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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张笛

免费法律咨询专帖(有问必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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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3 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是四川省甘洛县的人力客运三轮车车主,从2007年起甘洛县政府政务中心就以他们单方拟定的霸王合同条款,强行收取我们每车每年1000元的“经营权出让金”。自2007年我们已经交了4年。

    今年2月16日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该通知第二条规定:县(市、区)及乡镇每车每年收费不超过300元、实行单、双日运营的减半计收,这是该通知规定的应收最高限价。但甘洛县政府却对该通知精神不顾,仍然要违规收取我们2008年的“经营权出让金”,按规定甘洛县政府不但不能收取2008年的1000元,而且还应该退还我们已交的2007年度的多余部分850元(我们这里分单、双日应该只交150元一年)。我们找县政府讲理,他们却不理睬,并且还说:哪个不交就取缔哪个的三轮车。请问:如果我们不交这个费行吗?我们该怎么办?

发表于 2007-12-14 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我有个问题就是,医疗事故的追述期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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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14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无言的哥在2007-12-12 20:52:00的发言:
支持楼主![em02]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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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14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ajzhezhun在2007-12-13 10:59:00的发言:
[em03]我帮我朋友问问,,她老公要和他离婚,,基本情况如下:住房一套,儿子两个,贷款90000元,原因就是感情不和,不存在过错方,,,请问下,,这样的离婚该怎么办??是协议还是什么呢>?????

可以协议离婚,协议内容必须对孩子抚养和共同财产和债务分割作出明确约定,民政部门才回同意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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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14 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huangshunlin在2007-12-13 18:38:00的发言:

    我们是四川省甘洛县的人力客运三轮车车主,从2007年起甘洛县政府政务中心就以他们单方拟定的霸王合同条款,强行收取我们每车每年1000元的“经营权出让金”。自2007年我们已经交了4年。

    今年2月16日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该通知第二条规定:县(市、区)及乡镇每车每年收费不超过300元、实行单、双日运营的减半计收,这是该通知规定的应收最高限价。但甘洛县政府却对该通知精神不顾,仍然要违规收取我们2008年的“经营权出让金”,按规定甘洛县政府不但不能收取2008年的1000元,而且还应该退还我们已交的2007年度的多余部分850元(我们这里分单、双日应该只交150元一年)。我们找县政府讲理,他们却不理睬,并且还说:哪个不交就取缔哪个的三轮车。请问:如果我们不交这个费行吗?我们该怎么办?

建议你们先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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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14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chen0829在2007-12-14 12:19:00的发言:
张律师:我有个问题就是,医疗事故的追述期是多久.

1年.

发表于 2007-12-16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我是四川仪陇金城镇(老县城)一单位职工。当然我是城镇户口。她是农村户籍,目前未工作单位。因今年结婚。现在想把老婆的户籍(南充另一县的农村住址)迁入本单位。前几天我去金城镇派出所户籍迁移处询问,工作人员说迁移很简单,就是要交200元手续费。我问她为何要交?我说我们考大学后就迁移户籍都没有这么多钱?你们为何收这么贵?工作人员告诉我说升学是应该的。但是你老婆是农村户口,需要转成城镇户口,所以就需要交200,我们这里还算便宜的了,其它地方更贵!我说这是婚迁,还这么贵!不知道怎么办?到底需不需要这么多钱?我也不是很清楚。请知道详情的人帮助一下。谢谢!

