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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公检法铁心办冤案,奈何手段太拙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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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6-20 04: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是一直典型的完全依靠拼凑虚假证据制造的迫害被恶霸企业无辜杀害员工亲人的冤案:四川九寨运业与都江堰公检法部门制造迫害因公牺牲员工亲人案件

http://www.mala.cn/forum.php?mod ... amp;fromuid=1692554
,原审因为法院十分明白证据和程序无法通过庭审质证干脆不予开庭,成都市中级法院3月15日撤销原审错误判决,都江堰市法院4月16日开庭至今也无法作出判决,
6月19日下午17时21分,本案主审法官、都江堰法院王法官又来电称公安又提供了一些新的证明余世兵、余世培有罪的证据材料,该案仍将作出有罪判决,问其是哪方面证据,他呑呑吐吐,似说非说地说是是重新取了九寨运业吴军、肖强、曾孝泉的证言。九寨运业吴军、肖强、曾孝泉在派出所所作的证据是在同一地点一起被询问的,违反了刑诉法规定的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的规定,他们所作的证据其实就是在一起共同编造的,是非法的,他们就是作的伪证,并且他们涉嫌杀害了本案嫌疑人余世兵、余世培之弟余世勇,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们所作的证据真实性必须严格审查,且必须有其他客观有效证据应证,必须通过庭审质证才能使用,尽管开庭前我们反复向刑庭负责人、法院院长公开电话以及主审法官电话和书面要求以上证人出庭,然而开庭时法官竟以我们未提供书面申请的荒唐理由拒绝证人出庭。该案无论是公安的侦查、检察院的起诉、法院的原审不开庭以及重审的无故拒绝被告人 要求 证人出庭的请求,都充分证明了都江堰公检法是铁心到底办冤案,怎奈手段又太拙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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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6-21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上午我给都江堰法院刑庭赵庭长通过手机短信请求加QQ号然后在QQ上谈谈,她以工作忙为由予以拒绝,我再次用短信请求他们公正办理案件,我也表示如不得已只能用生命来捍卫法律,维护权利,然而,赵庭长至今都没有回答,都江堰公检法的老爷们既没有把法律当回事,更没有把我们老百姓的生命当回事。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6-21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上午我给都江堰法院刑庭赵庭长通过手机短信请求加QQ号然后在QQ上谈谈,她以工作忙为由予以拒绝,我再次用短信请求他们公正办理案件,我也表示如不得已只能用生命来捍卫法律,维护权利,然而,赵庭长至今都没有回答,都江堰公检法的老爷们既没有把法律当回事,更没有把我们老百姓的生命当回事。

发表于 2013-6-22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帮顶,攒点人品!:)。。。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6-22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每日提醒:本案成都市中院于2013年3月15日认定原审程序错误,撤销原审错误判决,发回都江堰法院重审,都江堰法院王法官称重审是4月几号立案的,而都江堰法院是4月3日就通知余世兵、余世培开庭时间的,法院决定开庭应当在立案后才能决定,也就是说至少在4月3日前都江堰法院对重审程序就已经立案了的,且以4月3日为立案时间,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规定,本案的审结时间还有最后10天。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6-23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亲爱的删帖删回复沉帖的同志辛苦了,我们已经这样了,求你们不要再删下去了,也不要再沉帖了,让我们倒下苦水吧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6-24 05:1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支持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6-24 05: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成都市中院于2013年3月15日认定原审程序错误,发回都江堰法院重审,都江堰法院王法官称重审是4月几号立案的,而都江堰法院是4月3日就通知余世兵、余世培开庭时间的,法院决定开庭应当在立案后才能决定,也就是说至少在4月3日前都江堰法院对重审程序就已经立案了的,且以4月3日为立案时间,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规定:   本案的审结时间还有最后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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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24 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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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24 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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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25 05:28 | 显示全部楼层
每日提醒:本案成都市中院于2013年3月15日认定原审程序错误,撤销原审错误判决,发回都江堰法院重审,都江堰法院王法官称重审是4月几号立案的,而都江堰法院是4月3日就通知余世兵、余世培开庭时间的,法院决定开庭应当在立案后才能决定,也就是说至少在4月3日前都江堰法院对重审程序就已经立案了的,且以4月3日为立案时间,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规定,本案的审结时间还有最后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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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25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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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25 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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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26 0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每日提醒:本案成都市中院于2013年3月15日认定原审程序错误,撤销原审错误判决,发回都江堰法院重审,都江堰法院王法官称重审是4月几号立案的,而都江堰法院是4月3日就通知余世兵、余世培开庭时间的,法院决定开庭应当在立案后才能决定,也就是说至少在4月3日前都江堰法院对重审程序就已经立案了的,且以4月3日为立案时间,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规定,本案的审结时间还有最后6天。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6-26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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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27 04:24 | 显示全部楼层
每日提醒:本案成都市中院于2013年3月15日认定原审程序错误,撤销原审错误判决,发回都江堰法院重审,都江堰法院王法官称重审是4月几号立案的,而都江堰法院是4月3日就通知余世兵、余世培开庭时间的,法院决定开庭应当在立案后才能决定,也就是说至少在4月3日前都江堰法院对重审程序就已经立案了的,且以4月3日为立案时间,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规定,本案的审结时间还有最后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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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27 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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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27 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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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27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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