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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张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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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5 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本人2005年4月-12月未在广安区渠江北路31号经营药品,也未在广安区国税局城北分局办理在广安区渠江北路31号经营药品的税务登记证,也没有向广安区国税局缴纳税款,居然广安区国税局给广安区工商局提供了我2005年4月-12月在广安区渠江北路31号经营药品缴的增殖税发票,被广安区工商局以无照经营药品罚款7000元.此事发生后,我冷静思考了近两年,并逐步学习相关法律,深感广安区国税局违法征税,应该依法澄清我的合法经营."该怎样以什么方式向法院诉讼吗?谢谢再次回复!

发表于 2007-11-26 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能关注一下我的问题吗律师!
    


    


   
四川省人民政府各级领导你们好:

   我也是99年在下寺新县城买地的农户之一,当时我买两间地基156平米合21196.00元人民币,时至今日没有给我们200多农户划地,究竟是什么原因?当多次向省市县信访办谘询,都杳无音讯,据家里人说,剑阁政府最近有一个说法是:要么退钱,要么修商品房卖给我们200多农户,划土地是没戏了。我们真就是小农民吗,做一点事就那么难,由不得不得自已当家作主,而要以政府各种理由来干涉我们,可我们同是蓝天下的共和国公民啊,都是在党的父母官指引下是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如今有一点出格的想法也是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指引而买的。

    为何时隔近10年不划地不说,还要退钱或买商品房,不知你们那一位高官是地地道道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好官愿把此事站在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角度说个明白,不让天下的百姓寒心。也让我们的社会变的真正和谐,沐浴到党的光辉!

发表于 2007-11-26 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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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各级领导你们好:

   我也是99年在下寺新县城买地的农户之一,当时我买两间地基156平米合21196.00元人民币,时至今日没有给我们200多农户划地,究竟是什么原因?当多次向省市县信访办谘询,都杳无音讯,据家里人说,剑阁政府最近有一个说法是:要么退钱,要么修商品房卖给我们200多农户,划土地是没戏了。我们真就是小农民吗,做一点事就那么难,由不得不得自已当家作主,而要以政府各种理由来干涉我们,可我们同是蓝天下的共和国公民啊,都是在党的父母官指引下是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如今有一点出格的想法也是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指引而买的。

    为何时隔近10年不划地不说,还要退钱或买商品房,不知你们那一位高官是地地道道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好官愿把此事站在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角度说个明白,不让天下的百姓寒心。也让我们的社会变的真正和谐,沐浴到党的光辉!

发表于 2007-11-26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再道声:张律师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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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6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人民法院执行民事案件时哪种情形下可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拘留多少天?

发表于 2007-11-26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人民法院执行民事案件时哪种情形下可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拘留多少天?

发表于 2007-11-26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人民法院执行民事案件时哪种情形下可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拘留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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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6 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为民医生在2007-11-25 18:14:00的发言:
张律师:"本人2005年4月-12月未在广安区渠江北路31号经营药品,也未在广安区国税局城北分局办理在广安区渠江北路31号经营药品的税务登记证,也没有向广安区国税局缴纳税款,居然广安区国税局给广安区工商局提供了我2005年4月-12月在广安区渠江北路31号经营药品缴的增殖税发票,被广安区工商局以无照经营药品罚款7000元.此事发生后,我冷静思考了近两年,并逐步学习相关法律,深感广安区国税局违法征税,应该依法澄清我的合法经营."该怎样以什么方式向法院诉讼吗?谢谢再次回复!

我冷静思考了近两年,并逐步学习相关法律

------------你当时没有及时申请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么?如果没有,你是否应当考虑其他维权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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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6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剑门关在2007-11-26 8:35:00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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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各级领导你们好:

   我也是99年在下寺新县城买地的农户之一,当时我买两间地基156平米合21196.00元人民币,时至今日没有给我们200多农户划地,究竟是什么原因?当多次向省市县信访办谘询,都杳无音讯,据家里人说,剑阁政府最近有一个说法是:要么退钱,要么修商品房卖给我们200多农户,划土地是没戏了。我们真就是小农民吗,做一点事就那么难,由不得不得自已当家作主,而要以政府各种理由来干涉我们,可我们同是蓝天下的共和国公民啊,都是在党的父母官指引下是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如今有一点出格的想法也是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指引而买的。

    为何时隔近10年不划地不说,还要退钱或买商品房,不知你们那一位高官是地地道道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好官愿把此事站在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角度说个明白,不让天下的百姓寒心。也让我们的社会变的真正和谐,沐浴到党的光辉!
你们当时买的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盖章单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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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6 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泸翁在2007-11-26 9:59:00的发言:

请问人民法院执行民事案件时哪种情形下可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拘留多少天?