发表于 2007-12-18 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助]“肝功和两对半”检查会出现这样的事情吗? 我是一个老患者,最近前去做
“肝功和两对半”复查:

我首先在德阳市第六人民医院给我的化验结果为:

乙肝表面抗原     HbsAg         阴性-

乙肝表面抗体     HbsAb         阴性-

乙肝e抗原          HbeAg         阴性-

乙肝e抗体          HbeAb         阴性-

乙肝核心抗体     Anti-Hbc      阴性-

因为我是大三阳患者所以对这个化验报告非常怀疑(就打我康复了也该有抗体产生啊),
所以我又前往德阳市人民医院给我的化验结果为: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结果            OD值           Cut OFF      S/C.0
 
 乙肝表面抗原         HbsAg     阴性 —       0.040           0.105          0.381
 
 乙肝表面抗体         HbsAb     阴性 —       0.059           0.105          0.562

 乙肝e抗原              HbeAg     阴性 —       0.020           0.105          0.190

 乙肝e抗体              HbeAb     阳性 +         0.672            0.844          0.796

 乙肝病毒核心抗体   HbcAb     阳性 +         0.016           0.880          0.018

 

现在的问题来了,我不敢相信这里面的任何一张化验结果了,而我拿着这两张化验结果前
往医生处询问的时候,连医生也不知道怎么办了,医生居然叫我先去问检验科的人。而德
阳市人民医院检验科的工作人员解释说不同的医院使用的药水和试剂不一样。

明显的德阳市第六人民医院的报告是错误的,但这家医院是我现在的定点医疗保障医院(我们单位的医疗保障没拿入社会医疗保障,这家医院以前是我们单位自己的医院,不久前才独立出去的!我现在只有在这家医院才能进行医疗报销,到其它医院的费用得自付!)

遇到这样不负责任的医院和单位这样的医疗保障,他们有没有违法,我现在应该如何办?

谢谢!

发表于 2007-12-18 0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我自己清楚“德阳市第六人民医院”出具的报告肯定是错的,不然我也不会再去“德阳市人民医院”检查了。

我对“德阳市人民医院”的结果其实是相信的,结果在理论上也说得通,不象“德阳市第六人民医院”的结果根本就说不通。

但我现在困扰的就是,我只有在“德阳市第六人民医院”才能报销医疗费用,在别的医院单位就不给报销。

我现在的单位是“东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请问这种定点医疗报销方式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吗?有违法行为不?

如果违法我应该向什么地方检举。

 

发表于 2007-12-18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起诉状

 

 

原告:

联系电话:

被告:广安市广安区国家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并责令被告立即改正;

二、请求被告给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0412月以前曾在广安区渠江北路开诊所,20054月以前在上址经营药品,后于2005417日迁往广安区建设路经营药品。原告自2005417日以后即未再在广安区渠江北路经营诊所或药品,但被告在2005417日以后仍在对原告原经营的渠江北路门市以原告的姓名进行征税。原告知道此情况是因广安市广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6年元月16日对原告做出的安工商广检处字(2006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使用了被告以原告的姓名征收的征税依据为证据,即说明在2005417日以后被告仍在以原告的姓名对原告原经营的渠江北路门市进行征税。

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已经终止原渠江北路门市经营的情况下,仍以原告的姓名进行征税没有法定依据和事实依据,构成了对原告的姓名权侵害,且原告因此受到广安市广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处罚,已经对原告造成了实质性影响。据此,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诉至贵院,请予支持原告之诉求为感!

此致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

请问张律师:人民法院会受理吗?你对此案有何建议?谢谢回复.

 

 

发表于 2007-12-18 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下张律师,有没有义务律师,我想请位律师,为我打官司,不知从何找起,也不知费用多少?如果尽可能帮助我的话,请与我联系:13795967031 杜安会   

  我真的急需位律师!!!!!希望能帮助我.给我提供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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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18 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scylez在2007-12-16 11:13:00的发言:
请问:我是四川仪陇金城镇(老县城)一单位职工。当然我是城镇户口。她是农村户籍,目前未工作单位。因今年结婚。现在想把老婆的户籍(南充另一县的农村住址)迁入本单位。前几天我去金城镇派出所户籍迁移处询问,工作人员说迁移很简单,就是要交200元手续费。我问她为何要交?我说我们考大学后就迁移户籍都没有这么多钱?你们为何收这么贵?工作人员告诉我说升学是应该的。但是你老婆是农村户口,需要转成城镇户口,所以就需要交200,我们这里还算便宜的了,其它地方更贵!我说这是婚迁,还这么贵!不知道怎么办?到底需不需要这么多钱?我也不是很清楚。请知道详情的人帮助一下。谢谢!

