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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张笛

免费法律咨询专帖(有问必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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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1 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張律師: 

     妳好!我家戶口本和我第一代身份証上名字一樣,但在今年回家辦理第二代身份証時卻被工作人員告知:我的名字有誤!第一代身份証后面是"潼"而公安局存檔的資料卻是"童"字.且服務態度惡劣:妳愛辦不辦!我想請問:現在我的一切資料都是和原身份証上的名字一樣,包括工作資料,社保醫保等.我想不明白的是:為什么第一代和戶口一致而存檔的卻不一樣,難道說是公安人員受文化教育不夠或不會電腦操作?在經濟遠遠不如樂山的隴西,早在10年前就開始使用戶口電腦制本.而我們卻是手寫,而且還犯這樣的錯.我想知道:我可以用什么方法辦理?還有如果我要告公安局戶籍處用什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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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1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我觉得你可以凭相关资料要求户籍民警更证.至于告户籍处的想法,我觉得你还是先提出更正要求为宜.   

发表于 2007-11-22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请交08年医师考试什么时候报名

发表于 2007-11-22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zdlawyer在2007-11-21 21:53:00的发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我觉得你可以凭相关资料要求户籍民警更证.至于告户籍处的想法,我觉得你还是先提出更正要求为宜.   

我已經向當地戶籍民警提出更改﹐但他們說除了學生其他的都不可以更改﹗像我們這樣一直都在外面的人每年有多少時間來東跑西跑找關系﹖而且上次找他們時﹐沒有結果﹒恰巧的是我也將對話內容錄音﹒所以我想告他們﹗在地方﹐妳不拿錢很難辦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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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2 18: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请交08年医师考试什么时候报名

------------具体时间暂时未定,建议你打以下电话咨询可能更权威:

      四川省卫生厅 028-86131488  86146924

发表于 2007-11-22 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你好,我想请问一个问题,今天南充市纪委对我说我在网上公布离任审计意见稿时泄漏了单位的商业秘密,并且说要追究我的责任,请问张律师,这份离任审计意见稿中是否涉及到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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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2 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七年抗戰在2007-11-22 17:58:00的发言:

我已經向當地戶籍民警提出更改﹐但他們說除了學生其他的都不可以更改﹗像我們這樣一直都在外面的人每年有多少時間來東跑西跑找關系﹖而且上次找他們時﹐沒有結果﹒恰巧的是我也將對話內容錄音﹒所以我想告他們﹗在地方﹐妳不拿錢很難辦事的﹗

如果确实出现你所述情况,你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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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2 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SCYSZY在2007-11-22 19:08:00的发言:
张律师,你好,我想请问一个问题,今天南充市纪委对我说我在网上公布离任审计意见稿时泄漏了单位的商业秘密,并且说要追究我的责任,请问张律师,这份离任审计意见稿中是否涉及到商业秘密?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单从学术角度探讨,我认为审计意见稿中的内容并不属于商业秘密.

发表于 2007-11-22 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我还想请问一个问题,也是今天南充市纪委对我说我们的书面信访纪委答复不需要要书面答复,只是口头答复就行了,请问张律师,作为纪委是否有权对书面信访只作口头答复并且是在我们一再强调必须书面答复情况下?

发表于 2007-11-22 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你好!

    我想问的是:1、乡镇政府向街道居民收卫生费用是否合法?2、在收不到卫生费的情况下,城管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法院在没有通知和调查的情况下就派出执行庭强制执行是否合法?3、执行庭在强制执行时,围观群众能否照相?4、执行庭在送达强制执行书时,事主在气愤的情况下将其撕毁是否违法?5、执行庭在执法过程中暴力执法,围观群众中发出不满声音,执行庭事后抓捕这些发出不满声音、照相的人是否合法?6、将当事人抓捕后殴打,逼其交出相机是否合法?

    期盼你的回答,谢谢!

发表于 2007-11-23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我先收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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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3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mfscnu在2007-11-23 13:15:00的发言:

支持,我先收藏了!!!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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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3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hhyc在2007-11-22 23:09:00的发言:

律师你好!

    我想问的是:1、乡镇政府向街道居民收卫生费用是否合法?2、在收不到卫生费的情况下,城管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法院在没有通知和调查的情况下就派出执行庭强制执行是否合法?3、执行庭在强制执行时,围观群众能否照相?4、执行庭在送达强制执行书时,事主在气愤的情况下将其撕毁是否违法?5、执行庭在执法过程中暴力执法,围观群众中发出不满声音,执行庭事后抓捕这些发出不满声音、照相的人是否合法?6、将当事人抓捕后殴打,逼其交出相机是否合法?

