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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张笛

免费法律咨询专帖(有问必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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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6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应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侵吞”,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窃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秘密获取的方法,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骗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其他手段”,是指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手段。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受委托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管理、经营国有财产而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但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因受委托而使其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同样的非法占有管理、经营的国有财物的便利条件,具有同样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对其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论处。与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有关贪污罪的条文规定: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九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单位,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2、主观方面具有私分和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故意。3、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管理、使用、保护国有资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是指由单位负责人决定,或者单位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将国有资产分给单位所有职工。如果不是分给所有职工,而是几个负责人暗中私分,则应以贪污罪追究私分者的刑事责任。4、集体私分国有资产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刑法》有关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条文规定: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上述就是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最完整的表述,请问各位朋友,下列问题属于什么?

2006年四川南充市营山县审计局对我院领导作离任审计和2004年县纪委调查结论,重大经济问题:1,非法印制收费收据80万套;2,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210368.58元;3,应收没收文林路线医院片断改建撤迁建设补偿费352000.00元;4,虚列医疗支出同时虚减其他应收款(预付工程款)2700000.00元;5,重列管理费用支出95000.00元;6,多结转药品进销差价85422.64元;7,多列修购支出,少反映收支结余4252940.00元;8,没按规定取得发票318427.00元;9,扩大开支范围227478.00元;10,隐瞒制剂收益573629.11元;11,部分收入和虚列支出长期挂入往来账中1849980.65元;12,没按规定核算基本建设支出13971783.07元;13,往来账款账账数据不一致,14,擅自提高药品零售价格,超标准挣取药品价差881234.47元,15,漏缴税金282391.06元,16,自立项目收费14000.00元17,漏缴失业保险金169668.43元(失业保险金职工是足额缴纳的)18,漏缴上级工会经费84702.26元,19,少计提工会经经费208755.65元(工会经费职工也是足额缴纳的),20,资产帐实不符等共20项,在意见稿中明确指出主要审计的时间为2005年至2006年之间的账目,而对于1997年至2004年为什么就不作离任审计呢?还有2004年县纪委查出医院白条子入账15万多元(钱不知去向),私分水电费16万多元,做假账123万多元等等。(审计意见稿原文太长我无法传上,如果需要我们可以亲自递交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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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6 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巴山松在2007-11-6 19:16:00的发言:

我地一家集体所有制工厂,在一九八六年根据国家集资建房的政策,在拆掉厂里原旧平房的基础上新修了一栋五楼一底的新房。依住房困难及资历等情况分配20至50平米不同的面积,个人出资也按面大小不同出资20%至50%不等的方案分给了厂里30多名职工居住二十多年!

   现遇厂改制,又有房地产开发商相中了那块土地的情况下,厂里出台两种处里该集资房方案供住房职工选择:

一种:将该栋楼整体拍卖给开发商拆建新房后,原住户可在开发商处优先和优惠购房(比市价优慧百分数根据和开发商合同而定)。原个人集资款退还出资人,考虑到资金利息可两倍退款。

另一种:和开发商以产权调换方式出让。个人出资按原造价折算成面积,在以后的新住房中扣减该面积后,其多于的面积按市价向厂里补款。

问一:这两种处理方案哪种更合国家资集房全部私有化的政策法规?

问二:职工若不同意这两种处理方案,该提出怎样的诉求才对个人有利且合于国家政策?

问三:个别已调离和死亡但仍占用集资房的非在职人员权利相同吗?

全集资所购房,有房产证的,如果主人要离开本单位,可以留下房子不卖给单位,自己留用吗?

1.你们手头的房产证注明的是私产,100%产权还是部分产权?

2.有没有土地使用证?(估计是没有吧?)

如果只有1,你们需要与单位协商解决,两种方案取绝于多数人的意见.

全集资所购房,有房产证的,如果主人要离开本单位,可以留下房子不卖给单位,自己留用吗?
----------我个人认为如果要转为完全归自己使用的产权类型房屋还需交土地出让金,并且如果要转卖,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发表于 2007-11-7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张笛律师:首先我和我与所提问题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朋友在此向你表示感谢!只是还有几点向你进一步请教,望能得到你的帮助。

1,你上面回答中最后有关全集资的文字,在我40楼的提问中是没有的。我只提了三个问题,但也谢谢你的解答!

