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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应沦丧为中华民族的败类,历史的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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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5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官不应沦丧为中华民族的败类,历史的罪人


制造冤假错案已成为当今社会黑心法官的专利,利用权力参与造案、作案已成祸国殃民之势。权力制造冤假错案有两种态势:一种是,擅权专制,在其所掌控的权力和势力范围内的系统内部纵向制造冤假错案;另一种是,权权交易,相互勾结,互惠互利的横向制造冤假错案。当这两种态势纵横交错融为一体之时,制造冤假错案就形成了体系,达到了登峰造极。原审被告人侯忠生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正是处于这样一种强势与“辉煌”之中,而且正在享受着这种“辉煌”!

首先看看,原审被告人侯忠生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侯忠生已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该法院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2010)辽立三刑监字第3号再审决定书,认定“原判司法鉴定程序错误;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诉人侯忠生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确有错误。指令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其次看看,原审被告人侯忠生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该案原来是第二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本案于2011年4月14日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2010)辽立三刑监字第3号再审决定书,认定的“原判司法鉴定程序错误;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中法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作出终审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辽阳刑一终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及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07)白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述终审裁定法律程序错误,诉讼程序错误。依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第(四)项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参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而中法却将此案发回区法按照一审程序重新审判法律程序错误,诉讼程序错误,错在“或者”。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认定的是,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没有“或者”。所以说发回辽阳市白塔区法院重新审判法律程序错误,诉讼程序错误。

再看看,原审被告人侯忠生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再再”审。辽阳市白塔区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并开庭审理本案,又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判决,2011年12月19日开庭宣告判决。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1)辽阳白刑重字第2号
公诉机关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委托代理人王力,系辽宁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侯忠生。

因本案于2007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白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略)
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侯忠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侯忠生的刑期从2007年4月12日起至2008年4月9日止)
二、
被告人侯忠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毛季科经济损失人民币4169.93元。
三、
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毛季科其它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分,副本六份。


                                              审判长  刘颖

                                              审判员  黄金萍

                                              审判员  王晓兰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2011年12月14日


                                              书记员黄桂霞



原审被告人侯忠生认为,辽阳市两级法院都涉嫌制造冤假错案,明知违法继续为之,又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以法律程序错误,诉讼程序错误,司法鉴定程序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次作出了“穿越时空”两次服刑、赔偿的错误审判。

本案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在审判监督之内,人民法院的监督部门必须依法给予监督,纠正错误。绝对不允许把你们所犯错误推给原审被告人侯忠生承担。必须依法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侯忠生无罪。

请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上述错误。

请求媒体记者调查、关注此案,侯忠生愿意为你们提供全部事实材料以及确实充分的证据,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联系手机:13904998598

侯忠生

201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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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7 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齐鲁社区#参与了《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法院制造冤假错案,祸国殃民》的讨论:辽阳市白塔区法院你这个无赖!法律神圣,不可侵犯! 《辽宁省辽阳市两级法院离奇再审 ... http://url.cn/BNFkAk

 楼主| 发表于 2013-8-12 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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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23 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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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26 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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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1 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马克思说过,“一切时代的体系的真正内容,都是由于产生这些体系的那个时期的需要而形成起来的”。而我国法治体系的形成和辽阳市白塔区法院枉法体系的形成,都是由于这个时期的需要而形成起来的。有矛就有盾,这就叫“矛盾”!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法院制造冤假错案,祸国殃民 - 警民交流 - 四川论坛-麻辣社区 http://t.cn/z84mWIn

 楼主| 发表于 2013-9-4 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案一看便知: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第(四)项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参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该案依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一看便知,辽阳市两级法院都有错误,涉嫌造案、作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2010)辽立三刑监字第3号再审决定书,认定“原判司法鉴定程序错误;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侯忠生有罪的,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判决宣告被告人侯忠生无罪。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是错误的,错在“或者”。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认定的是,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或者”。
  辽阳市两级法院却明知违法继续为之,公然扭曲、破坏法律,枉法审判,重新造案、作案,又按照一审程序作出了一个“穿越时空”的枉法判决。天啊!太有才了!!!太恐怖了!!!太可恶了!!!

 楼主| 发表于 2013-9-7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说人大监督、司法监督与纪检监督是通过“权力监督权力”的话,那么,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让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指向的就是“以权利监督权力”。权力不受人民的监督必腐败。物以先腐,而后虫生。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法院捏造事实枉法审判大曝光 【猫眼看人】 - 凯迪社区 http://url.cn/COohbS