请关注以下法条,特别是标红字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

 

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

 

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第一百零四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

 

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

 

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发表于 2007-11-28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为农民工申冤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名李轩均,男,50岁,家住四川省西充县义兴区紫岩乡四村八社。2005年西充县西碾乡九村修村道公路铺片石,由一村朱继银承包该工程。因朱继银无爆破资格证和爆破机具,雇用我为装药燃放的爆破员,并租用了我的机具,租用资金和工资按每立方米2.2元的工作量计算(已签订做工协议)。同时朱继银还雇请了临工李轩勇等人。由于久雨后爆晒,土方裂缝滑落,将李轩勇砸伤(当时有老板朱继银在出事地点指挥),送去医疗住院治疗用去8万余元。由于李轩勇和我有旧仇,他在起诉时竟把我诉为赔偿责任人。在西充法庭审判时,他们二人又串通一气,为了达到他们不可告人的目的,朱继银为西充法院提供金钱吃喝(有证人),又在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拉关系。西充法院一审和再审判决强加我为主要负责人。本人不服,已上诉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怕他们对我的案子冤中再冤,故此,央求各级领导主张公道,伸正气。我的理由如下:

一、西充法院在一审初审及再审中对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认定错误。

1、九村村委会与朱继银之间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关系。因朱继银个人没有资格承建村道公路修建工程,该合同无效。

2、朱继银与李轩均签订的《修建西碾乡九村村道公路的片石协议》,根据协议的内容看,该协议不是李轩均与朱继银的片石买卖合同,实质是朱继银雇请李轩均从事爆破员的装药、燃放等爆破员职责内的工作。付款方式按工程量计算。从付款金额看,并非是买卖片石的价格。所以朱继银与李轩均是雇用关系。

二、西充县法院在一审初审、再审中对李轩勇与朱继银、李轩均之间的法律关系事实不清,认定有错。

李轩勇在一审初审时说不知是谁在雇用他,未承认自己是朱继银雇请。在再审时明确承认是朱继银雇请,并从朱继银与李轩均的协议看,杂工由朱继银提供。由以上可认定李轩勇为朱继银雇请,所以李轩勇与朱继银之间是雇用关系,李轩勇与李轩均同为雇员。

三、责任主体错误:

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相关规定,雇员的人身伤害应由雇主承担责任,因为九村村委会明知朱继银无资格而将工程发包给他,九村村委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责任主体是朱继银承担赔偿责任,九村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

四、李轩均与朱继银签订的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按《合同法》规定无效。

五、先予执行缺乏法律依据,西充法院在本案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的情况下,先予执行,且采用对我人身拘留的强制执行,显属错误。

我有以下几点冤无处申:

1、李轩勇公报私仇。对于此案与我无关,不应该把我视为责任人。

2、老板朱继银和李轩勇串通一气,拉关系提供吃喝,西充县人民法院、南充中级人民法院两院关系沟通,对我进行冤案迫害。

3、我向南充市检察院提起诉讼后,西充法院办案人公然谩骂说:检察院算老几,管不了我法院办案。仍然坚持原判。

4720我领到判决书后,明知我为冤案,我已上诉。26日西充法院逼迫我交壹万伍仟元,我没钱交就在拘留证上签字(因我没钱,只有签字),将我进行非法拘留8天(拘留第8天时南充中级人民法院知道后,叫立即放人),给我精神和身体带来严重摧残。

5、因冤案赔偿数万元,两年内为申冤耗尽家里资产,加之被拘留等,现在连累到两个儿子因家庭经济、名誉受损而无法结婚。我的父母已80多岁,体弱多病,无人俸养。因我为了昭雪,四处奔波,债务累累,给我及家人造成痛苦。

据此情况,西充县法院涉嫌错误判决,把责任强加于我,纯属司法腐败。在大力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在“十七大”胡总书记讲话的有关精神“要认真深入反腐工作,认真做为好民情民意的工作”的同时,为我伸张正义,保证司法公正、公开,以挽回我家庭重大损失。否则,我将上诉到国务院,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概由谁来承担呢?

呼吁!哀求!泪下!

祝领导们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无辜受害者:李轩均(0817-4438344

 

 

 

发表于 2007-11-29 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在行政违法后!受害者的起诉期限是好久?

我听到说有的说是3个月,也有的说是15天,也有人说是1年2年....都可以!