2,我在介绍基本情况中只说了职工个人出资50%以下及住房分配居住情况,现补充说明:当年产权证统一以整栋住宿楼的形式办在单位名下。以后在九十年代国家出台了有关房改政策后也没进行“公改私”的房改。

3,现单位的目的就是要抽回集体垫支的出资,将集体和职工共同出资变成职工全额出资。上面提到的企业的两个方案是有很大差别的

第一种方案是集体两倍退还职工二十年前的集资款后,楼房变成了企业全权所有。以后在开发商新建的楼房中原住房职工按市价购房。而企业获得了全部因房上涨近十倍的增值利益。

第二种方案是实质上承认了职工部分出资有部分产权。企业和职工都在通过开发商的重新拆迁报建修建的新楼中获得了自已出资份额和房价上涨的增值利益。

实话说吧,现职工的意见是:向企业补交集体出资的集资款变成职工全额集资后,(当然要交土地出让金后及其它国家收取的税费),产权化分到职工手中。在开发商的重建还房中住进新房而只补超出原面积的款项。

现问:这三种意见,哪种更合于国家有关集资房的房改政策,若都不对,或不全对,该怎样做?

也可只请你回答职工的要求合法吗?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发表于 2007-11-7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办理入户时遇到了问题,总觉得那帮人是不是脑壳有问题,

暂住三年\有合法住所\跟用工单位签订合同并连续三年购买社保.满足以上条件就可入户...

以上条件我算是都满足了吧,嘿,出问题了...

拿了资料去办,有用工合同\有住房(90平米以下)\有社保购买清单...暂住三年?出问题了,我只有一年的暂住证.咱了,因为前两年没办呗?那不行,你拿不出暂住证,我咱知道你暂住满三年呢?我怎么解释都没用,

我去你妈的,就只有暂住证能证明吗?我的用工合同,社保购买单哪样不能证明啊?为什么只能是暂住证呢?...那是不是可以理解,我只要办了个暂住证,哪怕没住,只要年审了,都算有暂住的事实呢?为什么我的工作记录社保记录反而不能成为在成都暂住的证明呢?

我不知道是办里户籍的那帮人理解政策有误呢,还是政府出台的政策本来就是这个意思?想不能啊..中国的户籍制度.

成都不是在搞什么城乡一体吗?要把农民变成居民吗?为什么没有落到实处呢????

好希望有关部门把这项政策给我们落到实处啊.....

2007-11-6 16: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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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去年成都市公安局副局长作客麻辣社区回答网友提问的时候,成都市治安防范人口管理处做了回答。

当时也有人提了跟你类似的问题,现在转贴过来。帖子在

http://bbs.mala.cn/dispbbs.asp?BoardID=21&replyID=732887&id=555554&skin=0

QUOTE:

zou123789请问一下,我在一环路内买八十平方的二手房三年,也办了土地使用证,个人有社保连续三年以上,就是没办三年的暂住证就不能入户,难道暂住证就这么重要,自己有房咋还会去办暂住证呢?请局长解达一下哈,谢谢!

成都市治安防范人口管理处:根据《四川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条例》《成都市外来人口管理办法》的规定,来我市的外来人员拟暂住一个月以上的应该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由于你购房后为办理户口迁移,按法规要求仍应该去办理暂住证。相关法规要求为“继承,购买或自建房屋居住的,由本人持房屋产权政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申报登记。

无纪律:文件里面的连续租用统一规划修建的出租房且在同一住房居住1年以上的,可在实际居住地办理常住户口。暂住满3年,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并交纳社保可办理户口。到底是一年还是三年才能办理?统一规划修建的出租房是什么?

成都市治安防范人口管理处:连续租用统一规划修建的出租房且在同一住房居住1年以上的,是指本市农民的迁移。暂住满3年,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并缴纳社保办理户口是指市外人员迁入本市。这是两个针对有同对象的入户政策。


就砚旋研墨,指间舞流光。
blog:http://blog.newssc.org/user1/3
2007-11-6 16: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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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跟什么啊?这样也叫解释?看我来一句一句的说:"

"根据《四川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条例》《成都市外来人口管理办法》的规定,来我市的外来人员拟暂住一个月以上的应该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看这算啥子?这两个所谓的法规是好久出台的?而新的户籍政策又是好久出台的?如果旧的制度与新的制度有冲突应该以谁为准?还有新的户籍制度跟这两个什么外来人口与暂住有什么关系?

"由于你购房后为办理户口迁移,按法规要求仍应该去办理暂住证。"谁说我就没有暂住证了?我有啊,我买了房后也办了暂住证啊,只不过我的暂住证没有满三年嘛,才两年.但问题是,新的户籍制度规定是暂住满三年,并不是暂住证满三年嘛,这可不是我扣字眼,这可是本质上的区别,因为暂住证三年就只能是三年前就必须办了暂住证,而暂住满三年可不是这样,因为我有其它方法证明我已经暂住三年了啊,比如社保,比如单位的用工证明...