    期盼你的回答,谢谢!

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必须依法进行.如果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有违法失职行为,你们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发表于 2007-11-23 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

      不好意思,我的问题你好象没有正面回答?这些问题我实在搞不太清楚,能否麻烦你详细讲解一下?谢谢!

发表于 2007-11-23 23:45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张律师你好!

    我想问的是:1、乡镇政府向街道居民收卫生费用是否合法?2、在收不到卫生费的情况下,城管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法院在没有通知和调查的情况下就派出执行庭强制执行是否合法?3、执行庭在强制执行时,围观群众能否照相?4、执行庭在送达强制执行书时,事主在气愤的情况下将其撕毁是否违法?5、执行庭在执法过程中暴力执法,围观群众中发出不满声音,执行庭事后抓捕这些发出不满声音、照相的人是否合法?6、将当事人抓捕后殴打,逼其交出相机是否合法?

    期盼你的回答,谢谢!

QUOTE:
以下是引用zdlawyer在2007-11-23 21:18:00的发言:

QUOTE:
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必须依法进行.如果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有违法失职行为,你们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张律师:

      你所说的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必须依法进行,但我不知道我所说的这些"法官"是否依法?麻烦你详细讲解为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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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4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百二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发表于 2007-11-24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寻“房产”方面有经验的律师支持

你好:

      律师朋友们!

      目前我们遇到一件与开发商之间纠纷事情,请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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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4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cd_cd在2007-11-24 13:46:00的发言:

你好:

      律师朋友们!

      目前我们遇到一件与开发商之间纠纷事情,请帮忙

能否具体讲一下.

发表于 2007-11-25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利用手中掌握业委会印章的便利,悄悄的同一没有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公司有限公司”签定了《物业管理协议》,并冒用业主大会名义,说是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事实上根本是子虚乌有)。在该协议中,把我们小区临街的楼梯间的租金收入也一并划给物业公司。这种明显的出卖业主利益的事引起了业主们的愤怒,我们准备通过法律维权。但是,我们感到棘手的是,在此事件中,我们应该起诉谁,是物业公司还是业主委员会?如果起诉业主委员会,则可能把参与起诉者中的一个也列为被告(因他也是业委会主要成员),我们担心的是,这样会不会使整个诉讼复杂化?!

  另外,业主委员会的单个成员在未告之其他成员的情况下,私自订立的以业主委员会名义成立的协议,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是个人行为还是视做业主委员会的集体行为,应负法律责任的是整个业主委员会群体还是他个人?签定协议的个人的越权行为依法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比如,现在被物业公司收走的租金,可以让私自签定协议的个人赔偿吗?) 这里,涉及到每年数万元的经济利益,法律倘若追究责任,是追究业主委员会的还是那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除了通过法律解决以外,在行政手段上还有可行的手段吗?比如,房产管理局有责任或权力介入这样的"纠纷"吗?
  希望在法律方面懂行的网友能及时给我们解惑,这里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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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5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腹中空空在2007-11-25 11:48:00的发言:

 我们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利用手中掌握业委会印章的便利,悄悄的同一没有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公司有限公司”签定了《物业管理协议》,并冒用业主大会名义,说是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事实上根本是子虚乌有)。在该协议中,把我们小区临街的楼梯间的租金收入也一并划给物业公司。这种明显的出卖业主利益的事引起了业主们的愤怒,我们准备通过法律维权。但是,我们感到棘手的是,在此事件中,我们应该起诉谁,是物业公司还是业主委员会?如果起诉业主委员会,则可能把参与起诉者中的一个也列为被告(因他也是业委会主要成员),我们担心的是,这样会不会使整个诉讼复杂化?!

  另外,业主委员会的单个成员在未告之其他成员的情况下,私自订立的以业主委员会名义成立的协议,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是个人行为还是视做业主委员会的集体行为,应负法律责任的是整个业主委员会群体还是他个人?签定协议的个人的越权行为依法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比如,现在被物业公司收走的租金,可以让私自签定协议的个人赔偿吗?) 这里,涉及到每年数万元的经济利益,法律倘若追究责任,是追究业主委员会的还是那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除了通过法律解决以外,在行政手段上还有可行的手段吗?比如,房产管理局有责任或权力介入这样的"纠纷"吗?
  希望在法律方面懂行的网友能及时给我们解惑,这里谢谢啦!

我个人认为你们可以先向房管局物管科反映.法律依据如下: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二款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十二条第三款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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