请问到底好久?

                   谢谢!

发表于 2007-11-29 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尊敬的律师同志:

    一、私人购买货车挂靠在某公司,以公司名义对外营运。公司一切证照齐全,公司对外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这名私人(即实际车主)是否还应该再办理一个《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请问有无这方面的法律依据?

    二、货车因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被工商局扣留,两天后才出具《扣留通知书》,且《扣留通知书》上为私人名字,而非公司。但该车所有证照包括车门上的名字都是公司名称。请问:一是两天后才出具《扣留通知书》是否违规?二是执法主体是否错误?

    三、该车被扣7天后,工商刘所长同意罚款5000元,因交款时已下午5点许,对方说银行快下班。叫把钱交给所长。刘所长亲自点钱后不但不出具收条,还要实际车主写了张“自愿交纳违法所得5000元”的条子给他,刘所长同时承诺3天内把收款凭据寄出。从11月5日下午缴纳罚款至今已24天一直没有收到对方的收款凭据。这期间不论公司还是任某,都打过多次电话给刘所长。公司说要告他,他说“告到联合国都不怕。”气焰十分嚣张。

    请问律师:一是该所刘所长的收款行为是否违反“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至今不寄来收款凭据,有无贪污嫌疑?二是因为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就被扣车7天,并处以5000元罚款是否量刑太重?三是就此事能否告倒对方?应向哪里举报合适?

    请您在百忙之中给予解惑,不胜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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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9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TJZZRD在2007-11-28 16:49:00的发言:

为农民工申冤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名李轩均,男,50岁,家住四川省西充县义兴区紫岩乡四村八社。2005年西充县西碾乡九村修村道公路铺片石,由一村朱继银承包该工程。因朱继银无爆破资格证和爆破机具,雇用我为装药燃放的爆破员,并租用了我的机具,租用资金和工资按每立方米2.2元的工作量计算(已签订做工协议)。同时朱继银还雇请了临工李轩勇等人。由于久雨后爆晒,土方裂缝滑落,将李轩勇砸伤(当时有老板朱继银在出事地点指挥),送去医疗住院治疗用去8万余元。由于李轩勇和我有旧仇,他在起诉时竟把我诉为赔偿责任人。在西充法庭审判时,他们二人又串通一气,为了达到他们不可告人的目的,朱继银为西充法院提供金钱吃喝(有证人),又在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拉关系。西充法院一审和再审判决强加我为主要负责人。本人不服,已上诉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怕他们对我的案子冤中再冤,故此,央求各级领导主张公道,伸正气。我的理由如下:
     

一、西充法院在一审初审及再审中对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认定错误。

1、九村村委会与朱继银之间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关系。因朱继银个人没有资格承建村道公路修建工程,该合同无效。
     

2、朱继银与李轩均签订的《修建西碾乡九村村道公路的片石协议》,根据协议的内容看,该协议不是李轩均与朱继银的片石买卖合同,实质是朱继银雇请李轩均从事爆破员的装药、燃放等爆破员职责内的工作。付款方式按工程量计算。从付款金额看,并非是买卖片石的价格。所以朱继银与李轩均是雇用关系。
     

二、西充县法院在一审初审、再审中对李轩勇与朱继银、李轩均之间的法律关系事实不清,认定有错。

李轩勇在一审初审时说不知是谁在雇用他,未承认自己是朱继银雇请。在再审时明确承认是朱继银雇请,并从朱继银与李轩均的协议看,杂工由朱继银提供。由以上可认定李轩勇为朱继银雇请,所以李轩勇与朱继银之间是雇用关系,李轩勇与李轩均同为雇员。
     

三、责任主体错误:
      

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相关规定,雇员的人身伤害应由雇主承担责任,因为九村村委会明知朱继银无资格而将工程发包给他,九村村委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责任主体是朱继银承担赔偿责任,九村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
     

四、李轩均与朱继银签订的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按《合同法》规定无效。

五、先予执行缺乏法律依据,西充法院在本案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的情况下,先予执行,且采用对我人身拘留的强制执行,显属错误。
     

我有以下几点冤无处申:
     

1、李轩勇公报私仇。对于此案与我无关,不应该把我视为责任人。
     

2、老板朱继银和李轩勇串通一气,拉关系提供吃喝,西充县人民法院、南充中级人民法院两院关系沟通,对我进行冤案迫害。
     

3、我向南充市检察院提起诉讼后,西充法院办案人公然谩骂说:检察院算老几,管不了我法院办案。仍然坚持原判。
     

4720我领到判决书后,明知我为冤案,我已上诉。26日西充法院逼迫我交壹万伍仟元,我没钱交就在拘留证上签字(因我没钱,只有签字),将我进行非法拘留8天(拘留第8天时南充中级人民法院知道后,叫立即放人),给我精神和身体带来严重摧残。
     

