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冤屈的老百姓“反映的情况和龙蚕镇上给县舆情中心的答复,个人觉得,龙蚕镇的答复掩盖了事情的本来面目,回避了时任镇党委书记的彭一跟原承包人约谈时的条件,跟后来继续承包的彭书记的侄子承包存在巨额悬殊的本质问题,个人认为龙蚕镇的答复跟事实可能有较大出入。故本人依据”冤屈的老百姓“提供的情况点评如下:
原帖说:蓬安县龙蚕镇群力水库承包业主张荣于2003年承包群力水库进行渔业养殖作业,2013年11月30日期满。在承包期满前一年多,前任党委书记彭一(现任职于蓬安县城乡结合统筹办主任、正科级)约谈续签群力水库经营权,当时彭一书记就提出水库承包款为每年三万元,租期为二十年,共计六十万元,要求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另加水库治理必须由业主负责 。介于本人经济状况,确实没有支付能力,请彭一书记酌情考虑是否能够适当减少租金。彭一书记当时坚决拒绝减少租金后,张荣又多次宴请彭一书记进行沟通,但一谈到租金问题,彭一书记均坚决拒绝减少租金,直至2013年7月26日,张荣又到龙蚕镇政府去和换届领导洽谈续签合同一事,才被告知群力水库承包合同已于彭一书记升官前夕签于彭一书记的亲侄子彭正中(合同于2012年10月16日签订,现承包人张荣全然不知)。经张荣多次到政府求证,才知合同中所提承包款与之前彭一书记跟张荣所开条件相去甚远。具体承包款为每年八千元,租期为十五年,前十年一次性付清八万元,后五年分期付款,每年付八千元 。
点评一:为何承包期还有一年多龙蚕镇党委书记彭一就约谈业主谈承包的事情?查一下彭一是什么时候上调的?如果彭是临走前约谈承包事宜,说明彭是在权力移交之前挖空心思、变着戏法要夺回承包权,目的是将水库的承办权交给侄子彭正中;如果彭一是最近才上调的,此条指责无效。
点评二:彭一书记在跟原承包人约谈时,不是“提出水库承包款为每年三万元,租期为二十年,共计六十万元,要求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另加水库治理必须由业主负责 ”吗?怎么承包给自己的侄子就变得如此优惠:“每年八千元,租期为十五年,前十年一次性付清八万元,后五年分期付款,每年付八千元 ”?一次性交60万元跟一次性交8万元差了不止十万八千里嘛!可惜这其中的猫腻,龙蚕镇给县舆情中心的答复中只字未提。
假如原水库承包人通过网络所述属实,我认为龙蚕镇水库转包纷争,时任龙蚕镇党委书记彭一是难辞其咎的。为什么同一标的,给原承包人和你自己的侄子在承包条件上竟然有如此打的悬殊?请你拿话来说。
点评三:如果帖子反映的情况属实,原承包人不仅要求蓬安县纪检监察部门对原龙蚕镇党委书记做出调查处理,还可以向蓬安县乃至南充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定龙蚕镇跟彭正中的合同无效,以跟彭正中同样的条件取得水库的继续承包权。
法律依据如下:
依据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的规定,对实行专业承包与招标承包的承包方,在承包期满后对原承包经营的标的物在同等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经营的,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此外,我国《农业法》第13条也规定,承包期满后,承包人对原承包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水面享有优先承包权。可见,法律与司法解释为了维护承包的延续性,均赋予了原承包人以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的资格与权利。
《民法通则》关于“无效合同”有两项规定,也可以判定龙蚕镇跟彭正中的合同无效: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还有《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判定,每条都跟龙蚕镇与彭正中的合同挂得上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