 楼主| 发表于 2013-9-10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温家宝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但前最大的危险在于腐败。腐败的重灾区在于司法腐败,上访大军所反映的问题便是明证。司法腐败所暴露出的问题正如走过路过就要说说的网友所称,“造成权力的行使者,视法律为儿戏,将法律玩弄于鼓掌之中,敢于在光天化日之下恣意妄为,指鹿为马,强词夺理,颠倒黑白,为所欲为地滥用权力;敢于公然地干坏事、错事;敢于欺压人民,鱼肉百姓;敢于随意的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而对权力的行使者来说,他们对所做的这一切,往往不会受到应有的惩罚,也不会付出应有的代价。相反却受到这种制度的保护。这种制度下,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行为规范,对这些权力行使者没有约束力,完全失去可预见性的功能。”此话振聋发聩,惊天骇地。没有亲历事件的人,没有对社会洞察力的人,没有社会责任的人,没有爱憎分明的人,是绝对说不出这样的话。遭遇不公正之事,皆是无权、无钱、无势的党员、干部、弱民百姓。法院故意判错案,你到哪里去说理?别信那些嘴里喊叫以人为本,坚持公平正义的鬼话。

 楼主| 发表于 2013-9-16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曹建明说:“(要)我讲呢,司法腐败在公安有,在检察院有,在法院也有。但是我们从不含糊,司法腐败法院要查,检察机关也要查,在我们的报告中都提到绝不含糊,零容忍。”
空谈误国,实干兴邦。

 楼主| 发表于 2013-9-18 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固然有种种外在原因,但是也离不开法官自身的因素。无论法院还是法官个人都是以正义为业,因此在行使公权时不得有任何虚假的现象。这是其他任何公共权力不具备的一种特性,法官在消除纷争时几乎是居高临下地面对社会成员,因此法院和法官个人所担当的社会责任远远重于一般的公共权力部门。法官职业对于从业者的职业技能和伦理要求是最高的,只有人格非常杰出的法律人才配当法官。
辽阳市两级法院离奇再审事实程序遭质疑 - 中国网-互动中国-北京论坛- http://t.cn/z8Rz61R

 楼主| 发表于 2013-9-26 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群众的监督也是最无私无畏的。
辽阳市白塔区法院枉法审判大曝光 - 中国网-互动中国-新闻论坛-鹰眼求实: http://t.cn/z8Dycar

 楼主| 发表于 2013-10-3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人们常在私底下说“中国最大的腐败就是司法的腐败”。看来这话一点也不假!千真万确!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法院制造冤假错案,祸国殃民 - 曝光监督-民生曝光台-中国网互动中心 http://url.cn/UGC3E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7 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呼吁司法公正是为了“依法治理国家”,让人民安居乐业;  
惩治司法腐败是为了“和谐社会建设”,让国家长治久安;  
清除黑心法官是为了“纯洁司法队伍”,让法院明镜高悬;  
重塑法院形象是为了“还法律以尊严”,让法治得以实现!
辽阳市两级法院离奇再审事实程序遭质疑-新浪杂谈-新浪网- http://url.cn/UZBJDd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0 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伤天害理国法不依!请网友们关注此案 国家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而冤假错案却越来越多,缘何?!不是法律的缺失,而是执法者良知与人性的缺失!我们呼吁国家要严厉整肃司法队伍,对那些执法枉法者严加惩治,法律才能真正回归公平公正!
辽阳市白塔区法院枉法审判大曝光--新浪新闻中心- http://t.cn/zR4T25S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5 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网络,在黑心法官眼里,老百姓是一群羊,一只狗就可以管住;有了网络,在黑心法官眼里,正义网民是一群狼,一只老虎都无法招架。
[法治] 政法机关要顺应人民新期待--法律论坛--新闻论坛--新浪网- http://t.cn/zR5k5xR

 楼主| 发表于 2013-10-20 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前,我以为最大的危险在于腐败,腐败的根源、重灾区在于司法腐败。而消除腐败的土壤还在于改革制度和体制,尤其是要加强法治,依法严惩。我深知国之命在人心,人民没有覆舟之意,确有撤水之心。解决人民的怨气,实现人民的愿望就必须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和监督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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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26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就是自然界的垃圾,垃圾是可能每天产生的,人们对处理日常生活中的垃圾早就熟能生巧。

治理司法腐败不是一项浩大的工程,像扫垃圾那样绝对能够一蹴而就,不允许还要几代领导人的不懈努力之说。

一堆垃圾一堆垃圾的耐心扫吧!一个案件一个案件的恒心查吧!没有扫不干净的地,没有查不清楚的案。

不冤枉一个坏人,不委屈一个好人,真心诚意服务于人民造福于人民,以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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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31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网络反腐”,应当作国家廉政建设的一个重要组织部分,“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网络爆光媒体反腐的力量功不可没!网络反腐风暴的威力将会继续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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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3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书记曾指出:“学法明是非,懂法知荣辱,用法解纷争。”这是教导我们学法、懂法、用法,用科学发展观依法勇于去实践,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面对强大的几个犯罪团伙组织!纵然是敌众我寡,纵然是身陷重围,纵然是被困囹圄,纵然是穿越时空,但是我们敢于亮出法律的利剑,我们敢于和犯罪团伙组织战斗到最后一人。即使倒下,也要成为一座山,一道岭,一条河,一滴水。一句话,狭路相逢勇者胜。剑锋所指,所向披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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