我认为,一定要人拿出三年时间的暂住证的做法,是对户籍制度的歪曲理解.

2007-11-7 9: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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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想问的问题是:新制度中暂住满三年的意思究竟是什么?是有三年的暂住证呢,还是有三年的暂住事实?

还有就是,暂住的事实只能是某些部门制定的暂住证吗?

发表于 2007-11-7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职工对集资房或房改房拥有部分或全部产权,单位无权擅自单方处理房屋,否则构成侵权,职工有权向法院起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是我刚在网上找到的有关集资房的信息,显然,我朋友单位的集资职工属于部分集资。但不知上述规定出自哪个法规?

发表于 2007-11-7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黄帝的新鬃>>安徒生
发表于 2007-11-8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你好:

    我是今年3月至10月在康定酒店工程部做维修工,因是上一天班休息两天,休息时间参加了四川省农业研究院改造装修工程,农业研究院从7月到10月给我买了综合社会保险,(但我不清楚,11月2号去社保局查询后才知道)。10月23号,康定酒店开员工大会说10月30日酒店停业装修,要求工程部人员全体参加;工资按照10月份的发放。我觉得与当初约定相冲突,因此提出辞职,酒店方同意我10月30日辞职,并出具证明。

    因康定酒店没给我买综合社会保险,11月1日我向武侯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康定酒店补缴我在职期间(10个月)的综合保险费。劳动监察大队说四川省农业研究院已给你买了,怎么还要康定酒店再买呢?

    请问张律师,我是否有权利叫康定酒店补缴我在职期间的综合社会保险费。谢谢

发表于 2007-11-8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致网友的一封求援信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我们是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200多名81年后陆续通过考试参加工作的非公办教师。我们现在濒临绝境,在无数次奔走呼告均被搪塞、敷衍的情况下,向您求救,希望在你的援助下,我们能讨回公道,得到一线生机。

1982年至20022月,以前,从上级领导口中我们陆续知道我们的身份依次是民师——长期顶编代课教师——临时工。在长达20年的讲台生涯中,尽管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不明白我们的真实身份,但从没有放弃过我们的追求——为家乡的教育事业奉献一生。我们不求回报,但求安心。低廉的工资,亲人的报怨,从未动摇过我们坚定的信念。家乡父老的信任,孩子们取得成绩时的灿烂笑容是我们最大的安慰,为了不负下一代,我们从低得可怜的(3040元)工资中毅然拿出一大部分为自己不断“充电”,积极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各种培训或者各种考试,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由于不懈努力,我们均达到了《教师法》规定的学历,并获得了 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在近20年中,我们绝大部分教师获得过各种奖励(最后几年无论我们做的再好,均被取消进级和评优资格,至今不知为什么?)在家乡的教育事业中有相当一部分教师长期担任乡中心校或村小的管理工作。

想当年,上级领导告诉我们——满了3年教龄就可以参加相关考试转为公办教师。然而直到1998年前一直没给我们机会,理由是81年底以前的民师没有全部安置完毕。1998年终于轮到我们参加考试一个个欣喜若狂,以为苦尽甘来,没想到那一年反招了25人,我们不明白,既然可以招收我们,为什么第二年又不招了,不知道相关政策是如何规定的。意味着什么?

20019月,我们得知青白江区教育局将对我们实筇地“斩草除根”的一刀切政策之初,怀着满腹疑虑,满腔赤诚一次次请求区政府、区教委给我们一个合情合理的解释,接待我们的政府官员每次都信誓旦旦地承诺:你们为青白江区的教育事业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你们是青白江教育战线的骨干教师;你们的情况我们心里完全清楚,请耐心的等待,相信我们一家会妥善处理好你们的事情,在无奈的等待中,尽管我们内心倍受痛苦的煎熬,可没有谁不忍心让家乡父老和他们的孩子来承受我们的悲哀。他们是无辜的,我们没有权利误人子弟。讲台上,我们依然激情飞扬,和孩子们共同探索;讲台下,我们照样认真备课,认真批阅孩子们的作业。

