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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性侵幼女“罪加一等”打狼还要防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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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7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李刚
海南校长带幼女开房;安徽校长和老师猥亵幼女;云南官员强奸4岁幼女……高发的未成年人性侵害事件,触目惊心。据统计,今年截至10月,就有25起未成年人性侵害事件曝光,其中5月多达4起。

  侵害幼女为什么屡屡发生?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轻描淡写的惩罚力度。其中最让人诟病的,就是中国独特的“嫖宿幼女罪”,改变了以往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都构成强奸的规定,做出了相对量刑更轻、要件更复杂的规定,再加上进一步放纵的司法解释,被许多法律人士认为是早该废除的“恶法”。

  如果说丽水、习水性侵幼女案,仅仅是个案,那么云南官员强奸4岁幼女案,绝不是用社会治安、教育不力可以解释的,一审的5年徒刑更是考验这个社会的法律和道德底线。是一场社会丑剧,更是一场法律悲剧。如果此类案件均以“强奸幼女罪”的最高刑罚惩罚,那些道德败坏的人渣,必会有所收敛,他们会考虑犯罪的风险,或许不敢轻易下手。

  治人渣需用重典。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将严惩校园性侵等犯罪行为,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性侵幼女,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这样的消息,“解恨”之余也感沉重。加重刑罚,是立法层面的解决方案,以往的悲剧一再证明:再严密的法律也可能百密一疏,再完整的教育也无法面面俱到。儿童的命运是社会的一面镜子,给儿童安全扎紧篱笆墙,要亡羊补牢更要识“狼”驱“狼”,只有各行各业都从细微处入手,把所有的孩子都当成自己的孩子,才能为他们构筑一堵安全的防护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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