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职领导变身“寓公”是对违纪行为的助长 直言不讳
近年来,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因犯案免职,之后销声匿迹,既不在单位上班,也不在原居住地露相,玩起了“人间蒸发”。这些人哪里去了?据知情人透露,这些人大多在异地置有房产,免职之后,长居异地,下棋玩牌、修身养性,耐不住寂寞,就搞点投资、做些生意。生活优哉游哉,好不快活。 这类免职领导演绎出现代版“寓公”新时尚。据悉,这类人员虽被免职,但仍保留原来职级待遇,工资无有大碍。但他们领着高出一般干部的工资待遇,却不上一天班,造成许多“不公”:一是把本该自己承担的工作任务(领导职务之外工作)无形转嫁给了其他同志,增加了别人的负担;二是在编不在岗,导致单位无法新调人员充实岗位;三是不工作却领工资,其实质是不劳而获、套吃空饷;四是导向不正,难平民愤。按理说,职务虽免,公职仍在,好好工作、将功补过才是正理,一经免职,即成“寓公”,置工作职责于不顾,在优裕富足中度日,既不讲党性,也不讲纪律,难怪干部职工戏称“千好万好当官好,犯了错误有人保。无需上班苦和累,工资一分都不少。” 根据《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71号)第四条所列第五种情形“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规定,上述“愚公”们“蒸发”少则一年两年,多则七年八年,被辞退几十次几百次有余。他们之所以能够秋毫无损,怡然自得的当起“寓公”,究其实,与所在单位领导“照顾情面”有关,与干部监督管理缺位有关,甚至和某些“大领导”特别的“人文关怀”有关。但不管何种原因,违反《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让免职领导“带薪休假式寓居”就是一种人为的不公,是对广大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干部职工的漠视,是对违纪行为的助长。长此以往,人皆效仿,风气败坏,害莫大焉。 从维护干部制度尊严、平息干部职工义愤、营造风清气正环境考量,有关部门当立即着手清理,对相关人员该辞退的辞退,该返回岗位的立即责令返岗履行工作职责。虽然这样做,势必会造成一些“寓公”的心灵阵痛,但从长计议,他们得以大大方方现身,坦坦荡荡做人,回归生活正轨,不失为另一种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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