派出所收费无法定依据,建议你向仪陇县公安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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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18 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19790615在2007-12-18 9:19:00的发言:

行政起诉状

 

 

 

原告:

联系电话:

被告:广安市广安区国家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并责令被告立即改正;

二、请求被告给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0412月以前曾在广安区渠江北路开诊所,20054月以前在上址经营药品,后于2005417日迁往广安区建设路经营药品。原告自2005417日以后即未再在广安区渠江北路经营诊所或药品,但被告在2005417日以后仍在对原告原经营的渠江北路门市以原告的姓名进行征税。原告知道此情况是因广安市广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6年元月16日对原告做出的安工商广检处字(2006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使用了被告以原告的姓名征收的征税依据为证据,即说明在2005417日以后被告仍在以原告的姓名对原告原经营的渠江北路门市进行征税。

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已经终止原渠江北路门市经营的情况下,仍以原告的姓名进行征税没有法定依据和事实依据,构成了对原告的姓名权侵害,且原告因此受到广安市广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处罚,已经对原告造成了实质性影响。据此,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诉至贵院,请予支持原告之诉求为感!

此致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

请问张律师:人民法院会受理吗?你对此案有何建议?谢谢回复.

 

 

 

侵犯姓名权属于民事侵权,你要提起的是行政诉讼,可能立案会遇到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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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18 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心寒123在2007-12-18 19:35:00的发言:

  请问下张律师,有没有义务律师,我想请位律师,为我打官司,不知从何找起,也不知费用多少?如果尽可能帮助我的话,请与我联系:13795967031 杜安会   

  我真的急需位律师!!!!!希望能帮助我.给我提供人选.

你所说的义务律师是否是指法律援助律师,如果你符合条件,你可以与当地法律援助中心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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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18 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11145980在2007-12-18 0:17:00的发言:

其实我自己清楚“德阳市第六人民医院”出具的报告肯定是错的,不然我也不会再去“德阳市人民医院”检查了。

我对“德阳市人民医院”的结果其实是相信的,结果在理论上也说得通,不象“德阳市第六人民医院”的结果根本就说不通。

但我现在困扰的就是,我只有在“德阳市第六人民医院”才能报销医疗费用,在别的医院单位就不给报销。

我现在的单位是“东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请问这种定点医疗报销方式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吗?有违法行为不?

如果违法我应该向什么地方检举。

 

因为不太清楚你们单位的性质,我只能谈一点初步的看法: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第八条 自费范围。除第七条规定的开支范围以外的费用,由患者自理。举例如下:

九、未经指定医疗单位介绍或公费医疗机构批准,自找医疗单位或医师诊治的医药费。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你去德阳市人民医院检查和就诊未经德阳市第六人民医院批准,费用则应自理.当然,如果德阳市第六人民医院的诊断系误诊并且给你造成了身体伤害,你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和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请德阳市第六人民医院予以赔偿.

本身很简单的事情看来弄得有点复杂,但法理与情理有时候难免有偏差的.

发表于 2007-12-18 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诉讼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人身权包括姓名权等,怎么不能立案呢?

谢谢回复!

发表于 2007-12-18 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7-12-19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zdlawyer在2007-12-18 20:07:00的发言:

你所说的义务律师是否是指法律援助律师,如果你符合条件,你可以与当地法律援助中心联系.

  是的,我是指法律援助律师。但不知你所说的符合条件,到底是指什么样的条件才算符合,我是属于达州地区,不知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在何处?你能详细告知一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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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19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为民医生在2007-12-18 20:48:00的发言:

行政诉讼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人身权包括姓名权等,怎么不能立案呢?

谢谢回复!

看来你对行政诉讼法也有一些了解.你去当地法院立案庭去立案试试可能就有答案和经验了.

发表于 2007-12-20 05:4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人呵,有事我会问你的[em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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