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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全会《决定》助力 建设法制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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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7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1112日新华网)
           建设法治中国最主要的还是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只有政府是法治政府、社会是法治社会才能称得上是法治中国。法治政府最核心的思想就是通过法律来遏制政府权力,政府必须受到法制的制约。这是对法治政府最基本的要求。法制政府要求政府必须带头守法,必须把自身权力自觉地限制在法律的范围之内,就是将权力关进法制的笼子。自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这是对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
          当前,在行政执法体制还不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离建成法治政府还有一定的距离。这是因为当前法制建设还不太适应民主政治和经济体制的要求。现有法律法规也与社会发展和实践存在一定的差距,可操作性不强,不能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行政执法体制又不够完善、程序不够规范,违法和不当行政还有很多,监督和制约机制也不够健全,不能很好地实现司法独立办案;还有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的倾向依然存在;再加上政府对经济发展的干预和协调还比较薄弱,在有些领域的行政能力还需加强;有些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意识不强、法治观念淡薄,以权代法,以人代法现象还比较突出,缺乏全面的法治理念,还没有树立起宪法和法律的最高权威等问题在少数地区和部门还不同程度地存在。
         要处理好以上的问题,完善法治政府建设。笔者认为,只有从意识上改变政府对权力的控制欲望。将权力归位。加强司法独立性不受影响,上收同级司法机关的人事权,财权,最大限度减少地方政府对司法独立性的影响。并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是转变政府职能。法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法治政府应该是为人民服务、执政为民的政府。政府如果直接参预经济活动,就会与民争利,出现以权谋私。法又是公正、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法治政府应是“有限政府”。政府职权如果不受限制,就会造成权力滥用,侵犯群众的权利和自由,损害群众的利益,最终导致政府功能的异化。法更是规范行为、服务生产力的上层建筑,法治政府应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服务型政府。政府如果无限制地扩大行政权力,就会干扰市场,阻碍生产力的发展。转变政府职能就是要求政府“归位”,政府做自己应该做的事。
         其次是加快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处理好权力和利益的关系,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出现。规范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管理,防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执法等违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作风建设,防止唯利是图、不能钱不办事,给了钱乱办事和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不负责任与推诿扯皮等行为。只有通过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改进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作风,才能够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一切依法办事,共建法治政府。
         最后是转变观念依法行政。从人治向法治转变上,要强调法律意识。将过去那种习惯于听命令、照指示甚至个人意志办事的观念转变到一切依法办事,摒弃“人治”思维,全面树立尊重宪法和法律、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观念,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在经济增长向全面发展思维转变上,增强服务意识。曾经政府引导甚至直接参与经济发展,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再直接参与市场经济建设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市场要求,只有从市场上抽离出来,努力去促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全面协调发展,并依法进行管理和服务才是政府应试干的事。要从大搞经济建设向关注民生转变,坚持以人为本。改革的最终目的是提高发展生产力,让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政府应该把主要精力从参与经济发展转到解决群众困难、为群众办实事好事、为群众谋福祉,切实关注民生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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