使用“剑南春”商标等知识产权至今,未按市场正常价格收取合理费用。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构成了对全市人民共有财产的严重侵害。原告作为绵竹公民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原告本应享受剑南春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收益为市民带的公共福祉,自身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是本案受害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八)款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将“剑南春”商标等知识产权许可四川省剑南春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无偿使用的具体行政行为,判定被告依法向四川省剑南春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其自2004年至2013年期间使用“剑南春”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费用。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此致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高洪珠陈冰黄磊 杨小辉
2014年 2月 20日
证据清单:
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二、剑南春公司改制方案(应由被告举证)
三、被告对“剑南春”商标进行经营管理的相关文件(应由被告举证)。
四、被告对“剑南春”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许可过程、收益情况及收益使用情况(应由被告举证)。
来源: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 ... qq-pf-to=pcqq.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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