一学期工作结束后,教育局终于一锤定音:按照政策,你们必须全部清退。政府没有能力继续留用你们。但是只要你们签字领取一次性清退费(当时每月仅200多元工资)后,申请自愿被反聘的可以作为临时代课教师教书(半年后除个别留用之外,其余均清除教师行列。)当时青白江区教师缺编400多人,我们至今不明白政府为什么当初这样处置我们?据了解,青白江周边区县根本没有清退81年以后参加工作的非代课教师,如龙泉驿区82-85年参加工作都已转成公办教师,金堂县82-85年参加工作的也陆续转了120多人,现仅有101人也有政府在安排他们的转正工作,同是一个执法部门同样的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关政策,为什么其它区县的领导既能从当地实情出发,又能兼顾群众利益,妥善处理好这类事件,按政策分期分批将代课教师转为正式教师,迫不得已退出教师行列的皆按政策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补买了各种保险。)青白江政府却在我们兢兢业业工作了近20年后像扔包袱似的将我们几百人扔出校门了事,他们还美其名曰:“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被清退的代课教师均领了一次性生活补贴,与原单位聘用关系终止,不再存在续聘期间的权利义务。已清退的代课教师在聘用关系存续期间,没有文件规定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青白江如此处理我们是否太官僚、太教条,根本没有考虑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什么处理同样的事情,别人有政策依据,到了青江区却变什么都无凭无据?是否不是让我们青白江这200多人享受的是“一国两制”的“特殊政策”——青白江官僚政策?难道国家颁布的《劳动法》《教师法》对我们不起作用,难道执法部门也 “钻空子”,随意剥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他们眼里还有老百姓吗?

每个人都会老,这是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20022月青白江区以4000多元的清退费买断了我们的青春,结束了我们近20年来的梦——通过努力,通过考试,有朝一日被吸纳为正式教师,为家乡教育事业奉献一生。如今,我们都是4050岁左右的就业高龄人员。头上的根根白发让我们的就业机会微乎其微。我们的后半生怎么办啊?残酷的现实不得不让我们不断喊冤。然而,由于我们的社会局限性,知识局限性,每次被有关部门敷衍过去。人世间还有我们老百姓说理的地方吗?媒体经常爆光:一些弱势群体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以性命为代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难道政府也要等到悲剧发生之后才能还我们的合法权益,解决我们的后顾之忧:难道我们如此小的渴求也是无理取闹?

尊敬的网友,我们青白江200多人在绝望之际向你求救,肯请得到你的援助,对于政策方面,虽然我们多方努力,到目前为止,还有许多有利于我们的政策性资料无法知晓,我们只希望政府还我们的公道,给我们一丝生存空间,仅此而已。在此,我们真诚地感谢你。

此致

敬礼!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81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全体非公办教师恭呈

2007519

清退代课教师情况统计:

http://img.photo.163.com/YZjOfGQ3WWY1oHMRPstPdA==/694961717499434364.jpg

青白江教育委员会清退请示:

http://img.photo.163.com/C6cX5DVlZUWw0xYY-F4RAw==/718605615542892740.jpg

http://img.photo.163.com/RBoDXFSPRvWzyfcd6KC4-g==/675821419083019064.jpg

http://img.photo.163.com/aNh-KgdhzlkxpImjP3QjXg==/72733133982092346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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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8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巴山松在2007-11-7 10:12:00的发言:

张笛律师:首先我和我与所提问题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朋友在此向你表示感谢!只是还有几点向你进一步请教,望能得到你的帮助。

1,你上面回答中最后有关全集资的文字,在我40楼的提问中是没有的。我只提了三个问题,但也谢谢你的解答!

2,我在介绍基本情况中只说了职工个人出资50%以下及住房分配居住情况,现补充说明:当年产权证统一以整栋住宿楼的形式办在单位名下。以后在九十年代国家出台了有关房改政策后也没进行“公改私”的房改。

3,现单位的目的就是要抽回集体垫支的出资,将集体和职工共同出资变成职工全额出资。上面提到的企业的两个方案是有很大差别的

第一种方案是集体两倍退还职工二十年前的集资款后,楼房变成了企业全权所有。以后在开发商新建的楼房中原住房职工按市价购房。而企业获得了全部因房上涨近十倍的增值利益。

第二种方案是实质上承认了职工部分出资有部分产权。企业和职工都在通过开发商的重新拆迁报建修建的新楼中获得了自已出资份额和房价上涨的增值利益。

实话说吧,现职工的意见是:向企业补交集体出资的集资款变成职工全额集资后,(当然要交土地出让金后及其它国家收取的税费),产权化分到职工手中。在开发商的重建还房中住进新房而只补超出原面积的款项。

现问:这三种意见,哪种更合于国家有关集资房的房改政策,若都不对,或不全对,该怎样做?