5、因冤案赔偿数万元,两年内为申冤耗尽家里资产,加之被拘留等,现在连累到两个儿子因家庭经济、名誉受损而无法结婚。我的父母已80多岁,体弱多病,无人俸养。因我为了昭雪,四处奔波,债务累累,给我及家人造成痛苦。
     

据此情况,西充县法院涉嫌错误判决,把责任强加于我,纯属司法腐败。在大力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在“十七大”胡总书记讲话的有关精神“要认真深入反腐工作,认真做为好民情民意的工作”的同时,为我伸张正义,保证司法公正、公开,以挽回我家庭重大损失。否则,我将上诉到国务院,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概由谁来承担呢?
     

呼吁!哀求!泪下!
     

祝领导们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无辜受害者:李轩均(0817-4438344
     

 

 

 

 

从你的描述看,你自己的分析有一定的道理,本案主要责任应由真正的雇主承担,如果村委会确实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建议你找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行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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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9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蕪所謂在2007-11-29 13:26:00的发言:

政府在行政违法后!受害者的起诉期限是好久?

我听到说有的说是3个月,也有的说是15天,也有人说是1年2年....都可以!

请问到底好久?

                   谢谢!

1.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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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9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ncsqq在2007-11-29 18:42:00的发言:

请教尊敬的律师同志:

    一、私人购买货车挂靠在某公司,以公司名义对外营运。公司一切证照齐全,公司对外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这名私人(即实际车主)是否还应该再办理一个《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请问有无这方面的法律依据?

    二、货车因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被工商局扣留,两天后才出具《扣留通知书》,且《扣留通知书》上为私人名字,而非公司。但该车所有证照包括车门上的名字都是公司名称。请问:一是两天后才出具《扣留通知书》是否违规?二是执法主体是否错误?

    三、该车被扣7天后,工商刘所长同意罚款5000元,因交款时已下午5点许,对方说银行快下班。叫把钱交给所长。刘所长亲自点钱后不但不出具收条,还要实际车主写了张“自愿交纳违法所得5000元”的条子给他,刘所长同时承诺3天内把收款凭据寄出。从11月5日下午缴纳罚款至今已24天一直没有收到对方的收款凭据。这期间不论公司还是任某,都打过多次电话给刘所长。公司说要告他,他说“告到联合国都不怕。”气焰十分嚣张。

    请问律师:一是该所刘所长的收款行为是否违反“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至今不寄来收款凭据,有无贪污嫌疑?二是因为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就被扣车7天,并处以5000元罚款是否量刑太重?三是就此事能否告倒对方?应向哪里举报合适?

    请您在百忙之中给予解惑,不胜感谢!

从你的描述看,工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行为,你当时完全可以拒绝履行,收罚款不给正式的罚没票据以及工商人员个人收取现金都是违反行政处罚法的,你现在可以向上级工商部门反映或提起行政诉讼.

发表于 2007-11-30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em05][em09][em14]

发表于 2007-11-30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em03]

发表于 2007-12-1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律师同志在百忙之中给予答复,但还有下列问题我不明白,请您再次为我解惑好吗?不胜感谢!!!

    一、私人购买货车挂靠在某公司,以公司名义对外营运。公司一切证照齐全,公司对外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这名私人(即实际车主)是否还应该再办理一个《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请问有无这方面的法律依据?

    二、货车因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被工商局扣留,两天后才出具《扣留通知书》,且《扣留通知书》上为私人名字,而非公司。但该车所有证照包括车门上的名字都是公司名称。请问:一是两天后才出具《扣留通知书》是否违规?二是执法主体是否错误?

                                                      2007.12.1

发表于 2007-12-1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律师同志在百忙之中给予答复,但还有下列问题我不明白,请您再次为我解惑好吗?不胜感谢!!!

    一、私人购买货车挂靠在某公司,以公司名义对外营运。公司一切证照齐全,公司对外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这名私人(即实际车主)是否还应该再办理一个《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请问有无这方面的法律依据?

    二、货车因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被工商局扣留,两天后才出具《扣留通知书》,且《扣留通知书》上为私人名字,而非公司。但该车所有证照包括车门上的名字都是公司名称。请问:一是两天后才出具《扣留通知书》是否违规?二是执法主体是否错误?

                                                      20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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