也可只请你回答职工的要求合法吗?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你们这类情况稍微有些复杂,不知我如下理解是否正确?

"职工个人出资50%以下及住房分配居住情况,现补充说明:当年产权证统一以整栋住宿楼的形式办在单位名下。以后在九十年代国家出台了有关房改政策后也没进行“公改私”的房改。"-----这当中的意思是从登记的情况看,该批房屋尚属公房,但实际上职工个人了出资50%.,也就是个人拥有一半的产权.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从上述条文看,房屋产权调换是法律允许的拆迁补偿方式,此外由于你们的企业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而你们所提及的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所列的关系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所以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二十八条
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四)审议并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综上所述,我个人认为如果职工提出的第三种意见是大多数人的意见,应该遵照上述规定采纳.(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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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8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答44楼朋友问:

有其它方法证明我已经暂住三年了啊,比如社保,比如单位的用工证明

-------你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我个人认为还是要有暂住证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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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8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他是我的最爱在2007-11-8 11:00:00的发言:

张律师你好:

    我是今年3月至10月在康定酒店工程部做维修工,因是上一天班休息两天,休息时间参加了四川省农业研究院改造装修工程,农业研究院从7月到10月给我买了综合社会保险,(但我不清楚,11月2号去社保局查询后才知道)。10月23号,康定酒店开员工大会说10月30日酒店停业装修,要求工程部人员全体参加;工资按照10月份的发放。我觉得与当初约定相冲突,因此提出辞职,酒店方同意我10月30日辞职,并出具证明。

    因康定酒店没给我买综合社会保险,11月1日我向武侯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康定酒店补缴我在职期间(10个月)的综合保险费。劳动监察大队说四川省农业研究院已给你买了,怎么还要康定酒店再买呢?

    请问张律师,我是否有权利叫康定酒店补缴我在职期间的综合社会保险费。谢谢

我认为你有权利叫康定酒店补缴在职期间的综合社会保险费.

发表于 2007-11-8 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请你看完下列离任审计报告有何评论?望辛苦一下帮我指出此份离任审计按照法

张律师,请你看完下列离任审计报告有何评论?望辛苦一下帮我指出此份离任审计按照法律的原则如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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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8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t105317056在2007-11-8 21:02:00的发言:

q 我说的那个营山医院那个帖子为什么给我删了,什么意思呀。

看来也是不敢,假的

我并没有删除你的帖子,只不过你所问的问题我已作了至少三次答复.

律师法规定律师是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国家没有赋予我们查办贪污受贿的职权,也不存在你所说的敢不敢的问题.另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我们的使命,我已多次向你建议应采取的切实可行的渠道,我不明白你还需要其他什么帮助?

发表于 2007-11-8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t105317056尊重张律师,我知道你是一片好心支持和帮助我,但是张律师也是从法律法规的角度给我已经指出了很好的建议。

发表于 2007-11-8 23:15 | 显示全部楼层

仪陇县劳动局要求社保局向退休人员收取3000元的死亡丧葬费(说是买地修墓)和11000的安葬费,其中死亡丧葬费3000元为必缴项,不缴不予办理退休!!请问这合理么?

发表于 2007-11-9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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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咨询一个问题,请各位朋友给指明方向:

我现在居住的小区是由当地县政府下设策划管理的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开发修建的。已经入住3年多了。当买初卖房子时开发商规划有二期工程,但现在3年多过去了,所谓的二期工程一直没有实施,先前开发修建的小区内空地上杂草丛生,在宣传图上描绘的花园没有踪影。小区内没有任何管理措施,小偷经常光顾,前几天有位住户晚上10点回家,被躲在楼梯间的劫匪抢走了手提包,人被打伤。

现在,小区里的住户准备联合起来,找一找开发商(总经理是县政府的一位副县长)。就小区内的问题向各位请教:

1、开发商宣传图上的内容能否作为要求他完成建设的依据?

2、小区内的物业管理该怎样进行?开发商该不该为他拖欠3年的施工负责?

3、如果开发商不同意建设,作为住户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敬请给以指导,谢谢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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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9 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2007_12_7在2007-11-8 23:15:00的发言:

仪陇县劳动局要求社保局向退休人员收取3000元的死亡丧葬费(说是买地修墓)和11000的安葬费,其中死亡丧葬费3000元为必缴项,不缴不予办理退休!!请问这合理么?

他们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建议你们向仪陇县政府或南充市劳动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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